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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名義略集▪P2

  ..續本文上一頁針對不能射叁相的真應成語,是後者的定義。

  所謂射理由,例如:聲音有法,應(該)非(是)所作,因爲是常,所謂不射理由,例如:聲音有法,應是無常,是所作故。

  那麼,例如“聲音有法,是無常,所作性故。”

  這個論式,是真因(或正確因)的真因結合語,或真結合語,究竟歸納于辨析八句義中之哪句呢

  謂歸納于生起比量的能依或真能立語中,于《釋量論》中,又于何處敘述呢

  謂于第一品中的爲自比量或生起比量的能依時講述。

  其生起的次序又怎樣決定呢

  謂對論故(原意爲所化導對象或立論的對象)相續(意爲人的思維活動或心流)中,固執于一邊(一方面)的邪見(意爲邪惡見解或錯誤認識),用建立能破或應成論式給予駁斥,使其生起疑惑,接著用建立能立語論式,使其斷疑之後,以便對具備叁相的因明論式(邏輯形式)生起理解。

  其理解生起的規律:就以“所作”爲因,成立“聲音無常”論式爲例,“衡量聲音”屬“所作”的持(意爲掌握)因(意爲因所具備的叁個方面)的心(意爲思維),系現量、比量、分別 意(伺察識)之任何一種,繼而,衡量“凡是所作,皆是無常”的現量、比量、分別意叁個中的任何一種,當于成立“聲音是無常”的真正敵方心流中生起的時候,隨之對這種論敵立:“聲音有法,無常者,所作性敵”。這個真結合語。從而,依靠對“聲音是所作,凡是所作皆是無常”的關系,作循環不斷地記憶的念識(意爲記憶),即生起證(意爲了解、理解)“聲音是無常”的比量(意爲比度准則、理性認識)。凡是比量,皆是分別(意爲對事物分析的認識)。凡是這個(指分別),則必須是可以記取融合語表與意義執著(意爲貪戀心或認識)心,這又靠立因明論式之力消除增益(意爲非有而增加益之爲有)執,從此所生起的第二刹那(瞬間)則非比量,遂變爲斷除疑惑的己決智(認識)。

  關于成立“聲音是無常”之真結合語,其中“所作”完備叁相的規律:謂于诤事上,了解所成立法的诤事上所具有的宗法,于彼所立法既具同品(意爲同類事物)之隨因後遍(同品定有),于異品(意爲不同類事物)上不具有的隨因遣遍(異品遍無)。叁相即如此分辨,(叁相,又叫因叁相、叁支,意爲立論式的叁個方面,今可理解爲叁個因素)。

  由量識認定彼聲音,既是由所作因成立聲音無常無過的欲知(了解)有法。由于爾與聲音互異規律、于聲音上,與立論式理則相符,而且一定具有,是成立聲音無常叁支中的宗法性相(定義)。

  由爾之因、成立聲音無常、有具備因與法(所成立法)二者之真同(法)喻、爾又與無常相聯系,由量識認定爾唯于成立聲無常之相順方面(同品)的事物上具有,是成立爾聲音無常隨因後遍(同品定有)的性相(定義)。

  由爾之因、成立聲音無常、有具備因與法二者之真同法喻、爾又與無常相聯系、由量識認定爾唯于成立聲無常的不順部分(異品事物)上遍無(異品遍無),是成立聲音無常隨因遣遍的定義。

  其相事(事例)“所作”,即前述彼彼(成立聲無常)的叁相。

  複次,同品、異品又是怎樣的呢

  一般說來,沒有異品,因爲凡是無我皆是同品。因爲無爲(無有生滅,不可變異,亦無作用,不能表示。)即成立補特伽羅(泛指一切有生命的,在這裏,具體指人。),無我(人們所說的我,往往指人的軀體),細分之,所謂我,乃五蘊的集合體,今說無我,主要說明把五蘊(色、受、想、行、識)分散之後,我無依附,所以說,我與五蘊是異是一皆不可捉摸,從這個意義上說無我)的同品。

  由“所作”因成立聲音無常的同品,爲一切物,它的虛無異品,如兔兒的角,相違(矛盾)異品如常(永恒);其他異品,如所知(事物)。

  凡以“所作”因,成立“聲音無常”的叁相,皆與“所作”爲一。因此,凡成立彼之宗法,隨因後遍與遣遍的任何一種,皆應與“所作”爲一。

  以“所作”因成立《聲無常》的直接所成立法爲“無常”、其間接所成立法爲“非是無常的否定”。

  成立彼之所成(意爲立論式所成立的事理)有五部分:謂聲無常,聲音無常集合體,聲音與無常的相符事,能別聲音的無常,能別無常的聲音。這五部分的每一部分,都可以作爲以“所作”因成立“聲音無常”的真所成立(宗體)。

  一般說來,凡是無我都是所成立,因爲凡是“無我”、並將爾作爲“所成立”之後,皆有將爾成立爲“無我”的理由或真因。

  作爲所成立法,即所成立法的定義,作爲彼之“直接所成立法”。即直接所成立法的定義,作爲彼之間接所成立法,即間接所成立法的定義。

  真(正確)因(所立因明論式),共分爲六類:

  第一類、從自性(性質)方面分爲:一、真果因;二、真自性因;叁、真未緣到因。

  第二類、從所成立法方面分爲:一、真(成)立因;二、真遮止因。

  第叁類、從成立法方面分爲:一、成立意義的真因;二、成立名言的真因。

  第四類、從所成宗體方面分爲:一、物力真因;二、信仰真因;叁、世許真因。

  第五類、從遍于同品方面分爲:一、同品遍轉的真因;二、同品有非有的真因。

  第六類、從立敵方面分爲:一、爲自時的真因;二、爲他時的真因。

  因明學理論中的一切真因,沒有不歸納于這六類中的。

  似因(意爲建立因明論式時,在叁支上有缺支情形造成過失的因)分爲:一、相違因(謂此“能立之因”與彼“所立之宗”相違反、意爲相矛盾);二、不定因(意爲所立論式的因于後陳法上表現不肯定的傾向);叁、不成因(意爲所立論式的因不能成立宗體)。

  一、相違因分爲:1.法自性相違因;2.法差別相違因;3.有法自性相違因;4.有法差別相違因。(唐玄奘譯爲: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二、不定因分爲:1.不共不定因,2.共不定因。

  2.共不定因分爲:①正不定因。②正確具余因。③相違具余因。④不屬于正與具余任何一種之不定因等。

  (唐玄奘譯爲: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叁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叁、不成因分爲:①觀待意義不成因。②觀待心認識不成因,③觀待敵方不成因。

  其中①觀待意義不成因有七種。②觀待心不成因有四種。

  (唐玄奘譯爲:不成有四:一兩俱不成,二隨一不成。叁猶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由上所述,攝盡一切似因的分法。

  (關于似因,在此敘述得太簡單,有些名詞與《因明入正理論》的兩種藏文譯本都對不起來。同時,每個似因,都未例舉相應的論式加以說明,只有參考其它的文獻方能說明問題,爲照顧原著敘述體系,不在此作具體引證。)

  第一類、從自性方面分出的一、真果因又分爲五種,逐次舉例:

  1.成立直接因果關系的真因,有煙的山上(有法)有火,因爲有煙。

  2.成立因先行的真果因:天空的縷縷青煙(有法),其因火已先行(意爲火已先燃)。因爲是煙。

  3、成立總因(一般的因)與成立自體(個別的)因二者:五近取蘊(有法),具有自因(意爲産生自身的因素),因爲有時産生。

  這個論式中所說的因素,包括近取及俱生兩種,因爲這兩種都成立一般的因素,所以叫做成立總因。

  4.成立差別因(不同的因素)的真果因:見青色根識(有法),具有自己所緣(所見)因素,因爲是設若沒有自身的所緣因素即不能生起之物。

  5.于物後推察因源的真果因:在這兒,雖曾說“如口內糖塊”立論式。因爲不好懂。所以按照原論式的立法建立論式:有煙的山上(有法),火有産生改變燃料(燒柴)的力量,因爲有煙。

  二、從自性方面分出的真自性因又分爲:1.觀待差別的真因,2.淨除差別的真因。

  1.觀待差別的真因又分爲:①直接射自之差別法,②間接射差射法。

  ①直接射自之差別法例如:海螺聲(有法),是無常,因爲是勤勞所發。從這個論式說,凡是“有爲”,皆爲勤勞所發或非勤勞所發,由人爲的勤勞差別直接射于法(即後陳法)。

  ②間接射差別法例如: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爲是所作,這個論式中的“所作”,間接說出作者。

  2.淨除差別的真因,例如: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爲是物。 (這個論式的因“物”,排除了與後陳法“無常”的差別。)

  叁、從自性方面分出的未緣(意爲緣慮,見、察覺)到真因又分爲:1.未見故未緣到的真因,2.雖可見而未緣到的真因。

  1、未見故未緣到的真因分爲叁種。

  舉例。

  在前面這個地方(有法),不明了鬼魅的補特伽羅(人)的心流中沒有肯定鬼魅符合事實的判斷識,因爲在不明了鬼魅補特伽羅的心流中沒有緣鬼魅的量識。

  不明了的事:①受時間限製不明了;②受地方限製不明了;③受下界(佛家說世間分爲:欲界、色界、無色界,對無色界言,欲界、色界爲下界。)對上界未見的界域限製不明了;④受業力(命運力量)限製未見之命運不明了。

  在此中就後一種說:不明了鬼魅的補特伽羅。是沒有理由立宗(意爲提出命題)說“有鬼魅”的,因爲在不明了鬼魅的補特伽羅的心流中,沒有肯定鬼魅符合事實的判斷識,這是因爲在不明了鬼魅的補特伽羅心流中的量識未緣到它有肯定鬼魅符合事實的判斷識,這叫做自性未緣到真因。這個之所以名爲“自性未緣到”真因,是因爲他沒有符合事實的判斷識,及未由量識緣到符合事實的判斷識,這兩個是同一自性或體性。

  2、雖可見而未緣到的真因又分爲:①可見而未緣到相屬關系;②可見而未緣到矛盾關系。

  ①分爲:因未緣到,能遍未緣到,自性未緣到,親果未緣到等四種。

  ②分爲:緣到自性矛盾,緣到矛盾果,緣到能避矛盾,緣到因矛盾,緣到與因矛盾的果,緣到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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