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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12

  ..續本文上一頁易成立。初又分叁:辰一:破聲與分別爲表诠,二、明爲遮诠,叁、于彼诠(轉)相斷诤。初又分叁。巳一、後心應無用,二、聲覺應成異門,叁、破彼釋難。初又分二:午一、所別事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二、能別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今初:

   義自性是一,體性是現事,有何未見分,爲余量所觀?

   由見色法同,蚌殼誤爲銀。若木由亂緣,而計余功德,

   故由見于法,見一切功德。由錯不決定,故當善成立。

  陳那論師書中有雲:“聲與諸因,以遮通達,非唯由表知法自性。雲何了知?曰:有余量及聲聲轉故。”爲顯此義,故造此文。義之自性如一聲體,有何緣聲耳識所未見分,要諸余後量所觀察?必無此分,以是緣聲耳識所現量事,其緣聲分別由表相于汝轉故。然緣聲分別,非由表诠于聲決定,以于汝後,量聲是無常之之有作用故。(如現量等無分別心以表相緣境,比量等諸分別心以遮相緣境。在奘師所譯之論中,似未提及。但在法稱論師之因明論中,則作爲一重要問題提出。表相緣境,是緣任何一法時,即緣彼法上之一切差別義,如聲上之所作性、暫起性、生滅性、無常性、苦性、空性、無我性等,同時遍緣,無所遮遣。但對此等義不能決定,要待余心方能決定。遮相緣境,是緣隨一境時,即須遣除該境之反義,乃對彼決定。如緣聲是無常之比量智,是由遣除聲常,而決定聲是無常。此等智打分別,有簡擇,只能決定一義,不能遍緣一切差別。故余義更須由余量決定,則不犯余量無用之過。)

  問:緣聲是無常之比量無用之過,汝亦相等,以緣聲耳識知聲是無常故。曰:如見白色等法相同,誤認蚌殼以爲銀質。若無錯亂因緣于聲增益余功德,則後量無用。然緣聲是無常之比量,實有作用,爲除執聲常之增益而轉故。緣聲耳識,能見與聲同一安危之一切功德,以由表相門見聲事故。成立聲是無常之因及比量,亦有作用,由有錯亂耳識對聲無常不能決定故。

   午二、能別法決定之後,後心應無用。

   比量亦緣法,決定一法時,應緣一切法,遮遣無此過。

   故如是說因,是遮遣有境。余則有法成,余有何不成?

   于所見若知,是總義分別,不增益余分,除爾許行境。

   定與增益意,能所害性故,說此于遠離,增益轉應知。

   盡其增益分,爲遣除彼故,其決定與聲,亦唯有爾許。

   彼等境有異。

  非“僅緣聲分別即比量智”,若以表相緣法者,則通達生是無常之比量智,亦應普緣聲上一切法,以由表相門于聲一法得決定故。而佛弟子則無此後心無用之過,以說“緣聲分別以遮相解”故。故如是宣說:因及比量是遮除之有境心。以緣聲分別,由表相轉則有過失,由遮相轉無過失故。若不許以遮相轉,而說由余表相轉者,則有法聲成立時。更有何余聲法不成立?以汝說緣聲分別,是以表相轉故。現量所見法,如定知爲青色之識,應非以遮相轉,以無所遮之增益故。然不應許爾。以是緣總義之分別故。曰:彼定知青色之識,是以遮相爲所行境,是僅于不增益余非青分而轉之定知故。此因成就,以說此定知是于遠離增益處而轉應知。定知與增益之意,是能害與所害性故。又此等緣聲分別,是行境各異者,謂盡其所有增益分,如聲之非所作性、常性等,爲遮除彼故,亦唯有爾許決定與聲轉故。

   巳二、聲覺應成異門

   余則于一法,一聲覺能通,非是余境故,應成爲異門。

  若非遮相轉而是除表相轉者,則于聲事之能別法,應由一聲或一覺心即能遍緣。以說所作性與無常之二聲(即二語),應成爲異名(即一事之二名),以非余境,無所爲義,僅是聲差異故。(謂二語僅聲不同,並無各別所诠境,亦無各所爲義。)

   巳叁、破彼釋難

   或說覺能緣,各稱別異義,于各積差別,饒益支功能。

   無差別體性,遍緣諸體性,則有何所益,差別不決定?

   彼等體屬故,知一則取二。益法能若異,彼等是彼何?

  、 彼無益彼等,如是則無窮。若取能益一,見彼于未見,

   饒益非余故。取彼取一切。若遮錯亂故,取者亦許余。

   彼成越境者,其余亦同彼。于無增益境,轉故,余自性,

   諸定者不定,如何是彼境?若舍差別分,現量所取中,

   于差別若有,證緣亦當證。

  或說:如勝論宗,說各種差別義如聲與所作無常物體各異,以聲能饒益所作無常故。所作與無常亦物體各異,以覺執爲異故,以是無成異門之過失。曰:若爾,聲與彼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爲一物爲與物?若言一者,則緣聲之分別,應遍取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體性而起決定,以由表相門決定于聲,其聲于能饒益各種差別之支分功能,是無差別體性故。(簡言之,緣聲心應遍緣彼功能體性,以聲與功能,體無別故。)若許爾者,則更有何所益差別,如所作無常,不決定耶?皆應決定。以聲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是一體性。若了知汝,則亦須緣所作無常二法,以汝與所作無常彼等體性相系屬故。若言聲與彼功能物各異者,即聲對于所作無常法彼饒益之功能等,是彼聲之何事?應非聲所屬事,以汝與聲物體各異,彼聲于汝不饒益故。若謂如是饒益者,則聲饒益所作無常之功能應成無窮,以汝饒益所作無常時,複須于異體功能作饒益故。

