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事法爲因,則成相違。此說數論立“最勝爲有”之宗,不僅宗不成立,亦無能立之正因。若以有爲法爲因,彼最勝非是有爲法,因犯不定過。若以無爲法爲因,則與實有事相違,成相違因。若俱依有爲、無爲二法,如所知性、所量性等爲因,則遍相錯亂成不定因。故數論所欲成立之最勝自性,若宗、若因俱不能成立也。
醜叁、結合之差別
自性成能了,彼能遍決定,性定是所了。此遮則彼遮,
譬無常所作,非作則不滅。
此無常若遮,則彼所作性亦遮,以無常自性成就之所作性是能了,其能過所作性自性決定之無常是所了故。因明結合式有二種:一是同品結合式;二是異品結合式。初、如說:“凡所作性皆是無常,譬如瓶,聲亦是所作性。”此語是同法結合能立語,以是正顯因唯于同品有之能立語故。二、如說:“凡不減者皆非所作,如虛空,聲是所作。”此語是與法結合能立語,以是正顯因于異品唯無之能立語故。
子叁、自性因系屬之能立
無因故若滅,自體即相屬。諸事有所待,則見無決定。
彼因縱衆多,亦容有不遇。以無果住故,說滅待因者,
一切能滅因,說皆成錯誤。彼因無能故。此由自性滅,
所說由何減,余亦由自性。
問:如何決定凡所作性皆是無常?曰:所作性滅是由自體相系屬,以彼滅是不待後起因之有事故。若謂因不成者,則瓶等諸有事應見滅無決定,以滅要待後起之因故。若謂彼滅有衆多因者。縱有多因,亦應有不滅者,以容有不周能滅因故。諸說滅要待後起因者,其所說之一切能滅因,對于壞滅皆成錯亂,以不定安住能滅果故。如椎非瓶滅之因,以彼無生滅之功能故。又椎非瓶之滅因,以瓶之滅是無事故。又如此閃電是自性滅者,以不待後起因而消滅故。如所說閃電自性消滅之理,由此定知余山嶽等亦應是自性滅,理由相同故。
壬二、總結
故有事爲境,比量爲二種,果、自性。由彼,定屬所立故。
由上所說,果法與自性之因,于所立法無有錯亂;故以有事表相爲境之比量因唯有二種,以由果及自性系屬于自所立法,二種決定故。(一是因果系屬,二是同體系屬。如以煙比知火,是因果系;以所作性比知無常,是同體系。無此關系,便非正因。)
辛二、決定遮因之系屬 分二:壬一、正說,二、斷诤。初又分二:癸一、決定不可見不可用因之系屬,二、決定可見不可得因之系屬。今初:
覺爲先轉故,彼性不可得,即說彼不轉,說不得爲量:
論時無關系,諸義超諸根,由無因,彼等,不得故,豈無?
非定有無果,故不成爲量。
如常前此處,不現見鬼瓶之人,決斷有鬼瓶之決智不轉,以彼人對鬼瓶體性量不可得故。此因決定,以決斷彼法定有之決智轉求,必得彼法之覺先行故。彼人之址不得鬼瓶,即說爲成立彼宗之能立量,以是成立彼宗之叁相故。
問:既不可得,何以不成立決定爲無耶?曰:彼諸不可見由不可得故,不能成立爲決定無有。以彼義縱有,叁種定量亦不定能得故。一、聖教量諸論本說,當時無關系事故。二、現量諸根不能得,諸不現見義超越諸根現見境故。叁、比量不能證,無成立不現見義之正因故。又彼人量不得鬼瓶,不是于當前此處成立無鬼瓶之量,以于此處非是決定有無鬼瓶之結果故。總之,就彼人來說,既不能斷定爲有,亦不能斷定爲無;因爲此義非彼所知故。由彼不能了知,即證彼不起決定智。此是對不可見之物,以不可得因證,不能決斷爲有爲無。此是以無因證無果,也是因果系。
癸二、決定可見不可得因之系屬
若有殊勝因,有者亦成量。能知性不知,此理是所說。
不知因,能成,果即無所有。義自性有因,性不得亦是。
若由某等因,通達彼爲無,可見不見因,若全非有者,
可見,不可得,當知爲無事。若有相違事,能害彼有故,
得彼相違者,決定彼爲無。
不可得因亦有能成立爲決定無者。若有別可見爲殊勝條件之因,有此種不可得因,即成爲能立決定無之量故。若爾,前說由示可得不能成立決定無,應成相違?曰:不相違,前說由不可得因不能成立決定無之理,是說縱有自性,其能知量不能了知之不現見義故。若爾,何爲可見不可得因耶?曰:如若不知火因,則能立無煙果。又義自性如無桦樹爲有因即所立,其不可得樹自性亦是可見不可得因。問:因與能遍不可得因由何成立?曰:因與能遍不可得因無不成之過!若由某等可見不可得因,即能通達彼因與能遍無故。如瓶可見,而無余不可見之因(即障蔽使不得見之因緣),則由可見之瓶事不可得因,能通達瓶事爲無,以瓶若有,量須可得故。又由與寒觸相違之火可得,則能決定無有寒觸,以有與寒觸相違之火事,則于有寒觸能達害故。
壬二、斷诤 分二:癸一、于不可得因之數定斷诤,二、別于不可見不可得因斷诤。初又分叁 子一、明聲義,二、彼不能遮,叁、斷違教诤。今初:
