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么?然后乃至于是戒定慧,戒的特质是什么?然后定如何定法?这每一样东西如此。现在我们慧到最后了,也一样的一步都不能放松。第二:
【◎ 第二要义,谓决定二品。】
什么叫决定两品?这个是确定所破的范围,我们现在从前面第一个已经确定的,所破的这个我,就是在五蕴上面所假安立有一个实在的自体的东西。五蕴,我们现在不去管他。的的确确这个五蕴上面有一个假安立的这样的形象,有这样的功效,我们叫他做--我,因为叫他我,所以你给了他了个名字,这个名字代表你,这个名字你会说:是,我在这里。哦,这形象都来了,但这个东西本身,却不是有自性,不是天生来的,只是假安立的。现在这个东西假安立在什么上头呢?假安立在这个五蕴上头。这个假安立在五蕴上头,请问:他是跟这个五蕴啊,是同还是不同?是同还是不同?譬如说,换句话说我们要破除他的时候啊,一定要看看他安立的东西的范围如何?你不能太窄,太窄的话破除不干净;也不能太广,广的话破除也没用,乃至于徒劳无功。我举个比喻:譬如说,现在我们要拔草,草太小了,挖树根,当然是这个是根本嘛!然后你去挖树根的话,一定要确定树根的范围。如果太狭的话,你去砍了半天砍了个树枝,树枝虽然砍掉了,那个树根还在,没用!或者你虽然砍了那树根,树根砍掉一半,还有一半留在这里,那个还会长出来,对不对?这我们晓得的,所以这个太狭不行!有遗漏不可以!还有呢?太广也不可以,你挖那个树根,树根在那里,你那儿到处都去乱挖,挖了一大堆,这个也是不相应,也是不相应,因为太广的话有很多错误的东西会产生,所以现在呢?确定这个所破的我,在五蕴上面安立的,确定不出这个范围,而且也不能多不能少,就在这个地方。所以因,所以说这个时候这个我,一定只有这两样。那两样呢?要嘛跟这个五蕴是同样的,要嘛跟这个五蕴是分开的,没再没比别的了,就像我们以前曾经说过的比喻,现在我们这里要决定一件事情有两种,你同意的,还有就是不同意的,就是这两种,再没有第三类,否则的话这问题永远不能解决。这个我们大家了解的。所以第一个就是这个安立的就在这范围之内,否则呢!离开这个有没有别的了?没有了,没有了。
【彼坚固我执所执之我,倘于五蕴上有者,与自五蕴为一为异。】
因为这个要破的我在五蕴上建立的,那请问这个我跟五蕴是同异呢?就是跟他同样一样东西呢?还是另外一样东西。
【离此二品,当知更无第三品。】
只有这两样东西。
【以凡有者,不出一异二品故。】
如果有的话,一定不出这个范围,你不是,就是他,那么就是离开他,不是离开他,如果不离开他,那一定就是他。
【此依了知一异互违之量而成。】
为什么要这样呢?一跟异却却相反,不是一就是异,天下再没别的事情。你像我们室内的光明,比喻我们这间房子里边,说黑还是亮,如果黑的时候光明一定没有;有光明的时候黑暗一定不在,也不会说半,半暗半不暗,没有这样的事情,什么叫半暗半不暗,看得见就就看得见;看不见就暗啰,就是这个样,是,那么同样的这个道理。
【中观庄严论云:「离于一多外,所余行相法,决定不得有此二互违故。」】
除了这个一多,多就是一以外,其它的决定不会。因为这两样却却一体相反的,换句话说,他们两个正互相正对治的,就是这样的对,对面对碰上了,两个就是这么两个力量,就是这么两个力量,再没有别的啰!所以这个我们要了解,如果还有其它的,我们一定还找出来,不能遗漏,同时也不要再多,多的话你跑到别地方,不切题这个东西,也杂乱无章这也没有用。第二个又决定了,所以第一个确定要破的对象。第二个确,破的确定的对象一定是这个样的相状。既然确定,只有不是一就是异,所以现在我们呢?进一步就要去破他了。所以第三步骤就是破他。所以真正说起来就是第一个确定你破的对象。第二个确定所破的对象,以后那个所破对象在这个上面假立的是跟他一是异,第三个就破。那么既然这个安立的时候是,不是一就是异,所以破的时候,分成功看看一当中有没有,换句话说我跟那个五蕴是同样的,这个里边可能不可能?还有呢?说不可能,不可能,那么只有在不同样的,不同样当中可能不可能?又不可能!换句话说这个时候你了解,原来没有这个东西,那是虚妄而安立起来的。所以要破的时候分成功一跟异。第三破一品,第四破异品。现在我们看看,他一品怎么破法?
