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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21

  ..續本文上一頁余士夫亦不能了知吠陀定義,以具足貪等故。吠陀自己亦不能使了知吠陀定義。若彼能使了解,則講說者都無義故。吠陀定義由何量能通達?都不能達,以勝比者及余士夫並吠陀本身,皆不能通達吠陀之定義故。若許爾者,則欲生天者,聞說祭祀于火,說食狗肉非所說義。于此有何量證?都無定量,由上所許故。

   酉二、破世許成

   世語共計者,彼有種種義,誰辨此聲義?超根義誰見?

   見非世許義,天天女等聲,如是聲于余,起如是分別,

   世許諸人語,不許彼爲量。複由彼達義,此欲嗔何爲?

   若違越世許,分別有何因?世許非量故,執彼有何因?

   世許于聲義,決定生猶豫,以見彼諸聲,種種義轉故。

   由未見決定,有各種功能,聲自引疑惑,余無不可故。

   若謂“阿伽尼貨黨祖呼耶達底”吠陀之聲義,是了解爲“注酥于火內”。以世間語言共許如是故。曰:世間共許有種種義之聲義,誰能分辨決定此義?全不應理。超越根義有誰能見?無能見故。又吠陀之聲,由世間共許,不能成立汝義決定,以見汝所說義與世間共許不相同故。如世間說:天神之住處爲天趣,彼處之女子爲天女。汝說天趨爲欲樂,天女爲器具故。若謂彼吠陀聲(阿伽尼等)是了解爲“注酥于火內”,以吠陀本釋中說故。曰:于根本吠陀如是聲,諸余注釋不能成立吠陀定義,以余注釋中對根本吠陀所說,起如是過失之分別故(即阿伽尼咒聲既可作爲燒護摩解,亦可作爲食狗肉解,故注釋中起疑惑分別,不能決定)。汝何爲複欲以世間共許而通達吠陀定義?此不應理。汝原說世間共許乃諸人之語,不許爲定量而嗔棄故(即爲何時嗔恚不許爲量,又時而愛欲用以成立定義耶)。若謂汝以何因緣違越世間共許,分別彼吠陀聲爲食狗肉之能诠耶?曰:汝以何因定執世間共許爲成立彼之定量?彼非量故。又即由世間共許,于吠陀聲義之決定引生猶豫,由世間共許現見諸聲于種種義轉故。又吠陀自身使未見能定者懷疑汝能于種種義轉,除所說義,非不能向余轉故。

   酉叁、破吠陀自成

   有說此是路,是此株杌說,余謂是自說,當觀彼差別。

   可于一切轉,兩說顯一義,是由何而定?除說欲決定,

   何知超根境?說欲是定因,言是彼能顯,彼非人則無,

   彼非唯一義。

   若謂吠陀爲勝比者說其定義,是彼爲我行者宣說。曰:如有人問:“何者是往城市之路?”有狡狯者謂是此右路。是此株杌所說。余人則謂是自己說。對如是兩人所說,當觀察其差別,是各隨己欲而說,都無差別。其株杌全無指示道路之能力故。行者與余講吠陀定義之外道,二人皆各隨己欲解說吠陀定義,全無差別,以汝二人皆欲說吠陀定義,而吠陀自己全無宣說定義之能力故。又吠陀聲由何決定唯顯一義?全非決定。以于一切義皆可轉故。除隨說欲決定義外,于超根義無能知故。又吠陀聲由何知彼唯于一義轉?應非如是。以計士夫未作故。此因決定,以樂說欲是決定義之因,名言是決定義之能顯,非士夫作,彼非有故。

   酉四、破自性成

   若由自性定,于余彼不可,言亦成無義。名顯性差別,

   由何而決定?隨自何所欲,何謂定于彼?故言皆可立,

   非唯顯汝欲。

   若謂吠陀聲,由共自性決定各是一義之能诠者,則余說者欲作余義解,彼應不可轉,全無所了解。又以名言解釋,如雲“此聲是此義”,亦應全無意義。若謂名言亦唯顯一義者,曰:彼吠陀聲決定唯顯一義,由何決定?應不決定。是由名言了解義故。又非唯顯行者所欲,以可隨欲配合名言故。凡隨自欲而轉者,則全無唯诠一務之決定故。

   卯二、破一分不欺故爲谛實 分二、辰一、敘計,二、破執。今初:

  吠陀一分故,余亦應如是,如火禦寒實。余作如是說。

  若謂阿伽尼等吠陀余聲,亦是如是真實義者,以是吠陀之一分故。譬如說火能禦寒之語是真實義。行者等余人作如是說。

   辰二、破執 分叁;巳一、能立不定,二、破所立,叁、破太過失。今初:

   味同,體同故。一器余亦熟。有余錯亂故,知理如此破。

   若謂義一分如是,是成立阿伽尼等吠陀有真之實義正因。不應道理。了知正理之陳那論師如此破雲:“是成立彼之有余錯亂因故。”譬如爲證余果與所食果其味相同,而雲與彼色體相同故。又如爲證所食余飯皆是熟飯,雲與所食飯同在一器中,無差別故。