  總之,若謂緣聲分別,只取彼聲饒益一差別法者,則彼分別,若取聲能饒益所作性差別法之功能,即須總取饒益一切差別法之功能,以見饒益彼所作性之功能,彼與饒益所未見差別法之功能,非余事故。(由于彼諸功能是一體性,所以現量見時一切俱見,是由表明緣境故。若分別心亦以表相緣境,則彼取一功能時,亦應總取一切功能。若爾,則後起之心,仍犯無用過失。)若謂爲遮遣錯亂故,彼分別心雖總取一切差別法,然仍須許起余量者,是則彼比量智即成爲遮遣境者,以是爲遣除增益而轉之分別故。其余分別應同比量,是遮相轉,是于無增益境而轉之分別故。余于聲自性決定之諸分別,汝所不決定者,如何是汝之境即非汝境?以汝是于自境以表相轉之定知故。若謂緣聲耳識,應于聲之所作無常一切義皆能決定,以見彼一切故。曰:此不決定,舍棄對聲之差別分析而轉之現量所取中,若有通達其差別之緣者,亦當能通達故(通達即證知義)。

  辰二、明由遮相轉 分叁:巳一、斷返遮與總別相等之诤,二,明遣余之總,叁、明立名之境。初又分叁;午一、說遣除者無過,二、表相轉則有過,叁、聲隨欲轉應理。今初:

   其言從他遮,及言從他返,聲與決定等,是隨名言作。

   二雖各诠一,由所诠他別,以異啭聲別,成立如異義。

   舍不舍余別,彼二名差別,是隨通達者,欲樂之所依。

   遍說物與事,唯聲之差別。故彼等所诠,都無少差別。

   欲了知彼義,益彼或具作,設以余诠說,都無余差別。

   故于遣余境,能除爲具彼,宗派所說過。

   外難:汝所言遮,與所言返,其實體爲一爲異?若一者,則異聲不轉(言詞不應不同);若異者,則爲總明異體所出過失,亦應同犯。曰:其說聲與分別遮相轉者,所言從他遮,及言從他返之言聲與決定等,非由所诠物體各異之力而轉,是隨名言作故。問:若法與有法無異體者,則與第六轉聲诠各義應成相違?曰:如說牛與牛性之聲,所诠非異,此二語皆是從非牛遮返而說一牛故(即遮其非牛也)。雖同說一牛,然牛與牛性由分爲差別之第六轉聲表其似有差別,其緣因是由習慣于具體所诠立此名言之力,而了解爲異故。問:若無異物,則立異名,應成無用?曰:法與有法立異名者,亦有作用。其舍棄與不舍棄余差別等,彼二名言之差別是隨通達者欲樂之所依,即爲令其通達故。遍一切境說有法物與事法之聲等,其所诠物都無少許各異差別,其舍不舍余差別,唯聲之差別而已。其欲了知彼法與有法之義者,對于聲明中非由字緣各異則所诠亦異,如彼益,或具作用,設以余诠說(此皆聲明中字緣之種類),除舍不舍余差別之外,更無余差別故。其說言聲與分別,皆于遣余境轉之佛弟子,則能除爲主張彼種類與具彼種類、物體各異之宗派,所說之過失,以不許總別物體各易故。

   午二、表相轉則有過

   種類及具種,若異則犯過。若謂諸言句,由事力而說,

   不依樂說欲,彼等第六轉,分語等成過。

  勝論派應犯“不自在故非具彼”所說之過失,以許種類與具種類物體異故。勝論彼等宗中,應犯第六轉聲及分語等不可用之過失,以許語句是由事力而說,不依樂說欲而說故。

   午叁、聲隨欲轉應理

   不待于外義,諸語由說者,如能诠決定,如是宣說。

   諸妃六城等,非異事安立,成名空自性,空性有何因?

    說遣相者,則無第六轉聲等不應理之過失。以不觀待外義之語,如說者所立名言決定能诠,即如是宣說故。問:于他宗中,第六轉聲等不應理,有何原因?曰:如于一妃,稱雲諸妃,安立爲異,此有何因?都無原因,實無異故。如六城等,言城立爲非異,此有何因?應無原因,以非一故。如言虛空之自性,此亦無因,虛空與自性體非異故。又虛空之自性,名爲空性,此亦無因,以虛空與空性,無異體故。

   巳二、明遣余之總 分二:午一、境總之理,二、現總之覺如何轉。初又分叁:未一、世俗谛之世俗訓釋,二、成立分別所現唯于意樂爲谛,叁、明彼執錯亂。今初:

   依于諸異事,現爲一義覺,由其自體性,障蔽余體性。

   由彼能障故,體性雖各異,蔽其各異性。有諸法體性,

   現似非別異。

  問:如何爲分別所現之總?曰:如依諸樹各異之事,現爲同一種類樹意之分別覺,此覺即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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