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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講話(卷五)▪P6

  ..續本文上一頁  對于現世以及後世都有損害,所以叫做不善;地獄、餓鬼、畜生叁惡趣的苦果雖然現世受苦,而不是對于他世,然而還是不善。

  對于善的利益和不善的損害這兩種意義,都不可以記別,所以叫做無記。

  前六識設若和信、慚、愧等十一種善心所相應,那就屬于善性所攝;如果同無慚、無愧 等十法(忿、恨、覆、惱、嫉、悭、害、瞋、無慚、無愧)相應,則屬于惡性所攝,其余的十六種煩惱,或通叁性。

  【有義:六識叁性不俱。同外門轉,互相違故。五識必由意識導引,俱生同境,成善染故。若許五識,叁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叁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P445)與轉識相應,叁性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現在明六識對于善、惡、無記叁性,可不可同時而起?頭一家說:“六識的叁性是不可以同時俱起的,因爲它們都是向外面緣境,所以叁性是互相違背的。”還有一個理由,就是前五識起的時候,必定要由意識導引。前五識和第六識它們起則同時,同緣一境;善則俱善,惡則俱惡。如果贊成前五識的叁性可以同時現行,那末,意識這個時候也應當通于叁性,那就違理了,所以前五識的叁性決定不能同時現行。

  在《瑜伽師地論》上雖然說:““第八識和前六識相應的叁性,可以同時現起”,那是依據多念說的。好像說一心,並不是說一刹那,所以沒有相違的過失。”

  【有義:六識叁性容俱。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五識與意,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P446)所設難,于此唐捐。故瑜伽說:若遇聲緣從定起者,與定相應,意識俱轉,余耳識生,非謂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若不爾者,于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己,若有希望,後時方出。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由此誠證,五俱意識,非定與五善等性同。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若五識中,叁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叁性容俱。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谛攝故。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第二家說:“前六識的叁性可以同起。”他說:“率爾心是無記,等流心有善染。眼等五識如果五境齊現,識也多起;設若二境現前,識就少起。這樣,眼識起率爾的無記,耳識起等流善,鼻識起等流下善,這不是叁性可(P447)以同起嗎?五識雖然和意識俱生,但性質倒不必相同,那你前面設的難題豈不是沒有用了嗎?

  所以在《瑜伽師地論》上,有這樣的說法:“設若在定的時候,一遇到了音聲,從禅定起來的話,這時候就有同定相應的意識和耳識同時現行。決不是不要耳識而定中獨頭意識就能取聲,也不是單單耳識聞聲就能夠出定,要先一遇到音聲,耳識又聞到了,而定中意識有了希望,然後才出定。這意思就是說“聞聲的耳識是無記,出定的意識是善等流”。

  因爲在定的耳識它是率爾間聞聲,在理論上說起來,當然不是善識。在凡夫位沒有轉識成智的時候,耳識的率爾墮心,決定是無記。由此就可以證明,五俱意識不一定要和前五識性質相同;耳識雖是無記,而意識照常還是善性。

  有許多經論中,雖說五俱意識也緣色聲等五境,但沒有說“意識一定要和前五同性質”。

  問:《雜集論》上說“在等引定中是沒有前五識”,爲甚麼你前面說“在(P448)定中還有耳識可以聞聲”?答:那是依多分時久,沒有前五識,若是少分時間不久,耳識照常可以聞聲。

  不過話又要說回頭,就是意識對于五識究竟偏重專注,還是不偏重專注?例如眼識偏重專注是善,而眼俱意識當然是善。如果耳識偏重專注是惡,那耳俱意識也只好是惡。設若鼻識這時是偏重專注無記,這時候的鼻俱意識也只好是無記,可見前六識是容有叁性的。

  上面所說的都是約未轉依凡夫位而說的,所以是通叁性。設若是已經轉識成智到了佛果,得到自在位的時候,那惟是善性。佛的根是無漏色,佛的識是無漏心,都是屬于道谛所攝。因爲佛已經把一切有漏的種子,統統都滅除了,無記的種子尚且都沒有了,那不善的種子更不消說,早已沒有了。”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頌曰:“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叁受相應。”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系屬于心,故名心(P449)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心于所緣,唯取總相,心所于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取所別相。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此表心所,亦緣總相。余處複說:欲亦能了可樂事相。勝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串習事相。定慧亦了得失等相。由此于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皆于所緣兼取別相。】

