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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19

  ..續本文上一頁。如婆羅門童子假名獅子等。若謂一一分能顯一切義者,則吠陀語假立多分,應是顛倒,以一一分即能顯示一切義故。又吠陀語通達一支分,即應通達一切語義,因同前。若謂頓時聽聞一切支分,無過失者,則吠陀語應無時間差別也。若謂是無分一體者,則吠陀語應無漸次通達,以無異分故。

   亥二、觀常無常破

   無常,勤發故,何非士夫作?若常,應常得,以無障覆故。

   若謂俱有因。未具,不聞者,必待他。甯爾, 決定則相違。

  彼吠陀語,爲常無常?若無常者,則吠陀語雲何非士夫作?應是所作,是勤勇所發故。若謂是常性者,應常可得,是可聞之常法故。此因決定,以于常性無障覆故。若謂由俱有緣有所不具,故不常聞者,何爲觀待他緣?即使爾者,彼吠陀語常時決定亦應相違,以待緣故。

  亥叁、觀遍不遍破

  若彼非能遍,非一切可得。若遍,則一切,應頓時可得。

  若作可得者,無變何能作?若根善淨者,彼無余應聞。

  若由善淨別,異故一義定。聲聚多喧雜,如何而得聞?

    若聞彼散聲,非是能诠者,謂離聲有異,當極信于此。

    若余聲靜住,能诠如何聞?又功能定故,如何達異聲?

     如由彼彼過,不許聲能诠,由諸聲所顯,能诠如何無?

  又彼吠陀語,是否能遍一切處?若非遍者,則應非一切處可得,以是不遍一切處之無分一體故。若謂遍者;則吠陀語應一切耳識同時可得聞,以遍一切處,又是耳識可聞之無分一體故。若謂由緣所作乃可得聞故無過者,彼吠陀諸何緣能有所作?應不可作,是無變故。若謂由根善淨乃可聞者,則吠陀語,彼根善淨者應無余得聞,是彼可聞之無分一體故?若謂由根善淨差別,決定唯聞一聲能诠之義,以各異根各各決定故。若爾,耳識如何得聞衆多喧雜聲聚?應不得聞,以決定唯聞各各能诠聲故。若謂從彼聲聚中,但聞散聲,非聞能诠者,則離聲外有異能诠,應極信受。實不應理。以離聲音外,異體能诠,有應可見實不可得故。又諸余聲靜住不誦,唯一士夫誦詩詞時,如何聞其能诠?應不得聞,以只聞散聲故。又彼如何了達聲音異體?以聽聞一一能诠之功能決定故。若謂離聲音外,有異體能诠,以能诠能顯義,聲音不能顯義故。是有分故者,則由有分等彼彼過失,不許聲音爲能诠者,是諸過失如何能诠非有?彼亦應有,以是有分故。

  

酉二、破字之次序未作 分叁:戌一、破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語,二、破字顯了次序是未作語,叁、明已破離字有與次序。今初:

  若謂字次序,字無異故非。彼亦無建立,余次序違故。

  說遍及常故,無時方次第。無常非能遍,過失前已說。

   若謂字之次序是未作語者,爲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語耶?抑字顯了次序是未作語耶?若如前者,則吠陀諸字,汝之次序應並未作語,以與世間字,所作性無異故。吠陀諸字亦無一定建立次序,許是常故。常法與余次序相違故。又吠陀諸字,應無時方次序,以說過常故。無常與非遍亦不應理,其過失前已說故。

   戌二、破字顯了次序是未作語 分二:亥一、常則無顯,二、縱有亦非理。今初:

   顯次亦非語,常則除顯故。由功用所作,成故即是果。

   善知已成義,許余覺能顯。如燈,若余者,作者有何別?

  由諸作和合,所作事決定,複得故是果。能顯非有故。吠陀諸字,其顯了次序亦非未作語,是常法故。以常法則遣余以緣顯故。又吠陀諸字,是舌颚動作所成之果,是從舌颚等功用新作成故。若許爾者,則除舌颚等能顯者外,其余新作者有何差別?以能顯自智由能緣門,于余所顯同類已成義,爲能緣覺之因,許爲能顯故。譬如燈光。又吠陀諸字,即是舌颚新生之果,是從舌颚和合作用決定複新可得故。若唯能顯,必無新生故。

   亥二、縱有亦非理

   若謂作體性,離障爲顯者,于無事功作,和合有何能?

   與聲無別故,余亦得爲顯。若如是許者,諸因皆無用。

   認識、有合等,所計諸能立,無喻,諸有事。皆刹那壞故。

   亦破余惡因。覺非依人者,自許、現、世共、比量頓違害。

   若謂由舌颚作用,使彼吠陀聲之體性,唯離聽聞之障礙,是能顯義者,若唯離總聽聞吠陀聲之障礙,何故說汝是功用和合之功能?應非彼能,是無事故。余諸陶師,應得爲陶瓶之能顯,以舌颚僅是吠陀聲之能顯,以彼生吠陀聲之理,與汝生陶瓶之理無差別故。若如是許者,別諸余因皆成無用,以彼陶師即是陶瓶之能顯故。試問:何爲成立吠陀聲常之能立?若謂認識即此,及先有立名等,許爲能立者,則成立吠陀聲常之同喻非有,以諸有事皆刹那滅故。其成立聲常之諸余惡因亦應破除,以諸有事皆刹那滅故。若謂吠陀聲于耳識顯了之次序,是未作語者,則耳識應成常事,以顯了吠陀聲常事故。若許爾者,則耳識應不依士夫矣;若亦許者,別應許余覺亦不依士夫。故行者派立宗——貪覺不依士夫,不應道理。以如是宗,自許貪心爲士夫之德,能違害故。又行者派立宗——苦樂覺不依士夫,不應道理。以如是宗,現量能違害故。又行者派立宗——耳識不依士失,不應道理。以如是宗,世間共許及以比量頓違害故。

    戌叁、明已破離字有異次序

   異字之次序,已明顯觀察。彼由分別增,何非依士夫?

