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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因明學 因明學啓蒙 卷二▪P5

  ..續本文上一頁言诠者,爲了解凡是無力之能作用,皆非能作因故。謂彼此同時又屬質異,彼此之生起又不爲障礙之相符事,爲俱有因之性相,其相依,謂如俱生之四大屬一親因集合體之眼等五根,屬一親因集合體之糖塊味與色,謂能生自之後念(就時間言,即刹那)同類,爲同類因之性相。其相依如瓶。謂彼此既相互具五相應,而彼此生起又互不障礙之相符事,爲相應因之性相。其相依如眼識與彼之眷屬心所受。爲能生後念變爲自果之與自同地煩腦(染汙)之煩惱,爲自遍行因之性相。其相依如貪。謂由不善及善隨一所攝,爲異熟因之性相。其相依如殺生之業。諸無記性非異熟因者,蓋由彼等,不能感招異熟果者,猶如腐壞之種子不生禾苗故。由無病善不感招異熟果者,蓋彼已離煩惱濕潤,猶如離濕潤之幹青稞粒,不生禾苗故。凡是異熟因,非皆爲不善及有漏善隨一。蓋不善與有漏善雖是異熟之因,但非此二之任何一種故。有是六因者,謂如變爲遍行不善之心及其謄屬受等遍行五。

  二、講緣分爲: 1、講性相;2、講分類。

  1、能爲資助,爲緣之性相。

  2、分爲: (1)因緣; (2)所緣緣; (3)增上緣; (4)等無間緣。

  (1)因緣與緣同義。

  (2)所緣緣,謂主要能直接生起執青色現量之青色相分,爲執青色現量所緣緣之性相。或謂主要能直接生起執青色現量自身之相分,爲執青色現量自身所緣緣之性相。其相依如青色。總之,凡青色觀待境時自性之任何一種,均成爲一體,皆爲執青色現量之所緣緣。

  (3)增上緣,謂執青色現量主要能直接自在生起,爲執青色現量增上緣之性相。其相依,謂如變爲執青色根現量不共增上緣之眼根及變爲彼不共增上緣之意根。

  (4)等無間緣,謂執青色現量主要僅能直接生起領受明了之心識,爲執青色現量等無間緣之性相,其相依,謂如執青色現量前念無間所生之注意青色之識。總之,凡是根識,皆有爾之叁緣,凡是識,皆有爾之等無間緣及增上緣,凡是根識,皆有變爲爾之不共增上緣之有色根(或淨色根)者,如《量經》雲:“依根說彼名。”凡是意識,皆有變爲爾之不共增上緣意根,如《量經》雲:“識色依二相,謂眼及意根”。即如引文中所說依意根。以此文義成立上述意義。

  叁、講果分爲: 1、講性相, 2、講正分類, 3、講從言诠門分類。

  1、所生爲果之性相,或謂所饒益爲果之性相。就事而言,謂火之所饒益,爲火果之性相。

  2、講正分類,謂此分爲親果及疏果。凡是物,皆爲親果和疏果。就事而言,瓶之親果與疏果二者屬相違性(矛盾)。以此類推諸有爲法。

  3、講從言诠門分爲,(1)異熟果,(2)增上果,(3)等流果,(4)士用果,(5)離系果。

  (1)異熟果,謂如有漏五取蘊,異熟果與異熟同義。

  (2)增上果,謂如不淨器世間。

  (3)等流果分爲二種:A、感受等流果,如雖生善趣,但壽命短促。B、能作等流果,謂雖生善趣,但樂殺生。

  (4)士用果,謂如農夫勞動所收獲之莊稼,如《阿昆達磨集論佛子注》雲:“士用果者,謂如莊稼等”。

  (5)離系果,謂如諸擇滅。

  四、附講觀察有無過及未,就總而言,無過去及未來之性相,蓋過去與未來無故凡是成事。皆爲現在故。若就事安立,謂就瓶之時間而言,既是已生起又是已滅之相符事,爲就瓶時所言過去時之性相。此與瓶之前念産生者同義。謂就瓶之時間而言,既是瓶已成,又是與瓶同時之相符事,爲就瓶時所言現在時之性相。謂就瓶之時間而言,既是瓶將生,又是就瓶時言又是未産生之相符事,爲就瓶時所言未來時之性相。

  瓶之未來,瓶之因,瓶之時已逝,觀待瓶已逝等同義,瓶之過去,瓶之果,瓶之時未至,觀待瓶未來等同義,就總而言,停止,變易,將生,正生,顯現生起等皆無。而煙已逝,煙已停止,煙未來,煙將生,煙正生,煙顯現生起等皆有,顯現生起之煙,正生之煙,將生之煙,停止之煙,變易之煙,過去之煙,未來之煙等皆無,物無常,刹那,正變易,正停止,顯現過去,顯現變易等皆同義。此等爲隨理派經部師之主張。余派未定如此者,有部主張過去業及未來業等。應成派則有主張變易爲物等之不可思意之主張。

  丙叁、斷除诤論

  彼雲:以佛之教作爲有法,應是衆生之因,是衆生之能饒益故。應如此者,彼對衆生能饒益故。此說不遍,此理成立者,蓋爲能除彼等之痛苦故。

  又有人說:以能诠聲(語言)作爲有法,應是主要能生自身近果之質流,是近取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因理成立者,能诠聲爲第二刹那之近取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能诠聲作爲有法,爾應是爾第二刹那之近取,爾爲具等流之物者,與彼有法爲一故。若根本許,仍以能诠聲作爲有法,應非主要能生自身近果之質流,蓋爾之質流無者,爾之同若等流無故。此說不遍。若爾,應無聲之等流,蓋無聲之類等流及彼質流之任何一種故。汝已許此因理。若許,則應有聲之等流,蓋有佛言教之等流故,複次,則以能诠聲作爲有法,應是時間邊際刹那,蓋爲物之一,無爾之等流故。所不能許者,爲凡夫異生現量所行境故。此理若言不遍,則言應遍者,蓋無現證時間邊際刹那之凡夫異生者,無現證細無常之凡夫故。

