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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四百论释▪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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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二(国王治罚罪人不应是法)

  颂曰:若作罪众生,非是所悲愍,则愚夫异生,皆非所庇护。

  问曰:若不治罚犯罪的恶人,那就会损害世间众人,为了保世间众人,所以应当惩办恶人。答曰:不合道理,设若对于作断命等有罪众生,非是所应悲愍的话,那么,则对于其他有罪的一切愚夫异生起悲愍,皆非是所应保护的了。是故对于有罪的众生应加特别悲愍爱护,否则,就成无盗贼之名而有盗贼之实了。譬如保护自身和财物,国王也应当保护,

  (子)三(破国王治罚暴恶者非罪行)

  颂曰:自生欢喜因,随处皆非无,由教等为因,不能灭非福。

  问曰:为保护众生故惩办罪人,国王应当无罪,因为是饶益诸正士故。答曰:由颠倒实执,自己反而执为是生欢喜的因,这样的人随便什么处皆非无有,因为欢喜杀鱼杀猪的人,也说“这是我的祖传家业”而心生欢喜故。婆罗门的恶论典说:“一切畜生皆是救世主为我们的生活而变化的,虽然屠杀也是无有罪过。”由这些相似教理等为因由,加速杀害事业。这样宗派誓言,也不能灭尽非福罪恶,因为彼有无边罪恶故。譬如先吃饭食尚未消化,即便思维已经消化而复加饮食。

  (癸)二(破国王作损害他人的事是法)分三:(一)破由治罚暴恶者保护世间是法;(二)具慧的国王由爱而保护世间是非法的喻;(三)由是骄慢和放逸的根本则是非法的理由。

  (子)一(破由冶罚暴恶者保护世间是法)

  颂曰:若谓正防护,国王便为法,烦恼诸匠人,何缘不成法。

  问曰:国王保护世间就是增上生(善趣)的因,这就是法,所以国王不须要别的法。答曰:若谓得六分之一的工资的国王,真正能防护世间,国王这样作。假使是法,那么,为保护他人而制造甲胄兵器和修城堑等有烦恼的诸匠人,是何缘因不成为法呢?应当成为法。若承认彼等是法,那世间上就没有非(恶)法了。譬如保护城市而挣工资的人。

  (子)二(具慧的国王由爱而保护世间故是非法的喻)

  颂曰:世间依国王,国王尤可诃,喻善诃有爱,普为世间母。

  问曰:具有丰富智慧的国王,以爱心而保护世间,所以对于国王不应诃毁。答曰:说保护世间是依靠国王的,国王即依仗此而作众多骄慢和放逸的事,故可诃责。比喻像无倒观察诸法的圣者正士,诃责三有是由爱而生,由爱能生世间,爱是普为世间之母,由于现见这些过患,所以从根本断除爱。譬如像供给旷野偏僻地区物质的商人,这是有益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价钱太大,这就应当诃责。

  (子)三(由骄慢和放逸的根本则是非法的理由)

  颂曰:非愚不得王,愚人无悲愍,国王虽护者,无悲不住法。

  问曰:由有悲愍心而保护世间,所以国王是法。答曰:不合道理,因为已舍弃律仪等妙道,而唯独贪著权势,非是愚痴人则不得当国王,对于业果愚昧的愚痴人即无有悲愍。国王虽是世间的保护者,但是,若无有悲愍则不能安住法,而且还能为骄慢放逸本故,譬如国王有暴恶残忍的臣子,对众生决定无有悲愍仁慈。

  (癸)三(明仙人所说非完全是定量)分二:(一)仙人所说非完全是定量的理由;(二)示以典章作标准不一定使世间人安乐。

  (子)一(仙人所说非完全是定量的理由)

  颂曰:诸仙一切行,智者不全为,以彼诸仙中,有劣中胜故。

  问曰:仙人所作的论典说:按刹帝利种的法律作事,虽然损恼他人,但对于国王是无有罪过。答曰:诸仙人的论典中所说的一切行为,并非全是有智慧的仙人所说,什么原因呢?以彼诸仙人中亦有劣、中、胜各种差别故。譬如有些仙人的论典,把非所应行的事说为正行。

  (子)二(以典章作标准不一定会使世间人安乐)

  颂曰:往昔诸善王,护世如爱子,诸依诤世法,今如鹿旷野。

  问曰:昔日诸国王按典章为准则的事,就很好地保护了世间人,所以仙人的典章完全是合符定量。答曰:随顺典章不一定会使世间人得安乐,因为往昔诸转轮贤善国王,护特世人如爱其子,使诸人等安乐增长。后来诸国王依据有诤的王法而治世人,今日使世间人稀少如像糜鹿的旷野里一样,这就是不合法的,非是定量的典章。譬如像最野蛮横暴的强盗;压榨没有成熟的甘蔗一样。

  (癸)四(损害仇人是非法)

  颂曰:若得便为害,国王无罪者,盗贼便害他,最初亦非有。

  问曰:国王若有时机得便,虽然损恼仇人,但依典章所说这并不是非法故。答曰:对仇人或其他人皆不应作损害。若有时机得便仇人,则用棍杖等打杀损害,国王这样作设若还说是无有罪者,那么,强盗亦是得便时机而损害他人,他最初亦应当非有罪过,因为强盗得便财主是最初故;国王得便盗贼是最后故。“得便”亦应当说是“有机会”的意思。譬如有一大臣,国王死后,他得便时机杀害幼年王子,自已便夺得王位,其后出现今世后世许多不乐意的事。

  (癸)五(临阵死亡非是乐趣因)

