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应是染因,是遍行因故。若言此理不遍,则言此理应遍。凡是遍行因皆为染污者,如《俱舍论》云:“遍行谓前遍,为同地染因”。根本不能许者,变为尔之非染因有无边故。
有人说:凡是彼法六因随一,皆是彼法之因。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是于自己聚(集)合体上所有八粒尘质之因,是彼六因随一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应是于自之聚合体上所有八粒尘质之六因随一,是彼之俱生(有)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尔应是尔之聚合体上所有八粒尘质之俱有因,盖尔为集合八粒尘质之体积故。若根本许,仍以瓶作为有法,应非于自之聚合体上所有八粒尘质之因,盖与彼同时成故。复次,以意识作为有法,应是成为自之眷属心所遍行五之因,是彼之六因随一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应如此者,是彼之俱有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是尔眷属心所遍行五之俱有因,尔是心王故。
有人说:凡是识,皆是异熟因。为反诘此说,则以眼识作为有法,应是异熟因,是识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所不能许者,是无记性故。
有人说:凡是瓶之能作因,皆是瓶之因。此说应不合理,盖瓶之能作因与瓶同时者有若干故。此理若不成立,则言瓶之能作因与瓶同时者应有若干。在经部师,则主张瓶之能作因,有瓶先无新生之因及既已生起又存在等若干种故。
有人说:凡是成为自果之异熟因,皆是异熟因。为反诘此说,则以恶趣之命根作为有法,应是异熟因,是成为自果之异熟因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恶趣之命根作为有法,应是成为自果之异熟因,盖有成为尔之果之异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恶趣之命根作为有法,应有成为尔之果之异熟,尔是恶趣之命根故。
有人说:凡是物,皆有尔之四缘。为反诘此说,则以色作为有法,应有尔之四缘,是物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若许,则以色作为有法,应有尔之历缘缘及等无间缘,盖有尔之四缘故。若许,则以色作为有法,应无尔之所缘缘及等无间缘。盖既无尔之所缘缘,亦无等无间缘故,如此每个因理皆成立者,尔是物质故。
有人说:凡是物质,尔之所缘缘及等无间缘应非均无,盖有瓶之等无间缘故。此理若不成立,则言应有瓶之等无间缘,彼瓶之亲近取即是彼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瓶之亲近取作为有法,应是瓶之等无间缘,盖既为瓶缘之一,于瓶之前刹那等无间而生故。此说不遍,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无尔之等无间缘,盖无尔之相应等无间缘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应无尔之相应等无间缘,盖无生起尔为明识之缘故。若言此理不周遍,则言此理应有周遍,盖所云彼法之相应等无间缘中相应之义者,谓就彼缘与彼果二者之明识相应而言,而所谓等无间缘之由彼缘对其果作为能生明识之一,而于非心识上有彼则不合理故。复次,以瓶作为有法,应无尔之所缘缘,于尔上任何法之相亦不现起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于尔,应是任何法之相亦不现起,盖尔为物质故。前所言应有遍,彼法所缘缘之义者,谓彼法须于彼境相分生起之一缘故。应如此者,盖执青色眼识所缘缘之义者,谓执青色眼识于青色相分上,须是主要生起之一缘;变为彼之不共增上缘之眼根,于执青色眼识之青色相分上,非主要生起之缘,其余心识亦如是类推。
有人说:以变为执青色眼识之增上缘眼根作为有法,尔于执青色眼识青色相分上,应是主要能生之缘,尔执青色眼识,于六处中执青色时,是不共能生之缘故。此说不遍,此因理成立者,彼眼根,于六处中眼识执色处时,是不共能生之缘故。应如此者,由六识缘六境,是不共增上缘之手迹(作用)故。
有人说:六识,从不共增上缘门分辨,应不合理者,盖有变为执声识不共增上缘之舌根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有变为执声识耳识之不共增上缘之舌根,盖有变为执声耳识增上缘之舌根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则应有变为执声耳识增上缘舌根者,盖以舌根作为增上缘,而有闻言之执声耳识故。
有人说:以眼识作为有法,应是意识,是依变为自身不共增上缘意根之识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眼识作为有法,应是依变为自身不共增上缘意根之识,是依变为自身增上缘意根之识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眼识作为有法,应是依变为自身增上缘意根之识,是识故。
有人说:以青色作为有法,应是执青色眼识之等无间缘,是执青色眼识生起明识之缘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青色作为有法,应是执青色眼识生起明识之缘,盖为生起执青色眼识之一,若执青色眼识生起,彼必须生起明识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执青色眼识作为有法,尔若生,尔应必须生起明识者,盖尔为明而了别故。
