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術,能回轉世人”。佛陀明見貪著利養的過患,所以沒有如外道那樣爲爭奪利養說“獨應施我,勿施余人”,而“恒有此語”:“若比丘缽中遺余擲著水中,軟蟲食之猶得其福,何況施人而不獲福乎?”佛陀還說“施持戒人,其福益多,勝于犯戒之人”,及說施外道仙人也能獲福。[348]面對廣大信衆的競相稱譽與爭先恐後地大興供養,以致佛陀所住的園林喧鬧不已。而佛陀不爲所動,對尊者那提迦說:
莫以利我,我不求利;莫以稱我,我不求稱。那提伽,若于如來如是,便得出要、遠離、寂滅、等正覺樂者,則于彼彼所起利樂若味若求。[349]
佛陀爲斷弟子對名聞利養的貪著,而說“當共專念舍除四種之食”,即揣食、更樂食、念食、識食等“四種人間食”,另外“求于方便辦五種之食”,即禅食、願食、念食[350]、八解脫食、喜食等“五種出人間食”。因爲“夫利養者,墮人惡趣,不令至無爲之處”,“其有比丘著利養者,不成五分法身,不具戒德”,所以佛告誡比丘:“未生利養之心,當使不生;已生利養之心,時速滅之。”[351]
對于衣食、臥具、醫藥等四種生活資具,佛陀要求弟子們如法求得、正命而活,遠離種種邪命。佛陀在經中說“唯迦葉比丘以不著、不縛、不染之心而入他家,于他得利及作功德,欣若在己,不生嫉想,不自舉、不下人”,比丘當如迦葉“不著、不縛、不染心而入他家”。佛陀又說唯迦葉比丘有如是清淨心爲人說法,即于“如來正法律離諸熾燃”、以“令法久住心”而爲人說法,而不像一些比丘說法時想著“何等人于我起淨信心,爲本已當得供養衣被、飲食、臥具、湯藥”,佛陀說此爲“不清淨說法”,而應當如迦葉那樣以清淨心說法。[352]
無論是男女欲貪,還是名聞利養,都是六根攀緣、貪著六塵。若六根貪著六塵,則爲五欲六塵所鈎,“是則魔鈎”。[353]六根沈溺于五欲六塵,“愛念、深著”,“貪樂身口意業”,經中說此名爲“海”。[354]經中又說六根是人之大海,六塵爲波濤,此大海有漩渦,住有海獸、羅刹女鬼等。[355]
對于內外境的種種貪愛,則可如龜之藏六一樣持守好六根律儀,這樣“惡魔波旬”就“不得其便”。[356]《雜·一一七○經》中佛說若“于可念色不起欲想,不可念色不起恚想,次第不起衆多覺想相續住”,“見色過患”而“能舍離”,“耳、鼻、舌、身、意亦複如是,是名律儀”。[357]持守好根律儀,由此遠離貪愛,則能滅苦惱。如《雜·九一叁經》中佛說:“若無世間愛念者,則無憂苦塵勞患。一切憂苦消滅盡,猶如蓮花不著水。”[358]
遠離男女欲貪、名聞利養是修行解脫的重要內容,若能于世間生厭、離欲、滅盡,持守好根律儀,才有可能從五欲六塵中解脫出來。就種種煩惱、結使而言,如貪嗔癡叁根本煩惱、五蓋、十結[359]及十不善業等種種有爲的染汙法悉當遠離,如《雜·一二五七經》中佛說“常當觀察一切諸行,修習厭離、不樂、解脫”。[360]
(二)遠離軍政
一個國家的軍政事務,可能事關國家民族的強弱與興亡,對于普通國民來說也可能生死攸關。但對于出家人來說,頭等的生死大事還在于修行解脫。雖然所住國家的軍政大事可能會嚴重影響到出家衆的衣食住行甚至生命安全,但在古印度的當時,出家人一般可以自由出入國境、隨意遊行諸國,由此可以減少對某一個國家衣食的依賴。如《增·善惡品·第六經》:
爾時,衆多比丘各集普會講堂,作是異論:“今舍衛城乞食難得,非比丘所安之處。我等可立一人次第乞食,此乞比丘能辦衣被、飲食、床臥具、病瘦醫藥,無所乏短。”
爾時,衆中有一比丘白諸人曰:“我等不堪任在此乞求,各共詣摩竭國,于彼乞求,又且谷米豐賤、飲食極饒。”
更複有比丘說曰:“我等不宜在彼國乞食。所以然者?阿阇世王在彼治化,主行非法,又殺父王,與提婆達兜爲友。以此因緣故,不宜在彼乞求。”
複有比丘說曰:“今此拘留沙國土,人民熾盛、饒財多寶,宜在彼土乞求。”
複有比丘作是說:“我等不宜在彼土乞食。所以然者?惡生王于彼土治化,極爲凶弊,無有慈仁,人民粗暴,好喜鬥訟。以此因緣故,不應在彼乞食。”
複有比丘說曰:“我等宜在拘深婆羅奈城,優填王所治之處,笃信佛法,意不移動。我等宜在彼土乞食,所願無違。”[361]
出家人可以隨意遊行諸國,但有利則會有弊,如在國與國的邊境處可以幫助世俗人逃避貨物過境稅或從事軍政間諜、叛亂等,這嚴重違越出家人的本分。如《雜·一二叁五經》中記載,波斯匿王一次在國民動亂中,抓捕了很多人,其中包括一些在家出家、持戒犯戒的宗教在職人員。[362]佛陀爲避免此等過失,勸誡弟子不要議論國王、政事,如《增·善惡品·第六經》:
汝等莫稱譏王治國家界,亦莫論王有勝劣……是故,比丘,勿興斯意論國事,緣不由此論得至滅盡、涅槃之處,亦不得沙門正行之法。設欲作是論,非是正業。[363]
又如《增·善惡品·第七經》中說到比丘議論波斯匿王將谶比丘尼關在宮中占有十二年,不事叁寶,“主行非法、犯聖律教”,甚至由王言及大臣、國民,如經:
王行非法時,王大臣亦行非法;大臣以行非法,左右吏佐亦行非法;吏佐已行非法,諸庶人類亦行非法。我今宜在遠國乞求,不止此邦。
佛陀又告誡他們說:
汝等勿論國界之事,當自克己,思惟內省,挍計分別。言此論者不合至理,亦複不令人得修梵行、滅盡、無爲、涅槃之處。當自修己,熾然法行,自歸最尊。若比丘能自修己、興隆法樂者,此人之類便爲我躬自所生。[364]
在《增·結禁品·第六經》中佛陀說沙門親近國王、大臣等政要會有十種不良後果:一者國王陰謀被害時國人會認爲必是沙門所爲,二者大臣叛逆動亂、叁者國家宮府丟失財寶、四者國王之女未嫁先孕、五者國王身中毒藥、六者君臣生隙相害、七者兩國勝負相爭、八者國王先好施後吝啬、九者國王先以正法取民財物後以非法、十者國生瘟疫等,國人同樣認爲必是沙門所爲。[365]古今中外的曆史也清楚地告訴我們,出家人攀附君王、幹預朝政,于己于國,都不會有好事。而國家之軍情尤其敏感,所以佛陀製戒,比丘不得往觀軍陣、不得軍中住過叁宿、住軍中時不得觀軍戰等。[366]
佛陀當初決定出家、獨自尋求解脫大道時,即放棄了太子身份而與世無染。洴沙王[367]第一次與佛陀相會時,佛陀婉拒王以國相讓。[368]佛陀本人雖然有諸多王族護法,如波斯匿王、毗沙王、優填王、惡生王、優陀延王[369]及阿阇世王等,但佛陀除了與諸王保持信仰關系及隨緣教化諸王個人品行之外,均不參與、不議論他們的軍政事務。如波斯匿王與阿阇世王兵戎相見,互有勝負,佛陀一直超然事外。
(叁)樂居閑靜
在世俗生活中,家庭與社會既是世人得以棲身、接受教化、實現理想、頤養天年的場所,也同時是世人種種煩惱與痛苦的策源地。佛在《五分律》中說“五欲過患,出生諸漏,在家染累,出家無著”。[370]尊者阿那律陀等佛弟子爲斷生老病死、憂悲惱苦等大苦聚,認識到“居家至狹,塵勞之處;出家學道,發露曠大”,如今在家“爲鎖所鎖”,不如“舍少財物及多財物,舍少親族及多親族,剃除須發,著袈裟衣,至信舍家,無家學道”。[371]
佛陀在《雜·一叁一叁經》中說“所學爲甚難,具足戒叁昧,遠離于非家,閑居寂靜樂”。[372]在《釋提桓因問經》中釋提桓因說佛陀住于閑靜處時“寂默無聲,禽獸爲侶”。[373]佛陀樂居閑靜,並非爲了名聞利養,而是爲了兩種義利,一是自利,即“爲自現法樂居”;二是利他,即“爲慈愍後生人”而作榜樣,使“有後生人效如來”。[374]佛陀也以此要求弟子,“終不教諸比丘”爲他人“現神足上人法”,“但教弟子于空閑處靜默思道”,即“若有功德,當自覆藏;若有過失,當自發露”。[375]出家修行就是爲了離苦得樂、解脫清淨。《遊行經》中佛陀說有七法能“令法增長,無有損耗”:
一者,樂于少事,不好多爲,則法增長,無有損耗;二者,樂于靜默,不好多言;叁者,少于睡眠,無有昏昧;四者,不爲群黨,言無益事;五者,不以無德而自稱譽;六者,不與惡人而爲伴黨;七者,樂于山林、閑靜獨處。如是比丘,則法增長,無有損耗。[376]
這七法都是爲了無事出離、專心修道、令法增長,其中第一、第二、第四、第六、第七等五項都與樂居閑靜有關。因爲若不習獨處遠離則不會有正覺之樂,若習獨處遠離則有正覺之樂,如《大空經》中佛說:
有比丘欲嘩說、樂于嘩說、合會嘩說,欲衆、樂衆、合會于衆,不欲離衆、不樂獨住遠離處者,謂有樂、聖樂、無欲之樂、離樂、息樂、正覺之樂、無食之樂、非生死樂,若得如是樂、易不難得者,終無是處。
阿難,若有比丘不欲嘩說、不樂嘩說、不合會嘩說,不欲于衆、不樂于衆、不合會衆,欲離于衆、常樂獨住遠離處者,謂有樂、聖樂、無欲之樂、離樂、息樂、正覺之樂、無食之樂、非生死樂,若得如是樂、易不難得者,必有是處。[377]
如《支離彌梨經》中大拘絺羅說質多羅象子比丘正是因爲常與白衣在一起“調笑貢高”,“種種談嘩已,心便生欲”,由此“身熱心熱”而“舍戒罷道”。[378]又如僧迦摩比丘經過六次還俗、七次出家方成正果,就是因爲他最後能看破世間、放下家庭、樂于閑靜,如經中他自己說偈:
我亦無男女,田業及財寶,亦複無奴婢,眷屬及營從。
獨步無有侶,樂于閑靜處,行作沙門法,求于正佛道。
有男有女者,愚者所習行,我常無我身,豈有…
《原始佛教之中道 第七章 世出世中道》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