  颂曰:若于酒等事,舍财非供养,阵中舍自身,岂思为供养。

  问曰:在战争中打败敌人,依此功勋而得财宝,令国王欢喜;为了国王陷阵死亡,即能得增上生(善趣),因此国王对于战争应生欢喜。答曰:若对于饮酒、赌博和贪爱女色等事,浪费一切财物,这并非是善士所欢喜的供养,亦非是福业。如是以嗔愤心深入阵中,舍自身命,岂能思维为善士所欢喜的供养呢?以何理由,为国王临阵舍身能得增上生(善趣)?实不可得。譬如有一牧羊者的妇人献身于公公,而公公不喜即远离家乡。

  (壬)四(国王应生厌离)

  颂曰:国王护世间,汝全无依怙,怙者自无助,谁能生欢喜。

  问曰:由于国王是世间一切人的依怙,所以对于国王应生欢喜。答曰:国王既是保护世间的依怙者,那就应该教导人们远离非理不善,而作正义事业,可是,国王他完全没有作到教导人的依怙,使人无有依靠,而栖泊荒凉草原漂流游荡。实无教导者的能力而得依怙者的名称,因此自己即是堕落恶趣的苦因,对人毫无帮助,这样取得王位,谁能对汝生欢喜呢?不应当欢喜。譬如无德的上座僧人,受人礼敬等,不起惭愧,反而心生欢喜。

  (壬)五(不应贪著王位)

  颂曰:国王命终后,名称无少德,无德与屠狗,何无大名称。

  问曰:不作惩办的国王就没有名声,只有强烈地治罚人,死后乃能得大名称,所以国王应当强烈地治罚人。答曰:死后若由名称而有一些殊胜功德,固可以作;但国王死后,并不以名称而来少许消灭罪过等功德。设若由名称能洗涤罪垢,汝夺取他人的财物等,无有功德,这与屠杀狗者在诸狗前施威,他云何无有大名称呢?是故自己欲得善趣,就不应该强烈地治罚人。譬如有一富人的女儿死后,奠礼出殡等极为隆重,有一女子见已即便思维我亦希求如是隆重殡葬,由此她为求死后隆重殡葬即行自杀。所以国王为求死后名称而造罪恶,则与彼女子相同。

  (辛)二(破由种姓而生骄慢)分三:(一)破由恃王子而生骄慢;(二)破由王种姓而起骄慢;(三)破由作保护众生的事则为王种。

  (壬)一(破由恃王子而生骄慢)

  颂曰:若时大权势,由自福德招,是则不可说,此终无权势。

  问曰:具足刹帝利种姓的王子,当绍王位,其他种姓则不可能,所以王子应当骄慢。答曰:不合道理,若时受用一切王位的大权势,是由自己过去福德业所招感,如是则就不可能说别的有情在任何生中都没有享受过权势,是故王子认为应当骄慢是不合道理,福业所招感的权势是诸人共有故。譬如学习工巧艺术,是一切人所共有的(凡是学习就能学会),所以不应骄慢。

  (壬)二(破由恃王种姓而起骄慢)分二:(一)非从无始以来就有各各种姓决定;(二)既有四种种姓则不一定本体是王种姓。

  (癸)一(非从无始以来就有各各种姓决定)

  颂曰:诸生活方便,世间说名种,故一切有情,无种姓差别。

  问曰:执掌国王的法,唯是刹帝利种,其他三种种姓皆不可能,必须要刹帝利种才能当国王,所以由种姓的尊贵,就应当骄慢。答曰:若就本体来说,不一定有各各种姓的区别。劫初的化人意生身,自有光明,能飞行变化,以喜乐为食,没有男女形象的区别,其后渐次由食段食,有男女根,才有男女形象的不同,因此就有了胎生。其次有积蓄私有财产的过失,即有发生盗窃等行为。为了保护各人财物,大众集会推派有品德的人,防守农田,彼自己也承认作防守农田的事业,大家共称为“刹帝利种”。乐欲调伏诸根,修习苦行,远离城市愦闹,叫做“婆罗门种”。听从国王教敕的名为“吠舍种姓”。耕种农田等粗重事业的共许为“首陀种姓”。所以由于生活的方式不同,在一切生活方便上,世间上就说有种姓,是故就一切有情的本体来说,决定无有各各种姓的差别。譬如盛不同汁浆的瓶子(盛糖即名糖瓶,盛酒即名酒瓶,而瓶子并没有本质不同的区别)。是故仙人所作的论典说:“刹帝利种虽然造罪,但不是非法”,是极不合理的。

  (癸)二(既有四种种姓则不一定本体是王种姓)

  颂曰:过去时久远,女性意动摇,是故刹帝利,非由种姓生。

  问曰:人类有四种不同的血统,故就本体来说还是有种姓差别。答曰:从父母所生的种姓,实难决定,因为世间出现四种种姓的区别以后,过去经历的时间很久远,女性的意识对其他男子最容易动摇,是故刹帝利种,皆非一定由刹帝利种姓生,所以由种姓传统而生我慢不合道理。譬如有人寄存一金瓶在一婆罗门家,时年久远,家中的主人亦皆有死亡变化,而瓶子亦有损伤的变化。

  (壬)三(破由作保护众生事即当为王种)

  颂曰:首陀由作业,既成刹帝利,首陀由作业,何非婆罗门。

  问曰:刹帝利假若不一定是刹帝利种生,那作保护众生的事业应该是刹帝利种。答曰:设若作保护世间等的事即名刹帝利种,那么,首陀由于作保护世间的事业,既然能成刹帝利种,首陀作婆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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