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的團體需要、以及爲了使得弟子們解脫欲鎮等煩惱的修行條件需要。佛陀結戒,是因爲弟子之中有人犯了有漏過失,與沙門釋子的身分不合,才製定戒律,規範行爲。從結戒十種利益的內容來看,佛爲弟子們結戒,雖爲團體中的每一個個人給予行爲的約束,實則是令個人清淨、個人解脫,逐條戒行清淨,逐項煩惱解脫,最終目的乃在于使得全體大衆,都能歡喜和樂,伏惡起信,自利利人,正法久住。也就是說,戒律的出現,是由淨化個人行爲,進而淨化社會大衆的行爲。只要弟子們的行爲,有了惡不善業,佛便隨著因緣的需要而陸續結戒,然後又因情況需要而再叁地更改,不斷地增設,一直延續到佛陀涅槃時爲止。
戒律不是佛陀給其弟子們預訂的規約,當僧團中尚未有人發生偏差的行爲時,如來不先製戒,只說:“我自知時。”
故在南傳大藏經的《彌蘭陀王問經》第六品第二有雲:“世尊是一切智者、一切見者,對弟子不于非時製定學處,時機至時,爲諸弟子製定學處,使之終生必不再犯。”又于此經第八品第二有雲:“如來以佛智,于斯諸事件,當製諸學處,決斷無余。事件已起,惡名宣揚,罪過擴張,衆人譏議之時,爲諸弟子製定學處。”
可見如來製戒,是因時而製、因事而製。當其弟子之中,有人出現了惡不善法,破壞了僧團的清淨,惡名傳播,招致譏嫌,傳到佛陀耳中,佛陀爲使此人不犯相同的過失,不使其他弟子也犯相同的過失,所以結戒,並且因事、因時、因地的不同情況,再叁地增修戒律。因此在《五分律》卷22有所謂“隨方毗”的明文記載:佛言:雖是我所製,余方不以爲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製,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
由于佛陀經常帶著大群的出家弟子們,遊行人間各地,並與人間社會各階層的人士接觸,爲了隨順印度當時當地的風俗習慣、道德標准,尤其是一般宗教師及沙門生活的共同性,便隨時結戒、隨方結戒。持戒的規律,就必須通達“開(放)、遮(絕)、持(守)、犯(戒)”的准則,留有彈性活用的空間。
四、戒律順從人情與國法
尊重當時當地的風土人情,順從當時當地的國家法令,是能使得佛法廣被人間的必備條件,這正所謂“入鄉問俗,入國問禁”的做人原則。佛教的戒律,當然也富有這樣的性格,例如《五分律》載有一位迦蘭陀長者的兒子須提那,發心求佛剃度出家,佛陀問他的第一句話,便是:“已得父母同意否?”答言:“未聽。”佛言:“一切佛法,父母不聽,不得爲道。”
另有一例,亦出于《五分律》,說有許多比丘度沙彌出家,未獲他們父母的同意,淨飯王即向佛陀建議:“子孫之愛,徹過骨髓,如何諸比丘,誘竊人子而度爲道?”佛陀便集合比丘大衆,種種诃責已,告諸比丘:“從今父母不聽不得度。”
從這兩個例子,可以明白,佛陀時代的印度,不論成年或未成年者,凡欲發心出家爲道,必須取得父母的同意,如果寺院貿然接受未獲父母同意者出家,整個佛教的僧團都會遭受指責。雖然釋迦太子喬達摩逾城出家時,也未取得其父母的同意,但在佛陀成道之後,接受弟子出家時,必須取得其父母的同意。若其父母不允,即以叁種方式來處理:
(一)例如耶舍欲出家,佛知其父不許,故以佛法感化,使得其父,見法得果,受
了叁皈五戒,認同出家的利益,便歡喜地接受了耶舍出家的事實
(二)例如須提那發心出家時,雖經叁請,父母猶不聽,須提那便以斷食至第六天,
父母不忍其子餓死,便噙淚答允:“聽子出家,修于梵行。”
(叁)例如天與長者之女──法與童女的出家因緣那樣,其父自始至終都要逼她嫁
人,佛陀知道她于不久即將證得叁果不還及四果阿羅漢,故派尼衆之中神通
第一的蓮華色阿羅漢,代表前去爲她受戒。後在大婚之日,供佛齋僧之際,
聞佛說法之後,迎娶之間,法與童女即現神通,變化殊勝,現出家相。
在此叁種方式之外,如果真心要出家,假以時日,先度父母歸敬叁寶,也能如願;如果出家意願並不如何堅固,那就不用出家了。
沙彌求度出家,除了父母不聽不得度之外,尚有爲了保持僧團的平靜清淨,爲了順應世間常情常理及國家法令,故有“遮難”的限製,凡是太老(過八十、九十歲)、太小(七歲以下)、生理不正常、心念不正常、負債、奴仆未獲自由者、王法不許者,均不應度。
因爲佛教的責任在于淨化人心、淨化社會,也要關心政治法令,但不介入政治法令的革命運動。所以佛教傳到任何一個國家地域,便遵守其製度,順應其文化,然後于潛移默化中,改變其陋習及惡法,導正其方向的偏差。
另有一例,便是《摩诃僧只律》有關比丘戒中重戒的四波羅夷法(paaraajika)第二條“偷盜戒”的罰則,凡不與而取五錢或超過五錢者,便成重罪不可悔,必須舍出家還俗家,然後接受王法的處置;那也是爲了順應當時當地的王法而製的一條重戒。
