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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24

  ..續本文上一頁由彼意自在之力,息乃強弱轉故。彼風息之呼吸,若無意之勤加功力,由何而起?不能起故。又應由彼息等之盛衰,而意得爲盛衰,以計彼息是間之親因故。又彼息等亦應于已死身有不遮滅之過失相同,以親因身仍安住故。若謂汝自亦犯“于已死身心應不遮滅”之過,以前心是後心之親因故。曰:若許前心爲後心親因者,則無同犯于已死身心不遮滅之過失,以許余能引業亦是身心共住之因故。

  酉二、破逆緣破壞教

   若如株杌等,過違,身非因。由死過退時,則應能複活。

   若如火雖滅,薪變不複還,彼亦不退轉。不然,有醫故。

   有令生變化,有不複生者,有可還轉故,如火于薪金。

   初雖小不退,所作可還者,彼當能複生,如金堅硬性。

   說非少可醫,能治難得故,或壽已盡故,若僅是病患,

   則無不可醫。死毒等遮故,彼咬亦可截,由離變壞因,

   彼何不複活?

  若謂如咒加持之株杌等,則非火因,如果已死之身亦非心之因,以由風膽等過患違逆心安住故。曰:死時之身,心應能複活,親因之身仍安住,而過患已退故。若謂如火雖滅,然由火造成薪之轉變則不退遠。如是病患雖退,而病之轉變亦不退轉。曰:由病所作變化,非不可遮,醫病加行有作用故。所有變化非都不可轉,有能變化,使所生變化不能複生,有能變化,所生變化能還轉故。如火于薪及金。初種變化雖小亦不可退,從自因生爲不可退故,如薪化灰。其可退變化則能複生,從自因生爲可退事故,如金堅性。問:若病之變化可退,與經說“不可治病”應成相違?曰:此不相違。意說非少功力所能醫治,以能醫治之醫藥皆難得故。以無余逆緣而順緣具備,則定能醫故。又毒死之身,心何不昨活?理應複活。以親因之身仍住,逆緣致死之毒等,可用咒等遮故。或被毒蛇咬傷,亦可截雲傷處,令離病患變壞之因故。

  申叁、明親因相

  親因無變異,則諸有因者,不能使變異,如泥無變者

  則瓶等無異。若事無變異,彼事有變異,此彼因非理,

  如牛青牛等。心與身亦爾。彼從俱有因,生果則共住,

  如火與熔銅。

  如親因無所變異,則亦不能使有親因之果有所變異,如泥團無變異,則瓶等亦不異。若此事無所變異,而彼事有變異者,則此事應非彼事之親因。如黃牛與青牛等。如是身應非心之親因,以身未變時,心有變故。問:若爾,身心共住相違?曰:果心可與身共住,以由身之親因作俱有因而生故。如火與熔銅。

  未二、觀同時破 分叁:申一、破同時所依之理,二、由此亦破余理,叁、結義。今初:

  有無無依故,非爾。有住因。是依,此無依,離住無余故。

  是余即彼因,彼于事何爲?應成無所壞。若計由壞因,

  彼亦同上過。住因複何爲?若謂遇壞因,之間彼使住。

  壞是事法性,有此無害故,住因何所爲?若謂如水等。

  所依,此亦同。諸事刹那壞,是彼事相續,如是生因故,

  是爲彼所依。不爾則非理。障礙流失故,是水等所依。

  無行者德、總、業等何用依?

  外曰:彼身是意覺之同時所依。曰:彼身非意覺同時余義之所依,以意覺有事、無事,皆無余義之所依故。若謂其因不成,以于已有事有能住因,即余義所依者。曰:此意覺已成之後無別安住之所依,以離意覺安住者外,無余能住者故。意覺之住與意覺是一物故。外曰:此因不成,是由余物使安住者。曰:彼身對于已成事之意覺,有何安住之作爲?全無作用。其能使意覺安住之余物,即彼意覺之因故。若有余物能使意覺安住者,意覺應成爲無所壞滅,以汝已成後,第二刹那仍能住故。若計意覺由能壞因使壞滅者,曰:意覺亦非由壞因使壞,以彼由壞因使壞,亦同犯上說諸過失故。又彼住因複何所作爲?應完全不能住,以由壞因使壞滅故。若謂住因之身亦有作用,乃至意覺未遇壞因時,能使住者。曰:若爾,住因何所作爲?應成無用。壞滅是有事之法性,有此法性無違害故。若謂如瓶是水等之所依,如是身亦是心之所依。曰:瓶應非瓶內水之同時所依。如是所計,此中亦同犯上文“有無無依故”時所說之過故。問:若爾,雲何世間共說瓶爲其中水之所依耶?曰:說瓶是其中水所依者,以瓶中水事刹那壞滅,其瓶中水後念相續,如前念水事所在處所相同,瓶是彼處所之生因,即彼水後念相續之助緣,故說爲瓶水之所依。若非如是饒益,說有余義所依,不應道理。于無常事容有余義所依,若于常事,則不應理。瓶是其中水等之所依,以能礙其流失故。外道所計之德、總、業等,何用余義之所依?以前後刹那行動故。是常法故。

   申二、由此亦破余理

   由此于和合,及有和合因,種類等住性,無依故皆遣。

  由此所說“有無無依故”破使憶成法安住同時所依之道理,對于外計“德于實和合,實是有和合之因,種類住別法,等字攝大種所造、住于大種,心住于大種,法性住于有法等”,亦皆遣除。已說無同時余義所依故。

   申叁、結義

   若事由余壞,彼住因何爲?彼無余而壞,諸住因無能。

   有依皆具住,有生皆有依,故一切有事,有時應不壞。

   若是自壞性,彼余何能住?若非自壞性,何用余能住?

