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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大方廣佛華嚴法界觀門直解▪P7

  ..續本文上一頁相,無相即是實相。故不壞假相,而達性空,此如實知見也。若執假相爲真實,便是顛倒見。故曰此事爲不即理。

  【觀曰。二事如理門。謂諸事法與理非異故。事隨理而圓遍。遂令一塵普遍法界。法界全體遍諸法時。此一微塵亦如理性。全在一切法中如一微塵。一切事法亦爾。】

  二﹑事如理門。

  由于不壞假相,即是理實,當知一一假相,便是全體真理。

  事如理者,謂諸事法與理不異也。因爲不壞假相,即是理實,理不在事外故。理性圓遍一切,既然事不異理,故一塵事相,普遍法界。一塵事相,假相無相,故不礙全遍十方法界。

  所以法界全體遍諸法時,此一微塵事相,亦如理性,全在一切法中。法界無界

  ,即理性也。此理性全遍一切法時,此一塵亦如理性一樣,全遍一切法。因爲塵相是假,假相無相,當體即是理性,故亦全遍一切法。

  猶如波相是假,實無波相,以波全是水故。所以水遍一切波時,此一波亦全遍一切波。因爲波不異水故。

  如一微塵,一切事法亦爾。

  正如一塵相是假,全體如理。一切事相亦複如是,不異于理。故一切事相,亦各各遍一切法。此則事事無礙之理也。

  【觀曰。叁事含理事無礙門。謂諸事法與理非一故。存本一事而能廣容。如一微塵其相不大。而能容攝無邊法界。由剎等諸法既不離法界。是故俱在一塵中現如一塵一切法亦爾。此事理融通非一非異故。總有四句。

  一一中一。二一切中一。叁一中一切。四一切中一切。各有所由思之。】

  此事含理事無礙門,是從上文理事互如門,引申而來。根據理事互如的原則,導歸周遍含容。

  理是性空,事是隨緣。理是一相,所謂無相。事是一切相,所謂無不相。

  性空無性故能隨緣,緣起無性還歸性空。故性空緣起,不二而二,二而不二。若無性空不成緣起,若壞緣起即壞性空。是故此法不壞不雜。不壞者存其事相也,不雜者理性純一也。是故事相二,而不異理性不二。理性不二,不異事相二。

  一塵事相不異理性不二,同理可知塵塵事相皆不異理性不二。是故以理融事,則有四句,一者一塵含容一塵,二者一切塵含容一塵,叁者一塵含容一切塵,四者一切塵各各含容一切塵。故根據理事互如的原則,可知一如一,一切如一,一如一切,一切如一切。一塵中見一切塵,一切塵皆入一塵。雖然各存其相,而互不相礙,是之謂周遍含容。

  叁﹑事含理事無礙門。

  一塵含容一切塵,而一一塵皆含理事無礙,故事含盡一切理事無礙。

  謂諸事法與理非一故,存本一事而能廣容。

  緣起事相可見,性空無相不可見,故曰事法與理非一。性相理事不壞不雜故,

  是以存其各各一事之相,而能廣容一切。不壞一塵之相,即能廣容一切塵也。

  如一微塵其相不大,而能容攝無邊法界。

  一微塵依緣而現,故無性無體。一塵無體,故不礙遍于十方。雖遍十方,而其相不大,因爲塵無體,非大小故。其相不大,卻能容攝一切塵。故曰其相不大,而能容攝無邊法界。

  由剎等諸法,既不離法界,是故俱在一塵中現。

  剎者,國土也。一切剎土等諸法,皆不離法界。不離法界者,皆同一理性也。既然同一理性,而一塵含盡一切理事,是故剎土等諸法俱在一塵中現。于一塵中,能現無邊剎也。

  如一塵,一切法亦爾。

  于一塵含容理事無礙,當知一切事法,亦皆如是。所謂塵塵剎剎盡圓融也。

  此事理融通,非一非異故,總有四句。

  事理融通者,即事含理事無礙門也。事含理事無礙門,即非一非異也。非一非異有四句,即一﹑一中含容一,二﹑一切中含容一,叁﹑一中含容一切,四﹑一切中含容一切。四句道理,已如上釋,可參閱前文。

  各有所由。各各周遍含容也。周遍者,入一切也。含容者,攝一切也。一一諸法,各各入一切攝一切,乃成事事無礙。以下七門,皆不離周遍含容二義。

  【觀曰。四通局無礙門。謂諸事法與理非一即非異。故令此事法不離一處

  。即全遍十方一切塵內。由非異即非一故。全遍十方而不動一位。即遠即近。即遍即住。無障無礙。】

  四﹑通局無礙門。

  事相緣起爲二,二者局也。理性空寂爲不二,不二者通也。二而不二,不二而二,故曰通局無礙。又可事假理真,是二也,事假無性即是理真,乃不二也。二而不二,不二而二,故曰通局無礙。

  謂諸事法與理,非一即非異,故令此事法不離一處,即全遍十方。

  以事約理言,事法是假,理性是真,二者似乎非一。然而事假即是無性,無性即是真理,二者又複非異。故諸事法與理,非一即是非異。換句話說,即是二而不

  二也。

  既然二而不二,故令此一事法不離本處,即全遍十方。因爲事法假而無體,故能不壞假相,即全遍十方。

  一切塵內,由非異即非一故,全遍十方,而不動一位。

  一切塵內,同一理性,似是非異。然非異即是非一,因爲理性是一,而不壞一切塵之假相故,所以非異即是非一。雖然理性是一,然不壞塵塵假相。所以一塵無體全遍十方,而十方無體收在一塵。故曰全遍十方,而不動一位。

