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事。
試問:彼總是果非果?若總是果者,總應有多分與可壤滅,以是果故。然彼亦非所許,以計常一故。彼總應非是常,是有事故。此因決定,以壞滅唯與有事相連系故。若非果者,則彼種類應于別法勝義無系屬,應成無事,以非果故。
子六、以待名言故成立
事力所生識,非待于名言,而于總覺前,無如是現相。
見二事有覺,雖無有名言,亦無異隨轉,是義近相連。
如無有種類,而有識果者,則許爲眼等。由何而區別,
種類亦隨轉。
緣總之覺,無所取義,以不待名言則不如是現,緣自境時必待名言故。以由所取義事力而生之識,不待名言故。若謂根本因不成,即不知名言,見禿牛與白牛,亦執爲一類故,此亦是由總事增上故爾者。曰:若見兩頭牛,即使無名言,亦有種類無異之覺隨轉。此非由總事增上故爾,是由與谷乳馱物等義接近相連,而起是覺故。如雖無種類實事,然由眼等相近有眼識果。于禿牛白牛,牛之種類亦隨轉,以(由何理)從非牛而區別故(由是牛類,而區別于非牛。或由區別于非牛而爲牛類)。
子七、以單獨不現成立
任何相于識,無現爲事故。有色故,諸根,若有能見者,
彼身應顯現。諸種類不爾,單獨非見故。即取別法時,
離彼聲及體,無余法顯現。
總是無事,以任何行相于不錯亂識,都不現爲實事故。或問:若爾,眼根應法,無所見故。曰:諸根若有遍智爲能見者,汝身應可見,是有色故。又諸種類,即以遍智亦不能見,任何時都不能單獨見故。即緣別法時,亦不能見單獨種頰,以于爾時,除彼別法之聲及顯形等體性外,無余法可顯現故。
子八、以能作義空成立
故彼唯生識,亦不能作義,不能故無性,彼是無事相。
彼總全無實事自性,不能作義故。即唯生緣自識之作義亦不能故(更不用說其他作用)。其不能作義,即無事之相故。(以上八節,皆是成立總相爲無實事也。)
癸二、成立色等爲自相
如所說相反,許彼爲自相。
許彼色等爲自相,如上所說相反,是能作義等故。
癸叁、明共相差別 分二:子一、正說,二、斷诤。今初:
依有事無事,及依二具故,其總亦叁種。
問:若總是無事者,彼應無差別。曰:彼亦有叁種,以有依有事、無事及二俱之諸總相故。譬喻如次,如分別所現之瓶,無事,及所知。
子二、斷诤
若謂依有事,有事相系故,應知有事者。非爾,已答故,
及于過去等,見爲余相故。若失有事法,以緣事爲先,
知彼故無過。
若謂依于有事之緣瓶分別,應成以瓶事爲所取義之識,以與瓶事相連系故。曰:彼有法非是彼宗,于彼已答破故。及于過去等法,離分別覺具所取義外,見余行相故(即見無所取義行相)。(若分別心能見實事爲所取義,則根等成無用。此過前已說訖。)若謂分別所現瓶,應失去爲瓶事之法性,以與瓶相系故。(此因不了解。盛寶大師解此文爲:若依有事之分別,以無事爲所取境者,則失壞彼境是依有事之法性,則不可分叁種分別之差別也。)曰:彼無非瓶法之過失,彼分別是以緣瓶事之現量爲先,而了知彼瓶之法故。(說此分別心之境,雖是無事,然是依有事而起。以彼分別是先由現量親見瓶事,依此事乃生分別心所現之瓶相,而了知瓶。)
壬叁、總結 分二:癸一、正說,二、斷诤。今初:
自相一所量,觀有無求義,由彼成辦故。彼由自他性。
之所通達故,許所量爲二。非如所著故,許第二爲誤。
能作義之所量決定唯一自相,以諸觀察有無取舍之果者,其所求義唯由自相所成辦故。問:若爾,論師如何說自共二種所量耶?曰:論師許所量爲自共二種者,謂自相法現量以自體性爲所現境,比量以余共相體爲所現境而通達故。問:若于唯一自相,有二種通達之理,何者錯誤?曰:許第二通達之理,如通達聲無常之比量爲錯誤者,以自所現聲無常非是如實,而著爲聲無常故。
癸二、斷诤
若由他性知,錯誤應非量。意樂無欺故,雖誤亦是量。
見由余相知,此品已答訖。如于珠燈光,以珠覺而趣,
錯知雖無別,于作義有別。如是雖無義,比量于現彼,
由作義相系,故安立爲量。
外曰:若自相爲所誤境,不應道理,以他共相體性爲所現境而通達故。又應非量,是錯誤故。曰:雖是錯誤而是量性,意樂于所趣境新生無欺故。又獲得自相,應不須以自相爲所取境,以除以摩尼爲所取境外,現見由余行相亦能了知獲得摩尼故。應不以自相爲所取境,以于此品計自相爲所取境者,已答訖故,雖錯誤,然不得所趣境,則不相同,如于珠光與燈光,以珠覺而趣,此二覺屬于邪智雖無差別,然于獲得有作義之珠則有差別故。(于珠光處求珠,則可得球;于燈光處求珠,則不得珠。)如同彼喻,了達聲無常之比量與于彼比量所現之覺,如如所現義雖同非有,然安立汝是不欺诳量。以與汝作用所趣境相系之名言,是符合實義之名言故。
