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二(國王治罰罪人不應是法)
頌曰:若作罪衆生,非是所悲愍,則愚夫異生,皆非所庇護。
問曰:若不治罰犯罪的惡人,那就會損害世間衆人,爲了保世間衆人,所以應當懲辦惡人。答曰:不合道理,設若對于作斷命等有罪衆生,非是所應悲愍的話,那麼,則對于其他有罪的一切愚夫異生起悲愍,皆非是所應保護的了。是故對于有罪的衆生應加特別悲愍愛護,否則,就成無盜賊之名而有盜賊之實了。譬如保護自身和財物,國王也應當保護,
(子)叁(破國王治罰暴惡者非罪行)
頌曰:自生歡喜因,隨處皆非無,由教等爲因,不能滅非福。
問曰:爲保護衆生故懲辦罪人,國王應當無罪,因爲是饒益諸正士故。答曰:由顛倒實執,自己反而執爲是生歡喜的因,這樣的人隨便什麼處皆非無有,因爲歡喜殺魚殺豬的人,也說“這是我的祖傳家業”而心生歡喜故。婆羅門的惡論典說:“一切畜生皆是救世主爲我們的生活而變化的,雖然屠殺也是無有罪過。”由這些相似教理等爲因由,加速殺害事業。這樣宗派誓言,也不能滅盡非福罪惡,因爲彼有無邊罪惡故。譬如先吃飯食尚未消化,即便思維已經消化而複加飲食。
(癸)二(破國王作損害他人的事是法)分叁:(一)破由治罰暴惡者保護世間是法;(二)具慧的國王由愛而保護世間是非法的喻;(叁)由是驕慢和放逸的根本則是非法的理由。
(子)一(破由冶罰暴惡者保護世間是法)
頌曰:若謂正防護,國王便爲法,煩惱諸匠人,何緣不成法。
問曰:國王保護世間就是增上生(善趣)的因,這就是法,所以國王不須要別的法。答曰:若謂得六分之一的工資的國王,真正能防護世間,國王這樣作。假使是法,那麼,爲保護他人而製造甲胄兵器和修城塹等有煩惱的諸匠人,是何緣因不成爲法呢?應當成爲法。若承認彼等是法,那世間上就沒有非(惡)法了。譬如保護城市而掙工資的人。
(子)二(具慧的國王由愛而保護世間故是非法的喻)
頌曰:世間依國王,國王尤可诃,喻善诃有愛,普爲世間母。
問曰:具有豐富智慧的國王,以愛心而保護世間,所以對于國王不應诃毀。答曰:說保護世間是依靠國王的,國王即依仗此而作衆多驕慢和放逸的事,故可诃責。比喻像無倒觀察諸法的聖者正士,诃責叁有是由愛而生,由愛能生世間,愛是普爲世間之母,由于現見這些過患,所以從根本斷除愛。譬如像供給曠野偏僻地區物質的商人,這是有益的一面,但另一方面價錢太大,這就應當诃責。
(子)叁(由驕慢和放逸的根本則是非法的理由)
頌曰:非愚不得王,愚人無悲愍,國王雖護者,無悲不住法。
問曰:由有悲愍心而保護世間,所以國王是法。答曰:不合道理,因爲已舍棄律儀等妙道,而唯獨貪著權勢,非是愚癡人則不得當國王,對于業果愚昧的愚癡人即無有悲愍。國王雖是世間的保護者,但是,若無有悲愍則不能安住法,而且還能爲驕慢放逸本故,譬如國王有暴惡殘忍的臣子,對衆生決定無有悲愍仁慈。
(癸)叁(明仙人所說非完全是定量)分二:(一)仙人所說非完全是定量的理由;(二)示以典章作標准不一定使世間人安樂。
(子)一(仙人所說非完全是定量的理由)
頌曰:諸仙一切行,智者不全爲,以彼諸仙中,有劣中勝故。
問曰:仙人所作的論典說:按刹帝利種的法律作事,雖然損惱他人,但對于國王是無有罪過。答曰:諸仙人的論典中所說的一切行爲,並非全是有智慧的仙人所說,什麼原因呢?以彼諸仙人中亦有劣、中、勝各種差別故。譬如有些仙人的論典,把非所應行的事說爲正行。
(子)二(以典章作標准不一定會使世間人安樂)
頌曰:往昔諸善王,護世如愛子,諸依诤世法,今如鹿曠野。
問曰:昔日諸國王按典章爲准則的事,就很好地保護了世間人,所以仙人的典章完全是合符定量。答曰:隨順典章不一定會使世間人得安樂,因爲往昔諸轉輪賢善國王,護特世人如愛其子,使諸人等安樂增長。後來諸國王依據有诤的王法而治世人,今日使世間人稀少如像糜鹿的曠野裏一樣,這就是不合法的,非是定量的典章。譬如像最野蠻橫暴的強盜;壓榨沒有成熟的甘蔗一樣。
(癸)四(損害仇人是非法)
頌曰:若得便爲害,國王無罪者,盜賊便害他,最初亦非有。
問曰:國王若有時機得便,雖然損惱仇人,但依典章所說這並不是非法故。答曰:對仇人或其他人皆不應作損害。若有時機得便仇人,則用棍杖等打殺損害,國王這樣作設若還說是無有罪者,那麼,強盜亦是得便時機而損害他人,他最初亦應當非有罪過,因爲強盜得便財主是最初故;國王得便盜賊是最後故。“得便”亦應當說是“有機會”的意思。譬如有一大臣,國王死後,他得便時機殺害幼年王子,自已便奪得王位,其後出現今世後世許多不樂意的事。
(癸)五(臨陣死亡非是樂趣因)
頌曰:若于酒等事,舍財非供養,陣中舍自身,豈思爲供養。
