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针对不能射三相的真应成语,是后者的定义。
所谓射理由,例如:声音有法,应(该)非(是)所作,因为是常,所谓不射理由,例如:声音有法,应是无常,是所作故。
那么,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所作性故。”
这个论式,是真因(或正确因)的真因结合语,或真结合语,究竟归纳于辨析八句义中之哪句呢
谓归纳于生起比量的能依或真能立语中,于《释量论》中,又于何处叙述呢
谓于第一品中的为自比量或生起比量的能依时讲述。
其生起的次序又怎样决定呢
谓对论故(原意为所化导对象或立论的对象)相续(意为人的思维活动或心流)中,固执于一边(一方面)的邪见(意为邪恶见解或错误认识),用建立能破或应成论式给予驳斥,使其生起疑惑,接着用建立能立语论式,使其断疑之后,以便对具备三相的因明论式(逻辑形式)生起理解。
其理解生起的规律:就以“所作”为因,成立“声音无常”论式为例,“衡量声音”属“所作”的持(意为掌握)因(意为因所具备的三个方面)的心(意为思维),系现量、比量、分别 意(伺察识)之任何一种,继而,衡量“凡是所作,皆是无常”的现量、比量、分别意三个中的任何一种,当于成立“声音是无常”的真正敌方心流中生起的时候,随之对这种论敌立:“声音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敌”。这个真结合语。从而,依靠对“声音是所作,凡是所作皆是无常”的关系,作循环不断地记忆的念识(意为记忆),即生起证(意为了解、理解)“声音是无常”的比量(意为比度准则、理性认识)。凡是比量,皆是分别(意为对事物分析的认识)。凡是这个(指分别),则必须是可以记取融合语表与意义执著(意为贪恋心或认识)心,这又靠立因明论式之力消除增益(意为非有而增加益之为有)执,从此所生起的第二刹那(瞬间)则非比量,遂变为断除疑惑的己决智(认识)。
关于成立“声音是无常”之真结合语,其中“所作”完备三相的规律:谓于诤事上,了解所成立法的诤事上所具有的宗法,于彼所立法既具同品(意为同类事物)之随因后遍(同品定有),于异品(意为不同类事物)上不具有的随因遣遍(异品遍无)。三相即如此分辨,(三相,又叫因三相、三支,意为立论式的三个方面,今可理解为三个因素)。
由量识认定彼声音,既是由所作因成立声音无常无过的欲知(了解)有法。由于尔与声音互异规律、于声音上,与立论式理则相符,而且一定具有,是成立声音无常三支中的宗法性相(定义)。
由尔之因、成立声音无常、有具备因与法(所成立法)二者之真同(法)喻、尔又与无常相联系,由量识认定尔唯于成立声无常之相顺方面(同品)的事物上具有,是成立尔声音无常随因后遍(同品定有)的性相(定义)。
由尔之因、成立声音无常、有具备因与法二者之真同法喻、尔又与无常相联系、由量识认定尔唯于成立声无常的不顺部分(异品事物)上遍无(异品遍无),是成立声音无常随因遣遍的定义。
其相事(事例)“所作”,即前述彼彼(成立声无常)的三相。
复次,同品、异品又是怎样的呢
一般说来,没有异品,因为凡是无我皆是同品。因为无为(无有生灭,不可变异,亦无作用,不能表示。)即成立补特伽罗(泛指一切有生命的,在这里,具体指人。),无我(人们所说的我,往往指人的躯体),细分之,所谓我,乃五蕴的集合体,今说无我,主要说明把五蕴(色、受、想、行、识)分散之后,我无依附,所以说,我与五蕴是异是一皆不可捉摸,从这个意义上说无我)的同品。
由“所作”因成立声音无常的同品,为一切物,它的虚无异品,如兔儿的角,相违(矛盾)异品如常(永恒);其他异品,如所知(事物)。
凡以“所作”因,成立“声音无常”的三相,皆与“所作”为一。因此,凡成立彼之宗法,随因后遍与遣遍的任何一种,皆应与“所作”为一。
以“所作”因成立《声无常》的直接所成立法为“无常”、其间接所成立法为“非是无常的否定”。
成立彼之所成(意为立论式所成立的事理)有五部分:谓声无常,声音无常集合体,声音与无常的相符事,能别声音的无常,能别无常的声音。这五部分的每一部分,都可以作为以“所作”因成立“声音无常”的真所成立(宗体)。
一般说来,凡是无我都是所成立,因为凡是“无我”、并将尔作为“所成立”之后,皆有将尔成立为“无我”的理由或真因。
作为所成立法,即所成立法的定义,作为彼之“直接所成立法”。即直接所成立法的定义,作为彼之间接所成立法,即间接所成立法的定义。
真(正确)因(所立因明论式),共分为六类:
第一类、从自性(性质)方面分为:一、真果因;二、真自性因;三、真未缘到因。
第二类、从所成立法方面分为:一、真(成)立因;二、真遮止因。
第三类、从成立法方面分为:一、成立意义的真因;二、成立名言的真因。
