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不说亦能知。
说无之语言,非显彼唯无,若说无应理,尔乃知为无。
若不见能遮,岂是有余误?有遮亦成因,不成,合非说。
差别成决断,正因不见故。若余量害者,非不见而无,
如是于余因,容有余量害。不见故,所触 见不具,无误。
若不如是,而说“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者,则为对治有错乱过,说法异品和合言(凡非无常皆非所作),不应道理。以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游遍故。若尔,且与论说“为欲对治相违、不定,俱说应理”成相违失。若谓法异品和合言,是以了知唯于异品无所见为果,故无过者。曰:法异品和合言,仅为了知唯于异品不见其因而说,不应道理。以唯于异品不见其因,汝即不说亦罢了知故。若谓为于异品了知决定无因,故无过者,曰:其说于异品无因之语,即法异品和合之语言,应非唯使了知于异品无因,是说因于异品无所见故。若尔,如何了知于异品无因耶?曰:由依彼语言,尔乃能了解因于异品无。以说于异品如何无因之道理,说因法之系属故。若由于异品不见其因,便能成立逆遍者,则以“与已食之果同一树生,颜色相同”,而成立余未食果成熟,味力差别,岂是有余错误?应非错误,以成立彼之逆遍成就故。若许两者,与说“色等相同,非味等亦定相同”,成相违失。又有遮者(即有逆遍者),如以有命,成立活身有我之因,亦应成为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逆遍成就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其余五种(九句因中,除二正因、二相违因,余五不定因);于正因或相连,皆不决定,是犹豫之因”,成相违失。
又于宗法犹豫不成,与游遍犹豫,义喻相合,显非正因,应非所说。以于异品唯不见因,便能成立逆遍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宗不法立故俱须决定,如是同品或有或无等,亦如应当说”成相违失。又差别所闻性,应于声上成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于异品不见成就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差别者,非决断因”成相违失。若谓所闻性于声上非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余量于彼有违害故。是则彼非唯由于异品不见而成其无,于彼有余量违害故。如所闻性。如是余因亦应唯于异品不见,不能成就其逆遍,于彼容有余量违害故。曰:以舍触不见,成立于可见之地等,即不具舍触之遍相,应无错误。以于成立彼之异品无所见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若唯以不见,而破见者,亦不应理”成相违失。
壬二、明共同现量违害
由处等差别,物能力各异,见一而谓余,定有则非理。
如酸果,由见一枚成熟,味力殊胜,便谓余处之酸果亦定成熟,有胜味力。不应道理。以由处所等差别,现见物品能力各异故。
壬三、破他部自许相违
我、地有知等,非能立为无,岂唯不可得,是因无能立?
岂唯因异品不可得,便是异品无因之能立?以说活身有我(如胜论)、说地等有知(如顺世派)、说乳中有酪(如数论)等,其无所见,非无彼等之能立故。
辛二、立自宗 分二:壬一、表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二、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初又分三:
癸一、正说,二、于喻上显示系属,三、知系属之胜利。今初:
故由彼系属,自性遮自性,或由其因法,于果无误故。
不尔遮一法,云何余亦遮?如说人无马,岂亦非有牛?
如是一近故,云何余亦近?如言人有牛,岂是亦有马?
由唯于异品无所见,不能成其逆遍故,如所作性,由遮无常,则汝性亦遮,以是与彼无常相系属之自性故。又如烟果,由火因遮故,汝亦即遮,以汝于火无错误故。若所作性与无常之系属不尔者,云何遮无常一法,余所作性亦遮?定不应尔。譬如说人无马,岂唯由此,便牛亦非存耶?如是所作性一法相近故,云何余无常亦相近?定不应尔。以所作性与无常无所系属,是各别故。譬如言人有牛,岂唯由此,便亦有马耶?
