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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11

  ..續本文上一頁,不說亦能知。

  說無之語言,非顯彼唯無,若說無應理,爾乃知爲無。

  若不見能遮,豈是有余誤?有遮亦成因,不成,合非說。

  差別成決斷,正因不見故。若余量害者,非不見而無,

  如是于余因,容有余量害。不見故,所觸 見不具,無誤。

   若不如是,而說“唯于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逆遍”者,則爲對治有錯亂過,說法異品和合言(凡非無常皆非所作),不應道理。以唯于異品無所見即能成立遊遍故。若爾,且與論說“爲欲對治相違、不定,俱說應理”成相違失。若謂法異品和合言,是以了知唯于異品無所見爲果,故無過者。曰:法異品和合言,僅爲了知唯于異品不見其因而說,不應道理。以唯于異品不見其因,汝即不說亦罷了知故。若謂爲于異品了知決定無因,故無過者,曰:其說于異品無因之語,即法異品和合之語言,應非唯使了知于異品無因,是說因于異品無所見故。若爾,如何了知于異品無因耶?曰:由依彼語言,爾乃能了解因于異品無。以說于異品如何無因之道理,說因法之系屬故。若由于異品不見其因,便能成立逆遍者,則以“與已食之果同一樹生,顔色相同”,而成立余未食果成熟,味力差別,豈是有余錯誤?應非錯誤,以成立彼之逆遍成就故。若許兩者,與說“色等相同,非味等亦定相同”,成相違失。又有遮者(即有逆遍者),如以有命,成立活身有我之因,亦應成爲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逆遍成就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其余五種(九句因中,除二正因、二相違因,余五不定因);于正因或相連,皆不決定,是猶豫之因”,成相違失。

   又于宗法猶豫不成,與遊遍猶豫,義喻相合,顯非正因,應非所說。以于異品唯不見因,便能成立逆遍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宗不法立故俱須決定,如是同品或有或無等,亦如應當說”成相違失。又差別所聞性,應于聲上成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于異品不見成就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差別者,非決斷因”成相違失。若謂所聞性于聲上非常無常二品決斷之正因,余量于彼有違害故。是則彼非唯由于異品不見而成其無,于彼有余量違害故。如所聞性。如是余因亦應唯于異品不見,不能成就其逆遍,于彼容有余量違害故。曰:以舍觸不見,成立于可見之地等,即不具舍觸之遍相,應無錯誤。以于成立彼之異品無所見故。若許爾者,則與論說“若唯以不見,而破見者,亦不應理”成相違失。

   壬二、明共同現量違害

  由處等差別,物能力各異,見一而謂余,定有則非理。

   如酸果,由見一枚成熟,味力殊勝,便謂余處之酸果亦定成熟,有勝味力。不應道理。以由處所等差別,現見物品能力各異故。

   壬叁、破他部自許相違

  我、地有知等,非能立爲無,豈唯不可得,是因無能立?

   豈唯因異品不可得,便是異品無因之能立?以說活身有我(如勝論)、說地等有知(如順世派)、說乳中有酪(如數論)等,其無所見,非無彼等之能立故。

   辛二、立自宗 分二:壬一、表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屬。初又分叁:

   癸一、正說,二、于喻上顯示系屬,叁、知系屬之勝利。今初:

  故由彼系屬,自性遮自性,或由其因法,于果無誤故。

  不爾遮一法,雲何余亦遮?如說人無馬,豈亦非有牛?

  如是一近故,雲何余亦近?如言人有牛,豈是亦有馬?

   由唯于異品無所見,不能成其逆遍故,如所作性,由遮無常,則汝性亦遮,以是與彼無常相系屬之自性故。又如煙果,由火因遮故,汝亦即遮,以汝于火無錯誤故。若所作性與無常之系屬不爾者,雲何遮無常一法,余所作性亦遮?定不應爾。譬如說人無馬,豈唯由此,便牛亦非存耶?如是所作性一法相近故,雲何余無常亦相近?定不應爾。以所作性與無常無所系屬,是各別故。譬如言人有牛,豈唯由此,便亦有馬耶?

   癸二、于喻上顯示系屬

  故定異法喻,不必許所依,由說彼等無,此無亦知故。

   喻彼性、因事,爲不知者說,若對諸智者,但說因即足。

   此果法與自性之正因,成立逆遍時,不必許決定觀待了知一切異法喻遮因之所依,以說因法系屬即能了知逆遍故。由說若彼等所立法無,則此因亦無,亦可通達彼逆遍故。(按頌文義,似是說:于異法喻決定其逆頌時,不許必須有所依。即無所依,亦能通達彼相故。)于同喻上顯因法系屬,亦有所爲,是對不知彼所立法,即彼因之自性及因事者,爲命了知故。對已了知系屬之智者,則不須爲命了知系屬而說。若不知宗法,爲令知彼,只須說因即足故。

