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俗。由其自體性(同一樹性)能障蔽除樹體性(各別樹性),爲所取境故(能障即世俗義)。于分別心所現遮其非樹,即各樹之總。諸樹體性雖各差異,然于能障蔽異性爲所取境之分別前,覺諸樹法是從非樹遮回之體性,似非異種類故。
未二、成立分別所現,唯于意樂爲谛。
彼由意樂力,宣說爲有總,由彼所遍計,于勝義中無。
諸別不隨行,余隨行不現。非離知各異,如何隨余義?
其于分別所現之總,是由意樂力宣說爲有,以彼是分別所現,如彼分別所遍計于勝義中無故。以諸各別樹互不隨行“此樹非彼樹),其隨行之余體總,于不錯亂覺前無所現故。問:分別所現從非樹遮回(即樹的概念),豈非緣樹分別之法,雲何勝義無耶?曰:分別所現從非樹遮回,如何隨余義各別樹而行?必不隨行,以彼非離分別知,有各別異體,與彼知同一安危故。
未叁、明彼執錯亂
故執義一體,此分別顛倒。名義諸具者,互異即此種。
達一、知義等,成其爲一義。有雖是各異,由自性決定,
猶如諸根等。如見藥雖異,或共或各別,能治疫病等,
余物則不爾。無別故非總,田等雖別異,彼等應無別,
堅固無益故。
共于各別樹義,執爲一體之分別,是顛倒覺,是執非樹爲樹之心故。問:若分別所現從非樹遮,是無事者(有爲法名有事,無爲法名無事,是因明中常用詞),緣樹分別應成無因?曰:不成無因,以具樹名義之各別樹互異物體,即此緣樹分別之種子故。問:若諸各別樹物體各異,共總是常是無事者,則生一類果相違(各別樹是多體,緣樹分別是一體,則多因生一果,故說相違)。曰:雖各別樹物體各異,其總是常無事,然通達一類,了知樹義等,成辦其一果義,以自性決定共功能故。猶如根等。及如諸藥物體各異,共總是常無事,然共和合或各別用,現見能治瘟疫等病,其酪等余物則不能治。若謂是藥總常法能治疫病者,應非藥總治療疫病,以汝是一切各別藥所共有故。若汝能治疫病者,則各別諸藥,田地等雖異,功能應無差別故。由其堅固,應于其果不饒益故。
午二、現彼之覺如何轉 分叁:未一、標,二、釋,叁、結。今初:
緣性分別覺,無義似有義,從非彼果義,異究竟而生,
彼體似外一,似從余遮返,觀察支無故,非是彼自性。
問:分別心所現從非樹遮返,于各別樹隨不隨行?若隨行者,則諸各別樹應成分別之所取境。若不隨行,則說是各別樹之總應成相違?曰:緣樹自性之分別覺,雖無所取義,然現似所取義,以是從非彼樹果義相異而生,決定能得究竟自相樹故。彼緣樹分別之體性,似與外樹爲一,依從遮余非樹而返,然非即彼樹自性,以無可觀察之支分能作義故(能作義是有事之相)。
未二、釋 分叁:申一、總與共依之名言轉,二、轉之原因,叁,作彼建立之所爲。今初:
知所有諸義,謂遮返體性,故似非各異,現從彼余返。
其總與共依,爲所行境者,由知與言說,廣作錯義名。
諸法一切名,依于互無雜,故遣余爲境。若與事有屬,
是得事之依,如比量所說。雖同是錯亂,然非從余得,
如燈光求珠。
知所有義,即所現遮非樹。彼諸義,是以總與共依爲行境之知與言說,廣作錯誤義之名言。謂遮異類爲體性者,故現似非異類,現從余同類返故。問:若名言錯亂,應不能得自相?曰:諸法之一切名言,是以義之遣余爲境者,以是依于互無雜亂自相之合理名言故。凡與實事有系屬之名言:即是能得實事之所依故。如依果法及自性因之比量時所說,雖同是錯亂,然得不得自相並不相同,以從余執聲常增益不能得自相故。如從燈光求明珠然(誤以燈光爲珠光)。
申二、轉之原因
彼維多一果,非彼果依余,由言說及知,作一名言轉。
如是一作多,彼普顯事故。從彼非果義,異故知多法。
總與共依,作一類果之各別樹雖多,然由言說及*知,作一類名言而轉,以從非彼樹果,依余相同故。如是雖一桦樹,然有共依名言而轉之原因,以從非彼樹果義而異,亦從非桦樹而返種種遮法,量了知故。顯示一法能作多果亦有所爲,其作多果是爲普達彼實事故。
申叁、作彼建立之所爲
此聲義共依,雖然非實有,如共許而說,此于事非有。
法有法建立,如異非異等,是不觀實性,如世間所許,
唯依如是許,遍立能所立,爲入勝義故,諸智者所作。
諸勝義之義,非自雜無異,其體一及多,是由覺所染。
言組言差別,此別于覺義。從此及余遮,觀察法差別。
能所立分別,失壞見事故。別總相雜中,自相非所取,
其總別相等,都非是所取,諸衆多差別,于一不可故。
