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一故(即不随行)。不能许尔,以一法于一义,非既随行,又从彼还为行境故。若如胜论者说“物体异者,则无差别共所依之名言”,应成无因,以总别各异故。于一切遮。则无彼等无总与共所依之过,以于同类异类一切遮中皆有故。
未二、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 分二:申一、自宗应理,二、他派不应理。今初:
为显彼果故,异法同一果,老者说一声。是对无彼果,
遮除之因者。显示诸异难,不能,无果故。非于事,诸事,
各住自体故。所有杂色体,黄色则非有;从非彼果遮,
则于二俱有。于义若无异,声异则非理。故欲求彼果,
亦异无彼果。譬如由眼等,生一色识果。何故?有宣说:
彼果无差别,顿达某一切,彼体虽离总,已说其无异,
然由名而说。
外曰:若无总事,则立名无用。曰:如诸别牛,物体各异,然作一类果,诸老年人以一声立名(曰牛),为显彼诸别牛组作一类果故。又诸别牛,同有牛声转之因由,是从无彼牛果而遮除为因之声转故。问:何故不于不待遮非彼之各各别法而立名耶?曰:若不待遮非彼,于各各别法立名,不应道理。以不待遮非彼,显示各别异法,极为困难,不能如是显示,如是显示无有果故。非与常事总上立名,以一切事各住自体不杂乱故,如杂色体性,非黄色有故。杂色与黄色义虽无异体之总,然无异类之声转则应理,以从非有彼牛果而遮,则于彼二具有故(杂、黄皆是牛)。若欲求彼牛果者,亦应许无彼牛果之异性,以无常专总故。虽无常事总,然一声转。譬如有宣说眼等能生无差别果,以说是有缘色识一果者故。眼等三缘彼等体性,虽离总无异体,然由立名而说是根识之因。是为顿时通达某根识之一切因聚故。
申二、他派不应理 分二:酉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若谓一住故,诸多亦闻一。
若谓诸别法虽多,然一闻转,以有一常总无分住故。
酉二、破执 分二:戌一、破常事总住,二、破无分总住。初又分二:亥一、标,二、释。今初:
住为依为显?如是彼非理。
汝说彼总安住于别之义,为依诸别,为由别显?如是皆不应理,是常事故。
亥二、释 分二:乾一、破依,二、破显。今初:
于常无益故,非依如盘等,于堕性棘等,亦能生彼境。
彼亦无是用。无彼亦住故。非住。复非理,若异若不异,
观察皆非理。
彼诸别法应无余依义,以诸别法不能饶益故,是常事故。若谓盘应非束之所依,于彼不饶益故。曰:盘等能益于束,往下堕性之棘为棘之亲因、及境,同能生故。由诸别法饶益别总,汝亦无彼用,以是常故。若谓总已成就,由别法使住。曰:诸别法非使已成者住,即无彼别法已安住故。又由别法令住,彼亦非理。以别法为住,为异非异,如是观察,皆非理故。
乾二、破显
于自堪生识,为此就余作,所显、堪能性。作者,亦是因。
此若先已能,待彼则不可。无变异故彼,岂由具总显?
非如眼药等,于根起作用,于彼有无时,通达无畏故。
诸种类能显,若许具种者,灯等能显者,应得具牛等。
若谓彼别法是能显总,曰:如彼瓶色,是灯光所显,许彼灯光是能显之因,为使缘自之识堪能生起故,就余灯光前而作,其灯光亦是堪能生缘自识之作者故。此总不可观待彼别法生缘自识,以在别法之前已能生缘自识故。又彼总岂是由具总别法而显?应非由彼显,无经异故。若谓别法是于缘总诸根而起作用,曰:彼诸别法亦非如限药等于缘总根而起作用,以汝有无之时,通达彼总无差异故。若说由是诸种类之能显,许具种类者,则灯等亦应得具彼牛等性,以能显牛故。
戌二、破无分总住 分二:亥一、总破,二、别破。今初:
诸谓类从别,为余、非余有?彼先无诸别,总慧如何起?
