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一故(即不隨行)。不能許爾,以一法于一義,非既隨行,又從彼還爲行境故。若如勝論者說“物體異者,則無差別共所依之名言”,應成無因,以總別各異故。于一切遮。則無彼等無總與共所依之過,以于同類異類一切遮中皆有故。
未二、立名應不應理之差別 分二:申一、自宗應理,二、他派不應理。今初:
爲顯彼果故,異法同一果,老者說一聲。是對無彼果,
遮除之因者。顯示諸異難,不能,無果故。非于事,諸事,
各住自體故。所有雜色體,黃色則非有;從非彼果遮,
則于二俱有。于義若無異,聲異則非理。故欲求彼果,
亦異無彼果。譬如由眼等,生一色識果。何故?有宣說:
彼果無差別,頓達某一切,彼體雖離總,已說其無異,
然由名而說。
外曰:若無總事,則立名無用。曰:如諸別牛,物體各異,然作一類果,諸老年人以一聲立名(曰牛),爲顯彼諸別牛組作一類果故。又諸別牛,同有牛聲轉之因由,是從無彼牛果而遮除爲因之聲轉故。問:何故不于不待遮非彼之各各別法而立名耶?曰:若不待遮非彼,于各各別法立名,不應道理。以不待遮非彼,顯示各別異法,極爲困難,不能如是顯示,如是顯示無有果故。非與常事總上立名,以一切事各住自體不雜亂故,如雜色體性,非黃色有故。雜色與黃色義雖無異體之總,然無異類之聲轉則應理,以從非有彼牛果而遮,則于彼二具有故(雜、黃皆是牛)。若欲求彼牛果者,亦應許無彼牛果之異性,以無常專總故。雖無常事總,然一聲轉。譬如有宣說眼等能生無差別果,以說是有緣色識一果者故。眼等叁緣彼等體性,雖離總無異體,然由立名而說是根識之因。是爲頓時通達某根識之一切因聚故。
申二、他派不應理 分二:酉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若謂一住故,諸多亦聞一。
若謂諸別法雖多,然一聞轉,以有一常總無分住故。
酉二、破執 分二:戌一、破常事總住,二、破無分總住。初又分二:亥一、標,二、釋。今初:
住爲依爲顯?如是彼非理。
汝說彼總安住于別之義,爲依諸別,爲由別顯?如是皆不應理,是常事故。
亥二、釋 分二:乾一、破依,二、破顯。今初:
于常無益故,非依如盤等,于墮性棘等,亦能生彼境。
彼亦無是用。無彼亦住故。非住。複非理,若異若不異,
觀察皆非理。
彼諸別法應無余依義,以諸別法不能饒益故,是常事故。若謂盤應非束之所依,于彼不饒益故。曰:盤等能益于束,往下墮性之棘爲棘之親因、及境,同能生故。由諸別法饒益別總,汝亦無彼用,以是常故。若謂總已成就,由別法使住。曰:諸別法非使已成者住,即無彼別法已安住故。又由別法令住,彼亦非理。以別法爲住,爲異非異,如是觀察,皆非理故。
乾二、破顯
于自堪生識,爲此就余作,所顯、堪能性。作者,亦是因。
此若先已能,待彼則不可。無變異故彼,豈由具總顯?
非如眼藥等,于根起作用,于彼有無時,通達無畏故。
諸種類能顯,若許具種者,燈等能顯者,應得具牛等。
若謂彼別法是能顯總,曰:如彼瓶色,是燈光所顯,許彼燈光是能顯之因,爲使緣自之識堪能生起故,就余燈光前而作,其燈光亦是堪能生緣自識之作者故。此總不可觀待彼別法生緣自識,以在別法之前已能生緣自識故。又彼總豈是由具總別法而顯?應非由彼顯,無經異故。若謂別法是于緣總諸根而起作用,曰:彼諸別法亦非如限藥等于緣總根而起作用,以汝有無之時,通達彼總無差異故。若說由是諸種類之能顯,許具種類者,則燈等亦應得具彼牛等性,以能顯牛故。
戌二、破無分總住 分二:亥一、總破,二、別破。今初:
諸謂類從別,爲余、非余有?彼先無諸別,總慧如何起?