癸二、于喻上显示系属
故定异法喻,不必许所依,由说彼等无,此无亦知故。
喻彼性、因事,为不知者说,若对诸智者,但说因即足。
此果法与自性之正因,成立逆遍时,不必许决定观待了知一切异法喻遮因之所依,以说因法系属即能了知逆遍故。由说若彼等所立法无,则此因亦无,亦可通达彼逆遍故。(按颂文义,似是说:于异法喻决定其逆颂时,不许必须有所依。即无所依,亦能通达彼相故。)于同喻上显因法系属,亦有所为,是对不知彼所立法,即彼因之自性及因事者,为命了知故。对已了知系属之智者,则不须为命了知系属而说。若不知宗法,为令知彼,只须说因即足故。
癸三、知系属之胜利
故知系属者,说二相随一,义了余一相,能引生正念。
若已了知因法系属,于顺逆二种遍相中,随说一相,即能引生余一相之正念。以正通达一种遍相,余一遍相义亦了解故。为令了知于一切异品皆无因故显示系属,有所为故。
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
故无“因、自性”,有遮亦是因。理应可得者,无所得亦是。
如是无得因,此虽说三种,由于结构门,有多种差别,
彼及彼违等,不通达、通达。
若由无“因及自性”,则于某上有果及所遍可遮者,是能遮正因。以遍相之根本谓系属,彼待系属故。又若有瓶,理应可得,而瓶无所得,亦是于某处成立无瓶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如是不可得因,此处虽只说三种,若由结构格式门,则可分为多种差别。谓彼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自性不可得之三种,及与彼因、能遍、自性相违可得之三种。等字包括相违果可得、与因相连之果可得等(此等不可得因之事例,余以前写过一篇《因理论》稿,其中叙述较详,惜未刊出,今不暇重出也),是由不通达系属(即系属不可得)及通达相违(即相违可得)之构结格式而分也。
辛二、总结
由是因果事,或自性决定,若无定不生,非不见非见。
否则余与余,如何有决定?若法有余因,则如衣染色。
若法有余因,则应成他性。后生故非因,是果何能定?
非唯于异品不见,而成逆遍,非唯由于同品见,而成随遍。要因与法或决定是因果事,或同一自性,因与法无则不生之系属乃能决定故。否则谓离因与法之系属,则其余烟与余火如何能有决定?以烟与火无系属故。又所作性应非成已必坏,以是与无常有余因之法故。如衣所染色。若所作性是与无常有余因之法者,则应与无常成为他性。若尔,则与无常应无系属。既无同体系属,亦无因果系属故。若谓有因果系属者,其无常为是所作性之因,抑是其果耶?无常且非所作性之因,是后生故。若是果者,则成立声是无常之遍相何能决定?以汝是成立彼之宗法,而无常是汝之果故。
庚二、广释 分二:辛一、决定表因之系属,二、决定遮因之系属。初又分二:壬一、别释,
二、总结。初又分二:癸一、决定果因之系属,二、决定自性因之系属。今初:
烟是火之果,果法随转故。若无彼有此,越出具因理。
无因不待余,应常有或无。诸法暂时生,是由观待故。
若帝释顶上,是火性即火。若非火自性,如何彼生烟?
烟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别,若烟从非烟,因生,则无因。
由随转随遮,见某随某转,彼性彼为因,故异因不生。
问:应无烟于火不错误之能立,以唯见烟从火生及唯不见从无火生,不能成立,又无余能立故。 曰:其因不成。烟是火之果,以果法由火资助之力,随火有无而转故。若谓无彼火而有此烟生者,则越出具足因之道理,以烟从无火生故。若许尔者,则应不待余因缘而生,以无因生故。若许无因不待余因缘者,则应常有,或是永无。以诸法暂时生(即有时生,有时不生),是观待因缘乃尔。若谓帝释顶(蚁蛭之异名)上应有火,是能生烟,火之自性故。若谓非能生烟火之自性,则如何从彼生烟,应必不生,烟之自性为火,彼具有能生烟之功然差别故。又烟若从非烟之因而生,则烟应无因。彼烟之自性,不从异因生,是以彼火为因故。由火资助之力,随火有无而转及遮,现见某烟随某火转故。
癸二、决定自性因之系属 分三:子一、自性因之理,二、自性因之差别,三、自性因系属之能立。初又分二:丑一、明因法同体系属。二、断诤,成立过余。今初:
性亦无不生,与唯有系属。无彼则有体,应无无异故。
问:烟从火生虽不错误,自性如何不错乱耶?曰:于自性亦无错误。如所作性,若无无常,则必不生之系属亦得成立。以自才有,使与无常相系属故。若无彼无常,则汝所有体性亦应无,以与无常体性无异故。
丑二、断诤,成立遣余 分二:寅一、标,二、释。今初:
诸法由自性,住各自体故,从同法余法,遮回为所依。
故从彼彼遮,此因缘类别,以彼差别故,即善能通达。
是故某差别,由某法了知,其余则无能。故别异而住。
若谓彼所作性,是将成立声无常宗义之一分立为因者,应不成就,以所作与无常体性无异故。曰:声之诸法,是从同类法与余异类法中遮回为所依者,以是由自性力安住各自体性之所闻性故。又如身义,由从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缘,可分为多种差别(所作性及无常等),以从非所作及常住等遮回故。又于声上,所作性与无常之差别,即善能渐次通达,以于声上须先成立所作性,其后乃能通达无常故。又所作性某差别,是将成立声无常宗义之一分立为因者,非不成就,以与无常别异而住故。由言所作性某法所了知者,非其余无常语所能了知故。
寅二、释 分二:卯一、广释有之遣余,二、无之遣余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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