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麼?然後乃至于是戒定慧,戒的特質是什麼?然後定如何定法?這每一樣東西如此。現在我們慧到最後了,也一樣的一步都不能放松。第二:
【◎ 第二要義,謂決定二品。】
什麼叫決定兩品?這個是確定所破的範圍,我們現在從前面第一個已經確定的,所破的這個我,就是在五蘊上面所假安立有一個實在的自體的東西。五蘊,我們現在不去管他。的的確確這個五蘊上面有一個假安立的這樣的形象,有這樣的功效,我們叫他做--我,因爲叫他我,所以你給了他了個名字,這個名字代表你,這個名字你會說:是,我在這裏。哦,這形象都來了,但這個東西本身,卻不是有自性,不是天生來的,只是假安立的。現在這個東西假安立在什麼上頭呢?假安立在這個五蘊上頭。這個假安立在五蘊上頭,請問:他是跟這個五蘊啊,是同還是不同?是同還是不同?譬如說,換句話說我們要破除他的時候啊,一定要看看他安立的東西的範圍如何?你不能太窄,太窄的話破除不幹淨;也不能太廣,廣的話破除也沒用,乃至于徒勞無功。我舉個比喻:譬如說,現在我們要拔草,草太小了,挖樹根,當然是這個是根本嘛!然後你去挖樹根的話,一定要確定樹根的範圍。如果太狹的話,你去砍了半天砍了個樹枝,樹枝雖然砍掉了,那個樹根還在,沒用!或者你雖然砍了那樹根,樹根砍掉一半,還有一半留在這裏,那個還會長出來,對不對?這我們曉得的,所以這個太狹不行!有遺漏不可以!還有呢?太廣也不可以,你挖那個樹根,樹根在那裏,你那兒到處都去亂挖,挖了一大堆,這個也是不相應,也是不相應,因爲太廣的話有很多錯誤的東西會産生,所以現在呢?確定這個所破的我,在五蘊上面安立的,確定不出這個範圍,而且也不能多不能少,就在這個地方。所以因,所以說這個時候這個我,一定只有這兩樣。那兩樣呢?要嘛跟這個五蘊是同樣的,要嘛跟這個五蘊是分開的,沒再沒比別的了,就像我們以前曾經說過的比喻,現在我們這裏要決定一件事情有兩種,你同意的,還有就是不同意的,就是這兩種,再沒有第叁類,否則的話這問題永遠不能解決。這個我們大家了解的。所以第一個就是這個安立的就在這範圍之內,否則呢!離開這個有沒有別的了?沒有了,沒有了。
【彼堅固我執所執之我,倘于五蘊上有者,與自五蘊爲一爲異。】
因爲這個要破的我在五蘊上建立的,那請問這個我跟五蘊是同異呢?就是跟他同樣一樣東西呢?還是另外一樣東西。
【離此二品,當知更無第叁品。】
只有這兩樣東西。
【以凡有者,不出一異二品故。】
如果有的話,一定不出這個範圍,你不是,就是他,那麼就是離開他,不是離開他,如果不離開他,那一定就是他。
【此依了知一異互違之量而成。】
爲什麼要這樣呢?一跟異卻卻相反,不是一就是異,天下再沒別的事情。你像我們室內的光明,比喻我們這間房子裏邊,說黑還是亮,如果黑的時候光明一定沒有;有光明的時候黑暗一定不在,也不會說半,半暗半不暗,沒有這樣的事情,什麼叫半暗半不暗,看得見就就看得見;看不見就暗啰,就是這個樣,是,那麼同樣的這個道理。
【中觀莊嚴論雲:「離于一多外,所余行相法,決定不得有此二互違故。」】
除了這個一多,多就是一以外,其它的決定不會。因爲這兩樣卻卻一體相反的,換句話說,他們兩個正互相正對治的,就是這樣的對,對面對碰上了,兩個就是這麼兩個力量,就是這麼兩個力量,再沒有別的啰!所以這個我們要了解,如果還有其它的,我們一定還找出來,不能遺漏,同時也不要再多,多的話你跑到別地方,不切題這個東西,也雜亂無章這也沒有用。第二個又決定了,所以第一個確定要破的對象。第二個確,破的確定的對象一定是這個樣的相狀。既然確定,只有不是一就是異,所以現在我們呢?進一步就要去破他了。所以第叁步驟就是破他。所以真正說起來就是第一個確定你破的對象。第二個確定所破的對象,以後那個所破對象在這個上面假立的是跟他一是異,第叁個就破。那麼既然這個安立的時候是,不是一就是異,所以破的時候,分成功看看一當中有沒有,換句話說我跟那個五蘊是同樣的,這個裏邊可能不可能?還有呢?說不可能,不可能,那麼只有在不同樣的,不同樣當中可能不可能?又不可能!換句話說這個時候你了解,原來沒有這個東西,那是虛妄而安立起來的。所以要破的時候分成功一跟異。第叁破一品,第四破異品。現在我們看看,他一品怎麼破法?
