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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因明學 量學▪P2

  ..續本文上一頁相,有能取所取之現覺等五種。

  謂唯向內緣之能取相識于一切識上皆有,爲自證現覺之性相。

  謂從修習正確義之力所生起聖者之離分別不錯亂識,爲瑜伽現覺之性相。此複分爲聲聞、獨覺、大乘等之瑜伽現覺叁種。其事例如次:謂如聲聞之見道,獨覺之見道等。

  謂依具足叁相因、對自境隱秘事新證之知覺,爲比量之性相。此複分爲叁種:

  一、物力比量,謂如依所作性因,了解聲無常之知覺。

  二、世許比量,謂如依于所了解境上存在之因,可言懷兔是月之比量。

  叁、信仰比量,謂如依叁種觀察訂正之教典、“布施造福”等經文所顯示之義爲非欺诳而了解之知覺。

  此處所言“等”字,包括分爲,由自定、由他定之量等,皆由此處引申而出,其分類法甚多,至于量果,亦言由此處,當兼了知,此等分法雖多,但概括而言,則就觀待置相之原因所建立之結果而言。比如,執青色不錯亂爲相依;識與境相似而生爲性相;了解色義(客觀事物)可以結合名言,爲量果,就比量而言,聲無常爲所量,由成立聲無常之具足叁相因、顯現聲無常之相,對聲無常新生非欺诳之識爲量,直接了解聲無常之比量爲量果。

  丙叁、廣論分析

  頌雲:分析違屬及遮立總別,一與異以及排入立入,性相所相質體二比量。

  解釋:對境或所知諸概念分析之方法,分爲相違(矛盾),相屬(關系),遮止,成立,總,別,一,異,排入,立入,排他,性相(定義者),所相(表被定義者),質法,體法,抉擇二種比量。

  其中,所謂相違,即不相順(容)而存在,比如光明與黑暗。所謂相屬,即與彼法(物)相異,若彼已除,其法亦滅,比如金瓶,所謂遮止(否定),謂凡法(物)之一,當現起爾之總義,有賴于顯現爾所遮之總義,所謂成立,謂凡法(物)之一,當現起爾之總義,不賴于顯現爾所遮之總義,比如瓶子。所謂總,即隨若幹(個別)之後而行(意爲遍及),所謂別,爾爲彼法,爾爲彼法同體相屬、既非爾、又是屬爾者有若幹,比如,爾金瓶是彼法,而瓶與金乃同體相屬,既非是金瓶,而屬彼瓶法(物)銅瓶、陶瓶等確有若幹種故。所謂一,凡法(物)之一,分別心,不解爲異,比如白色。所謂異,彼成事法(物)與真名相異而理解。所謂質異,比如瓶與柱,所謂體異,比如所作性與無常性。所謂排入,爲彼法具境之一,雖有與彼法互遍之諸法,但不作爲爾之境,比如了解爲瓶子之決定(認)識。所謂立入,爲彼法具境之一,凡有與彼法互遍之諸法,作爲爾之境,比如傾向于總義。複次,此二(總、別)之性相,可謂可分爲支分作爲境者,不可分爲支分作爲境者。所謂排他,謂自之所排,由言詞所排除而了解之法,比如說,此爲男性,則排除是女性;或如說,無山,則排除有山。所謂性相之性相(意爲定義之定義),謂具足叁義法,所謂非性相之性相,謂不具足叁義法,此處所說之義叁法者。謂質、有、法叁種,具體而言,即塵質(原子質)所成就;有(存在)于物(于物上有);法與所知二者同義故言有于法(于法上有);所謂所相(表)之性相,謂具足名言叁法。所謂非所相之性相,謂不具足名言叁法,此處所說之名言叁法者,爲識、診、入(取)叁也,附講相依(相事或事例)之性相,謂由性相表達所相之基礎。

  定性相(下定義)之過失,分爲叁種,謂不遍及之性相過失,逾遍之性相過失,不存在于事例之性相過失。舉例如次:比如,爲犏牛定性相雲,有駝峰等之斑花,而此處所說有駝峰等斑花,並不遍及于犏牛(意爲不僅犏牛有駝峰等斑花)。比如,爲犏牛定性相雲、有頭,而有頭,對犏牛而言,有逾遍之過失,比如,表明馬爲犏牛,乃言有駝峰等。而有駝峰等,則不存在于馬上。

  複次,分爲八種似(不正確)性相:謂能成辦士夫(此處泛指人)所需之事(意義),爲質之性相,比如色,謂成爲質法同體色之功德(特點),爲質法之性相,比如色之無常。謂分別從不同種類顯見爲顛倒法之一、非物,爲體之性相,比如分別顯見爲色。謂分別顯見爲質功德法之一、非物,爲體法之性相,比如分別顯見色無常。

  頌雲:自利比量具叁相真因,並排除相違因等似因,喻亦以如是理扶擇之。

  解釋:自利(爲自)比量,其差別分爲:宗法、後遍、遣遍等叁相具足,爲真(正確)因之性相。謂因于成立彼之欲知有法上,與立式相符由量認定、爲第一相宗法之性相。謂因于如成立彼之成立法,唯于同品上定有,爲第二相後遍之性相。謂因于如成立彼之成立法,于異品上認定遍無、爲第叁相遣遍之性相。比如,當建立聲無常時、乃立量式:聲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故,喻如瓶子,聲亦所作也,此論式中之聲,爲诤事有法,無常爲所立法,聲無常爲所立宗,所作性爲因或邏輯,瓶子爲同喻。