無始習氣生,分別所熏成,依有、無及俱,聲義法叁種。
成彼非事因,謂彼不可得,是因,彼非無,安立言說故。
一向勝義轉,于見差各異,諸義、諸言聲,無因應不轉。
過、未生亦爾,諸語亦應無,虛妄義者故。許覺義爲境;
問:若不可得因,一爲遮其定有,二爲成其定無,決定爲二者,則說“最勝非有,不可得故”,應非不可得因;以非遮定有及成立定無故。以最勝若有,則說非有,自成相違。若無者而言最勝,不應理故。曰:最勝雖無而言最勝,亦不相違。由無始習氣所生分別熏習造成之分別心中,現似最勝,彼即最勝之聲義故。聲義之法凡有叁種,以有依于有事、無事及二俱之叁種稱聲義故。(聲義即是言說聲所诠說之境義。此義不須定有,如認龜毛兔角等,皆非有故。)爲有事親因之最勝不可得者,即最勝之聲義,此即成立決定無有事親因最勝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叁相故。彼最勝聲義非無,以安立最勝之言說故。問:最勝若無自相,別無最勝聲義,以能诠聲一向于聲義轉故。曰:若如汝說,則由見差別各異于所見諸能,常無常之諸聲應不轉,以無如是轉之因故。(是常則非無常,是無常則非常,決不能二聲俱轉。故知聲義非一向勝義有也。)又于過去已滅事,及未來尚未生事,聲亦應不轉,以是無事故?又諸語言亦應無成虛妄義者,以言聲分別唯于自相轉故。言聲分別非唯诠自相,以許是以覺心中所現之聲義爲境故。
于二、彼不能遮
撥聲義成立,遣法所依故,非和合所立,是成立單法,
不撥聲義者,由有無品別,有事爲所現,從此生果故。
于不能作義,求者觀何爲?中性人美醜,欲者觀何益?
若誹撥雲“無聲義”者,其成立宗時,則最勝聲義與無事和合(即總宗),應非所立,以成立彼宗之所立法之所依被遣除故。若謂許爾,單法是所立者,單所立法應非所立,以敵者已極成故。諸不撥聲義爲求燒煮者,是由有無品之差別而觀察火事(即觀察有無火),而趣于火,非趣聲義。要從此火而生燒煮之果,聲義不能作彼義故。若不能作義,求者觀察何爲?全無義故。如貪欲婦女,對中性人觀其美醜都無所益。
子叁、斷違教诤
分別智境故,聲義是假立。事所依不成,言說正理者,
說唯此是法。
問:若不可得是聲義者,則與論說“亦假安立不可得法”而成相違。曰:無違,以最勝事所依不成,宣說正理者說唯此是聲義由法故。若爾,彼聲義雲何是假立耶?曰:聲之義是假安立,是分別智所現境故。
癸二、別于不可見不可得因斷诤 分二:子一、破計教爲量,二、明計教爲量是愚人。初又分叁:醜一、標,二、釋,叁、結。今初:
聲與事同時,無無不生故,非由彼成義,彼顯說者意。
問:現量、比量不可得,雖不能成立爲無,由教不可得,應能成爲無,以教是以一切法爲境故,故教是能立自所诠者。曰:諸聲非能成立所說義,以與所說事同時,無無則不生之關系故。彼諸能诠,能顯說者身中之意樂,以是成立彼之叁相故。
醜二、釋 分二:寅一、破士夫所作之教是量,二、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初又分二:卯一、釋違教難,二、破勝者語是量。初又分二:辰一、難,二、答。今初:
可信語不欺,由總而比度。
問:若教非量者,與論說“可信語不欺,由總而比度”則成相違?
艮二、答
系屬順方便,說士夫義語。依觀察而說,非依諸余語。
于見及不見,有事諸義理,現量二比量,無害此不欺。
可信語不欺,由總雖不現,無位故此覺,亦說爲比量。
所取所舍性,及方便決定,要義無欺故,可比度其余。
曰:此不相違。以是就前後系屬,顯示士夫能得隨順方便,宣說士夫利義之語。由遍觀察後,說此教爲量。非就余教而說故。問:彼教于所說義如何無欺?曰:此具叁種觀察之教,于所說義是無欺诳,以是由叁種觀察清淨之教故。以是于可見現事與不現事,現量與比量無害,于不可見極不現事,可信比量亦無害之教故。從說極不現事可信之語由叁觀察清淨之總,新生通達于所說無欺诳之覺,亦說是比量。以是通達自境不現事之量,于汝緣境,無現量趣入之位,故于余極不現事,亦應如佛所說而比度。由于所取(滅谛)所舍性(苦、集二谛)及彼方便(道谛)善決定門,于四谛真理要義,如佛所說無欺诳故。
卯二,破勝者語是量 分二:辰一、破他派,二、立自宗。今初:
待殊勝士夫,余知如實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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