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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薩行論》第82課

  《入菩薩行論》第82課

  下面開始繼續學習入菩薩行論。

  癸二(破嗔于受害者造罪之人)分叁:一、深思法理之安忍;二、不畏損害之安忍;叁、修承受痛苦之安忍。

  首先思維緣起法理而安忍;第二對損害通過不畏的方式安忍;第叁通過修承受痛苦的方式而安忍。

  子一:深思法理之安忍。

  

于害上師尊,及傷親友者,

  

思彼皆緣生,知已應止嗔。

  對于加害上師尊以及傷害親友的人,我們應該思維“思彼皆緣生”,這一切都是內因外緣和合而造成的,了知這樣的道理之後就應該止息嗔恨心。

  我們對自己的上師有很深的敬仰,上師賜予我們佛法慧命,父母給予我們今生的身體和生命,上師和父母對我們都是具有大恩德的人。一方面我們對傷害父母的人容易生起嗔心,另一方面,隨著我們對上師的信心或者感情越來越深,倘若有誰對上師出言不遜,或者誹謗、傷害上師,我們很容易生起嗔恨心。還有誰對我們的親友進行誹謗或傷害,我們也容易産生嗔恨。

  頌詞已經分析了,不管是上述哪一種情況出現,我們都要安住在如理的思維當中,而不能以簡單粗暴的方式通過情理去判別。如果以感情做爲判斷的標准,那麼誰傷害了上師、親友,我們當然就可以生起嗔心,因爲是以感情來做判定的緣故。但是此處是通過思維法性和法義,以法理來進行判定的。所以,有人對上師、親友做傷害的時候,我們應該知道不能夠生嗔心。不能生嗔的理由是“思彼皆緣生”,即思維這一切都是因緣而生的。

  有人想:爲什麼前面不能生嗔的理由是“因佛遠諸害”,這裏卻是“思彼皆緣生”呢?其實,前面主要是從對境(佛像、佛法、佛塔)無害的角度來講的,不管從勝義谛、世俗谛,還是從實相、現相來分析,佛都遠離了一切諸害,根據是對境無害之故,了知了這個道理就可以止息嗔心。而此處頌詞的科判是“嗔于受害者造罪之人”,思維的側面不同;第二,顯現上也有所不同。前面我們分析,無論從世俗、勝義,還是實相、現相的任何層面來看,佛都是大徹大悟,遠離一切傷害的。而對于上師來講,雖然上師的證悟和佛的證悟可以說完全無二,實相上上師已經遠離了諸害,但是從顯現角度看:佛陀在世間的顯現也遠離了一切諸害,佛的相貌、智慧、功德、神通等都是十全十美的;而上師的本體雖然是佛陀,但顯現在世間的形象是凡夫而不是佛菩薩,展現在我們面前的好像是一個普通人:降生于某個城市或村落,度過了童年,然後逐步學習和修道,最後顯現度化衆生的事業等等。上師在顯現上也是有可能受傷害的,我們不能以“因佛遠諸害”爲根據而不能接受。運用“思彼皆緣生”的道理,我們應該思考一切都是內因外緣和合而造成的。既然它是緣起的,既然它是因緣而産生的,我們要認識到:一切都是因緣和合而産生的緣故,就應該製止嗔恨。思維的重點放在“皆緣生”上,上師和傷害者,親友和傷害者之間,是一種因緣和合而産生的關系,認識到是因緣和合而生的緣故,就應該止息嗔恨。思維法理在頌詞中就是“思彼皆緣生,知已應止嗔”。一切法都是依緣而生的,應安住在這個道理當中。

  如果有一個自主的傷害者,我們就很容易産生嗔恨,如果思維這是依緣而生——顯現上可能上師和這個衆生曾經有過某種因緣,所以今生當中有如是顯現,這樣就能息滅嗔恨。前面講過,上師是以凡夫的形象示現在世間的,而不是像佛一樣:一切業緣已全部徹底清淨,已經成就了圓滿正等覺的佛果。

  《心性休息》中講,從實相的角度,上師超勝一切衆生;從現相的角度,上師顯現爲一般的衆生。上師在我們面前好像是一個凡夫,但從實相的層面來講,他的境界、功德已經超勝了一切人。但是顯現在我們身邊、度化我們的上師,他的形象只是一個凡夫。所以在顯現上可以說,上師和作害者之間以前有一些業緣關系,所以導致了作害者即生中對上師诋毀等事情的發生。我們不去分析上師的實相層面,單單從世間的顯現分析,這個理論也說得過去。

  親友當然更不用說了,一般來講親友大多數都是凡夫人,凡夫人之間本來就充滿了業果的瓜葛,所以很容易理解。

  了知“思彼皆緣生,知已應止嗔”之後,就如前面學過的科判,思維我和作害者二者之間是因緣和合的,沒有一個自主者,“無心”之故,從這個方面思維,明白一切都是緣起之後,我就容易止嗔一樣,現在只不過是把這個理論用來分析傷害者和受害者的關系,只不過受害者不是自己而是上師、親友等等,其實理論是一樣的,他們也是依緣而産生沒有自主。

  既然在有人傷害了上師、親友、佛法等的時候,我們不應該生嗔心,那麼,是否意味著我們只能冷眼旁觀,不可以采取絲毫的行動和維護了?並非如此。在《大圓滿心性休息》的頌詞當中,針對這一情況有相應的開示——如果有誰對自己的上師誹謗打擊,在我們有能力製止的前提下,要加以製止;若沒有能力製止,則應把自己的耳朵蓋起來不聽議論,對給上師造違緣的人應生起悲心。