  現在要說到六個識,要同幾個心所相應?這裏我要先打個招呼,就是唯識家平常說:“前五識是同叁十四個心所相應,第六識才同五十一個心所相應。”那末,下面的說法最好把它分開一下,才不至于儱侗。

  問:“六識同幾個心所相應呢?”答:“頌上說:“六識的心所分爲六位——(1)遍行有五個,(2)別境有五個,(3)善有十一個,(4)根本煩惱有六個,(P450)(5)隨煩惱有二十個,(6)不定有四個,一共有五十一個。”第四句我以爲放在後面去解釋。

  論上說:這六個轉識總同六位五十一個心所相應。這六位爲甚麼要叫它是心所呢?它有叁個定義:(1)恒常依托心王起,(2)它是同心王相應,(3)它們都是系所屬于心王。有此叁義,所以叫做心所。例如屬于我的物件,所以說它是“我所”有的。”

  問:“心王和心所的功用有甚麼地方不同呢?”答:“心王對于所緣的境界,但取它了別的總相;而心所不但是取總相,並且要兼取別相,因爲它們是幫助心王的工作成功,因此,才得到心所的名字。好像畫圖一樣,心王好像師父繪圖,心所好像徒弟填彩。填彩的心所只可以將五彩配置方位,明白界線,你切切不可以填出圖外面去,那是犯規矩啊,可見心所切切不可離心王。”

  所以在《瑜伽師地論》上說:“識的心王能夠了別事物的總相,作意的心所就是明了心王沒有完全明了之相。”這就是說,心所並且取事物的別(P451)相。觸心所它能夠了別事物的可意或不可意等相,受心所是能了別攝受等相,相心所它是了別言說的因相,思心所是了別正因還是邪因等相。所以上面這作意、觸、受、想、思都叫做心所法。這種說法就是表示心所法,不但是緣別相,並且緣總相。

  還有,許多經論上說:欲心所也能夠了別可樂的事相,勝解心所它是了別決定的事相,念心所是了別一種慣習的事相,定和慧兩種心所是了別是得還是失,換一句話,就是在善惡是非上去觀察。

  經過了上面的遍行和別境十種心所仔細的了別之後,由此在境界上或生起十一種善心所上那一種,或是在二十六種煩惱心所中生起那一種。這許多心所都是在所緣的境上,而兼取別相。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謂遍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一切心中定可得故,緣別別境,而得(P452)生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唯是煩惱等流性故,于善染等,皆不定故。然瑜伽論,合六爲五,煩惱隨煩惱,俱是染故。複以四一切,辯五差別: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雖然大家都叫做心所,然而分開來的種類,倒有六種差別:就是:遍行五個、別境五個、善十一個、根本煩惱六個、隨煩惱二十個、不定法四個。總起來有六位,分開來有五十一個。

  因爲五遍行,一切心中八識心王都有它們五個。五別境它們是緣各別境,而得生故。至于十一個善心所,那唯獨善心中才有。六種根本煩惱它們的體性,就是染汙法的根本所攝。二十種隨煩惱那是煩惱的等流,四種不定那是對于善和染汙都不定。(P453)

  不過在《瑜伽師地論》上把六位心所合爲五位,就是把根本煩惱和隨煩惱合而爲一位,因爲它們的體性同是染汙的。並且把四種一切來辯這五位差別,四一切就是一切性——善、惡、無記叁性;一切地——叁界九地;一切時——現在一切時;一切俱——八識心王。

  遍行,是具四一切:一切心、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時。別境,唯有兩種:一切性、一切地。

  善,唯有一種,即一切地。煩惱,四種皆無。不定,唯一種,即一切性。這就是五位種類的差別。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叁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于身于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如是叁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又叁皆通有漏無漏。(P454)苦受亦由無漏起故。或各分叁: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又學,無學,非二,爲叁。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有義:叁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現在來說前六識對于叁受的關系:因爲前六識都是容易轉變的,所以不定。因此,叁受都與其相應。不過有時候領納順境,即成樂受;有時候領納逆境,那又成苦受了;如果不是順境,又不是逆境,那就不是苦樂的中庸的舍受。

  領納到順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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