  複次,當列爲诤事有法之聲,之所以爲所立論式之所作性,乃在立成立語者及其敵論者之認識上,必須極成,如是成立,方可謂由量成立宗法之義。以所作性爲後遍,常住皆遍非所作性爲遣遍。

  真(正確)因,從數目決定方面分爲:果,自性,未緣到叁種因。從所爲方面分爲:自利因,利他因二種。從成立之理方面有成立意義,成立名言等若幹分類法。

  不具足叁相,爲似因之性相。此複分爲相違因,不定因,不成因等若幹似因,皆爲所必須排斥者。于立此等似因之時,系以真喻、似喻抉擇之。謂于認識宗之前,成爲認識周遍之基礎,爲真喻之性相,此複分爲二種:謂于認識宗之前,成爲先認識後遍之基礎,爲真同喻之性相,比如,以所作性成立聲無常時,以瓶子作爲同喻。謂爲認識宗時,成爲直接認識遣遍之基礎,爲真異喻之性相,比如,以所作性成立聲無常時,以虛空作爲異喻。

  謂爲認識宗時,雖執爲認識周遍之基礎,但不能認定,爲似喻之性相。複次,因及喻之過失雖有多種,但略舉以上爲例以抉擇之,皆須排斥者也。

  頌雲:利他比量由立敵極成,叁相之能立具足二支,因後陳能破應成式等,棄似唯以真成立此等,乃爲後之學人共認者。

  解釋:謂立能立語者亦即立論者與敵論者,皆極成之叁相無增減所立之具二支分能立語,爲利他(爲他)比量或能立語之性相,此複分力二種,一者順法結合語,如雲:凡是所作,皆是無常,喻如瓶子,聲亦所作也,二者逆法結合語,如雲:凡是常住,皆非所作,喻如虛空,聲者所作也。

  謂能立語之一、于知覺或意義或名言之任何一種上犯過,即與叁相相違,爲似能立語之性相。

  謂依真因而理解真谛,爲真宗之性相,例如說:以所作爲有法,是無常者,如瓶子也。此複分爲自利與利他二種,此二複各有真與似,謂似宗之一,爾反面之義已由量成立,爲排除(相違)之性相。例如說:聲有法,應非所聞,對量式之過,指出過時,能理解其有過之語,爲真能破之性相。與此相違,爲似能破之性相,由答複所不能駁倒之語,爲真應成論式之性相。與此相違,爲似應論式之性相。頌文“等”字中所包含之內容,有立論者,敵論者。謂極成可立前宗之補特伽羅,爲立論者之性相。謂極成可破前宗之補特伽羅,爲敵論者之性相。謂對立論者與敵論者之所議論,裁判其勝負而極成之補特伽羅,爲證者之性相。此等亦須抛棄相似之過失,以正確衡量所知並成立其主張。

  歸納而言之意義,爲便于引導新學啓蒙者趣入所知之範疇。此複將有法置于不共地位,使诤事顯露以便于認識,由于認識此之後,方興立破之诤論。以此增長智慧。使敵論者對自己所立之宗,或答以因不成立,或答以不遍,或答以諾之叁種答法,能不致混淆,以奪他人之辯才。對他人所立之宗,引證經典理論法則,以中于行遍之目的。此處所略述之理論規則,以中于行遍之目的。此處所略述之理論規則,系就後出學者輩之所主張,迄今尚爲人所共認者而安立之。頌末“者”字。爲文法引余義詞。

  丙四、附論他宗之主張

  頌雲:不共理論大海正理藏,與前輩學者主張不同。

  解釋:在薩迦班欽《量理藏論》及其《自注》之十一品中,從認識所知總體及能知量之體性進行抉擇,乃歸納爲二門論述,此人即開辟高超理路法則之第一位大德。第七代傑旺塘結欽巴·曲紮嘉措,未根據天竺和西藏學者之論著及注釋,乃以天賦智慧,透徹領會(理解)因明七論之意趣,並歸納解釋,曾撰寫不共論著《明典大海》,論述理則,此人是前無古人之第二大德。俄大譯師以及恰巴曲森等,所廣泛閱述之量理,與著名古代因明學家之主張,其所诠述內容之總體雖相似,但于能诠之主張論點,卻略有不同,試舉例說,如階澤瓦等人,乃歸納其主張,分類爲:辯論紅、白顔色及質法、體法二;相違與不相違總與別二;相屬、不相屬及一與異二;隨後行、遣、因及果二;前嚴、中嚴、後嚴、性相、所相二;因多、後陳多、遮止、增加法則二;直接相違、間接相違、平衡周遍二;成爲是、成爲非、否定是、否定非二;證(了解)有、證無、親證、因證二等十八類。雖尚有其他若幹歸納法,而其主要、皆攝入此中也。

  甲二、歸納爲辨析八句義及叁類事

  頌雲:量論所诠之一切內容,攝爲辨析八句義即是,現量比量及似唯自悟,能立能破及似唯悟他。

  解釋:將諸量論所诠述之一切內容。歸納爲辨析八句義,謂現量及比量二句,其中每句又分爲真與似,共爲四句。皆爲自悟或自己理解之方法。能立語及能破二句,其中每句又分爲真與似,共爲四句,皆爲悟他或令他人理解之方法,總稱之爲辨析八句義,攝爲自利與利他二類。

  頌雲:所量現實隱事極隱事,能量爲現比叁觀察教,四現量及比量叁種因,各種名言皆由此引申。

  解釋:量之一切義。概括爲叁種,謂所量現實,所量隱秘事,所量極隱秘事。而其能量亦概括爲叁種,謂現量,比量,經過叁種觀察所訂正教典。其中所量現實者。謂就凡夫而言,由了別外境現量以經驗之力,能排除增益(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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