第四类、从所成宗体方面分为:一、物力真因;二、信仰真因;三、世许真因。
第五类、从遍于同品方面分为:一、同品遍转的真因;二、同品有非有的真因。
第六类、从立敌方面分为:一、为自时的真因;二、为他时的真因。
因明学理论中的一切真因,没有不归纳于这六类中的。
似因(意为建立因明论式时,在三支上有缺支情形造成过失的因)分为:一、相违因(谓此“能立之因”与彼“所立之宗”相违反、意为相矛盾);二、不定因(意为所立论式的因于后陈法上表现不肯定的倾向);三、不成因(意为所立论式的因不能成立宗体)。
一、相违因分为:1.法自性相违因;2.法差别相违因;3.有法自性相违因;4.有法差别相违因。(唐玄奘译为: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二、不定因分为:1.不共不定因,2.共不定因。
2.共不定因分为:①正不定因。②正确具余因。③相违具余因。④不属于正与具余任何一种之不定因等。
(唐玄奘译为: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三、不成因分为:①观待意义不成因。②观待心认识不成因,③观待敌方不成因。
其中①观待意义不成因有七种。②观待心不成因有四种。
(唐玄奘译为: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由上所述,摄尽一切似因的分法。
(关于似因,在此叙述得太简单,有些名词与《因明入正理论》的两种藏文译本都对不起来。同时,每个似因,都未例举相应的论式加以说明,只有参考其它的文献方能说明问题,为照顾原著叙述体系,不在此作具体引证。)
第一类、从自性方面分出的一、真果因又分为五种,逐次举例:
1.成立直接因果关系的真因,有烟的山上(有法)有火,因为有烟。
2.成立因先行的真果因:天空的缕缕青烟(有法),其因火已先行(意为火已先燃)。因为是烟。
3、成立总因(一般的因)与成立自体(个别的)因二者:五近取蕴(有法),具有自因(意为产生自身的因素),因为有时产生。
这个论式中所说的因素,包括近取及俱生两种,因为这两种都成立一般的因素,所以叫做成立总因。
4.成立差别因(不同的因素)的真果因:见青色根识(有法),具有自己所缘(所见)因素,因为是设若没有自身的所缘因素即不能生起之物。
5.于物后推察因源的真果因:在这儿,虽曾说“如口内糖块”立论式。因为不好懂。所以按照原论式的立法建立论式:有烟的山上(有法),火有产生改变燃料(烧柴)的力量,因为有烟。
二、从自性方面分出的真自性因又分为:1.观待差别的真因,2.净除差别的真因。
1.观待差别的真因又分为:①直接射自之差别法,②间接射差射法。
①直接射自之差别法例如:海螺声(有法),是无常,因为是勤劳所发。从这个论式说,凡是“有为”,皆为勤劳所发或非勤劳所发,由人为的勤劳差别直接射于法(即后陈法)。
②间接射差别法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因为是所作,这个论式中的“所作”,间接说出作者。
2.净除差别的真因,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因为是物。 (这个论式的因“物”,排除了与后陈法“无常”的差别。)
三、从自性方面分出的未缘(意为缘虑,见、察觉)到真因又分为:1.未见故未缘到的真因,2.虽可见而未缘到的真因。
1、未见故未缘到的真因分为三种。
举例。
在前面这个地方(有法),不明了鬼魅的补特伽罗(人)的心流中没有肯定鬼魅符合事实的判断识,因为在不明了鬼魅补特伽罗的心流中没有缘鬼魅的量识。
不明了的事:①受时间限制不明了;②受地方限制不明了;③受下界(佛家说世间分为:欲界、色界、无色界,对无色界言,欲界、色界为下界。)对上界未见的界域限制不明了;④受业力(命运力量)限制未见之命运不明了。
在此中就后一种说:不明了鬼魅的补特伽罗。是没有理由立宗(意为提出命题)说“有鬼魅”的,因为在不明了鬼魅的补特伽罗的心流中,没有肯定鬼魅符合事实的判断识,这是因为在不明了鬼魅的补特伽罗心流中的量识未缘到它有肯定鬼魅符合事实的判断识,这叫做自性未缘到真因。这个之所以名为“自性未缘到”真因,是因为他没有符合事实的判断识,及未由量识缘到符合事实的判断识,这两个是同一自性或体性。
2、虽可见而未缘到的真因又分为:①可见而未缘到相属关系;②可见而未缘到矛盾关系。
①分为:因未缘到,能遍未缘到,自性未缘到,亲果未缘到等四种。
②分为:缘到自性矛盾,缘到矛盾果,缘到能避矛盾,缘到因矛盾,缘到与因矛盾的果,缘到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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