   彼身住因,于意覺何所作爲?應全無用,以若計由余壞因使意覺壞故。若謂因不成,無余壞因彼法自壞者,是則諸安住因亦應無能,彼法自壞故。又一切有事應有時不壞,以有生故。已許遍相,以計“有依皆具住,有生皆有依”故。又彼意覺,應無余能住,若自壞是木性故。若謂因不成者,則彼意覺何用余能住?全無所用。以汝非自壞爲體性故。即自能住,何用住因?

  午二、非親因之能立 分叁:未一、正說,二、破身心一體,叁、明生死因。今初:

   身無所增滅,由覺用差別,慧等能增滅。燈光等諸依,

   則非有此事。由彼此能勝,非不益于心。有時貪欲等,

   壯等增長,是從苦樂生。彼從調適等,生覺使變故。

   由此說合等,使退失念等。由內義差別,生覺使變故。

   如有續差別,由聞猛虎性,及見流血等,便發昏迷等。

   故定由何性,作用,隨轉心,彼無則不生,故是依于心。

   慧及貪等,彼身非是汝之親因,以不待彼身之增滅,由意覺之作用差別,慧等便能增滅故。此因決定,此隨覺增滅之理,其燈光等諸依物爲因者,則非有此事故。若謂由餐精華使身健壯,現見亦能增長慧故,其本因不成者。曰:雖由餐精華使身健壯,由彼此慧亦能增勝。然彼身非慧之親因,非身于根心無所饒益而慧能生故。若謂現見由身壯而生貪,由衰弱而生膽,故本因不成者。曰:有時由身盛衰等,增長意識眷屬之膽等,然彼身非貪等之親因,以是從根識眷屬之苦樂而生故。又彼根識眷屬之苦樂,亦非以彼身爲親因,彼複是從諸界調適不調適等身內觸義相近而生故。由上所說此理,亦說由合雜病等令退失念等,亦非以身爲親因,是由內觸義接近之差別所生根覺,使生彼變氨基故。比如有人由心續怯弱等差別,但聞說猛虎性之聲,及見流血等事,便使心意發生昏迷等。又後念心是依前念心,以若無彼爲親因,則此不生故。非依身爲親因,以決定由前心任何性慣習作用而隨轉故。

   未二、破身心一體

   如依止于心,聽聞等諸行,于心時明顯,如是無異無故,

  身應顯功德。

  若謂雖難已成立後念心依前念心,然于身爲親因都無妨害,以身心是一體故。曰:如依止于前心聽聞等諸行功德,能于心中有時明顯,如是依身,彼等功德亦應明顯。身心無異故。然實不爾。故身非親因。

  未叁、明生死因

   由具足我愛,非他有情引,欲得樂舍苦,受生鄙劣處。

   于基顛倒覺,愛縛爲生因,若誰無彼因,彼即不複生。

   若不見去來,根不明不見。如因目不明,不見輕微煙。

   雖有身細故,或有無質礙,如水,如金汞,不見故非無。

   問:若身非心之親因,何爲生死因耶?曰:諸凡夫輩由具足我愛,非被他有情引誘,自心欲得安樂,欲舍痛苦,故受生鄙劣處。以顯倒執苦爲樂之覺,及以愛縛,是凡夫受生生死之因故。若誰無彼邪愛之因,彼即不複生死故。若謂無有余生往來,以不見故。曰:汝順世派不見中有有,不能成立爲無,以汝觀中有之眼目不明故。比如因目不明不見輕微之煙。若謂中有之身應有質疑,是有身故。曰:中有之身雖難是有身,或有,是無質疑,以是微細淨妙之有身故。比如水于新陶器,如水銀于金。又順世以汝不見中有故,非定爲無,汝雖不見彼,亦容有故。

  巳二、觀身本性而破 分二:午一、觀一身爲親因而破,二、觀多身爲樣因而破。初又分叁:未一、正破,二、斷诤,叁、破依實之余法。今初:

  手等搖動時,一切應動故,相違之業用,于一不可故。

  余則應成異。一覆一切覆,或不覆應見。一染變應變,

  或不變應知。故一聚非有。

   若謂身是心之親因者,爲是粗身無分一耶?抑是衆多支分?若是無分一者,士夫手等搖動時,應一切支分皆動,以粗身是無分一故。此因決定。以動不動相違之業用,開無分一身不可共處故。若余者謂非一動一切動,則士夫之身應成異分,以一分動時余分不動故。又如士夫覆一面時,應一切支皆覆。或余支不覆,面部亦應不覆可見。以粗身是無分變。可知本色。以粗身是無分一故。士夫之身,非有無分唯一聚,以具動不動、覆與不覆、變與不變等多種相違法故。

   未二、斷诤

   若多則如前,無別故微故,應不能了知。無差別不成,

   有別是根境,故非是微塵。由此亦遣除,謂無能障等。

   水銀與金雜,熱石如何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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