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若謂多待一,能生非異覺。
彼等各各無,彼一亦生覺,彼等無能故。其覺無能緣。
青等于眼識,功能各見故。合亦能、諸別,任何亦非爾。
若謂由一總事所助之諸別法,是總執識之因者,此不應理。豈彼一總事,能除彼諸別法之差異性耶?必不能除故。又物異故,亦不許彼諸別法爲一總識之因故。若謂別法雖多,然待一總事類非異故,能生一分別覺。曰:總覺,應不能緣諸別法爲所取義,以彼諸別法于汝無饒盆之功能故。以彼等別法各各無時,由彼一總亦能生覺故。若謂不定,如無青色時,黃色能生眼識,然彼青色仍有生眼識之功能。曰:此不相同。青黃等色和合亦有生眼識之功能,以現見各各都有饒益眼識之功能故。然諸別法,于總覺應無饒益之功能若各別若和合,任何都非能如是生總覺故。
申叁、破從別助之總生 分二:酉一、出過,二、破救。今初:
若待彼隨一,乃能,非唯總。彼等若益一,雲何非一覺?
此成彼等果。能益即能生。
若謂要待彼諸別之隨一法,共總事乃能生總覺,非唯總者。曰:彼諸別法雲何不能饒益一總覺?應能饒益,以饒益一總故。此總應成彼等諸別法之果,諸別法能饒益故。此因決定,以能饒益者即是能生之因故。
酉二、破救
若現非異覺,不許從異者,覺所現各異,執彼等同故。
若謂彼等同,雲何覺取異?同一果。彼等,果覺亦各異。
達爲一因故,以覺無各異,以一覺因事,諸別亦不異。
彼離非彼果,其余隨行事,未見故,破故。名了彼爲義。
若謂總覺,不許唯從諸別異法生,以唯現非異故。曰:其因不成,總覺所現是各異故,執諸別法謂彼等相同故。若謂既執彼諸別法相同,雲何其覺複取爲異耶?曰:諸別樹是一種類,同作一類果故。若謂因不成,諸別樹之根覺果亦各異者,曰:緣諸別樹之諸根覺,亦無異類,是通達一類之因故。又諸別樹類亦不異,以是通達爲一類之一覺之因事故。若謂造成一類果者,即是常事總,曰:彼造成諸別樹果爲一類者,非常事總,以是唯離非彼樹果故。除諸別法,應無余隨行之總事,以未見故,前已破故。言樹之名,有其意義,以了知樹之遣余爲義故。 “
未叁、總聲于義無欺
于彼非能作,現似能作體,以離事各異,唯事爲種子,
能生無義覺:永斷不能作,支分體性故,事異爲依故,
許義不欺诳。故遣余有境,依能作體故。
問:若樹聲诠說分別所現者,則于自相樹雲何不欺耶?曰:于非能作彼樹義,而似能作彼義之體性者,及離非樹事而各異之唯事爲種子者,能生無所取義之分別覺及言樹之聲,許爲于義無所欺诳,以永斷不能作樹義,是了知爲樹之支分體性故。及是離非樹事,以各異爲所依之合理名言故。是以遣余爲境,是依能作樹義爲體性之合理名言故。
辰叁、于彼轉相斷诤 分叁:巳一,斷了達互依之诤,二、斷遮诠不遍于聲之诤,叁、斷後有境無用之诤。初又分二:午一、诤,二、答。今初:
有作如是說,若由遮非樹,而執樹義者,以二者互依,
若無一執時,二者俱不執。故立名非有。
行者派童女取等作如是說:了知樹與非樹二事之心,應互相依,以由從遮非樹門而執樹義故。若許爾者,彼二執中隨無一執時,則二執具無,是故樹名終不能立也。
午二、答 分二:未一,以相同破,二、明自無過。今初:
彼等立名時,遮不遮非樹,若遮如何知?尚未執樹義。
若名不除彼,則諸立名者,應非斷彼已。而轉,如樹別。
若遮余不立,示前住一樹,說言此是樹,設立名言時,
亦當了知彼。故此無過失。言此亦是樹,或言唯此者,
過失不可免。
如彼等敵者宗,立樹名時,爲遮不遮非樹耶?若言遮者,爲樹立名之人,在立名之前如何知非樹?應尚不知,以尚未執樹義故。若由樹名不除彼非樹,則諸安立樹名者,應非遮斷彼非樹,而于樹轉。譬如樹聲,不斷樹之差別。若謂遮余不能立樹,要指示現前安住之一總樹,說言此是樹,于樹總常事立名,次于立名言時亦當通達彼總常事。故無相同之過失。曰:汝行者派不能免此相同過失。若言“此亦是樹”,或言“唯此是樹”,二種立名決定,任作何說皆犯上述之過故。
未二、明自無過
了知一類識,住一續知者,彼非彼因義,本性能分辨。
彼覺所有事,現爲覺因性,及離非因性,雖似一體性,
自能知爲異,于異立言詞。由此了知覺,錯知似一事。
外曰:若無總常事,則有了知樹與非樹之心,互相依賴之過。曰:無過。了知諸別樹爲一類之識,安住一相續之知者,對于彼樹與非彼之因義本性各異能分辨故。外曰:若無總常事,應無樹名之境。曰:不爾。彼執樹之分別覺中所有事,現爲分別覺之因性,及離非因之體性,雖現似一體性,然自能了知彼樹異于非樹故。于各別異樹,立樹言詞故。外問:若無常事總,則由樹聲應不了知是樹。曰:不爾。由彼樹聲,了知樹之覺錯亂,于各別樹事,知似一類故。