【◎ 第叁要義,謂破一品。若所執我與五蘊一者,應成一性。此有叁過。】
假定我們所執的這個我,因爲這個我在五蘊上面建立的,假定這個我跟五蘊是同樣東西的話,那麼如果同樣當然就是一個東西嘛,如果說你把他看成一個東西的話,那對不起毛病就來了,非常明顯的大毛病有叁種,下面的。
【一所計之我應成無用。】
你計的這個我沒有用場,因爲這個我,我就是這個五蘊,對不對?你何必再計一個我呢?根本不需要了嘛!用的時候不需要,但是呢的的確確,這譬如說我現在上這個桌子,這桌子的名詞,那是什麼?同樣的,這個一樣,就是這一些東西,木頭、人工建立起來的,這個上面,假安立的這樣的一個形象,這個假安立的形象,你給他一個名字叫桌子,就這樣。那麼,如果說這個桌子的的確確有他的特別的特性,那麼當然,現在我們就找它的特性,這個特性不,一定不離開這個,這個木頭這個板,或者離開這另外一樣東西,如果是不離開他的話,那麼這個名字,沒有什麼用場的,爲什麼?如果有用場的,譬如說我,沒有這個桌子的名字,我把那個茶杯擺在桌子上面,你不叫他桌子,這個茶杯擺上去,並不由的因爲你沒有這個名字,那個茶杯擺上去跌掉了,對不對?你擺在這個上面,你擺在上面你擺呀,我如果用在那兒寫字就寫字,那桌子的名字有沒有,沒關系,對不對?大家了解不了解?因爲這個名字是在這個形象上面所安立的,這是說他有他的功效,就是當他的桌子你想到,所指的這個,所以在我們概念當中,把那個桌子跟那個名字連在一塊兒,但是呢?他絕對不是實實在在的有這個,這個像桌子這樣的名字這個東西,又我們所指的桌子嘛!就是這個嘛!就這個東西。所以如果說,這個東西的話你不叫他桌子,哦,乃至于沒有這個桌子的名字,這個也可以,是不是這樣?哦,你叫他,不是叫他桌子,日本人叫什麼我不知道,如果英文叫table,那沒關系,或者叫desk那沒關系,因爲你,乃至于沒名字那都可以。反過來說,這個名字也沒有什麼實在的重大,多大的用場,就是這樣。這個,它是第一個,這個不是個最重要的,第二呢。
【二我應成多。】
我們現在講的是我,我是一個,就是我。現在五蘊實際上,對不起,五樣東西,講起這五樣東西來的話,已經是歸納成五樣東西,真正說起來那豈只五樣東西。譬如說我們那個身體,唉呀頭、腳、手、腦、頭發什麼等等,假定這個東西就是我的話,對不起,這個也是我,這個也是我,那個也是我,到底那一個是你?那就不對啦,是不是?那這個很清楚很明白,就因爲這是這個上頭假安立的,實際上沒有實在的東西,如果這些東西都是你的話,你頭發剪掉了你就死掉了,那個指甲剪掉了你就死掉了,乃至于如果萬一不幸的話,那個手切斷了你就死掉了。現在不,心換一個都不死噢,這樣,所以這也不是。還有呢第叁個。
【叁我應有生滅。】
對啊,這個色法跟心法都在生滅當中,而我們執著的這個我的話是牢牢不可破的東西,牢牢不可破的東西,乃至于譬如說我們計執,計執的靈魂,這樣,這個不對,實際上佛法裏面不講靈魂,識跟靈魂是兩樣東西哦。
【初過謂汝所計應成無用,以汝計我原爲成立取舍五蘊之作者,若我與蘊成一體性,則離所取之蘊別無能取者故。】
那麼前面講這個,這個道理是一種,這個我們比較容易懂,實際上理路上面在這句話當中才說的更清楚。我們所應該記得我啊,根本不需要的,爲什麼?初,第一個過失說,爲什麼說第一個過失,我們在這個上面記得個我沒有用呢?因爲實際上我們真正所執著的,是五蘊上面所假安立這個相叫做我,然後呢?有了我就有我所,我所所執的對象就是執這個五蘊,對吧,所以我說嗳這是我的身體,這是我所執所執的那個,對吧?說起來,這是我的身體、我的頭發,這是我的腳、我的、我的什麼,很明白的這是我所執所執取的這個法,譬如像我的眼睛,是我所執執的這個東西。在這種狀態當中,這跟我跟眼睛是兩件事情,很明白的,對不對?很千真萬確嘛!這是我的眼睛,這是我的書本、我的茶杯、我幹什麼、我的身體,怎麼可以是一呢?所以這個上面就告訴我們,說這個時候,原是成立取舍五蘊之作者,若我與蘊成一性,則離所取之蘊別無能取者故,這樣。
【自性無分之法,不可安立爲異法故。】
因爲如果是自性的話,那麼這個自性本身,他就是自己就是自己,你沒辦法分的,現在居然可以說:我來拿我,我怎麼拿我啊?那個地方很明白,我執著我的身體,這是我的身體,這兩樣東西,是兩樣東西,而這個自性本身就是一個東西,所以他計這個我的話,不應當,不合理的,完全不合理,這是第一個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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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雲:「離于所取蘊,別無能取我,計蘊即是我,汝我成無用。」】
這個所以中論上面告訴我們說:離開能取的,所取的蘊,別有,再沒有能取的我在,沒有,所以你把這個蘊看成我的話,這個我變成沒用,這個第一個道理,剛才說的,這第一個過失。第二,第二個過失是什麼呢?
【第二過謂若我蘊是一者,如一人有五蘊,亦應有五我。】
對呀,如果說我執著這個東西是我的話,那麼人有五蘊…
《菩提道次第廣論講記 第148-149卷》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