   又離諸字計有異體次序,亦非未作語,明顯觀察已破訖故。又彼文字次序,如何不依士夫?定依士夫,是由分別所增益之次序故。

   午二、成立無常 分叁:未一、舉因,二、斷诤,叁、明此亦遮余執。今初:

   有即壞系屬,故聲是無常。

   聲是無常性,是有事故。又彼壞滅,從有事有時即系屬故。

   未二、斷诤 分二:申一、于無待因斷诤,二、于根本因斷诤。初又分二:酉一、斷以余壞因而壞,二、斷無壞因相違。今初:

   由火生余義,其壞無實故,薪應猶可見。若彼由此壞,

   如何余壞余?甯,薪何不現?彼持故不現,非,彼不障故。

   生故壞有壞,如是薪應見。若如殺殺者,罪人不複生,

   于彼亦如是。能殺非即殺。若壞非余性,薪應即壞性,

   彼無故非因,此外無余相。

  若謂其因不成,以由火使薪壞生爲余義。若爾,薪焚燒之後,應仍可見,以薪以前可見,薪壞無實物故。若謂即彼余義之壞,是彼薪之壞者,余義壞如何能成薪之壞?以離薪外是余物故。甯許彼是薪之壞,試問:何故薪焚燒後薪不複現耶?若謂由彼余義壞所攝持故本顯現者,彼薪應非由余義壞攝持映覆而不現,以彼不能障故。彼余義壞亦應有壞,以有生故。若許爾者,應自成已第二刹那即應壞滅。若許爾者,則第二刹那薪應可見,以于爾時不見薪之因已壞滅故。若謂如殺罪人之殺者被殺,共罪人不能複生,如是壞此薪之壞雖滅,然薪亦不能複現。曰:罪人之殺者被殺,罪人不能複生,與薪壞已滅,薪不能複現,並不相同,以罪人之殺者,非即難人被殺分。而薪之壞即薪之滅分故。又彼薪應即壞*性,以除自壞,非余事故,又火應非薪滅之因,以彼滅是無事故。又火應不能生薪之壞,以薪之壞與薪,若一體、異體,俱不生故。以離此一體異體,亦無余余相故。

   酉二、斷無壞因相違 分叁:戌一、斷事與滅同時有,二、斷自相同,叁、由此亦遮余理。今初:

   壞雖是無因,常故有事壞,同時俱有者,無事由何常?

   于無,則不犯。事不壞過失,不許諸有事,由壞而壞故。

   爲知有事壞,不觀待余故,心增益彼異,說彼住無因。

  若謂壞雖是無因,然薪事與壞可同時有,以彼壞是常事故。曰:薪之壞滅,由何而是常事?應非常事,是無事故。若謂薪應不壞,無余能壞因故。曰:許無余能壞因者,不犯薪事不壞之過失,以不許薪事由余能壞因而壞,是從自因生于壞故。外曰:若薪從自因生于壞者,與前說壞無因相違,言薪之壞,第六轉余亦不應理。曰:于薪壞位認爲無因,有其意義,是爲了知薪事壞時不待余因故。其薪與壞雖非余物,然可用第六轉聲,由分別心增益似異于薪,雲彼薪之壞,用第六聲故。

   戌二、斷自相同

   若無從自有,此分別相同。無彼少許過,僅是成爲無。

   有則此分別,成與事系故。說言是無者,亦是非有事。

   若少有所作,則是觀待余。若事無少作,何爲有所待?

  外曰:薪滅彼無,應是從薪自因已成就而有,以從薪自因而生于壞故。若許爾者,則觀察一體異體之分別,于汝亦相同。曰:薪之壞滅,無有少許觀察一體異體之過失,僅是成爲無事故,若計薪之壞滅是有事者,則有觀察一體異體之分別,以凡由因成就者,則與有事一體異體隨一系屬故。若說薪滅是無者,非說滅從因生,亦是說薪滅已即名非事故。又彼火事,豈是薪滅所觀待事?若有少許饒益事者可觀待他,汝于薪壞不作少益故。

   戌叁、由此亦遮余理

   以此雖無因,未生而壞故,先有與壞過,太過亦除遣。

   以此說滅爲無事,即遣除太過之失,謂薪從未生即應壞,以壞是無因故。若許爾者,則未生之前應已有,及應壞故。如何遣除?謂滅非從因生,是無事故。

   申二、于根本因斷诤

   如有具生者,則許有礙性,如是諸有者,有是可壞性,

   有非生則非,由因性決定,果性則決定,無諸異因故,

   無常性無異。

  外曰:如具生法,有者是有礙,有者是無礙,如是有具生事是有壞性,有非具生事是非壞性。故非有事皆可壞滅。曰:果法離無常性無異體性,以離無常,無生異體之因故。以從因性決定而果性決定故。

   未叁、明此亦遮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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