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差別事和差別法結合而執之分別識,爲結合意義之分別識之性相,比如:認爲此人是執杖者之知覺。
分別識從所見境方面分爲叁種。
一、謂未熟谙語言者相續中,見瓶總聲之知覺,爲唯見總聲 (名)。
二、謂未熟谙語言者相續中,見瓶總義之知覺,爲唯見總義 (抽象)。
叁、熟谙語言者相續中,執瓶之分別識,爲見總聲總義之分別識。
分別識從所爲方面分爲叁種。
一、具依名言分別識,謂如執總瓶之認識。
二、爲于他義增益分別識,謂如執陽焰爲水之認識。
叁、對隱秘義之分別識,分爲四種:
(一)執因心者,謂成爲成立彼之比量近取之成立彼之叁相中定解任何一相之知覺,爲執因心。
(二)比量,已如前釋。
(叁)憶念者,謂緣過去之分別識。
(四)從現欲生起之分別識,謂唯隨聲之分別識。
無分別識,分爲二種:
一、謂因自之增上緣根受惑所生之認識,爲無分別錯亂識之性相。此又分爲二種:
1.謂如見兩個月亮之根識,爲錯亂根識。
2、謂如顯見夢境之認識,爲無分別錯亂意識之性相。
二、無分別不錯亂認識,如前已述之一切現量。
造成認識錯亂之原因有四種:
1.于處所,如因乘船,見樹木行走之認識。
2.于依處,如同眼眩翳錯亂之原因,見螺貝爲黃色之認識。
3.于境處,如因火箸急遽旋轉之原因,見爲輪轉之認識。
4.于等無間緣處,如因憤怒,致意識錯亂之認識。
兼述:謂于自之所見境,錯亂認識,爲似現量之性相。分爲,無分別似現識,分別似現識二種,其各性相及分類,已如前述。
謂非彼物,猶執爲彼物之認識,爲錯亂識之性相,分爲二種:
錯亂分別識者,謂如執聲爲常之分別識。
無分別錯亂識已如前述。
謂明了境本性之認識,爲不錯亂識之性相。分爲二種:謂現量及于所耽著境不錯亂分別識。後者如比量。
謂能取相,爲自證分之性相。謂所取相,爲他證分之性相。
謂于境及差別境二中,唯明了境,爲心之性相。分爲六識或八識。謂明了差別境,爲心所之性相。分爲五十一個。
兼述:建立量果,即認識之結果。
第一階段了解之果,比如:青色爲所量,現青色相後對青色新生非虛假之認識爲量,直接了解青色之量爲果。
第二階段了解之果,比如:所取相爲所量,對諸所取相能分辨取相爲量,感受所取相之自證分爲果。
第叁階段了解之果,比如:青色爲所量,現青色相後對青色新生非虛假之認識爲量,觀待青色直接了解成爲自體之境之量爲果。
比量之量果:聲無常爲所量,依成立聲無常之具備叁支相之因,現聲無常相後,對聲無常新生不虛假之認識爲量,直接了解聲無常之比量爲果。
唯識家所講根識之叁緣,其意義應如何理解?
一、謂由自己熏習習氣之力,主要能生自果根識境之相分,爲根識所緣緣之性相,比如:見青色前瞬根識,不論是否被其他之認識所間隔,仍然是同類見青色根識後瞬根識之所緣緣。把所取相說爲所緣緣,系就名言而言,非就總而言。
二、謂主要能生根識持境之種子,爲根識增上緣之性相,比如:由見青色前瞬根識之力,主要能生持青色之阿賴耶識上之力量。
叁、等無間緣之性相,已如前述,比如,由于前瞬認識之力,于感受見青色根識自性,主要直接生起相續識之上力量。
叁、對境之分析法
境即客觀事物,對之進行分析了解之方法,歸納而言,有如下幾個方面。
謂相違(矛盾),相屬(關系),遮(否定、破、遮止),立(成立),總,別,一,異,排入,立入,性相,所表,質法,體法,抉擇兩種比度(推理)。
謂處于不相順,爲矛盾之性相(定義),分爲叁種:
一、不能同時並存矛盾者,謂彼此成爲矛盾力量,不堪同時爲友伴。複分爲叁種:
1、物質之不同時並存矛盾,比如:熱觸與冷觸,光明與黑暗。
2.認識之不同時並存矛盾,比如:了解聲音無常之比度(推理論證)與執聲音常住之現行增益遍計執。
3、生物之不同時並存矛盾,比如;蛇與鼬。
二、謂與彼法(物)互異,既是爾,又與彼法(該物)不可能有相順之處,是互排矛盾之性相,分爲二種:
1.謂主要與彼法不相順而存在之一,無既非爾又非該物之第叁者,爲直接矛盾之性相,比如:常與無常。
2.謂與彼法不相順而存在之一,非直接遣除彼法,爲間接矛盾之性相,比如:所作性與常住。
兼述:謂爾爲與彼法不相順而存在之主要物,爲自性(性質)矛盾之性相,比如:熱與冷。
叁、謂兩方之任何一方,能直接遮止對方而成立此方,則與對方不相順者,爲被量識損害矛盾之性相。比如:所作性與常住。
謂爾與彼法異,若排除彼法,爾亦被排除,爲相屬(關系)之性相。分爲二種:
1.謂彼法所遍之一,是非彼法以外之物,爲同體相屬之性相。 2.謂彼法所遍之一,爲是彼法以外之物,爲依生相屬之性相。
所遍之性相與相屬同。
