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宗有随一切法行之最胜总者,则诸具有缘(如水肥暖等)应成无用,以一种子体性中即具备彼能生苗之功能故。以无异体之总最胜离不随行,即普遍随行,又离水肥等别法所有之决定故。若许具有缘无用,不应道理。其苗等果法,必须从诸差别俱有缘生起,以随离彼等任何一缘,其果法亦不生起故。又彼所计“随一切法行之最胜总”,应不能生果,以能作义(即有生果之作用),是为胜义者,彼胜义作用亦不随行故。有释为:
彼胜义作用,随行总中无故。
巽二、因果应无定,断诤 分三:离一、异性无过,二、一性有过,三、结无过义。今初:
故体性虽异,有是因,非余。此是其本性。
如麦种与稻种,虽同是异法,然有是麦苗之因而非余稻苗之因。或说:麦种稻种虽皆与麦苗之体性各异,然有者是麦苗之因,余者则非因。以麦种生麦苗,不生稻苗,此是其法之本性故。
离二、一性有过
若无各异者,应顿时生灭。从彼有异故,无如是过者,
一坏时体住,非彼性。是故,不起总别觉。遮无体性故,
不观住不住,总觉亦染坏,故亦无破难。彼之能生性,
其余如何生?异别性能生。若非异亦有,已说彼非生。
现亦不依余。作异,即胜义,彼是从余返,说彼为因果,
许彼是自相,彼有取舍果,故人皆趣彼。
若如汝说,一切法于最胜总中无差异者,则麦稻种子应顿生灭,以于最胜总中都无异故。若谓从彼最胜所生转变(即二十三谛),分位有异,故无顿生灭之过者,试问彼最胜总,在一别法如瓶坏时,为坏不坏?若不坏者,彼最胜总应非别法瓶之本性,以彼别法一瓶坏时,汝仍常往故。若许尔者,则应不起总别之后,以汝非彼之体性故。若谓别瓶坏时,观察总坏不坏,汝遣余之总岂不相同耶?曰:此不相同。遣余有三种:且初、义遣余:如瓶,别瓶坏时观其坏不坏,此不能破说遣余者,以彼许别瓶坏时瓶亦即坏,无过失故(一瓶坏亦是瓶坏,并不须一切瓶全坏方名瓶坏)。二、无遮遣除(无遮是一名词):如一别瓶坏时,由分别门观察住不住者。此不能破说遣余者,以说遮无实体性故。三、总觉遣余(即觉有总之心):于一别瓶坏时,观坏不坏,对说遣余者亦不成过难,以许是由分别所染(即由分别假立)故。
外问:若无最胜总,水肥暖等如何能生苗,应不能生,以离彼苗能生性之种子外,是余法故。曰:汝因不定,要各异之差别性法,方能生苗故。若谓水肥暖等,非异体之最胜总中亦有,故彼能生苗者。曰:彼最胜总,已说不能生彼苗,最胜总无故。有能安立诸法为异之理由,以于不错乱心现相时,亦是不依余缘而现为异故。即彼异法便是胜义,不增益而有故。又即彼法是从余返,与余不共住故。又彼异法说为因果,是能益所益故。又彼异法许为自相,能作义故。又彼异法是一切士夫所趣境界,是有取舍果故。
离三、结无过义
如无异无别,非一切皆成,如是异无别,非皆成一切。
虽异由法性,成为某作者。
如数论宗说:物体无异虽无差别,然非一切因普成办一切果。如是物体各异,都无差别,亦非一切因普成办一切果,以物体虽异,然由诸法法性之力,能使一因成为某果之作者故。
震二、因果应错乱
无异唯一性,作不作相违。有异故无作,俱有应不作。
若依次作者,为彼事性耶?为具彼诸事,应极异、不异,
有同不同性,异门应互异。若谓彼异者,由何性说彼,
名差别、名总?若彼等各异,成异性,如是,如瓶等互别。
虽许为总别,不成总别者。
唯如麦种,唯作麦苗一性之作者,不作稻苗之作者,应成相违。以与稻种全无异故。若谓麦种,无生稻苗之作用,以与稻种分位有异故。曰:若尔,俱有缘应不作生苗事,以与种子分位异故。若谓是最胜总,依次为诸苗之作者。曰:为最胜总,依次为诸事性之作者耶?此不应理,以是无分一故。又具彼总之诸法,应成极异与不异,以于分位各异,而于最胜总中是一体故。又总与别,应成异门互异,以有同不同体性故。若谓总别是异,以总是功能,差别是显了故。曰:是期所谓诸法之总与差别,应成异性,以由是功能与显了性而成异故。如是虽许为总与差别,然不成其为总别。以性各异故。如瓶布等,互无总别之关系也。
震三、趣行应错乱
由何性现前,欲求所办果,此人即趣彼,观其异不异。
自体异遮同,彼等各异性,无事体随行。应趣等过故。
如牛体性现前,其欲求谷乳、载运等所办果之人,则应观察谷乳运载所依诸差别牛有异无异,而趣彼。非趣于最胜总,以诸别牛自体各异,有从非牛遮相同,而无随诸事行之最胜总故。若谓因不成者,则求火之人应趣于水等,以水火二法于最胜总中是一性故。
坎二、顺破尼犍子派
即此对无惭,无理随便说,彼等亦破除。一向容有故。
一切二体性,除彼差别故,教云饮酪时,何不奔向驼?