此聲義與此共依,于實事非有,以于勝義雖非有,然于分別如世共許而說故。問:作此諸建立有何所爲耶?曰:法與有法之建立,及如異不異之總與共依,是不觀察于真實義中有無,唯如世間所共許,即依如是許而建立一切能立所立,是諸智者爲令入勝義而造故。問:以何因緣說實事不成耶?曰:言總言別之差別唯于覺所現義中有,于實事無,以于異物現爲一體,及于一物現爲衆多,是由覺所染故爾。然勝義諸義非自然相雜(合爲一),于一物異物皆非有故。問:若無實事,則法與有法如何應理?曰:即此分別所現便可觀察法有法之差別,以從此同類及余異類遮返故。問:若于分別現自相者,則自相應成分別之所取境?曰:分別能立所立之覺,不以自相爲所取境,失壞見實事爲所取境之力故。問:與論說“差別與總和雜而緣”則成相違?曰:論說“差別與總和雜而緣”中,非說自相爲比量所取。以彼自相、總別相等,都非勝義所取故。諸衆多差別,于一自相,勝義皆不可故。
未叁、結
彼體從衆返,彼如是通達,聲分別非有,于總性轉故。
彼聲體性從同類異類衆相而返,唯如是通達之聲及分別亦皆非有,以聲與分別唯以總相于境轉故。(此中所說自相共相、勝義世俗,皆與一般所說不同。諸法之自體實事,爲自相,爲勝義谛。諸法由分別假立之現相、概念,爲共相,爲世俗谛。勝義是有作用法,世俗是無作用法。此等差別甚多,不及煩述。西藏寺中,初學之攝類論,即專講此等名相差別,爲學因明論作基礎准備者也。)
巳叁、明立名之境 分叁。午一、破,二、立,叁、斷诤。今初:
諸聲顯立名,彼爲名言作,爾時無自相,故彼中非名。
爲使人了知,能作成其事,爲辦彼故轉,于義說其名。
其類非能作。若具彼能者,何故不直說?無邊故此同。
若謂聲與分別不以總相于境轉,以彼不待遮非,而于自相安立名故。曰:彼立名時之樹自相,非樹名之所趣境,以汝于言說時已無故。以諸言聲是顯所立名義,爲于言說時令了解其義而作故。若謂總常法是名所趣境者,曰:總類常法,應非名所趣境,非能作事故。以安立名言是令士夫了知能作事後,爲成辦彼事而轉,乃于諸義說彼名故。若謂具彼總類之各別樹能有作事,于彼立名。問曰:何故不于各別樹直接立樹名?若謂于各別樹不能立名,無邊際故。曰:若爾,別具總類之各別樹,亦應不能立名,此亦無邊,相同故。
午二、立
作從非作返,相同何不作?具彼過同故,甯,不須余類。
從彼遮余已,即轉,說其聲。由此從彼等,不斷,彼如何?
若此有決斷,諸聲之所爲,豈非唯爾許?汝余總何爲?
問:若爾于何處立名耶?曰:能作樹果,與從非能作返相同,何不于彼安立樹名?理應安立,以彼能作樹用,又于一切各別樹隨行故。若謂前說“具彼無自在故”之過,汝亦同犯,以遮返與總類義同,具遮返與具總類義同故。曰:實不相同,即甯使相同,安立名時亦不須余義之總類,以許遣余者不須極余義之總,不許遣余者即計余義之總類,亦不能成其所爲故。其理由謂言樹之聲,爲決斷不決斷非樹。若由此言樹之聲,不從彼等非樹決斷此樹者,則言樹之聲如何能使了知彼樹?必不能了,以不決斷是樹故。此因決定,以從彼樹遮斷余已,即向樹轉,爲使知此而說樹聲故。若謂此言樹之聲,已有決斷非樹者,則汝勝論者計立名時須余義之總;複何所爲?全無意義。諸聲之所爲,豈非遮斷非彼,了知其義唯爾許耶?
午叁、斷诤 分叁:未一、破不能知多,二、破總執從總生,叁、總聲于義無欺。今初:
諸別雖各異,然見彼諸義,能作彼彼事,見余亦離余。
爲境之諸聲,結合能了知。
問:若諸別樹,無常事總而是異物者 ,則認識爲一類,不應道理。曰:諸各別樹,雖無常法總而物各異,然可認識爲一類,由先見諸樹能作彼彼衆事,後見余諸各別樹,亦知離余不能作樹事。以此爲境之諸言聲、分別,結合前後諸樹,使能了知爲一類故。
未二、破總執從總生。分叁:申一、破總執從唯總生,二、破從總助之別生,叁、破從別助之總生。今初:
如余亦彼覺,非從唯總性。若常唯知彼,應不知別故。
爾時終不取,具彼系屬故。不決定具彼,如何立名言?
如余勝論派,彼總覺,亦非從唯總性爲所取義而生,若常時唯知彼總,則應不知諸別故。若謂不知諸別者,則爾時終不應取共彼總之諸別系屬。若許爾者,則如何于具彼總之諸別法,安立名言耶?應不能立,以于具彼總之諸別法不決定故。
申二、破從總助之別生
若謂一事助,諸別爲知因,豈一事能除,彼等差異性?
異故亦不許,彼等一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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