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如婆罗门童子假名狮子等。若谓一一分能显一切义者,则吠陀语假立多分,应是颠倒,以一一分即能显示一切义故。又吠陀语通达一支分,即应通达一切语义,因同前。若谓顿时听闻一切支分,无过失者,则吠陀语应无时间差别也。若谓是无分一体者,则吠陀语应无渐次通达,以无异分故。
亥二、观常无常破
无常,勤发故,何非士夫作?若常,应常得,以无障覆故。
若谓俱有因。未具,不闻者,必待他。宁尔, 决定则相违。
彼吠陀语,为常无常?若无常者,则吠陀语云何非士夫作?应是所作,是勤勇所发故。若谓是常性者,应常可得,是可闻之常法故。此因决定,以于常性无障覆故。若谓由俱有缘有所不具,故不常闻者,何为观待他缘?即使尔者,彼吠陀语常时决定亦应相违,以待缘故。
亥三、观遍不遍破
若彼非能遍,非一切可得。若遍,则一切,应顿时可得。
若作可得者,无变何能作?若根善净者,彼无余应闻。
若由善净别,异故一义定。声聚多喧杂,如何而得闻?
若闻彼散声,非是能诠者,谓离声有异,当极信于此。
若余声静住,能诠如何闻?又功能定故,如何达异声?
如由彼彼过,不许声能诠,由诸声所显,能诠如何无?
又彼吠陀语,是否能遍一切处?若非遍者,则应非一切处可得,以是不遍一切处之无分一体故。若谓遍者;则吠陀语应一切耳识同时可得闻,以遍一切处,又是耳识可闻之无分一体故。若谓由缘所作乃可得闻故无过者,彼吠陀诸何缘能有所作?应不可作,是无变故。若谓由根善净乃可闻者,则吠陀语,彼根善净者应无余得闻,是彼可闻之无分一体故?若谓由根善净差别,决定唯闻一声能诠之义,以各异根各各决定故。若尔,耳识如何得闻众多喧杂声聚?应不得闻,以决定唯闻各各能诠声故。若谓从彼声聚中,但闻散声,非闻能诠者,则离声外有异能诠,应极信受。实不应理。以离声音外,异体能诠,有应可见实不可得故。又诸余声静住不诵,唯一士夫诵诗词时,如何闻其能诠?应不得闻,以只闻散声故。又彼如何了达声音异体?以听闻一一能诠之功能决定故。若谓离声音外,有异体能诠,以能诠能显义,声音不能显义故。是有分故者,则由有分等彼彼过失,不许声音为能诠者,是诸过失如何能诠非有?彼亦应有,以是有分故。
酉二、破字之次序未作 分三:戌一、破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语,二、破字显了次序是未作语,三、明已破离字有与次序。今初:
若谓字次序,字无异故非。彼亦无建立,余次序违故。
说遍及常故,无时方次第。无常非能遍,过失前已说。
若谓字之次序是未作语者,为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语耶?抑字显了次序是未作语耶?若如前者,则吠陀诸字,汝之次序应并未作语,以与世间字,所作性无异故。吠陀诸字亦无一定建立次序,许是常故。常法与余次序相违故。又吠陀诸字,应无时方次序,以说过常故。无常与非遍亦不应理,其过失前已说故。
戌二、破字显了次序是未作语 分二:亥一、常则无显,二、纵有亦非理。今初:
显次亦非语,常则除显故。由功用所作,成故即是果。
善知已成义,许余觉能显。如灯,若余者,作者有何别?
由诸作和合,所作事决定,复得故是果。能显非有故。吠陀诸字,其显了次序亦非未作语,是常法故。以常法则遣余以缘显故。又吠陀诸字,是舌颚动作所成之果,是从舌颚等功用新作成故。若许尔者,则除舌颚等能显者外,其余新作者有何差别?以能显自智由能缘门,于余所显同类已成义,为能缘觉之因,许为能显故。譬如灯光。又吠陀诸字,即是舌颚新生之果,是从舌颚和合作用决定复新可得故。若唯能显,必无新生故。
亥二、纵有亦非理
若谓作体性,离障为显者,于无事功作,和合有何能?
与声无别故,余亦得为显。若如是许者,诸因皆无用。
认识、有合等,所计诸能立,无喻,诸有事。皆刹那坏故。
亦破余恶因。觉非依人者,自许、现、世共、比量顿违害。
若谓由舌颚作用,使彼吠陀声之体性,唯离听闻之障碍,是能显义者,若唯离总听闻吠陀声之障碍,何故说汝是功用和合之功能?应非彼能,是无事故。余诸陶师,应得为陶瓶之能显,以舌颚仅是吠陀声之能显,以彼生吠陀声之理,与汝生陶瓶之理无差别故。若如是许者,别诸余因皆成无用,以彼陶师即是陶瓶之能显故。试问:何为成立吠陀声常之能立?若谓认识即此,及先有立名等,许为能立者,则成立吠陀声常之同喻非有,以诸有事皆刹那灭故。其成立声常之诸余恶因亦应破除,以诸有事皆刹那灭故。若谓吠陀声于耳识显了之次序,是未作语者,则耳识应成常事,以显了吠陀声常事故。若许尔者,则耳识应不依士夫矣;若亦许者,别应许余觉亦不依士夫。故行者派立宗——贪觉不依士夫,不应道理。以如是宗,自许贪心为士夫之德,能违害故。又行者派立宗——苦乐觉不依士夫,不应道理。以如是宗,现量能违害故。又行者派立宗——耳识不依士失,不应道理。以如是宗,世间共许及以比量顿违害故。
戌三、明已破离字有异次序
异字之次序,已明显观察。彼由分别增,何非依士夫?
