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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論講記▪P12

  ..續本文上一頁答彼盲,如汝神我本來無有,何由說常無常

  則彼又墜斷見,故佛不答,令其自知謬執,生起慚愧;根機成熟始可爲說無我。我非實有,故不可說實有與蘊一異之我。出世法中,執實有如來,亦是顛倒,如《中論·觀如來品》所釋,故亦不可說汝如來般涅槃後實有實無。如根機成熟者,亦可爲說無我之義,如龍軍論師答國王問。國王問龍軍;我常無常

  龍軍轉問王:大王宮中橘樹之果,爲酸爲甜

  王謂我宮本無橘樹,何以說其酸甜

  論師答雲:本來無我,何以說常無常耶

  王因此悟入。故佛不答此十四問者,以其何不應理,其機複不應答故。如《四百論》雲,或謂佛不答此十四問,非一切智,此十四問不應答,佛印不答,正足見是一切智也。此十四無記,小乘共許。正量部中,說比丘若說此十四句,即應驅擯,尤垂爲厲禁。今若說即蘊是我,即非不可記也。

  

  若汝瑜伽見無我,爾時定見無諸法,若謂爾時無常我,則汝心蘊非是我,

  小乘共許修行真見道時,于苦谛四相中,見法無我。若五蘊是我,應見無五蘊。然汝許五蘊有自性,見無五蘊,應是斷見。若謂見道所見無我,乃見無外道所執常我,非見無五蘊。則我執所緣之境,應是常我,而非五蘊或識蘊也,

  

  汝宗瑜伽見無我,不達色等真實義,緣色轉故生貪等,以未達彼本性故。

  若如汝所許修行人證見道時,見無“常我”,則與色等無關,以未達色等真實性故,仍應緣色等起煩惱,然真見道時不應起煩惱,是故非理。

  

  若謂佛說蘊是我,故計諸蘊爲我者,彼唯破除離蘊我;余經說色非我故,

  由余經說色非我,受憩諸行皆非我,說識亦非是我故,略標非許蘊爲我。

  

  上二句牒小乘引經難,後六句釋通。《阿含》雲:若諸沙門,若婆羅門,所有我執,當知皆緣五取蘊起。彼引此以證,佛說五蘊是我。說五蘊非我,有違經失,如何會通;此釋雲,佛說我執緣五蘊起,唯爲破外道離蘊有之計執。余處經複雲色非我受非我等,可見佛說我執依蘊起,非許我即五蘊。上文但爲略標,故總雲我執依蘊起,未加簡別,余處方廣釋也。

  經說諸蘊是我時,是諸蘊聚非蘊體,依非調非證者,由彼無故亦非聚。

  此一頌縱破也,初句縱,次句奪,末二句進破蘊聚亦非我。縱許經說諸蘊是我,亦唯應指諸蘊和合積聚假體爲我,非說一一蘊自體,以有上說渚過故,然經又說,我自爲皈依,能調伏我則生善趣,我作善惡我爲證者。汝計實有所依所調及能證者,彼蘊聚無體,唯假和合,非是實有,故蘊聚亦非我。

  

  爾時支聚應名車,以車與我相等故,經說依心諸蘊立,故唯蘊聚非是我。

  上二句破伏救。彼若救雲:諸蘊聚積,即成實我可爲證者等。此難彼雲:若積蘊即成我,積車之支分,如輪軸轅轄等,堆疊一處,應即成車。二相等故,下二句帶出自宗,謂經說我依五蘊,應唯許依五蘊聚積假立爲我,非五蘊即我,不可以所依作能依故。

  

  若謂是形色乃有,汝應唯說色是我,心等諸聚應非我,彼等非有形狀故。

  初四字牒彼救,下破。若謂聚積非車,車形是車,蘊聚非我,聚形是我:形要色蘊乃有,汝應唯說色蘊是我,余諸蘊皆非我,以彼諸蘊無形狀故。

  