【◎ 第三要义,谓破一品。若所执我与五蕴一者,应成一性。此有三过。】
假定我们所执的这个我,因为这个我在五蕴上面建立的,假定这个我跟五蕴是同样东西的话,那么如果同样当然就是一个东西嘛,如果说你把他看成一个东西的话,那对不起毛病就来了,非常明显的大毛病有三种,下面的。
【一所计之我应成无用。】
你计的这个我没有用场,因为这个我,我就是这个五蕴,对不对?你何必再计一个我呢?根本不需要了嘛!用的时候不需要,但是呢的的确确,这譬如说我现在上这个桌子,这桌子的名词,那是什么?同样的,这个一样,就是这一些东西,木头、人工建立起来的,这个上面,假安立的这样的一个形象,这个假安立的形象,你给他一个名字叫桌子,就这样。那么,如果说这个桌子的的确确有他的特别的特性,那么当然,现在我们就找它的特性,这个特性不,一定不离开这个,这个木头这个板,或者离开这另外一样东西,如果是不离开他的话,那么这个名字,没有什么用场的,为什么?如果有用场的,譬如说我,没有这个桌子的名字,我把那个茶杯摆在桌子上面,你不叫他桌子,这个茶杯摆上去,并不由的因为你没有这个名字,那个茶杯摆上去跌掉了,对不对?你摆在这个上面,你摆在上面你摆呀,我如果用在那儿写字就写字,那桌子的名字有没有,没关系,对不对?大家了解不了解?因为这个名字是在这个形象上面所安立的,这是说他有他的功效,就是当他的桌子你想到,所指的这个,所以在我们概念当中,把那个桌子跟那个名字连在一块儿,但是呢?他绝对不是实实在在的有这个,这个像桌子这样的名字这个东西,又我们所指的桌子嘛!就是这个嘛!就这个东西。所以如果说,这个东西的话你不叫他桌子,哦,乃至于没有这个桌子的名字,这个也可以,是不是这样?哦,你叫他,不是叫他桌子,日本人叫什么我不知道,如果英文叫table,那没关系,或者叫desk那没关系,因为你,乃至于没名字那都可以。反过来说,这个名字也没有什么实在的重大,多大的用场,就是这样。这个,它是第一个,这个不是个最重要的,第二呢。
【二我应成多。】
我们现在讲的是我,我是一个,就是我。现在五蕴实际上,对不起,五样东西,讲起这五样东西来的话,已经是归纳成五样东西,真正说起来那岂只五样东西。譬如说我们那个身体,唉呀头、脚、手、脑、头发什么等等,假定这个东西就是我的话,对不起,这个也是我,这个也是我,那个也是我,到底那一个是你?那就不对啦,是不是?那这个很清楚很明白,就因为这是这个上头假安立的,实际上没有实在的东西,如果这些东西都是你的话,你头发剪掉了你就死掉了,那个指甲剪掉了你就死掉了,乃至于如果万一不幸的话,那个手切断了你就死掉了。现在不,心换一个都不死噢,这样,所以这也不是。还有呢第三个。
【三我应有生灭。】
对啊,这个色法跟心法都在生灭当中,而我们执着的这个我的话是牢牢不可破的东西,牢牢不可破的东西,乃至于譬如说我们计执,计执的灵魂,这样,这个不对,实际上佛法里面不讲灵魂,识跟灵魂是两样东西哦。
【初过谓汝所计应成无用,以汝计我原为成立取舍五蕴之作者,若我与蕴成一体性,则离所取之蕴别无能取者故。】
那么前面讲这个,这个道理是一种,这个我们比较容易懂,实际上理路上面在这句话当中才说的更清楚。我们所应该记得我啊,根本不需要的,为什么?初,第一个过失说,为什么说第一个过失,我们在这个上面记得个我没有用呢?因为实际上我们真正所执着的,是五蕴上面所假安立这个相叫做我,然后呢?有了我就有我所,我所所执的对象就是执这个五蕴,对吧,所以我说嗳这是我的身体,这是我所执所执的那个,对吧?说起来,这是我的身体、我的头发,这是我的脚、我的、我的什么,很明白的这是我所执所执取的这个法,譬如像我的眼睛,是我所执执的这个东西。在这种状态当中,这跟我跟眼睛是两件事情,很明白的,对不对?很千真万确嘛!这是我的眼睛,这是我的书本、我的茶杯、我干什么、我的身体,怎么可以是一呢?所以这个上面就告诉我们,说这个时候,原是成立取舍五蕴之作者,若我与蕴成一性,则离所取之蕴别无能取者故,这样。
【自性无分之法,不可安立为异法故。】
因为如果是自性的话,那么这个自性本身,他就是自己就是自己,你没办法分的,现在居然可以说:我来拿我,我怎么拿我啊?那个地方很明白,我执着我的身体,这是我的身体,这两样东西,是两样东西,而这个自性本身就是一个东西,所以他计这个我的话,不应当,不合理的,完全不合理,这是第一个大过失。
p. 574
【中论云:「离于所取蕴,别无能取我,计蕴即是我,汝我成无用。」】
这个所以中论上面告诉我们说:离开能取的,所取的蕴,别有,再没有能取的我在,没有,所以你把这个蕴看成我的话,这个我变成没用,这个第一个道理,刚才说的,这第一个过失。第二,第二个过失是什么呢?
【第二过谓若我蕴是一者,如一人有五蕴,亦应有五我。】
对呀,如果说我执着这个东西是我的话,那么人有五蕴…
《菩提道次第广论讲记 第148-149卷》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