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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P21

  ..续本文上一页余士夫亦不能了知吠陀定义,以具足贪等故。吠陀自己亦不能使了知吠陀定义。若彼能使了解,则讲说者都无义故。吠陀定义由何量能通达?都不能达,以胜比者及余士夫并吠陀本身,皆不能通达吠陀之定义故。若许尔者,则欲生天者,闻说祭祀于火,说食狗肉非所说义。于此有何量证?都无定量,由上所许故。

   酉二、破世许成

   世语共计者,彼有种种义,谁辨此声义?超根义谁见?

   见非世许义,天天女等声,如是声于余,起如是分别,

   世许诸人语,不许彼为量。复由彼达义,此欲嗔何为?

   若违越世许,分别有何因?世许非量故,执彼有何因?

   世许于声义,决定生犹豫,以见彼诸声,种种义转故。

   由未见决定,有各种功能,声自引疑惑,余无不可故。

   若谓“阿伽尼货党祖呼耶达底”吠陀之声义,是了解为“注酥于火内”。以世间语言共许如是故。曰:世间共许有种种义之声义,谁能分辨决定此义?全不应理。超越根义有谁能见?无能见故。又吠陀之声,由世间共许,不能成立汝义决定,以见汝所说义与世间共许不相同故。如世间说:天神之住处为天趣,彼处之女子为天女。汝说天趋为欲乐,天女为器具故。若谓彼吠陀声(阿伽尼等)是了解为“注酥于火内”,以吠陀本释中说故。曰:于根本吠陀如是声,诸余注释不能成立吠陀定义,以余注释中对根本吠陀所说,起如是过失之分别故(即阿伽尼咒声既可作为烧护摩解,亦可作为食狗肉解,故注释中起疑惑分别,不能决定)。汝何为复欲以世间共许而通达吠陀定义?此不应理。汝原说世间共许乃诸人之语,不许为定量而嗔弃故(即为何时嗔恚不许为量,又时而爱欲用以成立定义耶)。若谓汝以何因缘违越世间共许,分别彼吠陀声为食狗肉之能诠耶?曰:汝以何因定执世间共许为成立彼之定量?彼非量故。又即由世间共许,于吠陀声义之决定引生犹豫,由世间共许现见诸声于种种义转故。又吠陀自身使未见能定者怀疑汝能于种种义转,除所说义,非不能向余转故。

   酉三、破吠陀自成

   有说此是路,是此株杌说,余谓是自说,当观彼差别。

   可于一切转,两说显一义,是由何而定?除说欲决定,

   何知超根境?说欲是定因,言是彼能显,彼非人则无,

   彼非唯一义。

   若谓吠陀为胜比者说其定义,是彼为我行者宣说。曰:如有人问:“何者是往城市之路?”有狡狯者谓是此右路。是此株杌所说。余人则谓是自己说。对如是两人所说,当观察其差别,是各随己欲而说,都无差别。其株杌全无指示道路之能力故。行者与余讲吠陀定义之外道,二人皆各随己欲解说吠陀定义,全无差别,以汝二人皆欲说吠陀定义,而吠陀自己全无宣说定义之能力故。又吠陀声由何决定唯显一义?全非决定。以于一切义皆可转故。除随说欲决定义外,于超根义无能知故。又吠陀声由何知彼唯于一义转?应非如是。以计士夫未作故。此因决定,以乐说欲是决定义之因,名言是决定义之能显,非士夫作,彼非有故。

   酉四、破自性成

   若由自性定,于余彼不可,言亦成无义。名显性差别,

   由何而决定?随自何所欲,何谓定于彼?故言皆可立,

   非唯显汝欲。

   若谓吠陀声,由共自性决定各是一义之能诠者,则余说者欲作余义解,彼应不可转,全无所了解。又以名言解释,如云“此声是此义”,亦应全无意义。若谓名言亦唯显一义者,曰:彼吠陀声决定唯显一义,由何决定?应不决定。是由名言了解义故。又非唯显行者所欲,以可随欲配合名言故。凡随自欲而转者,则全无唯诠一务之决定故。

   卯二、破一分不欺故为谛实 分二、辰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吠陀一分故,余亦应如是,如火御寒实。余作如是说。

  若谓阿伽尼等吠陀余声,亦是如是真实义者,以是吠陀之一分故。譬如说火能御寒之语是真实义。行者等余人作如是说。

   辰二、破执 分三;巳一、能立不定,二、破所立,三、破太过失。今初:

   味同,体同故。一器余亦熟。有余错乱故,知理如此破。

   若谓义一分如是,是成立阿伽尼等吠陀有真之实义正因。不应道理。了知正理之陈那论师如此破云:“是成立彼之有余错乱因故。”譬如为证余果与所食果其味相同,而云与彼色体相同故。又如为证所食余饭皆是熟饭,云与所食饭同在一器中,无差别故。