見一所有者,于余不見故。非余不隨行,余亦非依故。
諸謂“類是總者,其類爲從別法”,其體爲余耶?爲非余而有耶?于彼宗中,先無之諸別法上,如何生起總慧耶?應不能起,以總無分,于前一別法所見有者,于後余別法不可見故。其原因謂彼總與前列法,其體爲一爲異?若體一者,則于後別法應不隨行,以非離前別法而有余性,是一體故。若相異者,則總應不依前別法,以離彼爲異體,又非因果故。
亥二、別破 分二:乾一、破勝論宗,二、破數論宗。初又分二:坎一、破總體性,二、破其能立。初又分二:一、破別法間隙無總,二、破別法間隙有總。今初:
不行,彼非有,非後有、具分。不舍前所依,嗚呼失敗因。
安住余法者,不動于自處。于生余處上,安住,極其理。
彼事于何住,于彼無系屬,周遍彼等境,嗟乎太希有。
衛世師說!“總住一切。”彼一派弟子解說此義:謂總唯遍于自所依。(就是說,所依的差別法上才有總,無所依處即無總。)若爾,則總于新生之別法應不隨行,以有新生別法之處,既非先有,亦非後有,亦一分住于先別法,一分移于別法之具分故。亦非完全轉移于後別法,以未棄舍先所位別法故。嗚呼!勝論派計總之理,唯是失敗之因。以前後別法隨計何者具足其總,則余分無總:若計二老皆具足總,則失敗計總無分故。又若彼總住于離前別法,失于余處之別法者,極爲具理,即不應理。以安住于前別法不動自處,體無分故。又若彼總遍于新生諸別法之境者,嗟乎!太爲希有。即不應理。以彼新生別事安住何處,汝于彼處無系屬故。
艮二、破別法間隙有總
若總類普有,一顯彼顯性,無異故普見。彼非特別顯,
未通達能顯,必不達所顯。總與具總法,何故相反許?
彼另一派說:遍于一切有無別法處,皆有總類。若爾,彼總應一切處普見,以于一處別法所顯性,于一切處無異分有故。若謂非一切處可見,要特別法所顯故。彼總應不待別法所顯,以未通達能顯,必不通達所顯。總與具總之別法,通達之理,何故相反而許?由取汝門而緣別法故。(前計由總而知別,今反說要由別顯總,前後相反。)
坎二、破其能立
無異義歲雖無,如說煮者等。異故,業非因。非類,屬業故。
是余聽因故。業亦無有住。無系故,聲因,是總則非理,
太過故。無業,非諸知說因,得非有因故。由無隨行故,
亦非是功能。若煮者等總,如初有性等,如是應明顯,
不爾,無別故,後亦不應顯。待所作饒益,方是能顯者,
無變故無待。若此有增盛,刹那故,何作?雖同是各異,
種類隨相近,于某轉,非余。此是聲知因。
外曰:諸別法必有余實種,以有總聲及總覺轉故。曰:此因不定,雖無余義無異分之總,亦說煮者等故。若謂唯煮飯之業,是煮者聲隨轉之因者:曰:煮飯之業應非煮者聲隨轉之因,以物體各異故。若謂煮飯業之類,是煮者聲隨轉之因者,曰:煮飯業之類,應非于多煮飯者、煮者聲隨轉之因,以系盤彼業,不系屬煮者放。又言“煮飯之業”是余聽聞之因緣故。又先曾作煮飯之業,現在不作煮飯業之人,現花煮飯者之聲應不轉,以現在不住煮飯之業故。又即彼人,煮飯業之總是煮者聲現在于隨了轉之因,不應道理,彼總于汝現在無系屬故。若無系屬猶是因者,太過失故。
若謂現在雖無業亦是因者,曰:若已無業,則現在非煮者知說之因。若如是,則汝得非有因之煮者故。若謂煮飯功能是煮者聲隨轉之因者,曰:諸煮飯功能應非煮者聲隨轉之因,是互不隨行之異法故。若謂煮者等之總,是煮者聲隨轉之因者,則後當煮飯之人初生無間,如最初有性等,彼應即明顯爲煮者。以從最初即與煮者之總會合故。若謂非最初即明顯,如是後應不應顯,以先既不顯,先後無益差故。若謂要待煮飯作用有所饒益方是能顯,彼人應不待緣,無變異故。若謂此人由緣有所增盛,彼人應是刹那性,從緣生故。若許爾者,彼人煮飯作用何所饒益?以于煮飯作用時已壞滅故。
外曰:既無常事總法相同,則樹聲與分別于別樹與別牛有轉不轉之區別,不應道理。曰:雖同無常事總法,物體各異,然由樹之遣除總類近者,則于某別樹,樹聲隨轉,于能牛上樹聲不轉。即此遣余,是爲聲智隨轉之因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一(終)
釋量論略解 卷第二
乾二、破數論宗 分二:坎一、正破,二、順破尼犍子派。初又分二;艮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若無舍離遮,余事物隨行,一果非除果,極其各異故。
若由一體性,多能作一果。
數論計二十五谛,除神我爲受者外,余二十四谛是所用法。其中自性又名最勝,是一切法(即二十叁谛)之自性,以叁德平等、功能不明顯位爲相。余二十叁谛即自性所生之果。皆以叁德爲體。故說一切法之生起皆以自性爲總因。今數論者曰:若無舍離遮遣,隨一切法行之余最勝總者,則一種子之苗果應非余水、肥、暖等之果,以種子與水肥暖等極其各災故。若爾汝宗雲何?彼曰:若在最勝總中同一體性,由此多因能作一果。
艮二、破執 分叁:蹈一、多因應無用,二、因果應錯亂,叁、趣行應錯亂。初又分二:巽一、具有緣應無用,二、因果應無定,斷诤。今初:
一體有彼故,俱有應無用。彼無異自性,離不行別定。
離一無果故,從別彼等起。所有能作義,即是勝義有,
彼亦無隨行,隨行不生果。
若如汝…
《釋量論略解》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