謂彼法與爾異,若排除爾,彼法亦被排除,爲能遍之性相。
謂爾與彼法異,若排除爾彼法亦被排除,若排除彼法,爾亦被排除,爲等分遍之性相。
謂爾與彼法異,爾存在時彼法亦成,彼法存在時爾亦成,爲同時之性相。
謂法之一,顯現爾之總義,須觀待顯現爾所遮止之總義,爲遮(否定)之性相。
謂法之一,顯現爾之總義,不須觀待顯示爾所遮止之總義,爲成立之性相。譬如瓶。
遮止複分爲二種。
一、謂遮止之一,诠自身之語,于遮止自身之所遮處,不涉及其他事物,爲遮無之性相。譬如無瓶。
二、謂遮止之一,诠自身之語,于遮止自身之所遮處,涉及其他事物,爲遮非是之性相。複分爲四種:
1.間接涉及其他物之遮止非是,比如:胖天授白天不食。
2.直接涉及其他物的遮非是,比如;有無瓶。
3.涉及直接間接之遮止非是,比如:胖天授白天不食而不消瘦。 4、因時間之力涉及其他物之遮止非是,比如:問此人是婆羅門或是旃陀羅時,答非婆羅門時而說此人非婆羅門。
謂伴隨若幹物存在者,爲總之性相。
謂爾爲彼法,于彼法同體相屬,既非爾但是所成之若幹彼法,爲別之性相。
總,分爲四種。
一、總類,謂彼法是爾,彼與爾同體相屬,既非彼但是所成若幹是爾,爲彼法總類之性相。比如:觀待金瓶之瓶。
二、總聚,謂若幹支分之集合體,爲總聚之性相。比如:森林或瓶。
叁、總義,謂分別識,見彼法義之一,非物,爲彼法總義之性相。複分爲叁種:
1、物,謂如分別識見鼓腹縮腳之物。
2.無物,謂如分別識見虛空。
3.依上二之聲義,謂如分別識見所知。
四、總聲,謂分別識見名之一,非物,爲總聲之性相。比如:如分別識聞言瓶之語。
關于因觀待總,別之單詞及複合詞之立,破,詳見余處。
謂法之一,由分別識非現爲異者,爲一之性相,複分爲二種:
1.質一,謂現識所見之一,非現爲異者,爲質一之性相,比如:所作性與無常。凡質一並非皆爲一。
2.體一、謂如瓶與瓶。
謂法之一,由分別識現爲異者,爲多之性相。
謂成事,彼法與其真名所各別了解,爲異之性相,複分爲二種: 1.質異,謂由現識各別現見,爲質異之性相,比如:柱與瓶。 2.體異,比如;所作性與無常。
謂彼法具境之一,;雖存在于與彼法互遍諸法之上,但爾不作爲境,爲排入之性相。複分爲二種。
一、顛倒排入,比如:執聲爲常之分別識。
二、非顛倒排入,比如;了解聲無常之知覺。
複次,排入還有能诠聲,分別識,因等。
謂彼法具境之一,若存在于與彼法互遍諸法之上,爾作爲境,爲立入之性相。複分爲二種:
一、立入錯亂識,比如:現見兩個月亮之根識。
二、立入非錯亂識,比如:前面已講過之一切現識。
複次,謂分解成部分作爲境,爲立入錯亂識之性相。謂解剖成部分不作爲境,爲立入非錯亂識之性相。
謂自之所排物,由詞句排除後所了解之法,爲排他之性相,複分爲二種。
一、遮無之排除,如于非瓶上言無瓶。
二、遮非之排他,複分爲二種:
1、排他意義,如否定是瓶之語。
2、排他知覺,如分別識見否定非瓶。
謂具叁義法,爲性相之性相。
謂不具叁義法,爲非性相之性相。
謂具叁名言法,爲所表之性相。
謂不具叁名言法,爲非所表之性相。
複次,可謂具叁種實有法或謂具叁種能安立法,爲性相之性相。可謂具叁種假有法或謂具叁種所安立法,爲所表之性相。
謂由性相例標之所表事,爲相依之性相。
性相之過失分爲叁種:
一、性相不遍之過,比如:以具頸背肉峰等花斑,爲犏牛之性相。但是凡具頸背肉峰等花斑者,並非皆是犏牛,故雲性相有不周遍之過失。
二、性相逾遍過,比如:立具頭顱,爲犏牛之性相,但是,凡具頭顱者,並非皆是犏牛,故雲性相有逾遍之過失。
叁、不存在于相依之過,比如:以具頸背肉峰等爲理由,將馬說爲犏牛。實則,馬卻無頸背肉峰等。
複次,似性相分爲叁種:
一、自體非實有,比如:謂犏牛,是犏牛之性相。
二、義體變爲他物,比如:謂有頸背肉峰等,爲馬之性相。
叁、性相不存在于相依,比如:以具頸背肉峰等爲理由,將馬說爲犏牛。
複次,似所表分爲叁種:謂自體之名言不成立,名言變爲他物,名言不存在于相依。
複次,似性相分爲:不依性相,不依所表二種。
總之,上述八種似(不正確),每個又分爲二對,每對又分爲二,雖分成叁十二個,但無大矛盾。
謂具有成辦士夫所需功能,爲質之牲相,如色。
謂由質體所成色之功德(特點),爲質法之性相,如色之無常。
謂由分別識所見反(否定)種類不同法之一,非物,爲體之性相,如分別識所見色。
謂由分別識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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