  在學習佛法的時候,要明白法義。雖然我們不能夠對傷害上師的人生嗔心,但是,如果真的有人對上師、佛法、佛像或者佛塔有傷害、誹謗、诋毀等行爲,我們有能力的話要去製止。爲什麼要去製止?首先,這對自己積累善根資糧、對上師和佛法長久住世、救度更多衆生都有很大的利益。其次,對製止傷害者的惡業也有幫助。由于于己、于他、于整個衆生、于清淨佛法的住世都有很大的利益,所以,我們在看到這種情況發生的時候,就應該製止。同樣,看到親友受到傷害的時候,若有能力也應該去製止。

  那麼,製止這些事情的發生和這裏要求的止息嗔心難道不矛盾嗎?事實上並不矛盾。頌詞中講“知已應止嗔”,不能夠生嗔心,但並不是說不應該有維護行爲。如果在不生嗔心的前提下,做維護其實是有很大的利益。

  有人會問:對上師、佛法和佛像加以維護,對整個教法的住世、對于其他的衆生是有很大的利益,但是在親人方面,由于親友和怨敵之間是一種業緣,如果去製止、調和,會不會對因果關系有什麼影響?如果自己帶著煩惱心、嗔恨心去調和的話,那麼只能夠加重緣起鏈——除了傷害者和受害親友之間冤冤相報的緣起之外,又多了一層我與怨敵之間冤冤相報的緣起。如果以這樣的發心去製止,可能無法使事情朝好的方向發展。在這個緣起鏈當中,本來怨敵和親友之間是冤冤相報的惡性循環,如果沒有其他力量幹預,可能會持續很長時間,甚至沒有終止的時候。如果自己以一種賢善心,菩提心去參與,因爲自己是一個發了菩提心的人,帶著菩提心的善業加進去,就會對事情産生一個新的影響,可能有一個轉種菩提心的因素,這個緣起在往後走的過程當中,這個菩提心的因素會發生作用,會有一種積極的影響,當然剛開始的時候很弱,假如自己修道的力量越來越強,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個因素會逐漸強大起來,對他們的長久利益會很大。所以說,如果自己能夠以善心、菩提心的力量加進去,可能會有很大的力量;如果自己是以煩惱的心或對傷害者生嗔、打罵等等去參與,其實是徒造罪業,對事情本身並沒有什麼改變。

  所以深思法理,這個止嗔的意思很重要。不能夠生嗔,並不意味著我們不能夠有所動作、有所影響。我們以善心爲前提加入,通過善心去做事,這個事情肯定會朝好的方面發展,這是毫無疑問的。

  子二(不畏損害之安忍)分叁:一、怨敵不應爲嗔恨的對境;二、是故斷除嗔彼;叁、爲斷嗔而除貪。

  第一,怨敵不應成爲嗔恨的對境;第二,所以應該斷除嗔恨怨敵;第叁,爲了斷除嗔心而首先斷除貪心,因爲貪心是嗔心的來源,所以說若要斷嗔,首先斷貪。

  醜一(怨敵不應爲嗔恨的對境)分叁,一、與無情損害相同;二、與嗔者罪業相同;叁、害由業生故不應嗔敵。

  首先,有情的傷害和無情的傷害是相同的,我們對無情的傷害不嗔恨,那麼對有情的傷害也應該同樣不生嗔恨;第二,與嗔者罪業相同——怨敵以煩惱傷害了我,我以嗔恨對方作爲反應,其實二者都有罪業,且罪業相同;第叁,害由業生故——因爲傷害是由業産生的緣故,不應該嗔恨怨敵。

  一、與無情損害相同

  

情與無情二,俱害諸有情,

  

雲何唯嗔人?故我應忍害,

  有情和無情二者都對衆生作了傷害,爲什麼我只是嗔恨有情,而不嗔恨無情?我應該像忍受無情的傷害一樣忍受有情對我的傷害。

  一般來講,如果是無情對我們做傷害,我們就容易安忍,但若是有情傷害了我們,就會覺得難忍。比如遇到地震、洪水、風災等無情對我們造成傷害,我們觀察後認爲:哦,是自然災害。那麼最多認爲自己的運氣不好、自認倒黴等等,人們一般不會去怨恨雷電或地震。那麼,爲什麼作害者是有情的時候我們容易生嗔呢?原因在于:我們認爲有情是有心識的、是發動災害的根源,他是故意對我作的傷害,所以我們很容易對有情産生嗔恨心。

  真正加以分析,從造成傷害的角度講,有情和無情都是一樣“俱害諸有情”。無情的傷害,如地震、火災等災難,有時令我們的肢體支離破碎,最嚴重的時候甚至讓我們失掉性命,這種情況時有發生;有情的傷害,有時是給我們的心理很大打擊,有時也傷害我們的性命。其實兩者的危害都是一樣的,但是在遭受傷害的時候,我們卻出現了雙重標准:對于作害的有情,比如我們發現是張叁、李四搞的鬼,馬上就對其産生很大的嗔心;如果發現是洪水、地震造成的,我們就沒有了脾氣。同樣是傷害的來源,但我們對待的態度是雙重標准,所以寂天菩薩問“雲何唯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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