巳二、斷遮诠不遍于聲之诤 分二:午一、斷遮诠不遍于別聲,二、斷選诠不遍于遣余之聲。今初:
覺從某義遮,向某義轉故。善安立其聲,定取其義故。
余立名無義,故所知等語,于名言安立,亦有所遮除。
問:如言瓶之聲,有所遮故,可是遮诠;言所知之聲應非遮诠,無非所知之所遮故。曰:善安立其聲,有所爲義。是爲定取共所诠義故。是爲使覺從某種不樂義遮,而于某種所樂義轉故。若不爾者,余則立名無義,以聲非遮不樂義而趣所樂義故。爲破立義設立名言之所知等語,亦有某種所遮除,以斷不樂義而趣所樂義故。
午二、斷遮诠不遍于遣余之聲 分叁:未一、明聲之境,二、顯彼是論師意趣,叁、解釋教義。
今初:
若法從彼異,遮彼從彼異,差別相同因,現相者安立。
顯論者問:遣余之聲是否遮诠?若遮诠者,應成無窮。若非遮诠,則說一切言聲分別皆是遮诠,應成相違。曰:樹之差別,從諸非樹各異相同之因,謂現樹相,于彼安立樹聲。若法從彼異,遮彼非樹,而安立樹名故。
未二、顯彼是論師意趣
即由從余遮,能達彼法分,是師所宣說。
即從遮非樹所現,是言樹聲之境。此是陳那論師所宣說。如雲:由“從余義而遮,即當通達彼事一分。”又雲:“聲唯诠遮余義簡別之事。”又雲:“聲遣余聲義,而诠自義。”
未叁、解釋教義
此無少體性。從諸聲通達,即了知遮余。其中無某別,
通達某余義。亦非作二聲,非互相有故。無事見具事,
是由覺染壞。是故非勝義,余則從事遮,即不成爲事,
說此異此故。
此從非樹遮返所現,無少體性,是增益故。其通達樹中,都無由某遮非樹所簡別而通達之某余義,以由言樹諸聲,通達遮非樹所現之門中,而通達余遮非樹故。又遮非樹而诠樹者,亦不須作遮非樹聲與言樹聲之二種聲,由說樹聲即了知遮非樹故。以樹與非樹是正相違,非有互依之第叁品故。又此現從非樹遮返,亦非勝義,以從無事見爲具事,是由覺所染壞故。若余是事者,則現從樹事遮返,應不成爲樹事,以與栴檀,物體若一若異,皆非有故。若言異者,則栴檀應非從非樹遮返,以與現從非樹返物體異故。不能許爾,以說此栴檀,異此非樹故。
巳叁、斷後有境無用之诤 分二:午一、明前後有境行境各異,二、自他建立應不應理之差別。今初:
若遮一雜義,以一聲或因。作事,彼全無,所遮事所遮。
若從能诠中,無余皆通達。由事功能故,多果一所依。
或曰:若無總事。應以自相爲聲所诠。自相分故,則後有境應成無用。曰:若于聲上,就覺中遮一合雜之常義,則言“聲無常”之聲或成立彼之因,于彼聲中,全無以遮常事之一切法爲所诠(即非以聲上一切法爲所诠),只于聲上遮一常性爲所作事故。若從某法之能诠中通達一切分者,是由事之功能力故(非由言聲能诠一切分)。故無後有境無用之過。以言所作無常之聲多異于一所依轉故。
午二、自他建立應不應理之差別 分二:未一、總與共所依應不應理之差別,二、立名應不應理之差別。今初;
若示一遮時,不斷余而住,彼遍彼,現一。爾時就覺前,
成爲共所依。若聲能遮遣,當觸于事法,說彼于彼有。
一事非能诠。覺不現、可現,無事決定故。故遣余有境,
諸聲及覺性,亦說爲總境,事無彼等故。事唯一體故,
覺何見體異?一法隨行還,一義非行境。若異,則無別,
名言應無因。一切遮有故,無彼等過失。
或曰:若無總事,則總與共所依皆不應理。曰:若示一遮非青時,言青之聲不遮斷余邬波羅而住,以現見彼青遍彼邬波羅故。青邬波羅花,就覺前是共所依,以是現爲具二種遮之一有法故。彼言瓶之聲,若觸瓶事之法,則說彼法爲汝所有,遮非瓶故。其一總事非是能诠,以無總事量決定故。以若有者,無錯亂覺應可現見,而無所見故,以總爲境之諸聲及覺性,亦說爲遣余之有境,以說遮者(即佛弟子)總與共所依皆應理故。說常事總者,總與共所依彼等非有故。如何非有?如瓶與金瓶爲一爲異?若如數論者說物體唯一者,則瓶與金瓶雲何覺其體異耶?應不見異,以與金瓶是一體性故。若許爾者,應與彼爲一。若是一者,則于瓦瓶隨不隨行,成二種性,以是瓦瓶之總(即隨行),又與金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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