  即遠即近,即遍即住,無障無礙。

  一塵無體,全遍十方,故近恒遠。十方無體,收在一塵,故遠恒近。故曰即遠即近。一塵十方者,即遍也。雖然遍十方,而不壞一塵假相,故曰即住。此所以即遠即近,即遍即住,無障無礙也。即遠即近,即遍即住,無障無礙者,總明通局無礙也。

  【觀曰。五廣陜無礙門。謂諸事法與理非一即非異故。不壞一塵而能廣容十方剎海。由非異即非一故。廣容十方法界。而微塵不大。是則一塵之事。即廣即陜。即大即小。無障無礙。】

  五﹑廣陜(陜爲狹之誤)無礙門。此門與第叁門略同。第叁門謂事法與理非一,所以不壞其塵相,而能容攝無邊法界。所謂容攝無邊法界者,便是事與理非異也。今第五門,將事法與理非一非異並舉。

  廣者,含容十方法界也。狹者,不壞一塵小相也。故廣狹無礙,亦即大小無礙。非一者,狹也。非異者,廣也。所以事法與理非一即非異故,一塵小相能廣容十方剎海。由非異即非一故,廣容十方法界,而塵相不大。

  其理由則因爲,小無體非是定性,故不壞小相而遍十方。大無定形,十方法界不異一塵。大以小而大,小以大而小。猶如目前虛空,終遍十方。十方虛空,不異目前。是名廣狹無礙門。

  【觀曰。六遍容無礙門。謂此一塵望于一切。由普遍即是廣容故。遍在一切中時。即複還攝彼一切法。全住自一中。又由廣容即是普遍故。令此一塵還即遍在自內一切差別法中。是故此一塵。自遍他時。即他遍自。

  能容能入。同時遍攝無礙。思之。】

  六﹑遍容無礙門。

  此是以周遍含容,釋事事無礙。遍即周遍,容即含容。此一塵望于一切塵,由一塵周遍一切塵時,即是含容一切塵。何以故?因爲以理融事,致令事事不異。事如理融,故能遍一切時,即是廣容一切。

  例如一室千燈,千燈之光,互遍互容,互攝互入。致令光光相映,非一非異。一燈之光,遍于千燈之光。千燈之光,入于一燈之光。一燈如此,千燈皆複如此。故令千燈之光,普遍即是廣容。所以一燈之光遍在一切中時(他中有自也),即複還攝彼一切法(還攝他中之自),全住自一中。攝他中之自,全住自一中也。

  一燈之光,入于千燈之光,此時千燈光中皆有自光。當自一燈光含容千燈光時,即是自一燈光含容千燈中之自光。如是一切遍容無礙,故知事事無礙也。

  又廣容即是普遍故,令此一塵,還即遍在自內一切差別法中。

  例如千燈之光入于一燈之光時,正是一燈之光普遍千燈光時,並無先後次第。因爲千燈光中,皆有自光。故一燈遍千燈時,還即遍在自內之一切差別光中。如是周遍含容,含容周遍,重重無盡,乃成事事無礙。

  是故此一塵,自遍他時,即他遍自。能容能入,同時遍攝無礙。

  此法同時俱現,如對鏡現影,同時俱現,無先後次第。例如一燈遍千燈時,便

  是千燈遍一燈時。能容能入,同時俱現,無先無後。故曰同時遍攝無礙。能容能入者,一燈含容千燈時,則千燈入于一燈。同時千燈含容一燈時,則一燈入于千燈。燈燈同時能容能入,遍攝無礙。一燈入千燈,千燈入一燈,一燈容千燈,千燈容一燈。一燈容千燈,千燈入一燈,千燈容一燈,一燈入千燈。能容能入。同時遍攝無礙也。

  【觀曰。七攝入無礙門。謂彼一切望于一法。以入他即是攝他故。一切全入一中之時。即令彼一還複在自一切之內。同時無礙。又由攝他即是入他故。一法全在一切中時。還令一切恒在一內。同時無礙思之。】

  七﹑攝入無礙門。

  攝與入是相對觀,對入而言攝,對攝言入。例如此入彼時,則彼攝此。彼入此時,則此攝彼。不過此門單約多望一而言。故曰彼一切望于一法。

  彼一切望于一法,以入他即是攝他故,一切全入一中之時,即令彼一還複在自一切之內,同時無礙。

  今仍以一室千燈喻解釋之。例如千燈望于一燈,當千燈入于一燈之時,則一燈便攝千燈。當千燈入一燈時,同時此一燈亦遍入千燈,則千燈同時便攝一燈。本來一燈攝千燈,既然一燈入于千燈,故即令彼一燈,還複入自己所攝千燈之內。如是互攝互入,重重無盡。

  故曰入他即是攝他故,一切入一,即是一攝一切。同時彼一,還入自己所攝的一切之內,複成一切攝一。無有先後,同時無礙。

  又由攝他即是入他故,一法全在一切中時,還令一切恒在一內,同時無礙,思之。

  前明入他即是攝他,今明攝他即是入他。譬如一燈被千燈所攝時,即一燈入于千燈。還令千燈被一燈所攝。千燈被一燈所攝,即是千燈入一燈也。故一切全在一中時,即是一切攝一,一入一切時。還令一切恒在一內,即是還令一攝一切,一切入一。

  最要緊的是,同時無礙,無先無後也。

  【觀曰。八交涉無礙門。謂一法望一切。有攝有入。通有四句。謂一攝一切一入一切。一切攝一一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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