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宗有隨一切法行之最勝總者,則諸具有緣(如水肥暖等)應成無用,以一種子體性中即具備彼能生苗之功能故。以無異體之總最勝離不隨行,即普遍隨行,又離水肥等別法所有之決定故。若許具有緣無用,不應道理。其苗等果法,必須從諸差別俱有緣生起,以隨離彼等任何一緣,其果法亦不生起故。又彼所計“隨一切法行之最勝總”,應不能生果,以能作義(即有生果之作用),是爲勝義者,彼勝義作用亦不隨行故。有釋爲:
彼勝義作用,隨行總中無故。
巽二、因果應無定,斷诤 分叁:離一、異性無過,二、一性有過,叁、結無過義。今初:
故體性雖異,有是因,非余。此是其本性。
如麥種與稻種,雖同是異法,然有是麥苗之因而非余稻苗之因。或說:麥種稻種雖皆與麥苗之體性各異,然有者是麥苗之因,余者則非因。以麥種生麥苗,不生稻苗,此是其法之本性故。
離二、一性有過
若無各異者,應頓時生滅。從彼有異故,無如是過者,
一壞時體住,非彼性。是故,不起總別覺。遮無體性故,
不觀住不住,總覺亦染壞,故亦無破難。彼之能生性,
其余如何生?異別性能生。若非異亦有,已說彼非生。
現亦不依余。作異,即勝義,彼是從余返,說彼爲因果,
許彼是自相,彼有取舍果,故人皆趣彼。
若如汝說,一切法于最勝總中無差異者,則麥稻種子應頓生滅,以于最勝總中都無異故。若謂從彼最勝所生轉變(即二十叁谛),分位有異,故無頓生滅之過者,試問彼最勝總,在一別法如瓶壞時,爲壞不壞?若不壞者,彼最勝總應非別法瓶之本性,以彼別法一瓶壞時,汝仍常往故。若許爾者,則應不起總別之後,以汝非彼之體性故。若謂別瓶壞時,觀察總壞不壞,汝遣余之總豈不相同耶?曰:此不相同。遣余有叁種:且初、義遣余:如瓶,別瓶壞時觀其壞不壞,此不能破說遣余者,以彼許別瓶壞時瓶亦即壞,無過失故(一瓶壞亦是瓶壞,並不須一切瓶全壞方名瓶壞)。二、無遮遣除(無遮是一名詞):如一別瓶壞時,由分別門觀察住不住者。此不能破說遣余者,以說遮無實體性故。叁、總覺遣余(即覺有總之心):于一別瓶壞時,觀壞不壞,對說遣余者亦不成過難,以許是由分別所染(即由分別假立)故。
外問:若無最勝總,水肥暖等如何能生苗,應不能生,以離彼苗能生性之種子外,是余法故。曰:汝因不定,要各異之差別性法,方能生苗故。若謂水肥暖等,非異體之最勝總中亦有,故彼能生苗者。曰:彼最勝總,已說不能生彼苗,最勝總無故。有能安立諸法爲異之理由,以于不錯亂心現相時,亦是不依余緣而現爲異故。即彼異法便是勝義,不增益而有故。又即彼法是從余返,與余不共住故。又彼異法說爲因果,是能益所益故。又彼異法許爲自相,能作義故。又彼異法是一切士夫所趣境界,是有取舍果故。
離叁、結無過義
如無異無別,非一切皆成,如是異無別,非皆成一切。
雖異由法性,成爲某作者。
如數論宗說:物體無異雖無差別,然非一切因普成辦一切果。如是物體各異,都無差別,亦非一切因普成辦一切果,以物體雖異,然由諸法法性之力,能使一因成爲某果之作者故。
震二、因果應錯亂
無異唯一性,作不作相違。有異故無作,俱有應不作。
若依次作者,爲彼事性耶?爲具彼諸事,應極異、不異,
有同不同性,異門應互異。若謂彼異者,由何性說彼,
名差別、名總?若彼等各異,成異性,如是,如瓶等互別。
雖許爲總別,不成總別者。
唯如麥種,唯作麥苗一性之作者,不作稻苗之作者,應成相違。以與稻種全無異故。若謂麥種,無生稻苗之作用,以與稻種分位有異故。曰:若爾,俱有緣應不作生苗事,以與種子分位異故。若謂是最勝總,依次爲諸苗之作者。曰:爲最勝總,依次爲諸事性之作者耶?此不應理,以是無分一故。又具彼總之諸法,應成極異與不異,以于分位各異,而于最勝總中是一體故。又總與別,應成異門互異,以有同不同體性故。若謂總別是異,以總是功能,差別是顯了故。曰:是期所謂諸法之總與差別,應成異性,以由是功能與顯了性而成異故。如是雖許爲總與差別,然不成其爲總別。以性各異故。如瓶布等,互無總別之關系也。
震叁、趣行應錯亂
由何性現前,欲求所辦果,此人即趣彼,觀其異不異。
自體異遮同,彼等各異性,無事體隨行。應趣等過故。
如牛體性現前,其欲求谷乳、載運等所辦果之人,則應觀察谷乳運載所依諸差別牛有異無異,而趣彼。非趣于最勝總,以諸別牛自體各異,有從非牛遮相同,而無隨諸事行之最勝總故。若謂因不成者,則求火之人應趣于水等,以水火二法于最勝總中是一性故。
坎二、順破尼犍子派
即此對無慚,無理隨便說,彼等亦破除。一向容有故。
一切二體性,除彼差別故,教雲飲酪時,何不奔向駝?