   巳二、破所立

   士常为作者,诸事常,超根。根所取,诸事。因、住、坏不等,

   余由二种量,遣除为行境,违依教比量。诸所有言说,

   未遣诸相违,论义亦未显,计彼义谛实,娼妇以吵胜。

   又行者派计吠陀有真实义,与诸娼妇唯以吵嚷胜共夫主相同。以士夫常证为作者及受者故。说诸有事常故。说超根之总义等是根所取故。说诸有事因不平等;常法为因;住不平等,成已由缘而住;灭不平等,由后起因而坏灭故。复说许多量相违事,为二种量所遮除之行境,及与依教之比量相连故。如计觉是不现见事为现量所遣除,计吠陀有真实义是不现见,为比量所遣除,说沐浴等能净罪障,为自许所遣除等。对以上所说一切相违过失未能除遣,对吠陀论之定义,亦未善解说。仅以一分不欺诳,便计吠陀有真实义故。

  巳三、破太过失

   若如是量成,则此何非量?士夫多说中,非无一实义。

  若由一分不欺诳,如是便能以量成立吠陀有真实义者,则此语言何有非量?以诸士夫说多语言,非无一语是实义者故。

  丑三、结

  声住于说者,非事性、非果,除此相反者,亦无不错乱。

  诸能诠转趣,见所诠而作,彼此相违义,如何通于一?

  故教与诸事,任何了达者,不成“无不生”,彼能定何义?

  故彼虽遮返,不成有事无。定无为果者,不得,不能成。

   此能诠声应非所诠事之自性或果,以是住于说者之乐说欲故。若许尔者,则于所诠义全无系属,以除此同体系及因果系外,其相反者(即非二种系属者)无有不错误之系属故。若谓能诠之转趣,是由见所诠而作故,能诠是所诠之果者。若尔,常无常彼此二种声,云何于一声而转(如说声无常,或说声常)?应不能转,以常无常是互相违义故。又由彼教,能决定何义?都不能定。以教与所诠事,任何通违者都不能成立“无则不生”之系属故。由教于不现见义,不能以不可得故,成立“决定无”之结果,以彼教虽遮返(即无彼教),亦不能成立不现见事为无故(虽无能诠教,仍有所诠事,故非因果系属)。

   此品略义,谓于抉择自义比量之支分中,须广抉择决定因三相之方便。不能如实了知彼理之原因,是由于未能无例通达言声与分别是遮诠之理之所致。故广抉择遣余及彼诠显之理。一般引生比量智,并不须了知遮诠之差别。今于求解脱之支分中,须无例抉择证解脱与一切种智之道。若不了知遮诠之差别。则于增益执未断谓断,于不须断者反谓须断,颠倒执着丧失大义。为除此过,所以广说遣余之理。次因敌者对不可见不可得因,起邪分别,谓现、比二量不可得虽不能成立为无,然不见教中宣说,则能成立为无。以造教典即为抉择一切所知之真理,故凡有者教中即须说故。在破此执之支分中,广破计吠陀为量。又敌者未见教中宣说,亦不能成立为无,即教中有所宣说,敌者亦不定能见故。又先未了解之义,唯以教证新了知时,须观待名言。若以教中不可得便成立为无者,须于一切所知堪为定量士夫之言教中全都遮止方能成立,非仅一分未见,便能成立故。彼教亦非以士夫未作为准,以彼都无显示真义之能力故。许士夫所作言教为定量之方便,要先观察彼所说语,审察清净方许为量。非先成立无过士夫为量,其后即许彼所说语为量。为使了知此义,故广破吠陀为量等。

   子二、明计教为量是愚人

   计吠陀量、有作者,计浴为法种姓傲,为灭罪故行苦恼,是愚恶慧五种相。

   行者派愚痴恶慧之五相俱全,(一)计内容相违之吠陀为定量,(二)说有常士夫为作者,(三)计仅作沐浴便使法增长,(四)纵无功德谓是婆罗门种而生骄傲,(五)为灭罪恶苦恼身故。

  

  释量论略解 卷第二(终)

  

  释量论略解 卷第三 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 法尊译编

  

  成量品第二

  

   丁二、显解脱道之成量品 分三:戊一、略释成为量,二、广释其能立,三、释以量称义之所为。初又分二:巳一、释量,二、说成为之所为。初又分二:庚一、能相量,二所相量。初又分二:辛一、明不欺智为量,二、显不知义为量。初又分三:壬一、正说,二、断诤,三、不欺决定。今初:

   量谓无欺智。

  上来已说能宣说量论之因谓自义比量。今当解说陈那论师云“敬礼成量欲利生,大师善逝救护者”之义。或问:若说世尊为正量者,量之总相云何?何故世尊是量?曰:量之总相谓新生无欺智。如说见青根识是量,以是新生无欺智故。

   壬二、断诤 分三:癸一、断不遍过,二、断太宽过,三、说智之所为今初:

  安住能作义,不欺。声亦尔,显示所欲故。说者能作境,何义觉明显,

  于彼声是量。义性非有因。

   问:若不欺智是量相者,则不遍比量,以比量不以自相为所取境故。曰:如通达具烟山上有火之比量,是不欺诳,以是通达安住能烧煮作用之觉故。问:若不欺智量相者,不应道理,以不能遍声起量故。曰:声所起量亦是不欺,以显示所欲趣境故。此之理由,如说瓶之声,是说者自身中能作之境,即是瓶义,使其行相于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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