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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講記▪P11

  ..續本文上一頁實無者,名言亦無,理不決定。真實無者于名言中,或有或無,無者石女兒等,有者因緣生法也。

  如石女兒自性生,真實世間俱非有:是諸法自性生,真實世間皆悉無。此反破彼諸法有自性生二谛俱無也。如汝所說諸法自性生、真實無故,世間亦無:如石女兒自性生,于真實無,于世間亦無也。

  故佛宣說一切法,本來寂靜離生性,複是自性般涅槃,以是知生恒非有;

  

  此引佛語結出本來無生;寂靜者,謂無雜染。佛說諸法無自性生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故知諸法決非自性生!

  如說瓶等真實無,世間共許亦容有,應一切法皆如是,故不同于石女兒。

  

  前釋勝義無世俗許有,對一般盲。今專對小乘人說也,瓶衣等物,小乘亦許真實無,名言有,故一切法亦真實無名盲有,不同石女兒真實無,名言亦無也。

  諸法非是無因生,非由自在等因生,非自他生非共生,故知唯是依緣生。

  

  此總結歸緣生也,諸法非自生、他生、共生、無因生,更非由大自在等邪因生,大自在若先能造衆生,今時何不見彼造衆生

  衆生若由彼造,自作之業則無用。衆生由大自在所造,大自在複由誰造

  若複有造大自在者,由他所造,則非自在。

  且能造複有能造,是則無窮,若大自在不待他造,衆生亦不待大自在造。故如是邪因非有,然月稱論師亦不許無世間現見生,故說應許因緣和合無自性之生。

  由說諸法依緣生,非諸分別能觀察;故以此緣起理,能破一切惡見網。

  

  此下五頌釋通達緣生之功德,最大者即爲無邪分別。知緣生故;知無自性,即非一異自他等分別所能觀察,故能破一切常斷等惡見網,

  有性乃生諸分別,已觀自性鹹非有性彼等即不生,譬如無薪則無火。

  

  此頌釋成分別不生。以有自性始起自生、他生、共生、無因生、邪因生等邪分別。由緣起理觀察,已知一切法鹹無自性,以無自性故,彼等分別所依之基礎,即根本鏟除,故分別不生,如無薪則火不生。薪喻執自性,火喻諸自他等分別。

  異生皆被分別縛,能滅分別即解脫,智者說滅諸分別,即是觀察所得果。

  此進顯滅分別之利益。衆生由邪分別執著諸法,始起貪嗔,流轉生死。分別爲繩,能縛衆生。能滅分別,即無煩惱,而得解脫。龍樹等地上菩薩,說由觀察緣生,滅諸分別。即所欲證之果,故說緣生之理。

  論中觀察非好诤,爲解脫故顯真理,若由解釋真實義,他宗破壞亦無咎。

  此更進顯造論所爲。中論二十七品,以一異等,觀察世出世間諸法,皆無自性,意在破執諸法實有之見,非破彼法。由大悲心,爲令衆生得解脫故,顯示真理,非爲顯己智慧辯才而好诤也。:或謂:汝雖自言不好诤,而盡破他宗,獨揚己宗,豈非好诤

  此答彼雲:以彼邪執,爲真理障,欲顯真理,彼如蔓草當路不得不除,故破他宗,亦無好诤之咎也。若于自見起愛著,及嗔他見即分別,是故若能除貪嗔,觀察速當得解脫。此顯自宗非妄分別,虛妄分別者,由于愛自見,此我所學,我師所授,則堅持不舍,非我所學,以違我故,則于彼起嗔,任意誹撥。既有成見在中,故不辨是理非理;而成虛妄顛倒之計執。若能除門戶之見,于自宗無貪,于他宗無嗔,方能平心靜氣,唯依真理觀察。由此始能速見真理斷煩惱得解脫。自“彼非彼生豈從他”等至此,破法我執意。

  意見煩惱諸過患,皆從薩迦耶見生,了知我是彼境,故瑜伽師先破我。

  

  此下抉擇人無我。此一頌顯何故破我。薩迦耶見,如初地中釋,即是我見。六地菩薩有智慧者,見貪嗔癡慢等煩惱,及其引生生死中叁苦八苦無量諸苦之過患,,皆由我見而起。由有我故,自他分別,趨樂避苦,利已損人。若無我執,則舉世皆成大阿羅漢矣。既知我執爲系縛之因,即知欲求解脫,應以此爲下手處所,對治目標。然此我執,既非色法,不可椎之令破,如碎瓶甕;亦不可拔之令出,如剜針刺。我執唯是自心,自心雲何可以去除耶

  以是之故,必須觀察我執如何生起;然後能知對治之法。如知人必飲食,始能長養,斷其飲食,彼自然不能生存。長養我執者,即其所緣之我,“我”爲彼我執所緣之境,是彼所依。若能破我,壞其所依,我執即滅。故修行人,第一先破我。然佛亦不說畢竟無我,唯說非實有我。我若實有,我執即無法對治,解脫亦決不可得。若抉擇究竟,知實無所執之我,即知必能得解脫矣。

  外計受者常法我,無德無作非作者;依彼少分差別義,諸外道類成多派。

  

  此下抉擇我執所緣境。自此頌下五頌;破離蘊我爲我執境。印度外道中,除斷見外道而外,皆許業果通叁世。斷見外道,謂我與身俱存亡,等于說色蘊是我。其余外道,皆計離蘊我。以色身生不俱來,死不俱去,現見人死則軀體壞滅,“故色蘊不能通叁世。受等四蘊,對境則生;緣不會則不生,,>既非常住,亦不能通叁世。故必有離蘊之我,以身爲旅舍,從生至生,爲造業受果之生。此一頌出諸外道計執。最基本者,爲數論外道,其計執在抉擇法無我時已述之。唯上文重在破其自性,此處重在破其神我,故更出其所計神我。彼所計神我,有九種條件,一、是受者,能享受苦樂。二,是常法,能通叁世,常住不變。叁、無喜憂暗叁德。四無作,遍一切處故。五、非作者,不造業故。其余勝論外道,計我有德,是作者,以及諸派外道,所計神我之條件,雖稍有差別,而謂離蘊、常住、有自在則大體相同。

