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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P17

  ..续本文上一页事法为因,则成相违。此说数论立“最胜为有”之宗,不仅宗不成立,亦无能立之正因。若以有为法为因,彼最胜非是有为法,因犯不定过。若以无为法为因,则与实有事相违,成相违因。若俱依有为、无为二法,如所知性、所量性等为因,则遍相错乱成不定因。故数论所欲成立之最胜自性,若宗、若因俱不能成立也。

   丑三、结合之差别

   自性成能了,彼能遍决定,性定是所了。此遮则彼遮,

   譬无常所作,非作则不灭。

   此无常若遮,则彼所作性亦遮,以无常自性成就之所作性是能了,其能过所作性自性决定之无常是所了故。因明结合式有二种:一是同品结合式;二是异品结合式。初、如说:“凡所作性皆是无常,譬如瓶,声亦是所作性。”此语是同法结合能立语,以是正显因唯于同品有之能立语故。二、如说:“凡不减者皆非所作,如虚空,声是所作。”此语是与法结合能立语,以是正显因于异品唯无之能立语故。

   子三、自性因系属之能立

   无因故若灭,自体即相属。诸事有所待,则见无决定。

   彼因纵众多,亦容有不遇。以无果住故,说灭待因者,

   一切能灭因,说皆成错误。彼因无能故。此由自性灭,

   所说由何减,余亦由自性。

   问:如何决定凡所作性皆是无常?曰:所作性灭是由自体相系属,以彼灭是不待后起因之有事故。若谓因不成者,则瓶等诸有事应见灭无决定,以灭要待后起之因故。若谓彼灭有众多因者。纵有多因,亦应有不灭者,以容有不周能灭因故。诸说灭要待后起因者,其所说之一切能灭因,对于坏灭皆成错乱,以不定安住能灭果故。如椎非瓶灭之因,以彼无生灭之功能故。又椎非瓶之灭因,以瓶之灭是无事故。又如此闪电是自性灭者,以不待后起因而消灭故。如所说闪电自性消灭之理,由此定知余山岳等亦应是自性灭,理由相同故。

   壬二、总结

   故有事为境,比量为二种,果、自性。由彼,定属所立故。

   由上所说,果法与自性之因,于所立法无有错乱;故以有事表相为境之比量因唯有二种,以由果及自性系属于自所立法,二种决定故。(一是因果系属,二是同体系属。如以烟比知火,是因果系;以所作性比知无常,是同体系。无此关系,便非正因。)

   辛二、决定遮因之系属 分二:壬一、正说,二、断诤。初又分二:癸一、决定不可见不可用因之系属,二、决定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今初:

   觉为先转故,彼性不可得,即说彼不转,说不得为量:

   论时无关系,诸义超诸根,由无因,彼等,不得故,岂无?

   非定有无果,故不成为量。

   如常前此处,不现见鬼瓶之人,决断有鬼瓶之决智不转,以彼人对鬼瓶体性量不可得故。此因决定,以决断彼法定有之决智转求,必得彼法之觉先行故。彼人之址不得鬼瓶,即说为成立彼宗之能立量,以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

   问:既不可得,何以不成立决定为无耶?曰:彼诸不可见由不可得故,不能成立为决定无有。以彼义纵有,三种定量亦不定能得故。一、圣教量诸论本说,当时无关系事故。二、现量诸根不能得,诸不现见义超越诸根现见境故。三、比量不能证,无成立不现见义之正因故。又彼人量不得鬼瓶,不是于当前此处成立无鬼瓶之量,以于此处非是决定有无鬼瓶之结果故。总之,就彼人来说,既不能断定为有,亦不能断定为无;因为此义非彼所知故。由彼不能了知,即证彼不起决定智。此是对不可见之物,以不可得因证,不能决断为有为无。此是以无因证无果,也是因果系。

   癸二、决定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

   若有殊胜因,有者亦成量。能知性不知,此理是所说。

   不知因,能成,果即无所有。义自性有因,性不得亦是。

   若由某等因,通达彼为无,可见不见因,若全非有者,

   可见,不可得,当知为无事。若有相违事,能害彼有故,

   得彼相违者,决定彼为无。

   不可得因亦有能成立为决定无者。若有别可见为殊胜条件之因,有此种不可得因,即成为能立决定无之量故。若尔,前说由示可得不能成立决定无,应成相违?曰:不相违,前说由不可得因不能成立决定无之理,是说纵有自性,其能知量不能了知之不现见义故。若尔,何为可见不可得因耶?曰:如若不知火因,则能立无烟果。又义自性如无桦树为有因即所立,其不可得树自性亦是可见不可得因。问:因与能遍不可得因由何成立?曰:因与能遍不可得因无不成之过!若由某等可见不可得因,即能通达彼因与能遍无故。如瓶可见,而无余不可见之因(即障蔽使不得见之因缘),则由可见之瓶事不可得因,能通达瓶事为无,以瓶若有,量须可得故。又由与寒触相违之火可得,则能决定无有寒触,以有与寒触相违之火事,则于有寒触能达害故。

