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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P14

  ..续本文上一页若谓多待一,能生非异觉。

   彼等各各无,彼一亦生觉,彼等无能故。其觉无能缘。

   青等于眼识,功能各见故。合亦能、诸别,任何亦非尔。

  若谓由一总事所助之诸别法,是总执识之因者,此不应理。岂彼一总事,能除彼诸别法之差异性耶?必不能除故。又物异故,亦不许彼诸别法为一总识之因故。若谓别法虽多,然待一总事类非异故,能生一分别觉。曰:总觉,应不能缘诸别法为所取义,以彼诸别法于汝无饶盆之功能故。以彼等别法各各无时,由彼一总亦能生觉故。若谓不定,如无青色时,黄色能生眼识,然彼青色仍有生眼识之功能。曰:此不相同。青黄等色和合亦有生眼识之功能,以现见各各都有饶益眼识之功能故。然诸别法,于总觉应无饶益之功能若各别若和合,任何都非能如是生总觉故。

   申三、破从别助之总生 分二:酉一、出过,二、破救。今初:

   若待彼随一,乃能,非唯总。彼等若益一,云何非一觉?

   此成彼等果。能益即能生。

   若谓要待彼诸别之随一法,共总事乃能生总觉,非唯总者。曰:彼诸别法云何不能饶益一总觉?应能饶益,以饶益一总故。此总应成彼等诸别法之果,诸别法能饶益故。此因决定,以能饶益者即是能生之因故。

   酉二、破救

   若现非异觉,不许从异者,觉所现各异,执彼等同故。

   若谓彼等同,云何觉取异?同一果。彼等,果觉亦各异。

   达为一因故,以觉无各异,以一觉因事,诸别亦不异。

   彼离非彼果,其余随行事,未见故,破故。名了彼为义。

   若谓总觉,不许唯从诸别异法生,以唯现非异故。曰:其因不成,总觉所现是各异故,执诸别法谓彼等相同故。若谓既执彼诸别法相同,云何其觉复取为异耶?曰:诸别树是一种类,同作一类果故。若谓因不成,诸别树之根觉果亦各异者,曰:缘诸别树之诸根觉,亦无异类,是通达一类之因故。又诸别树类亦不异,以是通达为一类之一觉之因事故。若谓造成一类果者,即是常事总,曰:彼造成诸别树果为一类者,非常事总,以是唯离非彼树果故。除诸别法,应无余随行之总事,以未见故,前已破故。言树之名,有其意义,以了知树之遣余为义故。 “

   未三、总声于义无欺

   于彼非能作,现似能作体,以离事各异,唯事为种子,

   能生无义觉:永断不能作,支分体性故,事异为依故,

   许义不欺诳。故遣余有境,依能作体故。

  问:若树声诠说分别所现者,则于自相树云何不欺耶?曰:于非能作彼树义,而似能作彼义之体性者,及离非树事而各异之唯事为种子者,能生无所取义之分别觉及言树之声,许为于义无所欺诳,以永断不能作树义,是了知为树之支分体性故。及是离非树事,以各异为所依之合理名言故。是以遣余为境,是依能作树义为体性之合理名言故。

   辰三、于彼转相断诤 分三:巳一,断了达互依之诤,二、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三、断后有境无用之诤。初又分二:午一、诤,二、答。今初:

   有作如是说,若由遮非树,而执树义者,以二者互依,

  若无一执时,二者俱不执。故立名非有。

  行者派童女取等作如是说:了知树与非树二事之心,应互相依,以由从遮非树门而执树义故。若许尔者,彼二执中随无一执时,则二执具无,是故树名终不能立也。

  午二、答 分二:未一,以相同破,二、明自无过。今初:

   彼等立名时,遮不遮非树,若遮如何知?尚未执树义。

   若名不除彼,则诸立名者,应非断彼已。而转,如树别。

   若遮余不立,示前住一树,说言此是树,设立名言时,

   亦当了知彼。故此无过失。言此亦是树,或言唯此者,

   过失不可免。

   如彼等敌者宗,立树名时,为遮不遮非树耶?若言遮者,为树立名之人,在立名之前如何知非树?应尚不知,以尚未执树义故。若由树名不除彼非树,则诸安立树名者,应非遮断彼非树,而于树转。譬如树声,不断树之差别。若谓遮余不能立树,要指示现前安住之一总树,说言此是树,于树总常事立名,次于立名言时亦当通达彼总常事。故无相同之过失。曰:汝行者派不能免此相同过失。若言“此亦是树”,或言“唯此是树”,二种立名决定,任作何说皆犯上述之过故。