  取者取一不應理,業與作者亦應一,若謂有業無作者,不然離作者無業。

  汝許我造業,能取諸蘊,我爲能取,蘊爲所取。我與蘊一,是取者與所取爲一,作者與所作業亦應爲一,陶師與瓶盆亦應爲一,因果則亂,且我亦不許無能作之我,唯有所作之業,以離作者,無所作業故。業及作者,唯是互相觀待,假名爲業,假名作者,一壞則俱壞故。

  佛說依于地水火、風識空等六種界,及依眼等六觸處,假名安立以爲我。

  說依心心所立我,故非彼等即是我,彼等積聚亦非我;故彼非是我執境。

  此出自宗許假立我破即蘊我,如《寶積經--父子相見會》雲:造業受果之我,依六界六觸處及十八意近行等假名安立,說依心心所安立爲我,非心心所一一法即我,亦非心心所之積聚即我,故心心所若總若別,皆非我執所緣境。

  

  證無我的斷常我,不許此是我執依,故雲了知無常我,永斷我執最稀有。

  若汝不許常我是我執依;唯許五蘊是我執依,又雲見道時斷常我,即斷依五蘊而起之我執是誠從來未有之荒謬理論也。

  見自室壁有蛇居,雲此無象除其怖,倘此亦能除蛇畏,噫嘻誠爲他所笑!

  此喻顯可笑也。畏室有蛇,知室無蛇,方能除怖。若但爲說無象,雲何除彼怖蛇之念

  若說無象,欲除畏蛇之心,是誠世間可笑之事,蛇喻依五蘊賊;象喻依常我執我,爲除依蘊我執,而斷除離蘊常我,藥不對症,同一可笑也。

  于諸蘊中無有我,我中亦非有諸蘊,若有異性乃有此,無異故此唯分別。

  

  此二頌破相依也。謂若我依五蘊有,我應在蘊中,如人在帳中,五蘊依我有,應五蘊在我中,如果在器中,我與蘊應有各各異體可見。今蘊中無我,我中無蘊,覓之了不可得。若各有異體性,乃有此相依之事;如茶杯依桌,今無異體;故所謂相依,唯是虛妄分別也。

  我非有色由我無,是故全無具有義,異如有樂亦如色,我色俱無一異性。

  

  此破相屬也。若謂有我色蘊等爲即蘊者,此亦不然。我尚且無有;彼雲何能具有他法如五蘊等?且縱許我能有五蘊,爲如人有樂之有

  爲如人有好顔色之有

  如人有樂,則我與五蘊異體,如人有好顔色,則我與蘊一體。我與蘊一體異體俱不可說,如上已破,故不應說以我有蘊爲即蘊。

  我非有色色非我,色中無我我無色,當:知四相通諸蘊,是爲二十種我見,

  由證無我金剛杵,摧我見山同壞者,謂依薩迦耶見山,所有如是衆高峰。

  

  此總結我執數也,我非有色者“謂非蘊屬我也。色非我者,謂蘊非與我一體也。色中無我者,謂我非依蘊也。我無色者,謂蘊非依我也。如是四相,通于五蘊,故有二十種我見。此唯就世人說也,若就外道說,加離五蘊我,應有二十五種我見。無明地上我見之山,日日增長。依我見山,分出此二十高峰。見道之時,由證無我,以金剛智杵,摧我見山,此二十見如衆高峰,亦同時摧壞。

  有計不可說一異,常無常等實有我,複是六識之所識,亦是我執所緣事。

  此出犢子部等計也。彼計我是實有,不可說常無常等,亦不可說與蘊一異。以許前五識亦起我執,故謂彼是六識俱緣之境,亦即我執所緣境。

  不許心色不可說,實物皆非不可說,若謂我是實有物,如心應非不可說。

  此一頌破我是實有,應非不可說,《俱舍·破我晶》注中有廣破文,此但略破。汝所計我應非不可說,妝許是實有故。如汝許色心等實,不許色心等是不可說,許我實有應亦非不可說也,喻如心等。

