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應是染因,是遍行因故。若言此理不遍,則言此理應遍。凡是遍行因皆爲染汙者,如《俱舍論》雲:“遍行謂前遍,爲同地染因”。根本不能許者,變爲爾之非染因有無邊故。
有人說:凡是彼法六因隨一,皆是彼法之因。爲反诘此說,則以瓶作爲有法,應是于自己聚(集)合體上所有八粒塵質之因,是彼六因隨一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爲有法,應是于自之聚合體上所有八粒塵質之六因隨一,是彼之俱生(有)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爲有法,爾應是爾之聚合體上所有八粒塵質之俱有因,蓋爾爲集合八粒塵質之體積故。若根本許,仍以瓶作爲有法,應非于自之聚合體上所有八粒塵質之因,蓋與彼同時成故。複次,以意識作爲有法,應是成爲自之眷屬心所遍行五之因,是彼之六因隨一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應如此者,是彼之俱有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爲有法,爾應是爾眷屬心所遍行五之俱有因,爾是心王故。
有人說:凡是識,皆是異熟因。爲反诘此說,則以眼識作爲有法,應是異熟因,是識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所不能許者,是無記性故。
有人說:凡是瓶之能作因,皆是瓶之因。此說應不合理,蓋瓶之能作因與瓶同時者有若幹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言瓶之能作因與瓶同時者應有若幹。在經部師,則主張瓶之能作因,有瓶先無新生之因及既已生起又存在等若幹種故。
有人說:凡是成爲自果之異熟因,皆是異熟因。爲反诘此說,則以惡趣之命根作爲有法,應是異熟因,是成爲自果之異熟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惡趣之命根作爲有法,應是成爲自果之異熟因,蓋有成爲爾之果之異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惡趣之命根作爲有法,應有成爲爾之果之異熟,爾是惡趣之命根故。
有人說:凡是物,皆有爾之四緣。爲反诘此說,則以色作爲有法,應有爾之四緣,是物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若許,則以色作爲有法,應有爾之曆緣緣及等無間緣,蓋有爾之四緣故。若許,則以色作爲有法,應無爾之所緣緣及等無間緣。蓋既無爾之所緣緣,亦無等無間緣故,如此每個因理皆成立者,爾是物質故。
有人說:凡是物質,爾之所緣緣及等無間緣應非均無,蓋有瓶之等無間緣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言應有瓶之等無間緣,彼瓶之親近取即是彼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之親近取作爲有法,應是瓶之等無間緣,蓋既爲瓶緣之一,于瓶之前刹那等無間而生故。此說不遍,則以瓶作爲有法,應無爾之等無間緣,蓋無爾之相應等無間緣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爲有法,應無爾之相應等無間緣,蓋無生起爾爲明識之緣故。若言此理不周遍,則言此理應有周遍,蓋所雲彼法之相應等無間緣中相應之義者,謂就彼緣與彼果二者之明識相應而言,而所謂等無間緣之由彼緣對其果作爲能生明識之一,而于非心識上有彼則不合理故。複次,以瓶作爲有法,應無爾之所緣緣,于爾上任何法之相亦不現起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爲有法,于爾,應是任何法之相亦不現起,蓋爾爲物質故。前所言應有遍,彼法所緣緣之義者,謂彼法須于彼境相分生起之一緣故。應如此者,蓋執青色眼識所緣緣之義者,謂執青色眼識于青色相分上,須是主要生起之一緣;變爲彼之不共增上緣之眼根,于執青色眼識之青色相分上,非主要生起之緣,其余心識亦如是類推。
有人說:以變爲執青色眼識之增上緣眼根作爲有法,爾于執青色眼識青色相分上,應是主要能生之緣,爾執青色眼識,于六處中執青色時,是不共能生之緣故。此說不遍,此因理成立者,彼眼根,于六處中眼識執色處時,是不共能生之緣故。應如此者,由六識緣六境,是不共增上緣之手迹(作用)故。
有人說:六識,從不共增上緣門分辨,應不合理者,蓋有變爲執聲識不共增上緣之舌根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有變爲執聲識耳識之不共增上緣之舌根,蓋有變爲執聲耳識增上緣之舌根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有變爲執聲耳識增上緣舌根者,蓋以舌根作爲增上緣,而有聞言之執聲耳識故。
有人說:以眼識作爲有法,應是意識,是依變爲自身不共增上緣意根之識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眼識作爲有法,應是依變爲自身不共增上緣意根之識,是依變爲自身增上緣意根之識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眼識作爲有法,應是依變爲自身增上緣意根之識,是識故。
有人說:以青色作爲有法,應是執青色眼識之等無間緣,是執青色眼識生起明識之緣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青色作爲有法,應是執青色眼識生起明識之緣,蓋爲生起執青色眼識之一,若執青色眼識生起,彼必須生起明識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以執青色眼識作爲有法,爾若生,爾應必須生起明識者,蓋爾爲明而了別故。