见一所有者,于余不见故。非余不随行,余亦非依故。
诸谓“类是总者,其类为从别法”,其体为余耶?为非余而有耶?于彼宗中,先无之诸别法上,如何生起总慧耶?应不能起,以总无分,于前一别法所见有者,于后余别法不可见故。其原因谓彼总与前列法,其体为一为异?若体一者,则于后别法应不随行,以非离前别法而有余性,是一体故。若相异者,则总应不依前别法,以离彼为异体,又非因果故。
亥二、别破 分二:乾一、破胜论宗,二、破数论宗。初又分二:坎一、破总体性,二、破其能立。初又分二:一、破别法间隙无总,二、破别法间隙有总。今初:
不行,彼非有,非后有、具分。不舍前所依,呜呼失败因。
安住余法者,不动于自处。于生余处上,安住,极其理。
彼事于何住,于彼无系属,周遍彼等境,嗟乎太希有。
卫世师说!“总住一切。”彼一派弟子解说此义:谓总唯遍于自所依。(就是说,所依的差别法上才有总,无所依处即无总。)若尔,则总于新生之别法应不随行,以有新生别法之处,既非先有,亦非后有,亦一分住于先别法,一分移于别法之具分故。亦非完全转移于后别法,以未弃舍先所位别法故。呜呼!胜论派计总之理,唯是失败之因。以前后别法随计何者具足其总,则余分无总:若计二老皆具足总,则失败计总无分故。又若彼总住于离前别法,失于余处之别法者,极为具理,即不应理。以安住于前别法不动自处,体无分故。又若彼总遍于新生诸别法之境者,嗟乎!太为希有。即不应理。以彼新生别事安住何处,汝于彼处无系属故。
艮二、破别法间隙有总
若总类普有,一显彼显性,无异故普见。彼非特别显,
未通达能显,必不达所显。总与具总法,何故相反许?
彼另一派说:遍于一切有无别法处,皆有总类。若尔,彼总应一切处普见,以于一处别法所显性,于一切处无异分有故。若谓非一切处可见,要特别法所显故。彼总应不待别法所显,以未通达能显,必不通达所显。总与具总之别法,通达之理,何故相反而许?由取汝门而缘别法故。(前计由总而知别,今反说要由别显总,前后相反。)
坎二、破其能立
无异义岁虽无,如说煮者等。异故,业非因。非类,属业故。
是余听因故。业亦无有住。无系故,声因,是总则非理,
太过故。无业,非诸知说因,得非有因故。由无随行故,
亦非是功能。若煮者等总,如初有性等,如是应明显,
不尔,无别故,后亦不应显。待所作饶益,方是能显者,
无变故无待。若此有增盛,刹那故,何作?虽同是各异,
种类随相近,于某转,非余。此是声知因。
外曰:诸别法必有余实种,以有总声及总觉转故。曰:此因不定,虽无余义无异分之总,亦说煮者等故。若谓唯煮饭之业,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曰:煮饭之业应非煮者声随转之因,以物体各异故。若谓煮饭业之类,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曰:煮饭业之类,应非于多煮饭者、煮者声随转之因,以系盘彼业,不系属煮者放。又言“煮饭之业”是余听闻之因缘故。又先曾作煮饭之业,现在不作煮饭业之人,现花煮饭者之声应不转,以现在不住煮饭之业故。又即彼人,煮饭业之总是煮者声现在于随了转之因,不应道理,彼总于汝现在无系属故。若无系属犹是因者,太过失故。
若谓现在虽无业亦是因者,曰:若已无业,则现在非煮者知说之因。若如是,则汝得非有因之煮者故。若谓煮饭功能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曰:诸煮饭功能应非煮者声随转之因,是互不随行之异法故。若谓煮者等之总,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则后当煮饭之人初生无间,如最初有性等,彼应即明显为煮者。以从最初即与煮者之总会合故。若谓非最初即明显,如是后应不应显,以先既不显,先后无益差故。若谓要待煮饭作用有所饶益方是能显,彼人应不待缘,无变异故。若谓此人由缘有所增盛,彼人应是刹那性,从缘生故。若许尔者,彼人煮饭作用何所饶益?以于煮饭作用时已坏灭故。
外曰:既无常事总法相同,则树声与分别于别树与别牛有转不转之区别,不应道理。曰:虽同无常事总法,物体各异,然由树之遣除总类近者,则于某别树,树声随转,于能牛上树声不转。即此遣余,是为声智随转之因故。
释量论略解 卷第一(终)
释量论略解 卷第二
乾二、破数论宗 分二:坎一、正破,二、顺破尼犍子派。初又分二;艮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若无舍离遮,余事物随行,一果非除果,极其各异故。
若由一体性,多能作一果。
数论计二十五谛,除神我为受者外,余二十四谛是所用法。其中自性又名最胜,是一切法(即二十三谛)之自性,以三德平等、功能不明显位为相。余二十三谛即自性所生之果。皆以三德为体。故说一切法之生起皆以自性为总因。今数论者曰:若无舍离遮遣,随一切法行之余最胜总者,则一种子之苗果应非余水、肥、暖等之果,以种子与水肥暖等极其各灾故。若尔汝宗云何?彼曰:若在最胜总中同一体性,由此多因能作一果。
艮二、破执 分三:蹈一、多因应无用,二、因果应错乱,三、趣行应错乱。初又分二:巽一、具有缘应无用,二、因果应无定,断诤。今初:
一体有彼故,俱有应无用。彼无异自性,离不行别定。
离一无果故,从别彼等起。所有能作义,即是胜义有,
彼亦无随行,随行不生果。
若如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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