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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航大師全集(一)相宗十講 玖、因明入正理論講話▪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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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聲是無常。

  因——所作性故。

  立者,勝論派;敵者,聲顯論派。“聲顯論派”他不共許“聲”是“所作”,所以叫做“隨一不成”,就是隨敵者一方面不贊成。

  【于霧等性,起疑惑時,爲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豫不成。】

  (3)“猶豫不成”。例:

  宗——彼處有火。

  因——見有煙故。

  因明規則是用“因”來成立“宗”,那末,“因”的條件先要決定,然後才能用“因”來成“宗”。現在因上的煙還是雲

  是霧?尚未決定,怎樣可以用不決定的煙、雲、霧的“因”,來成立彼處有火“宗”呢

  “大種”就是“四大種”,因爲“火”也是四大和合而成。

  【虛空實有,德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

  (4)“所依不成”。例:

  宗——虛空實有。

  因——德所依故。

  印度有一種學派,它根本上不贊成有虛空,所以叫做“無空論師”。因明上的規則,“前陳”的“宗依”先要敵者共許;現在前陳“虛空”,敵者是先不許。現在說德所依故,那末,“德”是“能依”,“虛空”是“所依”,虛空既無,所以叫做“所依不成”。勝論派空是屬于實句,德句是依實句,實句的虛空既無,所以德句就變了所依。若再不懂,我再說個例。

  宗——我母早年已死。

  因——現在又生子故。

  “所依”的“母親”已死,“能依”的“兒子”何有

  這就叫做“所依不成”。

  上面這四種雖然有“因”,然而這“因”不能成立“宗體”,所以叫做“四不成”。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叁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上面所講的是“四不成”,現在來講“六不定”,先標六種,向下逐條解釋: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爲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爲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1)“共不定”。例:

  宗——聲是常。

  因——所量性故。

  “量”是“思量”,常的“虛空”固然可以思量,無常的“瓶”也可以思量。那末,這個“思量”還是成立“聲是常”呢

  還是成立“聲是無常”呢

  二俱不定。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帶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2)“不共不定”。例:

  宗——聲是常。

  因——所聞性故。

  “聞”是“耳聞”,常的“虛空”固然不可聞,無常的“瓶”也是不可聞。這“所聞性”的“因”,還是同“虛空”的“常”

  還是同“瓶”的“無常”

  二俱沒有,故名“不定”。

  【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者,如說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此中非勤勇無間發宗,以電空等爲其同品,此無常性,于電等有,于空等無,非勤勇無問所發宗;以瓶等爲異品,于彼遍有;此因以電,瓶等爲同品,故亦是不定;爲如瓶等無常性故,彼是勤勇無間所發;爲如電等無常性故,彼非勤勇無間所發。】

  (3)“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例:

  宗——聲非勤勇無間所發。

  因——無常性故。

  “非勤勇”是同品,“是勤勇”是異品。“無常性”的“因”可以成立非勤勇“電”的同品一分,不可成立非勤勇“虛空”同品的一分,故名同品一分。無常性的因對于是勤勇異品的一切事物,都能成立,故名“遍轉”。“遍”是“完全”,“轉”是異品應當遍無,現在反轉爲有,故名爲“轉”。同品異品都有此“因”,亦名“不定”。

  【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者,如立宗言,聲是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勤勇無間所發宗,以瓶等爲同品,其無常性,于此遍有;以電空等爲異品,于彼一分電等是有,空等是無,是故如前名爲“不定”。】

  (4)“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例:

  宗——聲是勤勇無間所發。

  因——無常性故。

  可以成立非動勇異品的一分——電,此“無常性”的“因”,同品異品都有,亦名“不定”。

  【俱品一分轉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此中常宗,以虛空極微爲同品,無質礙性,于虛空等有,于極微等無;以瓶,樂,爲異品,于樂等有,于瓶等無;是故此因,以樂以空爲同法故,亦名不定。】

  (5)“俱品一分轉”。例:

  宗——聲是常。

  因——無質礙故。

  同品有二:(1)虛空常,(2)極微常

  異品有二:(1)瓶無常,(2)樂無常

  此無質礙因對于同品的“虛空”,固然是“無質礙”,但對于異品的“樂”也是“無質礙”。此無質礙的因對于同品的“虛空”、異品的“樂”,都有一分,所以也是不定。

  上面五過除了第二是缺同品,其余都是犯了異品有的過,都是不定因。

  【相違決定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此二皆是猶豫因故,俱名不定。】

  (6)“相違決定”。這個例要舉兩個量:

  ①“立者量”,②“敵者重”。

  一是立者量,“勝論派”所舉出。例:

  宗——聲是無常。

  因——所作性故。

  喻——如瓶。

  二是敵者量,“聲生派”所舉出。例:

  宗——聲是常。

  因——所聞性故。

  喻——如聲性。

  要知道,因明上的規則,“宗”是要立、敵相诤,“因”是要立、敵共許。前二例,勝論師所作性的“因”,聲生論是“共許”,所以用共許所作的“因”,來成立勝論師“聲是無常”的“宗”。但是所聞性的“因”,也是勝論師“共許”的,因此聲生論用它共許所聞性的“因”,來成立聲生論“聲是常”的“宗”,這裏有幾點先要知道:

  ①“聲”有“所聞性”。

  ②“聲性”有“所聞性”。

  ③“聲性”是“常”。

  ④“所聞性”也是“常”。

  上面這四點勝論師都是贊成,因此聲生論才有同喻來助“因”成“宗”。若對佛弟子它就缺了同品,犯了六不定中第二“不共不定”的規則了,何以見得呢

  ①聲是所聞——佛弟子是“贊成”。

  ②聲性是所聞——佛弟子“不贊成”。

  ③聲性是常——佛弟子“不贊成”。

  ④所聞性也是常——佛弟子“不贊成”。

  這叁條佛弟子既然都不贊成,那末,缺了聲性的同喻,再找不出其他的同喻了,所以叫做“不共不定”。

  現在勝論師既然贊成聲性是有,又是常,所以聲生論才能拿它共許的同喻,來成立聲生論“聲是常”的“宗”。這一點,研究因明的人不可不知道。話雖這樣說:“相違決定。”好像兩家都不能成立,其實立者勝論師失敗了。因爲聲生論這樣一來,弄得他不能成立“聲是無常”的“宗”啦。

  上面六種因是不定成立宗體,下面四種因不但不能成立,並且所出的“因”是反對自己所立的“宗”旨,所謂自殺的論調。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現在先標“四種相違”,下面再來逐條解釋: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因唯于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1)“法自相相違因”。例:

  宗——聲是常。

  因——所作性故。

  又例:

  宗——聲是常。

  因——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這二例,前者是“聲生論師”,後者是“聲顯論師”。

  “法”是“後陳”,“有法”是“前陳”。

  “自相”是“言上表陳,“差別”是“意中含許”。

  怎樣叫做“言上表陳”呢

  “言”是“言語”,“表”是“表現”,“陳”是“陳白”,合言之,就是“言語上表現陳白出來”了。

  怎樣叫做“意中含許”呢

  “意”是“意思”,“含”是“包含”,“許”是“允許”。合言之,就是“意思裏面包含允許”的。

  例如:慈航——這是明明白白指的一個人——“言上表陳”。

  又如:某人——是指何人

  未有明白指出——“意中含許”。

  前面兩個“因”都是反對後陳常的“宗依”,因爲既是“所作”,當然不是“常”;既是“勤勇”,也不是“常”,所以叫做後陳法上的“自相相違”。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

  (2)“法差別相違因”。例:

  宗——眼等必爲他用。

  因——積聚性故。

  喻——如臥具等。

  立者,是數論師,敵者,是佛弟子。眼耳鼻舌身是“前陳”,“他”字是指“後陳”——神我。然而爲甚麼不說“神我”,而說“他”字來代表呢?因爲“神我”是佛弟子不共許,也就是後陳的“宗依不極成”——“能別不極成”,宗體就不能成立。數論師用“他”字來代表,是用含糊——暧昧語,但是用的是“積聚因”,剛剛同“神我”相反,因爲“神我”不是“積聚”,所以“因”是違背法的差別——“意中含許”。況且臥具——床帳枕被……等,也是“積聚性”,不是“神我”的性質。不過臥具等約“精神”上是“神我”受用勝,約“肉體”上是“假我”受用勝,反對的方面上講,此臥具不但不給“神我”受用,縱然給受用的話,也應該給“假我”受用。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3)“有法自相相違因”。例:

  宗——有性非實非德非業。

  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喻——如同異性。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于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4)“有法差別相違因”。例:

  宗——有性非實非德非業。

  因——有一實故有德業故。

  喻——如同異性。

  第叁、第四內容意義雖然不同,但形式相等,故合而論之。

  陳那菩薩欲考正因明法式,故檢查從前勝論派教主,對他弟子五頂所立之量有過,即上二種相違。

  先講勝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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