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鼻識和舌識,唯在欲界有,鼻根和舌根,色界都有。如果(P343)照你說“五根是識種”的話,那鼻、舌二根只好和鼻、舌二識一樣,唯在欲界,不能到色界去了!這是屬于界亂。還有地亂:因爲眼、耳、身叁識只到色界初禅第二地爲止,而五根可以到色界第四禅是第五地;如果照你說的五根是五識的業種,那眼、耳、身叁根也只好跟眼、耳、身叁識在色界初禅的第二地,不能到色界第四禅的第五地了。這和前面第四難——界地難相同。此其四。
如果感五識業種是五根的話,那感意識的業種,豈不是第七識的意根嗎?這和前面第七難——同法難相同。此其五。
又,五根是通種子和現行,你現在只說根種是業種,又把五根的現行放棄了,這和前面的第九難——根通種現難相同。此其六。
又,業是思心所,屬于心法。你現在說“五色根是業種”,那五根也是心法,不是色法了。這和前面第一難——十八界雜亂相同。此其七。
又,眼等五識通叁性,若是滿業所感的是無記性,無記性的識有無記根做俱有依增上緣依。若是叁性的識,是沒有五根的俱有依,叁依缺了一依,(P344)這和前面第八難——叁依不具難相同。此其八。
你雖然出來幫忙,把五根做識種的親因緣,換上做業種的增上緣,自己以爲無過,誰知照樣的犯了八種過,所以你所救的主張一樣不能成立!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爲破離識實有色根,于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又一切經論上處處都說第八阿賴耶識,變現了相似的淨色根和外面五官的根依處,以及山河大地的器世間。爲甚麼你們說五識不要五色根來做俱有依呢?你們既然贊成眼耳等前五識來變似色等五塵,爲甚麼又不贊成五色根是第八阿賴耶識所變的相分色呢?你們這樣的迷昧和錯謬,實于教理違背得太遠了。(P345)
然而前面偈頌上說的種子上的功能叫做五根,這是爲的要破除一般人主張離開了心識之外,實在有一種外色根的。對于自己的藏識所變現的根身,有發生五識的功用,方便叫它是種子,是色功能;並不是說這五色根就是識種或是業種,那就大錯特錯了。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爲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爲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爲依,意識得轉。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爲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由此彼說:理教相違。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P346)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爲俱有依。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前面是講前五識的俱有依,現在來說六七八叁個識。又,緣色、聲、香、味、觸五境的時候,第六的同時意識又叫做明了意識,應當用前五識來做俱有依。因爲第六必定和前五是同時俱起。第六設若不依托眼等五識的話,那第六應當就不和前五識來做依。可見前五識既然要依托第六識,第六識當然也要依托前五識,彼此相依,勢力是相等的。這是第六識的俱有依。
又,第七識,你前面說它是無間斷,用不著依托別人。你忘記了,在見道和修道的時候,也有轉有漏成無漏的;可見應當同前六識一樣,也有俱有依。如果第七識用不著俱有依的話,那第七識應當就不是轉識所攝,那就違背了經論上常說轉識一共有七個了。因此之故,所以應當允許第七也有俱有依。是那一個呢?就是第八阿賴耶的現行識啊。(P347)
好像在《瑜伽師地論》上也有說:“因爲有第八藏識的原故,才可以得有第七的末那識。又因爲有了第七末那識來做依,第六意識才可以轉起。在《瑜伽師地論》上所說這話的意思,就是第八現行的藏識來做依止,才有第七識的末那”;可見是依現行,而不是依種子啊。如果第七識不要依托第八識的話,那只要說“有第八藏識及第六意識就可以轉生起來了”,何必要多轉一個彎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爲依,意識得轉”做甚麼?這可見第七識決定要依托第八的現行識來做俱有依啊。
由前面種種的道理看起來,就可以知道,頭一家所說的是違背道理和經教的。也就可以斷定,前五識每一個識都有兩個俱有依,一個是依五根,一個是依同時意識。第六識決定依第七識,設若和五識同起的時候,那又要再加前五識做俱有依。第七識決定有一個俱有依,就是第八識。唯有第八識它是恒常沒有轉變的,自己能夠自立生起,所以用不著別人來做俱有依。這是第二家說法。(P348)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余,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爲依,斯有何失?許現起識,以種爲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能熏異熟,爲生長住依,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初熏習位,亦依能熏,余如前說。】
這是第叁家的說法。他說:前面第二家說的比較頭一家雖然是好一點,然而,在道理上研究起來,還沒有究竟。因爲第八識既然和其余的識都是同類,都是屬于識體,那爲甚麼不允許它有俱有依呢?第七識和第八識兩(P349)個人既然是恒常俱起,第七既然可以依第八,那末,第八依第七又有甚麼過失呢?
還有,你既然允許現行識要依托種子,那種子識也應當依托現行。因爲能熏的現行識可以使令種子生長,而所熏種子的異熟識,也能夠使令現行識安住,因爲種子識離開了現行識,就不能夠生長安住了。
這是說,第八識一定要以第七識做俱有依。不過,如果生在欲界的衆生,第八識除了依托第七識之外,還要再加上依托根身,因爲第八識它是能夠執持根身爲自體,同時也是依托五色根而轉起的。在佛經上就有這樣的說法:“第八阿賴耶識它是由過去所造的業風所飄動,所以周遍依托諸根的全身,在那裏恒常相續的生滅。”就是在《瑜伽師地論》上也有這樣的說法:眼、耳、鼻、舌各識,它們是各依各的根,例如眼識只可以依托眼根,不可以依托耳根,所以它們的功用只可以見色,聞聲,嗅香,知味,而不能執持根身不壞和令生覺受。設若第八異熟的總報識,不能夠周遍依托全身的諸根,那應當和前六識一樣,各管各的工作,而不執持根身了,同時也犯了因(P350)明論理上的不定過。因爲同是一個“不遍依止根身”的因,能執受和不能執受都有,所以犯了不定過。
由上面的道理說起來,第八阿賴耶識設若生起現行的話,決定有一個依,就是第七識。若是生到欲界和色界,那又要再加上一個根身來做依。如果是識種子,那決定有一個依。就是第八異熟識,最初熏習位的時候,要再加上一個能熏現行識來做依。其余的說法可以照前面第二家說。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托緣,而得生住。諸所仗托,皆說爲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若法決定,有境,爲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余非有境,定爲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但說心所,心爲所依;不說心所,彼非主故。然有處說:依爲所依,或所依爲依,皆隨宜假說。由此五識俱(P351)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隨關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聖教唯說,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關一種,必不轉故。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聖教唯說,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如伽他說:“阿賴耶爲依,故有末那轉;依止心及意,余轉識得生。”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汙,此即末那。而說叁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心(P352)所所依,隨識應說。複各加自相應之心。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現在是第四家護法菩薩的正義。他說:前面叁家所說的俱有依,雖然是各有千秋,然而沒有明了所依和依的不同。要知道“依”的範圍“寬”,“所依”的範圍“狹”。
“依”是甚麼規則呢?依,就是一切有爲的生滅法,都是仗因托緣而得生住;可見凡所要仗托的東西,都是叫做“依”。好像國王和大臣一樣,王依臣,臣依生,是互相爲依的,這範圍就太大了;只要是因、緣所生法,都叫做“依”。
“所依”又有甚麼規則呢?有四個規則:(1)決定,(2)有境,(3)爲主,(4)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具足了這四種規則,一個也不缺,這樣才可以叫做“所依”。是那一個才有這種資格呢?只有內六處的六根它才有具足這四個條件。除了六根之外,其余的好像:第六識不一定依前五識,第八識也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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