有人说:以眼根作为有法,应非眼识之不共增上缘,非眼识之增上缘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眼根作为有法,应非眼识之增上缘,盖为眼识之因缘故。此说不遍者,任何有为法之因缘及增上缘,皆须安立为因义故。
有人说:不应将青色置为执青色眼识之所缘缘,因为不可将青色置为执青色分别之所缘缘故。此说不遍者,盖变为眼识量之所缘缘,必须置自之所量色处,而诸分别则非如此故。应如此者,分别之所缘缘,只须置自身等无间缘上之习气故。
有人说:一切现量之所缘缘,应可置自身所执之每一境,因为从眼识量至身识量中之所缘缘,是置各自所执每一境故。此说不遍,所不能许者,诸瑜伽现量之所缘缘,必须置变为自因之止观双运舍摩他,而一切智之所缘缘,必须置变为自因之三大阿僧祗劫资粮之一,而诸根识则不同故。复次,应无诸颠倒识之所缘缘,因尔之所缘缘安立法合理故。所不能许者,凡是心识,皆有尔之所缘缘故。应如此者,诸颠倒分别识之所缘缘,大部分置自之等无间缘上之习气故,而诸无分别颠倒识之所缘缘安立法,则有多种不同故。应如此者,将一个月亮见为两个月亮根识之所缘缘,乃置为一个月亮及空间也。而见阳焰根识之所缘缘,乃置为砂灰白(蒸气)及阳光也。见幻术(魔术)所变牛马根识之所缘缘,乃置幻术咒及药物资具等有无数故。
有人说:凡是前四果之一,皆是果。为反诘此说,则以解脱作为有法,应是果,是前四果随一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解脱作为有法,应是前四果随一,是离系果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解脱作为有法,应是离系果,是灭谛故。若言此理不遍,则言此理应有遍,盖离系果与灭谛同义故。若根本许,仍以解脱作为有法,应非果,是常故。
有人说:三恶趣所处之城廓房舍等,是自因不善业之异熟果。为反诘此说,则以三恶趣所处之城廓房舍等作为有法,应为有情相续所摄。是异熟果故。若言此理不遍,则言此理应有遍,凡是异熟果皆为有情相续所摄故,如《俱舍论》云:"有情有记生“。
有人说:凡是彼法之果,皆为彼法之等流果。为反诘此说,则以了解瓶为物之量识作为有法,应是瓶之等流果,是瓶之果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瓶作为有法,了解尔为物之量识,应是尔之果,尔是物故。此理之前半若许,则以了解瓶为物之量识作为有法,瓶应是尔之同类因,尔是瓶之等流果故。所不能许者。瓶与尔不同类故。应如此者,瓶与尔非同类故。
有人说:凡尔是彼之异熟果,尔皆非彼之士用果。为反诘此说,则以恶趣者之命根作为有法,应非自因不善业之士用果,是自因不善业之异熟果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因成立者,盖为恶趣者之命根故。若根本许,则以恶趣者之命根作为有法,应是自因不善业之士用果,是彼之增上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恶趣者之命根作为有法,应是自因不善业之增上果,盖为自因不善业之增上缘故。应如此者,自因不善业是尔之因故。
有人说:以解脱作为有法,应是果,是士用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解脱作为有法,应是士用果,盖为自证(得)无间道之士用果故。应如此者,如《俱舍论》所说故。此理不遍者,盖彼为说一切有部之主张,此时系经部师则不如是主张故。
有人说:凡是尔之士用果,尔皆是士夫,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尔应是士夫,有尔之士用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应有尔之士用果,尔是物故,若言此理不遍,则言此理应有遍,盖凡是彼物之果,皆为彼物之士用果故。
有人说:以瓶之果作为有法,应非瓶之士用果,是瓶之增上果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瓶之果作为有法,应是瓶之增上果,瓶是尔之能作因故。此理遍者,如《俱舍论》云:“增上即能作”。
丙二、立自宗
一、讲因;二、讲缘;三、讲果;四、附讲观察有无过及未。
一、讲因分为: 1、讲性相;2、讲分类。
1、能生为因之性相;或谓能饶益为因之性相。
2、分为:(1)亲因及疏因二类; (2)近取及俱有缘二类;(3);从言诠门分为六类。
(1)谓直接能生为亲因之性相,谓间接能生为疏因之性相。就事而言,烟之直接能生,为烟亲因之性相,或谓烟之直接能饶益,为烟亲因之性相。其相依如火者,谓以火为相依,表为烟之亲因,谓是烟之直接能生,为表示结构,此为正确表示结构故。 (2)谓主要能生自之近果之质流,为自近取之性相,按理解,亦可作为近取之性相,其相依为有漏五蕴。谓主要能生非自之俱有士用果之质流,为俱生缘之性相,凡是物皆为俱有缘,凡具等流之物皆为近取。
(3)因从言诠门分为六类,如《俱舍论》云:“能作及俱有,同类与相应,遍行并异熟,许因唯六种”。其各别之性相及相依如次:
谓与瓶既是质异,于瓶之产生又不作障碍之相符事,为瓶之能作因性相,其相依如柱。此从言诠方面分为二种:A、有力之能作因,谓如瓶柱等一切有法。B、无力之能作因,谓如所知,常住,共相等诸无为法。所谓…
《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二》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