又离诸字计有异体次序,亦非未作语,明显观察已破讫故。又彼文字次序,如何不依士夫?定依士夫,是由分别所增益之次序故。
午二、成立无常 分三:未一、举因,二、断诤,三、明此亦遮余执。今初:
有即坏系属,故声是无常。
声是无常性,是有事故。又彼坏灭,从有事有时即系属故。
未二、断诤 分二:申一、于无待因断诤,二、于根本因断诤。初又分二:酉一、断以余坏因而坏,二、断无坏因相违。今初:
由火生余义,其坏无实故,薪应犹可见。若彼由此坏,
如何余坏余?宁,薪何不现?彼持故不现,非,彼不障故。
生故坏有坏,如是薪应见。若如杀杀者,罪人不复生,
于彼亦如是。能杀非即杀。若坏非余性,薪应即坏性,
彼无故非因,此外无余相。
若谓其因不成,以由火使薪坏生为余义。若尔,薪焚烧之后,应仍可见,以薪以前可见,薪坏无实物故。若谓即彼余义之坏,是彼薪之坏者,余义坏如何能成薪之坏?以离薪外是余物故。宁许彼是薪之坏,试问:何故薪焚烧后薪不复现耶?若谓由彼余义坏所摄持故本显现者,彼薪应非由余义坏摄持映覆而不现,以彼不能障故。彼余义坏亦应有坏,以有生故。若许尔者,应自成已第二刹那即应坏灭。若许尔者,则第二刹那薪应可见,以于尔时不见薪之因已坏灭故。若谓如杀罪人之杀者被杀,共罪人不能复生,如是坏此薪之坏虽灭,然薪亦不能复现。曰:罪人之杀者被杀,罪人不能复生,与薪坏已灭,薪不能复现,并不相同,以罪人之杀者,非即难人被杀分。而薪之坏即薪之灭分故。又彼薪应即坏*性,以除自坏,非余事故,又火应非薪灭之因,以彼灭是无事故。又火应不能生薪之坏,以薪之坏与薪,若一体、异体,俱不生故。以离此一体异体,亦无余余相故。
酉二、断无坏因相违 分三:戌一、断事与灭同时有,二、断自相同,三、由此亦遮余理。今初:
坏虽是无因,常故有事坏,同时俱有者,无事由何常?
于无,则不犯。事不坏过失,不许诸有事,由坏而坏故。
为知有事坏,不观待余故,心增益彼异,说彼住无因。
若谓坏虽是无因,然薪事与坏可同时有,以彼坏是常事故。曰:薪之坏灭,由何而是常事?应非常事,是无事故。若谓薪应不坏,无余能坏因故。曰:许无余能坏因者,不犯薪事不坏之过失,以不许薪事由余能坏因而坏,是从自因生于坏故。外曰:若薪从自因生于坏者,与前说坏无因相违,言薪之坏,第六转余亦不应理。曰:于薪坏位认为无因,有其意义,是为了知薪事坏时不待余因故。其薪与坏虽非余物,然可用第六转声,由分别心增益似异于薪,云彼薪之坏,用第六声故。
戌二、断自相同
若无从自有,此分别相同。无彼少许过,仅是成为无。
有则此分别,成与事系故。说言是无者,亦是非有事。
若少有所作,则是观待余。若事无少作,何为有所待?
外曰:薪灭彼无,应是从薪自因已成就而有,以从薪自因而生于坏故。若许尔者,则观察一体异体之分别,于汝亦相同。曰:薪之坏灭,无有少许观察一体异体之过失,仅是成为无事故,若计薪之坏灭是有事者,则有观察一体异体之分别,以凡由因成就者,则与有事一体异体随一系属故。若说薪灭是无者,非说灭从因生,亦是说薪灭已即名非事故。又彼火事,岂是薪灭所观待事?若有少许饶益事者可观待他,汝于薪坏不作少益故。
戌三、由此亦遮余理
以此虽无因,未生而坏故,先有与坏过,太过亦除遣。
以此说灭为无事,即遣除太过之失,谓薪从未生即应坏,以坏是无因故。若许尔者,则未生之前应已有,及应坏故。如何遣除?谓灭非从因生,是无事故。
申二、于根本因断诤
如有具生者,则许有碍性,如是诸有者,有是可坏性,
有非生则非,由因性决定,果性则决定,无诸异因故,
无常性无异。
外曰:如具生法,有者是有碍,有者是无碍,如是有具生事是有坏性,有非具生事是非坏性。故非有事皆可坏灭。曰:果法离无常性无异体性,以离无常,无生异体之因故。以从因性决定而果性决定故。
未三、明此亦遮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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