辛二、成立遍相
若由義功能,有隨轉還覺,取彼自在者。其余事超根,
其不見體性,了達依余義。若彼依系屬,時即能了性。
時能了隨行,通達總體性。故不知不現,義一切差別。
由有系屬法,于有法生解,不現之能立,彼比量定一。
問:如何由二種所量決定,而成立二量決定耶?曰:如青色是現事,以有隨義功能轉還之現量覺,緣汝有自在力故。(隨義功能轉還者,即隨所取義功能之有無,而能緣之現量有無也。此量所取義,即屬現事。以現事爲所取義者即是現量。現量緣境,不待其他理由,自在而緣。比量智緣不現見境,要待正因等理由,方能了義,故非自在緣。)其余事超過諸根不可見之體性如火聚義,是不現事,以了達汝之所依,是余義具叁相之因故。何爲彼因?曰:煙成立有煙山上有火,爾時是能了性,以是與成立彼(有煙山上有火)之所依有法有系屬之宗法及正確遍相故。(這是說:依因叁相了達之義,屬不現見事。了達此事者即比量智。)問:若爾,彼因是成立某山有旃檀等火之能了否?曰:爾時能了之煙,非能了知某山有旃檀等不現見義一切差別,以僅了達某山有隨行之總體性火故。不現見法之能立,決定唯一比量,由于宗法與所立法有連系之因,于有法上新生通達所立法之覺,決定爲比量故。
庚叁、結義
除現不現外,余所量非有。故由二所量,許能量爲二。
見二所量故,除遣叁一數。
由于所量二種決定,故許能量二種決定,以除現見與不現見外,無有其余所量事故。此即除遣叁量一量數決定,以現見所量自共二相決定故。
巳二、斷诤 分二:庚一、破計數少,二、破計數多。初又分二:辛一、诤,二、答。今初:
無非所量故,言一。
順世派言:共相非所量,是無事故。以是所量決定唯一自相,故能量亦決定唯一現量。
辛二、答 分四:壬一、所許巳成,二、須許比量,叁、于彼斷诤,四、若無比量則太過失。今初:
吾亦許。
順世派對佛弟子不須成立能作義所量唯一自相。吾亦如是許故?
壬二、須許比量
雖無,決定故,不定非所量。彼定第二量。于無非根覺,
由義力生故。不待義功能。于有障隔等,根覺亦應生。
若由遮現事,定解無事者,相違。或彼是,有遮行隨因。
了知他心故。成立有二量。言說等轉故,定成彼體性,
無欺故是量。
雖是無事,若成立共相爲非所量,是不定因,以汝是量所決定故。又第二比量,應已成立,以彼無事由量決定故。若謂不定,以彼無事是由根現量所證者。破曰:從根所生之覺(即眼識)非能親量無事,以從所取義力而生故。若謂不待所取義功能者。破曰:從根所生之覺,于有障隔等境亦應能生,以是根現量,而不待所取義故。若謂無過,由遮能量之現量,故決定總等爲無者。破曰;彼義爲唯由遮能量之現量,便決定總等爲無?抑由遮能量之現量爲因,而決定總等爲無耶?若如初者,當遮能量之現量,以汝決定總導爲無,應成相違,以汝是無遮故。若如第二者,第二量應即成立,其遮能量之現量者,即成立總等爲無,有宗法及遮遣與隨行(即因叁相)之正因故。及有了知他心之量故(知他心之量亦是比量。故以有了知他心之量,證明比量已成)。問:如何有?曰:順世派師即決定成彼心體性,以有言說等轉故。即由彼因能成立新了知他人相續有心之覺,是正量性,以是新生不欺诳之智故。
壬叁、斷诤
若謂某等處,誤故不可靠。見邪因故同。某時于某事,
由某成知彼,彼定從彼生,或定彼體性。無自因或體,
則彼義非有。所見彼自性,于余亦是相。若可見自體,
或可見自因,有余能見因,而無彼顯現,如何有具彼?
若謂如以橄榄比知味淡,有處錯誤故一切正因皆不可靠者。破曰:順世派非彼立者,以彼僅見邪因故,妄執正因與彼相同,而正因之系屬實無錯亂故。問:如何不錯亂?曰:由何因在某時、于某處,如成立知有彼火之煙,若無自因之火,汝義必不能有,以汝定從火生故。又如所作性,若無自體性之無常,汝必不能有,以定是彼無常性故。除煙與所作性外,所有果法與自性因,亦皆是于自所立法有不錯亂相,以于自所立法見系屬之自性故。問:于能立因可不錯亂,于能破因如何不錯亂耶?曰:如瓶清淨地方(即無瓶處),如何能有具足彼瓶?定應非有。以可見瓶自體性有能見余因,而瓶不顯現故。又如夜間海上;亦無具足彼煙,以可見煙自因之火,有能見余因,而火無顯現故。
壬四、若無比量則太過失
總覺若非量,應無,如他世。若謂由諸根,余時能知者。
非爾,根、能等,根覺非有故。若知爲無者,覺生應無因。
由無分別性,于自相爲現。非無別,緣總。故彼是比量。…
《釋量論略解》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