問曰:在戰爭中打敗敵人,依此功勳而得財寶,令國王歡喜;爲了國王陷陣死亡,即能得增上生(善趣),因此國王對于戰爭應生歡喜。答曰:若對于飲酒、賭博和貪愛女色等事,浪費一切財物,這並非是善士所歡喜的供養,亦非是福業。如是以嗔憤心深入陣中,舍自身命,豈能思維爲善士所歡喜的供養呢?以何理由,爲國王臨陣舍身能得增上生(善趣)?實不可得。譬如有一牧羊者的婦人獻身于公公,而公公不喜即遠離家鄉。
(壬)四(國王應生厭離)
頌曰:國王護世間,汝全無依怙,怙者自無助,誰能生歡喜。
問曰:由于國王是世間一切人的依怙,所以對于國王應生歡喜。答曰:國王既是保護世間的依怙者,那就應該教導人們遠離非理不善,而作正義事業,可是,國王他完全沒有作到教導人的依怙,使人無有依靠,而棲泊荒涼草原漂流遊蕩。實無教導者的能力而得依怙者的名稱,因此自己即是墮落惡趣的苦因,對人毫無幫助,這樣取得王位,誰能對汝生歡喜呢?不應當歡喜。譬如無德的上座僧人,受人禮敬等,不起慚愧,反而心生歡喜。
(壬)五(不應貪著王位)
頌曰:國王命終後,名稱無少德,無德與屠狗,何無大名稱。
問曰:不作懲辦的國王就沒有名聲,只有強烈地治罰人,死後乃能得大名稱,所以國王應當強烈地治罰人。答曰:死後若由名稱而有一些殊勝功德,固可以作;但國王死後,並不以名稱而來少許消滅罪過等功德。設若由名稱能洗滌罪垢,汝奪取他人的財物等,無有功德,這與屠殺狗者在諸狗前施威,他雲何無有大名稱呢?是故自己欲得善趣,就不應該強烈地治罰人。譬如有一富人的女兒死後,奠禮出殡等極爲隆重,有一女子見已即便思維我亦希求如是隆重殡葬,由此她爲求死後隆重殡葬即行自殺。所以國王爲求死後名稱而造罪惡,則與彼女子相同。
(辛)二(破由種姓而生驕慢)分叁:(一)破由恃王子而生驕慢;(二)破由王種姓而起驕慢;(叁)破由作保護衆生的事則爲王種。
(壬)一(破由恃王子而生驕慢)
頌曰:若時大權勢,由自福德招,是則不可說,此終無權勢。
問曰:具足刹帝利種姓的王子,當紹王位,其他種姓則不可能,所以王子應當驕慢。答曰:不合道理,若時受用一切王位的大權勢,是由自己過去福德業所招感,如是則就不可能說別的有情在任何生中都沒有享受過權勢,是故王子認爲應當驕慢是不合道理,福業所招感的權勢是諸人共有故。譬如學習工巧藝術,是一切人所共有的(凡是學習就能學會),所以不應驕慢。
(壬)二(破由恃王種姓而起驕慢)分二:(一)非從無始以來就有各各種姓決定;(二)既有四種種姓則不一定本體是王種姓。
(癸)一(非從無始以來就有各各種姓決定)
頌曰:諸生活方便,世間說名種,故一切有情,無種姓差別。
問曰:執掌國王的法,唯是刹帝利種,其他叁種種姓皆不可能,必須要刹帝利種才能當國王,所以由種姓的尊貴,就應當驕慢。答曰:若就本體來說,不一定有各各種姓的區別。劫初的化人意生身,自有光明,能飛行變化,以喜樂爲食,沒有男女形象的區別,其後漸次由食段食,有男女根,才有男女形象的不同,因此就有了胎生。其次有積蓄私有財産的過失,即有發生盜竊等行爲。爲了保護各人財物,大衆集會推派有品德的人,防守農田,彼自己也承認作防守農田的事業,大家共稱爲“刹帝利種”。樂欲調伏諸根,修習苦行,遠離城市愦鬧,叫做“婆羅門種”。聽從國王教敕的名爲“吠舍種姓”。耕種農田等粗重事業的共許爲“首陀種姓”。所以由于生活的方式不同,在一切生活方便上,世間上就說有種姓,是故就一切有情的本體來說,決定無有各各種姓的差別。譬如盛不同汁漿的瓶子(盛糖即名糖瓶,盛酒即名酒瓶,而瓶子並沒有本質不同的區別)。是故仙人所作的論典說:“刹帝利種雖然造罪,但不是非法”,是極不合理的。
(癸)二(既有四種種姓則不一定本體是王種姓)
頌曰:過去時久遠,女性意動搖,是故刹帝利,非由種姓生。
問曰:人類有四種不同的血統,故就本體來說還是有種姓差別。答曰:從父母所生的種姓,實難決定,因爲世間出現四種種姓的區別以後,過去經曆的時間很久遠,女性的意識對其他男子最容易動搖,是故刹帝利種,皆非一定由刹帝利種姓生,所以由種姓傳統而生我慢不合道理。譬如有人寄存一金瓶在一婆羅門家,時年久遠,家中的主人亦皆有死亡變化,而瓶子亦有損傷的變化。
(壬)叁(破由作保護衆生事即當爲王種)
頌曰:首陀由作業,既成刹帝利,首陀由作業,何非婆羅門。
問曰:刹帝利假若不一定是刹帝利種生,那作保護衆生的事業應該是刹帝利種。答曰:設若作保護世間等的事即名刹帝利種,那麼,首陀由于作保護世間的事業,既然能成刹帝利種,首陀作婆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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