   巳二、破所立

   士常爲作者,諸事常,超根。根所取,諸事。因、住、壞不等,

   余由二種量,遣除爲行境,違依教比量。諸所有言說,

   未遣諸相違,論義亦未顯,計彼義谛實,娼婦以吵勝。

   又行者派計吠陀有真實義,與諸娼婦唯以吵嚷勝共夫主相同。以士夫常證爲作者及受者故。說諸有事常故。說超根之總義等是根所取故。說諸有事因不平等;常法爲因;住不平等,成已由緣而住;滅不平等,由後起因而壞滅故。複說許多量相違事,爲二種量所遮除之行境,及與依教之比量相連故。如計覺是不現見事爲現量所遣除,計吠陀有真實義是不現見,爲比量所遣除,說沐浴等能淨罪障,爲自許所遣除等。對以上所說一切相違過失未能除遣,對吠陀論之定義,亦未善解說。僅以一分不欺诳,便計吠陀有真實義故。

  巳叁、破太過失

   若如是量成,則此何非量?士夫多說中,非無一實義。

  若由一分不欺诳,如是便能以量成立吠陀有真實義者,則此語言何有非量?以諸士夫說多語言,非無一語是實義者故。

  醜叁、結

  聲住于說者,非事性、非果,除此相反者,亦無不錯亂。

  諸能诠轉趣,見所诠而作,彼此相違義,如何通于一?

  故教與諸事,任何了達者,不成“無不生”,彼能定何義?

  故彼雖遮返,不成有事無。定無爲果者,不得,不能成。

   此能诠聲應非所诠事之自性或果,以是住于說者之樂說欲故。若許爾者,則于所诠義全無系屬,以除此同體系及因果系外,其相反者(即非二種系屬者)無有不錯誤之系屬故。若謂能诠之轉趣,是由見所诠而作故,能诠是所诠之果者。若爾,常無常彼此二種聲,雲何于一聲而轉(如說聲無常,或說聲常)?應不能轉,以常無常是互相違義故。又由彼教,能決定何義?都不能定。以教與所诠事,任何通違者都不能成立“無則不生”之系屬故。由教于不現見義,不能以不可得故,成立“決定無”之結果,以彼教雖遮返(即無彼教),亦不能成立不現見事爲無故(雖無能诠教,仍有所诠事,故非因果系屬)。

   此品略義,謂于抉擇自義比量之支分中,須廣抉擇決定因叁相之方便。不能如實了知彼理之原因,是由于未能無例通達言聲與分別是遮诠之理之所致。故廣抉擇遣余及彼诠顯之理。一般引生比量智,並不須了知遮诠之差別。今于求解脫之支分中,須無例抉擇證解脫與一切種智之道。若不了知遮诠之差別。則于增益執未斷謂斷,于不須斷者反謂須斷,顛倒執著喪失大義。爲除此過,所以廣說遣余之理。次因敵者對不可見不可得因,起邪分別,謂現、比二量不可得雖不能成立爲無,然不見教中宣說,則能成立爲無。以造教典即爲抉擇一切所知之真理,故凡有者教中即須說故。在破此執之支分中,廣破計吠陀爲量。又敵者未見教中宣說,亦不能成立爲無,即教中有所宣說,敵者亦不定能見故。又先未了解之義,唯以教證新了知時,須觀待名言。若以教中不可得便成立爲無者,須于一切所知堪爲定量士夫之言教中全都遮止方能成立,非僅一分未見,便能成立故。彼教亦非以士夫未作爲准,以彼都無顯示真義之能力故。許士夫所作言教爲定量之方便,要先觀察彼所說語,審察清淨方許爲量。非先成立無過士夫爲量,其後即許彼所說語爲量。爲使了知此義,故廣破吠陀爲量等。

   子二、明計教爲量是愚人

   計吠陀量、有作者,計浴爲法種姓傲,爲滅罪故行苦惱,是愚惡慧五種相。

   行者派愚癡惡慧之五相俱全,(一)計內容相違之吠陀爲定量,(二)說有常士夫爲作者,(叁)計僅作沐浴便使法增長,(四)縱無功德謂是婆羅門種而生驕傲,(五)爲滅罪惡苦惱身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二(終)

  

  釋量論略解 卷第叁 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 法尊譯編

  

  成量品第二

  

   丁二、顯解脫道之成量品 分叁:戊一、略釋成爲量,二、廣釋其能立,叁、釋以量稱義之所爲。初又分二:巳一、釋量,二、說成爲之所爲。初又分二:庚一、能相量,二所相量。初又分二:辛一、明不欺智爲量,二、顯不知義爲量。初又分叁:壬一、正說,二、斷诤,叁、不欺決定。今初:

   量謂無欺智。

  上來已說能宣說量論之因謂自義比量。今當解說陳那論師雲“敬禮成量欲利生,大師善逝救護者”之義。或問:若說世尊爲正量者,量之總相雲何?何故世尊是量?曰:量之總相謂新生無欺智。如說見青根識是量,以是新生無欺智故。

   壬二、斷诤 分叁:癸一、斷不遍過,二、斷太寬過,叁、說智之所爲今初:

  安住能作義,不欺。聲亦爾,顯示所欲故。說者能作境,何義覺明顯,

  于彼聲是量。義性非有因。

   問:若不欺智是量相者,則不遍比量,以比量不以自相爲所取境故。曰:如通達具煙山上有火之比量,是不欺诳,以是通達安住能燒煮作用之覺故。問:若不欺智量相者,不應道理,以不能遍聲起量故。曰:聲所起量亦是不欺,以顯示所欲趣境故。此之理由,如說瓶之聲,是說者自身中能作之境,即是瓶義,使其行相于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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