當時佛住王舍城,頻沙王當政,佛問:“大王,盜至幾錢,應至死,乃至應罰?”王言:“十九錢爲一□利沙盤,分一□利沙盤以爲四分,若盜一分,若一分值,罪應至死。”佛陀即告諸比丘:“若盜一分,若一分值,犯波羅夷。”把十九錢分作四等分,則每一等分相當于五錢稍不足,在《四分律》中即說:“若以盜心取五錢,若過五錢,若牽挽取,若埋藏,若舉離本處,初離處,波羅夷。”
波羅夷(parajika)意譯爲極惡、重、棄、斷頭,因爲依據當年摩羯陀國的國法,凡偷盜約值五錢,便是死罪,佛陀就依王法作爲製定戒律罰則的標准。如果到了他國或到了現在的那一個國家,死罪的標准不同,甚至已廢除了死刑,佛陀製戒的罰則標准,豈非也會隨著變更。
五、舍小小戒與禅林清規
由于佛陀住世時代,爲弟子們的生活行儀,作了許多指示,多半是權宜的設施,不是根本的精神所在,故在佛陀即將入滅之際,特別叮咛阿難尊者說:“當自檢心。阿難,汝謂佛滅度後,無複覆護,失所恃耶?勿造斯觀,我成佛來,所說經、戒,即是汝護,是汝所恃。阿難,自今日始,聽諸比丘,舍小小戒。上下相知,當順禮度。”
佛陀是人天的導師,他不以權威懾衆,乃以智慧作衆生的津梁,由其智慧中宣流出的經教和戒律,便是弟子們的依怙之所,只要依法住、依律住,便等于依止佛陀而住。此在《善見律kc婆沙》卷 1,也有大迦葉這麼想:“佛在世時,語阿難:我涅槃後,所說法戒,即汝大師。”
同書的另一段,記述第一次結集大會中,諸比丘更說:“毗尼藏者,是佛法壽,毗尼藏住,佛法亦住。”強調戒律的維系,是正法久住的最大保障。可見戒律的內容繁瑣,大大小小,有重有輕,有的僅爲適應某時某地的某一弟子的偶發事件,並非凡是佛製的戒條,人人都用得到,也非時時有用、處處有用。因此佛陀臨涅槃時,許可比丘弟子們舍小小戒。不過到了第一次結集大會上,阿難提起此事,卻又忘了問佛,小小戒的範圍層次指的是什麼?結果無法在大會上通過,而由大迦葉裁決:“隨佛所說,當奉行之,佛不說者,此莫說也。”
其實,若從律藏的資料中,細心探索,也不難發現,舍小小戒的問題,是可以□清的,凡是與當時當地的情況──民情、風俗、習慣、法律無關的,凡是不涉及身口意叁業清淨原則的,凡是跟佛教的僧團形象無關的,都可納入小小戒的範圍。依據我個人的研究,曾經寫過一篇短論,綜合起來,知道是指在比丘戒的四波羅夷、十叁僧殘 (samghava”sesa)、二不定法之外的,都可考量列入小小戒的範圍。
這是佛陀的慈悲,不讓繁文缛節困擾後世的弟子們,也是佛陀的智慧,可讓後世的弟子們能夠依據製戒的原始精神,有自由伸展及約束的時空彈性。
可是這個問題,在南傳上座部的《彌蘭陀王問經》的難問第二品第一,將佛陀所指示:“阿難!我死後,若僧伽欲廢棄小,隨小學處者,聽。”解釋成爲佛陀以此試探弟子們,在佛滅後,宜警惕,諸佛子爲了苦之解脫,更應守護更多的學處,豈有放棄學處之理。這也正可代表了上座部佛教是站在保守的立場,而其對于小戒及隨小戒的定義,解釋成爲:“小學處者惡作也,隨小學處者惡語也。”
惡作與惡語,在比丘律的五篇之中,同屬于第五篇,名爲突吉羅(梵語dus.kr.ta ),又稱爲“衆(多)學(處)”及“應當(遵守)學(處)”,乃是威儀類,日常生活,待人接物,人與人之間的禮儀,行住坐臥的各項規定。這也可以隨著時代環境的改變而可略有變動的必要。提升人品、健全人格,類似的禮儀,也相當重要。可見南傳的上座部,主張保守的原則是對的,但如果拘泥于條文的枯守,就與佛旨相違了。
我們討論佛陀所示“小小戒可舍”或“微細戒可棄”,不能執著于“舍棄”二字,而當體驗到戒律的功能,在于隨時、隨方、隨俗,達成適時、適所、隨機應化的人間性和實用原則,那就是使得人間社會大衆,能夠清淨、和樂、少欲、知足、知慚愧,令未信者信,已信者增長;佛的正法常住人間,利益人間。
事實上,叁藏聖典中的律藏,不論以何種語文流傳下來,都已早就無法照著佛陀時代那樣地全部實施于人間,縱然凡是正統的佛教徒們,都還覺得戒律對于佛法的實踐,非常重要,但在遇到異文化、異民族、異方域、異風俗、異法令的時代環境,爲了使得佛法還能夠推廣,自利、利人,就不得不放棄形式主義的持戒思想。例如佛教到了中國,就曾出現過“沙門不敬王者”及“父母反拜沙門”的論爭,也發生了百丈懷海改變沙門不得耕作、必須托缽乞食的生活方式,而成爲農禅製度的自食其力,並在寺內自炊自食。他也明知這是“不循律製,別立禅居”,卻又自信他所創立的禅林清規,有四種益:一、不汙清衆,生恭信故;二、不毀僧形,循佛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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