若谓有殊胜,由此趣别者,彼即酪余无,故非二,是除。
一切同体性,觉声应不异。说异统摄者,彼无故非有。
无惭派说“诸法亦一亦异”,计诸法自性是一,分位为异。又乱说“驼是酪又非酪”等。今即以破数论最胜总之理,亦顺便破除无惭派无理乱说之谬论,以诸法物体容有一向故。外曰:其因不成,以一切法自性一,分位异,皆具二种体性故。曰:若尔,教云饮酪时,何故不奔向于鸵?理应奔彼,以汝除去彼酪与驼之各异差别故,若谓酪有乳制成之殊胜差别,由此故趣于差别酪者。曰:若尔,酪与驼二者应非一自性,应是余性,以由乳制成之殊胜即是酪,于余驼上无彼事故。(“是余”二字,颂文原本作“非余”,很难理解。盛宝、僧成二师注琉中皆作“是余”解,今据改。但其余注疏尚多,未暇校订。)又“故非二”句,谓酪既非鸵,则诸法各异,非具二性。又一切法,应不起异觉异声,以彼一切皆同一体性故。若许尔者,则计诸异法统摄为一自性之尼犍子派。摄异为一,应非有,以无彼异故。
卯二、无之遣余则易成立
无事无体故,诠体非所观,即彼等言声,便成为遮诠。
问:有之言声分别可是遮诠,无之言声分别如何遮诠耶?曰:言无事之声,非应观察是否由表体性门诠显无事,彼语已说无事体性故。即彼等言声,已成立为遮诠,以一切言声分别皆已成为遮诠故。一切言声分别总分二类:一、表相言声,如言瓶、衣、青、黄等;二、遮相言声,如言无瓶、无友、非青、非黄等。遮词属遮诠易解,表词亦是遮诠则难知。(外人对此提出许多攻难,故上文广为辨释。神泰法师所著因明正理门论述记中,解释遮诠时,有一段文很扼要,兹录下以资参考。如云:“诸法有二相:一、自相,唯根等五识等得,非散心意等得也;二、共相,即散心意识等得也。名言但诠共相,不体诠表诸法自相,以自相离言说故。诠共相要遣遮余法方诠显此法。如言青,遮非黄等,方能显彼青之共相。若不遮黄等,唤青,黄即应来,故一切名言欲取其法,要遮余诠此,无有不遮而诠法也。然有名言,但遮余法,更无别诠(但遮不诠,即是止滥),如言无青,更不别显无青体也。”)
子二 、自性因之差别 分三:丑一、正说,二、断诤,三、结合之差别。今初:
自性诸差别,待别或单纯,成所立故说,如灭果及有。
问:自性因差别有几?曰:为成立所立故,所说自性因有二种:谓有观待能作法之差别者,或单纯自性因。例如为成立声灭,列所作果及有性为因。所作性是成立声无常,观待差别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自性正因,言所作之语,即本身差别能作法故。有事是成立声无常之单纯自性正因,以是彼正因,言有时之语不引差别能作法故。
丑二、断诤 分二:寅一、诤,二、答。今初:
若因有、性有,如何非所立?差别无随行,失因及所立。
数论派诤云:若有是自性因,最胜声义之有,云何非所立耶?曰:汝难彼有,应失坏所立。若是唯有,则已极成。若是有之差别,则于喻不随行故。是则彼有亦应失坏因。若是唯有,则遍相不定。若是有之差别,则于喻不随行故。
寅二:答 分三:卯一、 立有无用,二、 唯有成因,三、由无能立故非所立。今初:
若立唯有别,于有法总上,无少义可成,如此亦无遮,
所别为所立,此因无随行。若有是所立,则别成所立。
数论派所立“最胜为有”之宗,应是以有之诸差别为宗,以汝说有为所立,但“唯有”非所立故。若谓于最胜声义总有法上,唯有之差别法是所立者,如此唯说最胜声义为有者,对立者来说,全无少许可成立之义(立者是欲成立又有常一等德之自性为有)。对敌者来说,仅有声义亦非所破故(佛弟子亦是破其计常一为万物因之自性)。若谓是以差别为所立者,则无于诸差别随行之因。数论说有为所立,实是欲成有之差别为所立耳。
卯二、唯有成因
不取彼差别,若成唯有事,彼能遍所立,随行无失坏。
佛弟于以有事为因,成立声无常者,是不取有事之差别。唯以有事成立声是无常,所立法之随行无所失坏,以自成就时,无常即能遍决定故。
卯三、由无能立故非所立
不成,有法无,依二有错乱,无法是相违,有岂成所立?
彼最胜声义计有实事,如何成为所立?以无成立彼之正因故。若以有法为因,有法是指能作义,则于彼宗法中无。若依有事无事二者之法为因,则遍相错乱。若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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