  如石女兒不生故,彼所計我皆非有,此亦非是我執依,不許世俗中有此。

  

  此一頌破常我。彼諸外道所計常我,皆非實有,以不生故,如石女兒。若常應不生,若生應無常也。況此所計之離蘊我,縱有亦非衆生我執所依,以世間亦不許有具足此等荒謬條件之我故。

  由于彼彼諸論中,外道所計我差別,自許不生因盡破,故彼差別皆非有。

  

  此進破受者等差別也。彼各家外道論中所計我是受者非受者,是作者非作者,種種差別由彼共許是常,常則不生,以“不生故”爲因,能破一切差別,皆不得成。要有我方有差別,我既不生,猶如兔角,何從論其長短黑白乎

  

  是故離蘊無異我,離蘊無我可取故;不許爲世我執依,不了亦起我見故。

  此就世間現見破也,我若即色蘊,則有形可見,我若即受等,則可以經驗。若于色心之外求我;則不可得。是故無妝所執離蘊異體之我。世人不知神我種種條件者,亦起我執,可見神我非世人我執所依,

  有生傍生經多劫,彼亦未見常不生。然猶見彼有聚執,故離五蘊全無我。

  此破伏救也。彼或救雲;世人由他生曾習知神我故,因此亦緣神我而執我。此破彼雲,如蟲蟻等,亦怖畏死,可見傍生亦有我執,彼極愚癡,何嘗見有常住不生之神我。若謂他生曾習,經傍生中多劫流轉者,曾習亦應已忘失,何故皆執有我

  可見我執非緣離蘊之我也。

  由離諸蘊無我故,我見所緣唯是蘊,有計我見依五蘊,有計唯是依一心。

  

  此下破即蘊我,佛弟子皆不許有實我,亦不許我執緣離蘊境起。唯犢子部,說我見緣不可說之實法,彼法不可說常、無常,不可說與諸蘊一異,故名不可說,其余諸小乘,多說我見依五蘊起。有時在高險處,將欲傾墜,矍然而驚。謂“將無傷我

  ”是即執色蘊爲我。有時謂我能感覺,設想。計劃、我有智慧,即執受等蘊爲我。如《阿含》雲;“若諸沙門,若婆羅門,所起我見,皆唯見五取蘊。”彼即引此證五蘊是我。後見色蘊不通叁世、叁界,又斷身肢時,我不成二,燃指之時,非我被燒,故色蘊非我。心能作業,爲生死主,故唯許心爲我。引經雲:能調伏心即得生天,又雲:調伏我得善趣,天即善趣,證明心是我見所緣。有部、經部、唯識及中觀清辨派,皆許我執緣心法起。然受等四蘊中,前叁有時間斷,複不自在,故不許心所是我,唯許心王是我執依。又于識蘊中,前五識亦常間斷,故唯許意識是我執依。于唯識宗,則說有第七識,緣第八識,執以爲我。清辨則謂第六識恒常刹那相續,爲前後世業感所依,爲我執所緣。凡此皆即蘊我也。此出計即蘊我諸家之計,大別爲二,一即五蘊我,二即一心爲我。

  若謂五蘊即是我,由蘊多故我應多,我複應成實物,我見緣物應非倒。

  

  此破即五蘊我。一、我即五蘊,蘊有五;我應成五:極不應理。二、小乘許五蘊是實有,我亦應成實有,然彼兩派佛弟子,皆不許我實有,故本應理。主、我若實有;我見應非顛倒,以于實有者見爲實有故。我見若非顛倒,因我見而起之貪g辮,亦應非顛倒,是故:成大過失;計一心爲我亦犯此叁過,一、心有多刹那我應成多,二、計心實有我亦應實有,叁、我執緣實物應非顛倒不可斷除也。

  般涅槃時我定斷,般涅架前諸刹那,生滅、無作故無果,他所造業余受果。

  

  更出即蘊過也。阿羅漢般涅槃時,灰身泯智,五蘊既斷,我亦應斷,先時實有,後時斷無,應成斷見。又凡夫五蘊,刹那生滅,我亦應刹那生滅,我有實體,則前我與後我體應各別,因此前我作事,後我不應憶,應無宿命通。又前我滅、業之作者已滅,不應後我受果。又若前我作業由後我受果,亦可此人作業,余人受果,均是異體故。

  實一相續無過者,前已觀察說其失,故蘊與心皆非我;世有邊等無記故。

  

  初句牒救,次句顯已破,叁句結非,四句出彼十四無記過。彼救雲:前後我是一相續,故無此作彼受之過。此答雲:無自性可許假一相續,有自性相續不成,前抉擇法無我時已說,故五蘊非我,心亦非我。又若說我與五蘊一,十四無記應不得有,十四無記者,有十四事,不應記別,謂世界有邊耶

  無邊耶

  亦有邊亦無邊耶

  非有邊非無邊耶?世界常耶

  無常耶

  亦常亦無常耶

  非常非無常耶

  佛滅度後有耶

  無耶

  亦有亦無耶

  非有非無耶

  我與身一耶

  我與身異耶

  此十四問,外道問佛,佛置不答,其所問世界,意在神我,神我本無,何由分別常無常等

  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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