若謂有殊勝,由此趣別者,彼即酪余無,故非二,是除。
一切同體性,覺聲應不異。說異統攝者,彼無故非有。
無慚派說“諸法亦一亦異”,計諸法自性是一,分位爲異。又亂說“駝是酪又非酪”等。今即以破數論最勝總之理,亦順便破除無慚派無理亂說之謬論,以諸法物體容有一向故。外曰:其因不成,以一切法自性一,分位異,皆具二種體性故。曰:若爾,教雲飲酪時,何故不奔向于鴕?理應奔彼,以汝除去彼酪與駝之各異差別故,若謂酪有乳製成之殊勝差別,由此故趣于差別酪者。曰:若爾,酪與駝二者應非一自性,應是余性,以由乳製成之殊勝即是酪,于余駝上無彼事故。(“是余”二字,頌文原本作“非余”,很難理解。盛寶、僧成二師注琉中皆作“是余”解,今據改。但其余注疏尚多,未暇校訂。)又“故非二”句,謂酪既非鴕,則諸法各異,非具二性。又一切法,應不起異覺異聲,以彼一切皆同一體性故。若許爾者,則計諸異法統攝爲一自性之尼犍子派。攝異爲一,應非有,以無彼異故。
卯二、無之遣余則易成立
無事無體故,诠體非所觀,即彼等言聲,便成爲遮诠。
問:有之言聲分別可是遮诠,無之言聲分別如何遮诠耶?曰:言無事之聲,非應觀察是否由表體性門诠顯無事,彼語已說無事體性故。即彼等言聲,已成立爲遮诠,以一切言聲分別皆已成爲遮诠故。一切言聲分別總分二類:一、表相言聲,如言瓶、衣、青、黃等;二、遮相言聲,如言無瓶、無友、非青、非黃等。遮詞屬遮诠易解,表詞亦是遮诠則難知。(外人對此提出許多攻難,故上文廣爲辨釋。神泰法師所著因明正理門論述記中,解釋遮诠時,有一段文很扼要,茲錄下以資參考。如雲:“諸法有二相:一、自相,唯根等五識等得,非散心意等得也;二、共相,即散心意識等得也。名言但诠共相,不體诠表諸法自相,以自相離言說故。诠共相要遣遮余法方诠顯此法。如言青,遮非黃等,方能顯彼青之共相。若不遮黃等,喚青,黃即應來,故一切名言欲取其法,要遮余诠此,無有不遮而诠法也。然有名言,但遮余法,更無別诠(但遮不诠,即是止濫),如言無青,更不別顯無青體也。”)
子二 、自性因之差別 分叁:醜一、正說,二、斷诤,叁、結合之差別。今初:
自性諸差別,待別或單純,成所立故說,如滅果及有。
問:自性因差別有幾?曰:爲成立所立故,所說自性因有二種:謂有觀待能作法之差別者,或單純自性因。例如爲成立聲滅,列所作果及有性爲因。所作性是成立聲無常,觀待差別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自性正因,言所作之語,即本身差別能作法故。有事是成立聲無常之單純自性正因,以是彼正因,言有時之語不引差別能作法故。
醜二、斷诤 分二:寅一、诤,二、答。今初:
若因有、性有,如何非所立?差別無隨行,失因及所立。
數論派诤雲:若有是自性因,最勝聲義之有,雲何非所立耶?曰:汝難彼有,應失壞所立。若是唯有,則已極成。若是有之差別,則于喻不隨行故。是則彼有亦應失壞因。若是唯有,則遍相不定。若是有之差別,則于喻不隨行故。
寅二:答 分叁:卯一、 立有無用,二、 唯有成因,叁、由無能立故非所立。今初:
若立唯有別,于有法總上,無少義可成,如此亦無遮,
所別爲所立,此因無隨行。若有是所立,則別成所立。
數論派所立“最勝爲有”之宗,應是以有之諸差別爲宗,以汝說有爲所立,但“唯有”非所立故。若謂于最勝聲義總有法上,唯有之差別法是所立者,如此唯說最勝聲義爲有者,對立者來說,全無少許可成立之義(立者是欲成立又有常一等德之自性爲有)。對敵者來說,僅有聲義亦非所破故(佛弟子亦是破其計常一爲萬物因之自性)。若謂是以差別爲所立者,則無于諸差別隨行之因。數論說有爲所立,實是欲成有之差別爲所立耳。
卯二、唯有成因
不取彼差別,若成唯有事,彼能遍所立,隨行無失壞。
佛弟于以有事爲因,成立聲無常者,是不取有事之差別。唯以有事成立聲是無常,所立法之隨行無所失壞,以自成就時,無常即能遍決定故。
卯叁、由無能立故非所立
不成,有法無,依二有錯亂,無法是相違,有豈成所立?
彼最勝聲義計有實事,如何成爲所立?以無成立彼之正因故。若以有法爲因,有法是指能作義,則于彼宗法中無。若依有事無事二者之法爲因,則遍相錯亂。若以無…
《釋量論略解》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