  

  如汝謂瓶非實物,則與色等不可說,我與諸論既叵說,故不應許自性有。

  此一頌立我是假有。汝所計我非自性有,不可說與蘊一異故,如瓶,汝許與色等不可說一異,亦許非實有。

  汝識不許與自異,而許異于色等法,實法唯見彼二相,離實法故我非有。

  

  汝許識蘊是實法,不與自體異,即是即蘊。又許異于色等法;即是離蘊。實法唯有即蘊離蘊二相,汝所執我,即蘊離蘊,上文俱已破訖,離實法二相,故我非有。

  故我執依非實法;不離五蘊不即蘊,非諸蘊依非有蘊,此依諸蘊得成立。

  

  結出自宗。由上已破諸計,故知我執所依,必非實法,非離蘊,非即蘊,非依蘊,非蘊所依,非能有諸蘊。唯有依諸蘊積聚,假有之我;爲我執所依。

  如不許車異支分,亦非不異非有支,不依支分非支依,非唯積聚複非形。

  

  此以車喻顯七相推求;我不可得。車喻我,車之支分,車箱車輪車軸等喻五蘊。依箱輪軸等,假立爲車。一、不許車異支分者,喻不許離蘊我,離箱輪軸等,車不可得故。二、亦非不異者,謂車與輪軸等亦非完全是一,喻不許我與蘊一。車與輪軸一,車體應成多,故不應理。叁,非有支者,謂車不能有輪軸等,非實有車能有輪軸。喻無實我能有五蘊。四、不依支分者,謂無實車依于輪軸,喻無實我依于五蘊。五、非支依者,謂非有實車,爲輪軸所依,喻無實我爲五蘊所依。六、非唯積聚者,非唯輪軸縱橫堆積一處,便生車體,喻非五蘊聚積,便生實我,七、非形者,謂非唯輪軸積聚有如是形,便爲實車,喻非五蘊和合形相,便爲實我。此七相中前五相,前已破訖。後二相前唯略破,下當廣釋。

  若謂積聚即是車,散支堆積車應有,由離有支則無支,唯形爲車亦非理。

  

  上叁句破積聚,下一句破形。初句牒彼計,次句顯非理。第叁句破計支分實有。若謂輪軸積聚即是車,以車箱輪軸等支分,散亂堆積,應即成車,然實不爾,故不應以積聚名車。彼轉計雲:散亂積聚之輪軸等,雖不名車,然是車之支分,車雖無,車之支分有。此答彼雲:若尚無車,雲何得有車之支分,如無有人,雲何得有彼人之支分乎

  能有所有,相待而立,若說支分,必有整體。若人生平從未見車,未見車之圖形,亦從未聞人說車之形狀,彼見輪軸等時,必不能知即是車之支分,唯見輪爲圓圈,軸爲長棍,各爲另一整體之物,與車無關也。有支者,即整體,謂能有支分故。由無有車則亦無支,故計唯支積聚爲車不應道理;唯形爲車亦非理者,總顯其非,次當廣釋。

  汝形各支先已有,造成車時仍如舊,如散支中無有車,車子現在亦非有。

  

  若許以形爲車,此形爲各各支分之形

  爲支分積聚之形

  是各各支分之形者,爲是支分之原形

  爲在積聚後有新形邪

  若許此形依未積聚前各各支分原形,即是此頌所破,汝所計爲車之形,若各各支分中,未積聚前已有,先應可見。然未成車時,輪唯是輪形,無有車形+軸唯軸形,亦無車形。如是一一支分,皆無車形,。造成車時,各各支分形仍如舊,汝此車形,從何而得

  故知此車非有。

  若謂現在車成時,輪等別有異形者,此應可取然非有,是故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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