   癸叁、知系屬之勝利

  故知系屬者,說二相隨一,義了余一相,能引生正念。

   若已了知因法系屬,于順逆二種遍相中,隨說一相,即能引生余一相之正念。以正通達一種遍相,余一遍相義亦了解故。爲令了知于一切異品皆無因故顯示系屬,有所爲故。

   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屬

  故無“因、自性”,有遮亦是因。理應可得者,無所得亦是。

  如是無得因,此雖說叁種,由于結構門,有多種差別,

  彼及彼違等,不通達、通達。

   若由無“因及自性”,則于某上有果及所遍可遮者,是能遮正因。以遍相之根本謂系屬,彼待系屬故。又若有瓶,理應可得,而瓶無所得,亦是于某處成立無瓶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叁相故。如是不可得因,此處雖只說叁種,若由結構格式門,則可分爲多種差別。謂彼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自性不可得之叁種,及與彼因、能遍、自性相違可得之叁種。等字包括相違果可得、與因相連之果可得等(此等不可得因之事例,余以前寫過一篇《因理論》稿,其中敘述較詳,惜未刊出,今不暇重出也),是由不通達系屬(即系屬不可得)及通達相違(即相違可得)之構結格式而分也。

  

   辛二、總結

  由是因果事,或自性決定,若無定不生,非不見非見。

  否則余與余,如何有決定?若法有余因,則如衣染色。

  若法有余因,則應成他性。後生故非因,是果何能定?

   非唯于異品不見,而成逆遍,非唯由于同品見,而成隨遍。要因與法或決定是因果事,或同一自性,因與法無則不生之系屬乃能決定故。否則謂離因與法之系屬,則其余煙與余火如何能有決定?以煙與火無系屬故。又所作性應非成已必壞,以是與無常有余因之法故。如衣所染色。若所作性是與無常有余因之法者,則應與無常成爲他性。若爾,則與無常應無系屬。既無同體系屬,亦無因果系屬故。若謂有因果系屬者,其無常爲是所作性之因,抑是其果耶?無常且非所作性之因,是後生故。若是果者,則成立聲是無常之遍相何能決定?以汝是成立彼之宗法,而無常是汝之果故。

   庚二、廣釋 分二:辛一、決定表因之系屬,二、決定遮因之系屬。初又分二:壬一、別釋,

   二、總結。初又分二:癸一、決定果因之系屬,二、決定自性因之系屬。今初:

  煙是火之果,果法隨轉故。若無彼有此,越出具因理。

  無因不待余,應常有或無。諸法暫時生,是由觀待故。

  若帝釋頂上,是火性即火。若非火自性,如何彼生煙?

  煙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別,若煙從非煙,因生,則無因。

  由隨轉隨遮,見某隨某轉,彼性彼爲因,故異因不生。

  問:應無煙于火不錯誤之能立,以唯見煙從火生及唯不見從無火生,不能成立,又無余能立故。 曰:其因不成。煙是火之果,以果法由火資助之力,隨火有無而轉故。若謂無彼火而有此煙生者,則越出具足因之道理,以煙從無火生故。若許爾者,則應不待余因緣而生,以無因生故。若許無因不待余因緣者,則應常有,或是永無。以諸法暫時生(即有時生,有時不生),是觀待因緣乃爾。若謂帝釋頂(蟻蛭之異名)上應有火,是能生煙,火之自性故。若謂非能生煙火之自性,則如何從彼生煙,應必不生,煙之自性爲火,彼具有能生煙之功然差別故。又煙若從非煙之因而生,則煙應無因。彼煙之自性,不從異因生,是以彼火爲因故。由火資助之力,隨火有無而轉及遮,現見某煙隨某火轉故。

   癸二、決定自性因之系屬 分叁:子一、自性因之理,二、自性因之差別,叁、自性因系屬之能立。初又分二:醜一、明因法同體系屬。二、斷诤,成立過余。今初:

   性亦無不生,與唯有系屬。無彼則有體,應無無異故。

   問:煙從火生雖不錯誤,自性如何不錯亂耶?曰:于自性亦無錯誤。如所作性,若無無常,則必不生之系屬亦得成立。以自才有,使與無常相系屬故。若無彼無常,則汝所有體性亦應無,以與無常體性無異故。

   醜二、斷诤,成立遣余 分二:寅一、標,二、釋。今初:

   諸法由自性,住各自體故,從同法余法,遮回爲所依。

   故從彼彼遮,此因緣類別,以彼差別故,即善能通達。

   是故某差別,由某法了知,其余則無能。故別異而住。

  若謂彼所作性,是將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爲因者,應不成就,以所作與無常體性無異故。曰:聲之諸法,是從同類法與余異類法中遮回爲所依者,以是由自性力安住各自體性之所聞性故。又如身義,由從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緣,可分爲多種差別(所作性及無常等),以從非所作及常住等遮回故。又于聲上,所作性與無常之差別,即善能漸次通達,以于聲上須先成立所作性,其後乃能通達無常故。又所作性某差別,是將成立聲無常宗義之一分立爲因者,非不成就,以與無常別異而住故。由言所作性某法所了知者,非其余無常語所能了知故。

   寅二、釋 分二:卯一、廣釋有之遣余,二、無之遣余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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