  又彼雲:所知應是瓶之能作因,凡是瓶之能作因,非皆爲能作因故。應如此者,凡是瓶之俱有因,非皆爲俱有因故。此說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以柱作爲有法,應是俱有因,是瓶之俱有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因理成立者,爾與瓶彼此同時異質者,爾與瓶彼此生起不相礙故。此各因理皆成立者,與柱爲一故。若根本許,則以柱作爲有法,應是彼此異質,蓋爲彼此同時異質者,既是彼此同時異質,又是彼此生起不相礙之相符事者,是俱有因故。此理遍者,彼爲俱有因之性相故。所不能許者,是一故。于上面所說之不遍處,則言凡是眼識之同類因,應非皆是同類因,凡是彼之相應因,非皆是相應因故。可以排除四種遍。此理若不成立,則以變爲眼識眷屬之受作爲有法,應是相應因,是眼識之相應因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此因成立者,蓋與彼爲五相相應之一,由爾生彼不爲障緣故。後半因理易解。前半因理若不成立,則以眼識作爲有法,變爲爾眷屬之受與爾應爲五相相應,爾是識故。若根本許,則以變爲眼識眷屬之受作爲有法,應非相應因,彼此非五相相應者,非異故。對此。

  彼雲:以意識作爲有法。爾應非變爲爾眷屬心所遍行五之俱有因蓋變爲爾眷屬心所遍行五是爾之俱有因故。此說不遍。此因成立者,彼意識既是變爲自身眷屬心所遍行五之俱有果,變爲彼眷屬之心所遍行五,亦是意識之俱有果故。如《俱舍論》雲:“俱有互爲果”。

  又彼雲:以異熟作爲有法,凡是爾之因,應皆是爾之前念産生者,蓋爾爲無我故。此說與自宗之诤依有過失者,以能安立作爲有法,凡是爾之因,應皆爲爾之前念産生者,蓋爾爲無我故。可以周遍。若許,則以堪爲知覺境作爲有法,應是能安立之前念産生者,是能安立之因故。周遍正于彼法之上。此因理成立者,是性相故。此理遍者,蓋能安立之因,與性相同義;所安立之果,與所表同義故。

  又有人說:以異熟前念生起之命根作爲有法,應是異熟果。是異熟者,蓋爲命根故。若許,仍以彼作爲有法,應是異熟之後念所生者,是異熟果故。爲駁此理不遍,則以異熟作爲有法,凡是爾之果,皆應爲爾之後念生起者,蓋爲補特伽羅無我故。對此說,乃答以有法有過後,則以滅谛作爲有法:應爲離系之後念所生者,蓋爲離系果故。可以遍也。所不能許者,無離系之後念所生者,蓋爲離系果故。因此,就總而言,之在因果上,唯有能生與所生之因果;所謂異熟之因果,蓋非就異熟之所生及彼之能生而言;所謂離系果,乃是假名果;雖可作爲能與所安立之因果,實非真正之因果也。若是,將必須承認常住之因果,以及性相與所表二者之能所實有等過,被駁斥之理無窮也。

  彼雲:應有過去,有過去時故。此理若不成立,則言應有過去時,蓋有叁時故。此說不遍者,蓋有過去時,將來時,現在時之叁時故。

  又彼雲:應有過去,有過去佛者,以有叁時佛故,此說不遍。若爾則過去佛他,應是他自己,有他故。汝已許此因理也。若許,仍以彼作爲有法,有應是過去之過。若許,則彼應是生後已滅與物之相符者也。

  又有人說:應有過去,有過去之補特伽羅故。應如彼者,有死亡之補特伽羅故。此理若不成立,則應有死亡之補特伽羅,有被殺之補特伽羅者,國王朗達瑪被拉龍伯吉多吉所殺故。應如此者,若言拉龍伯吉多吉殺了國王朗達瑪,于此處則不遍。

  有人說:應有死亡之補特伽羅,有剛死(臨命終時)之補特伽羅故。此理若不成立,應如此者,若言有從欲界剛死之補特伽羅故,于此處則不遍者,凡是從欲界剛死之補特伽羅,皆非剛死之補特伽羅故。對此。

  有人說:以前刹那從欲界死亡(命終),于第二刹那即轉生于色界之補特伽羅作爲有法,應非已死亡之補特伽羅,蓋非死亡之補特伽羅故。所不能許者,是于第一刹那死亡之補特伽羅故。對此說,則質中間周遍之理,則以彼作爲有法,應是于自之第一刹那從欲界死亡之補特伽羅,蓋爲于第一刹那從欲界死亡補特伽羅之一,此時之第一刹那,除自之第一刹那別無所指故。所不能許者,彼自之第一刹那,生于色界補特伽羅之一,從欲界死複轉生于色界,而同時出生之補特伽羅實無故,蓋無生死同時之補特伽羅故。于上面所言之中間周遍處,則以于第一刹那,種子水肥溫濕皆備。而于第二刹那種子被烏鴉啄走之田地作爲有法,應是種子水肥溫濕皆備之田地,蓋于第一刹那時即如此皆備之田地故。可以周遍。所不能許者,非是如此皆備之田地者,于第二刹那時,非如此皆備之田地故。汝已許此理周遍也。

  又彼雲:凡是物,應皆爲剛生之物;凡是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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