有人說:以眼根作爲有法,應非眼識之不共增上緣,非眼識之增上緣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眼根作爲有法,應非眼識之增上緣,蓋爲眼識之因緣故。此說不遍者,任何有爲法之因緣及增上緣,皆須安立爲因義故。
有人說:不應將青色置爲執青色眼識之所緣緣,因爲不可將青色置爲執青色分別之所緣緣故。此說不遍者,蓋變爲眼識量之所緣緣,必須置自之所量色處,而諸分別則非如此故。應如此者,分別之所緣緣,只須置自身等無間緣上之習氣故。
有人說:一切現量之所緣緣,應可置自身所執之每一境,因爲從眼識量至身識量中之所緣緣,是置各自所執每一境故。此說不遍,所不能許者,諸瑜伽現量之所緣緣,必須置變爲自因之止觀雙運舍摩他,而一切智之所緣緣,必須置變爲自因之叁大阿僧祗劫資糧之一,而諸根識則不同故。複次,應無諸顛倒識之所緣緣,因爾之所緣緣安立法合理故。所不能許者,凡是心識,皆有爾之所緣緣故。應如此者,諸顛倒分別識之所緣緣,大部分置自之等無間緣上之習氣故,而諸無分別顛倒識之所緣緣安立法,則有多種不同故。應如此者,將一個月亮見爲兩個月亮根識之所緣緣,乃置爲一個月亮及空間也。而見陽焰根識之所緣緣,乃置爲砂灰白(蒸氣)及陽光也。見幻術(魔術)所變牛馬根識之所緣緣,乃置幻術咒及藥物資具等有無數故。
有人說:凡是前四果之一,皆是果。爲反诘此說,則以解脫作爲有法,應是果,是前四果隨一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解脫作爲有法,應是前四果隨一,是離系果故。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解脫作爲有法,應是離系果,是滅谛故。若言此理不遍,則言此理應有遍,蓋離系果與滅谛同義故。若根本許,仍以解脫作爲有法,應非果,是常故。
有人說:叁惡趣所處之城廓房舍等,是自因不善業之異熟果。爲反诘此說,則以叁惡趣所處之城廓房舍等作爲有法,應爲有情相續所攝。是異熟果故。若言此理不遍,則言此理應有遍,凡是異熟果皆爲有情相續所攝故,如《俱舍論》雲:"有情有記生“。
有人說:凡是彼法之果,皆爲彼法之等流果。爲反诘此說,則以了解瓶爲物之量識作爲有法,應是瓶之等流果,是瓶之果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作爲有法,了解爾爲物之量識,應是爾之果,爾是物故。此理之前半若許,則以了解瓶爲物之量識作爲有法,瓶應是爾之同類因,爾是瓶之等流果故。所不能許者。瓶與爾不同類故。應如此者,瓶與爾非同類故。
有人說:凡爾是彼之異熟果,爾皆非彼之士用果。爲反诘此說,則以惡趣者之命根作爲有法,應非自因不善業之士用果,是自因不善業之異熟果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因成立者,蓋爲惡趣者之命根故。若根本許,則以惡趣者之命根作爲有法,應是自因不善業之士用果,是彼之增上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惡趣者之命根作爲有法,應是自因不善業之增上果,蓋爲自因不善業之增上緣故。應如此者,自因不善業是爾之因故。
有人說:以解脫作爲有法,應是果,是士用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解脫作爲有法,應是士用果,蓋爲自證(得)無間道之士用果故。應如此者,如《俱舍論》所說故。此理不遍者,蓋彼爲說一切有部之主張,此時系經部師則不如是主張故。
有人說:凡是爾之士用果,爾皆是士夫,爲反诘此說,則以瓶作爲有法,爾應是士夫,有爾之士用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爲有法,應有爾之士用果,爾是物故,若言此理不遍,則言此理應有遍,蓋凡是彼物之果,皆爲彼物之士用果故。
有人說:以瓶之果作爲有法,應非瓶之士用果,是瓶之增上果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以瓶之果作爲有法,應是瓶之增上果,瓶是爾之能作因故。此理遍者,如《俱舍論》雲:“增上即能作”。
丙二、立自宗
一、講因;二、講緣;叁、講果;四、附講觀察有無過及未。
一、講因分爲: 1、講性相;2、講分類。
1、能生爲因之性相;或謂能饒益爲因之性相。
2、分爲:(1)親因及疏因二類; (2)近取及俱有緣二類;(3);從言诠門分爲六類。
(1)謂直接能生爲親因之性相,謂間接能生爲疏因之性相。就事而言,煙之直接能生,爲煙親因之性相,或謂煙之直接能饒益,爲煙親因之性相。其相依如火者,謂以火爲相依,表爲煙之親因,謂是煙之直接能生,爲表示結構,此爲正確表示結構故。 (2)謂主要能生自之近果之質流,爲自近取之性相,按理解,亦可作爲近取之性相,其相依爲有漏五蘊。謂主要能生非自之俱有士用果之質流,爲俱生緣之性相,凡是物皆爲俱有緣,凡具等流之物皆爲近取。
(3)因從言诠門分爲六類,如《俱舍論》雲:“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並異熟,許因唯六種”。其各別之性相及相依如次:
謂與瓶既是質異,于瓶之産生又不作障礙之相符事,爲瓶之能作因性相,其相依如柱。此從言诠方面分爲二種:A、有力之能作因,謂如瓶柱等一切有法。B、無力之能作因,謂如所知,常住,共相等諸無爲法。所謂…
《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啓蒙 卷二》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