   壬二、断诤 分二:癸一、于不可得因之数定断诤,二、别于不可见不可得因断诤。初又分三 子一、明声义,二、彼不能遮,三、断违教诤。今初:

   无始习气生,分别所熏成,依有、无及俱,声义法三种。

  成彼非事因,谓彼不可得,是因,彼非无,安立言说故。

  一向胜义转,于见差各异,诸义、诸言声,无因应不转。

  过、未生亦尔,诸语亦应无,虚妄义者故。许觉义为境;

   问:若不可得因,一为遮其定有,二为成其定无,决定为二者,则说“最胜非有,不可得故”,应非不可得因;以非遮定有及成立定无故。以最胜若有,则说非有,自成相违。若无者而言最胜,不应理故。曰:最胜虽无而言最胜,亦不相违。由无始习气所生分别熏习造成之分别心中,现似最胜,彼即最胜之声义故。声义之法凡有三种,以有依于有事、无事及二俱之三种称声义故。(声义即是言说声所诠说之境义。此义不须定有,如认龟毛兔角等,皆非有故。)为有事亲因之最胜不可得者,即最胜之声义,此即成立决定无有事亲因最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彼最胜声义非无,以安立最胜之言说故。问:最胜若无自相,别无最胜声义,以能诠声一向于声义转故。曰:若如汝说,则由见差别各异于所见诸能,常无常之诸声应不转,以无如是转之因故。(是常则非无常,是无常则非常,决不能二声俱转。故知声义非一向胜义有也。)又于过去已灭事,及未来尚未生事,声亦应不转,以是无事故?又诸语言亦应无成虚妄义者,以言声分别唯于自相转故。言声分别非唯诠自相,以许是以觉心中所现之声义为境故。

   于二、彼不能遮

  拨声义成立,遣法所依故,非和合所立,是成立单法,

  不拨声义者,由有无品别,有事为所现,从此生果故。

  于不能作义,求者观何为?中性人美丑,欲者观何益?

   若诽拨云“无声义”者,其成立宗时,则最胜声义与无事和合(即总宗),应非所立,以成立彼宗之所立法之所依被遣除故。若谓许尔,单法是所立者,单所立法应非所立,以敌者已极成故。诸不拨声义为求烧煮者,是由有无品之差别而观察火事(即观察有无火),而趣于火,非趣声义。要从此火而生烧煮之果,声义不能作彼义故。若不能作义,求者观察何为?全无义故。如贪欲妇女,对中性人观其美丑都无所益。

   子三、断违教诤

   分别智境故,声义是假立。事所依不成,言说正理者,

   说唯此是法。

   问:若不可得是声义者,则与论说“亦假安立不可得法”而成相违。曰:无违,以最胜事所依不成,宣说正理者说唯此是声义由法故。若尔,彼声义云何是假立耶?曰:声之义是假安立,是分别智所现境故。

   癸二、别于不可见不可得因断诤 分二:子一、破计教为量,二、明计教为量是愚人。初又分三:丑一、标,二、释,三、结。今初:

   声与事同时,无无不生故,非由彼成义,彼显说者意。

   问:现量、比量不可得,虽不能成立为无,由教不可得,应能成为无,以教是以一切法为境故,故教是能立自所诠者。曰:诸声非能成立所说义,以与所说事同时,无无则不生之关系故。彼诸能诠,能显说者身中之意乐,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丑二、释 分二:寅一、破士夫所作之教是量,二、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初又分二:卯一、释违教难,二、破胜者语是量。初又分二:辰一、难,二、答。今初:

   可信语不欺,由总而比度。

   问:若教非量者,与论说“可信语不欺,由总而比度”则成相违?

   艮二、答

   系属顺方便,说士夫义语。依观察而说,非依诸余语。

   于见及不见,有事诸义理,现量二比量,无害此不欺。

   可信语不欺,由总虽不现,无位故此觉,亦说为比量。

   所取所舍性,及方便决定,要义无欺故,可比度其余。

   曰:此不相违。以是就前后系属,显示士夫能得随顺方便,宣说士夫利义之语。由遍观察后,说此教为量。非就余教而说故。问:彼教于所说义如何无欺?曰:此具三种观察之教,于所说义是无欺诳,以是由三种观察清净之教故。以是于可见现事与不现事,现量与比量无害,于不可见极不现事,可信比量亦无害之教故。从说极不现事可信之语由三观察清净之总,新生通达于所说无欺诳之觉,亦说是比量。以是通达自境不现事之量,于汝缘境,无现量趣入之位,故于余极不现事,亦应如佛所说而比度。由于所取(灭谛)所舍性(苦、集二谛)及彼方便(道谛)善决定门,于四谛真理要义,如佛所说无欺诳故。

   卯二,破胜者语是量 分二:辰一、破他派,二、立自宗。今初:

   待殊胜士夫,余知如实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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