   未二、明自无过

   了知一类识,住一续知者,彼非彼因义,本性能分辨。

   彼觉所有事,现为觉因性,及离非因性,虽似一体性,

  自能知为异,于异立言词。由此了知觉,错知似一事。

  外曰:若无总常事,则有了知树与非树之心,互相依赖之过。曰:无过。了知诸别树为一类之识,安住一相续之知者,对于彼树与非彼之因义本性各异能分辨故。外曰:若无总常事,应无树名之境。曰:不尔。彼执树之分别觉中所有事,现为分别觉之因性,及离非因之体性,虽现似一体性,然自能了知彼树异于非树故。于各别异树,立树言词故。外问:若无常事总,则由树声应不了知是树。曰:不尔。由彼树声,了知树之觉错乱,于各别树事,知似一类故。

   巳二、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 分二:午一、断遮诠不遍于别声,二、断选诠不遍于遣余之声。今初:

   觉从某义遮,向某义转故。善安立其声,定取其义故。

   余立名无义,故所知等语,于名言安立,亦有所遮除。

   问:如言瓶之声,有所遮故,可是遮诠;言所知之声应非遮诠,无非所知之所遮故。曰:善安立其声,有所为义。是为定取共所诠义故。是为使觉从某种不乐义遮,而于某种所乐义转故。若不尔者,余则立名无义,以声非遮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为破立义设立名言之所知等语,亦有某种所遮除,以断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

   午二、断遮诠不遍于遣余之声 分三:未一、明声之境,二、显彼是论师意趣,三、解释教义。

   今初:

   若法从彼异,遮彼从彼异,差别相同因,现相者安立。

    显论者问:遣余之声是否遮诠?若遮诠者,应成无穷。若非遮诠,则说一切言声分别皆是遮诠,应成相违。曰:树之差别,从诸非树各异相同之因,谓现树相,于彼安立树声。若法从彼异,遮彼非树,而安立树名故。

   未二、显彼是论师意趣

   即由从余遮,能达彼法分,是师所宣说。

  即从遮非树所现,是言树声之境。此是陈那论师所宣说。如云:由“从余义而遮,即当通达彼事一分。”又云:“声唯诠遮余义简别之事。”又云:“声遣余声义,而诠自义。”

   未三、解释教义

   此无少体性。从诸声通达,即了知遮余。其中无某别,

   通达某余义。亦非作二声,非互相有故。无事见具事,

   是由觉染坏。是故非胜义,余则从事遮,即不成为事,

   说此异此故。

  此从非树遮返所现,无少体性,是增益故。其通达树中,都无由某遮非树所简别而通达之某余义,以由言树诸声,通达遮非树所现之门中,而通达余遮非树故。又遮非树而诠树者,亦不须作遮非树声与言树声之二种声,由说树声即了知遮非树故。以树与非树是正相违,非有互依之第三品故。又此现从非树遮返,亦非胜义,以从无事见为具事,是由觉所染坏故。若余是事者,则现从树事遮返,应不成为树事,以与栴檀,物体若一若异,皆非有故。若言异者,则栴檀应非从非树遮返,以与现从非树返物体异故。不能许尔,以说此栴檀,异此非树故。

   巳三、断后有境无用之诤 分二:午一、明前后有境行境各异,二、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今初:

   若遮一杂义,以一声或因。作事,彼全无,所遮事所遮。

   若从能诠中,无余皆通达。由事功能故,多果一所依。

   或曰:若无总事。应以自相为声所诠。自相分故,则后有境应成无用。曰:若于声上,就觉中遮一合杂之常义,则言“声无常”之声或成立彼之因,于彼声中,全无以遮常事之一切法为所诠(即非以声上一切法为所诠),只于声上遮一常性为所作事故。若从某法之能诠中通达一切分者,是由事之功能力故(非由言声能诠一切分)。故无后有境无用之过。以言所作无常之声多异于一所依转故。

   午二、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 分二:未一、总与共所依应不应理之差别,二、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今初;

   若示一遮时,不断余而住,彼遍彼,现一。尔时就觉前,

   成为共所依。若声能遮遣,当触于事法,说彼于彼有。

   一事非能诠。觉不现、可现,无事决定故。故遣余有境,

   诸声及觉性,亦说为总境,事无彼等故。事唯一体故,

   觉何见体异?一法随行还,一义非行境。若异,则无别,

   名言应无因。一切遮有故,无彼等过失。

  或曰:若无总事,则总与共所依皆不应理。曰:若示一遮非青时,言青之声不遮断余邬波罗而住,以现见彼青遍彼邬波罗故。青邬波罗花,就觉前是共所依,以是现为具二种遮之一有法故。彼言瓶之声,若触瓶事之法,则说彼法为汝所有,遮非瓶故。其一总事非是能诠,以无总事量决定故。以若有者,无错乱觉应可现见,而无所见故,以总为境之诸声及觉性,亦说为遣余之有境,以说遮者(即佛弟子)总与共所依皆应理故。说常事总者,总与共所依彼等非有故。如何非有?如瓶与金瓶为一为异?若如数论者说物体唯一者,则瓶与金瓶云何觉其体异耶?应不见异,以与金瓶是一体性故。若许尔者,应与彼为一。若是一者,则于瓦瓶随不随行,成二种性,以是瓦瓶之总(即随行),又与金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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