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有所取义故。(彼意谓一切识皆有所取义,则缘瓶名之识亦有所取义,除瓶名之外,无别法为所取义,故瓶名即被识之所取义也。)曰:说一切识皆具所取义,不应道理,如梦等识,则除具所取义外,见为余相故(现见梦中诚无所取义故)。若谓其因不成;许不相应行为彼所取义者,曰:梦中识应非由不相应行为所取义而生,以见青等相故(可以梦见青等色相,非不相应行)。若谓梦中所见青色是外青色,彼即所取义者,曰:梦中所见青色,应非外青色,是无碍故。若尔是何?曰:是识自性,以住可见近处者不能了知,唯梦者自己以感受相而了知故。以无间所说之理,亦说名等是识自性,以住可见处之余人不能定解,唯通达者自己以感受相而了知故。又试问:眼等诸觉,由何道理许具所取义?若谓现见由所取义之功能而生故者。曰:是则余缘名等之分别,应得无所取义,以未见从所取义之功能而生故。若谓诠说全无系属之名等者(答第三问),曰:则诸土夫由言瓶之声,应不趣于瓶(即瓶声应不于转),以仅诠全无系属之名等故。若谓以与瓶义相连系之名等为所诠者(答前第二问);曰:是则过去未来之瓶,应非现在所诠,以现在世、过去之瓶义及彼之名等,皆已尽故(未来者尚未有,亦非所诠) 。或过去未来瓶等之名,应非瓶声之所诠,以彼声只诠现在与瓶义相属之名,而过去瓶名,现在已减尽,未来瓶名尚未生故。
寅二、破计总为所诠
若声诠总故,不许犯过者,非尔。单独总,无说故。即说,
彼非同、非显,故应常可缘,以是常性故。若由显现显,
能生缘我识,彼是功能性。若有时无能,彼应皆无能。
彼能或无能,由本性安住。常故无可治、彼尽故何能?
彼总识相连,青等行相分,所已决定者,于彼何所变?
若谓不许根等应无义(即无因)之过失,以声是诠单独之总故。(意谓声诠单独总——抽象,不诠差别事——具体。差别事由诸根缘,故诸根非无义也。)曰:非由声诠单独总,便无诸根无义之过失。以无单独总可诠说故。即使可说,亦应非于差别同有,及非由差别所显,以不待差别,单独由声诠说故。(总法必遍于别法,及由别法所显。如瓶必为各种瓶所共有,而且是由各种瓶所显现。若离开各种瓶器,则无独立之瓶也)。又彼总应常可得,以是不待差别之常住性故(外道各派皆计总是常)。若谓总亦须由显(差别)所显,方于现量而显者。曰:彼总应常能生缘自识,以于引生缘我之识,是具足功能之常法故。若谓有时无功能者,曰:彼总应一切时皆无功能,以有时无功能,而是常法故。以上能生则应一切时生,不能生则应一切时不生,此二因决定。以彼自性安住之总,应无任何功能,使彼生缘自识之功能,成为永尽无功能。或原无生缘自识之功能,而使成为有功能。以非众缘所能治故。是常住故。其与彼总识相连系之青等决定行相分,于彼缘总觉前,由何总所变生?应不能生,以缘总觉缘单独总故。(此说缘单独总之识,不应有见青等别法之行相,以缘独立之总,不缘青等别法故。但事实上,总是离不开别的,缘青等总之识,必见青等行相。此行相是谁所生的?不应是由总所变生,因为总是独立法,不与青等别法相连系故。故反证无单独总可缘也。)
寅三、破计色等为所诠
若现知义故,根非无义者,一事故,声等,觉由何现异?
若谓能诠之声虽诠色等,然根识非无义,以是能现知色等义故者。曰:根识与分别觉,由何从声等有明不明了各异显现?应不现异,以同以一事为所取义故。
子二、以非一异成立 分三:丑一、正说,二、彼所成义,三、断铮。今初:
有类非类故,不依余显性。若谓成异者,待故,说为果。
从自因成故,虽不依仗果,由分别相连,非果如何系?
是余彼无系。故成无自性。不成为无类,彼无所待故。
瓶总于事自性中已成为无,以与别瓶物体若一若异皆不成故。数论者说,物体是一。(破曰:具有种类之金瓶。)瓶是总,是种类,金瓶、瓦版等是别,是有种类。即别法必具有总义也。)应非别瓶之种类,以于余瓦瓶等别,显体性不随转依止故(显即别之名)。(若总别一体,则总所遍处,别亦应遍。瓶是总,金瓶是别。瓶所遍处,金瓶亦遍。然实不尔,故总别一体,不应道理。)胜论者说:总别异体。彼曰:瓶总应说是别瓶之果性,以与彼异体而观待彼故。若非因果之总别,如何有胜义连系?应无系属,如因果关系之种芽,尚无胜义系属故。以果芽完成之后,尚不依仗于种子,仅由分别使连系故。(若是胜义连系,则任何时皆应连系。既不如是,则非胜义,仅由分别计为连系耳。)问:云何不依仗耶?曰:芽成之后即不依仗种子,说自因已完成故。彼瓶总应与别瓶无连系,以与别瓶是余体性,又非彼果故。(关系只有二种:一是同一体关系,二是因果关系。总别二法,若实有体,其关系必属二中之一。今既计为异体,则应是因果关系。既非因果关系,则证知非实有体也。)外曰:若无事体犹是总者,兔角亦应是总?曰:所无兔角,不成为类(即不成总),不待其别故。
丑二、彼所成义
故依于自体,计无体种类,于彼差别转,诸声所宣说。
于彼现实体,放义执彼性。彼误,无始时,见习之所变。
诸义所有总,以遣余为相,此诸声所说,彼无少体性。
于无体总觉,见为总性故。于义成错误,或计无为总,
彼亦染污故。彼中无实义,故非有体性。无性,非所诠。
外问:若分别所现瓶是无事者,以声诠说有何所为耶?曰:依于瓶之体性,施设无体性之种类,于此分别所现瓶相,由诸声而宣说者,有所为义,是为于彼差别瓶而转趣故。又于分别所现瓶相现为瓶体性,或于瓶义执为瓶总,皆是错误,是由于无始时来自相,见习之力所变起故。又诸义之总(如瓶之总)是从余遮为相(从余非瓶而遮,反显是瓶)。此诸声所诠说者,都无少许实事体性,是由分别所增益故。又缘瓶总之觉,亦于义成错误,以见无瓶体性之总,以为瓶性故。又于义无瓶而计为总,彼亦非有实事体性,以被分别所染污故,及于彼中无实义故。又彼瓶总是无体性,以与别瓶物体若一若异,皆非所诠故(此皆就外计而破)。
丑三、断诤
若由有所诠,许为有事者,则诸事如何,非是非所诠?
近因各异故,非可说为他,是假施设故。过去未来义,
亦以总为因。诸听闻转者,有何为无法?若许彼假立。
假于衣等无,而与现在瓶,无事何所亲?觉无误转者,
常时为真名,于婆罗门子,增益名狮子,世有如是说。
无义由众生,何共称立声?彼是彼真名,彼理相同故。
错乱分别者,余是俗假名。如无事功能,名无。如分别,
有能亦名胜。此等之名闻,是众生所作。
若谓瓶总虽与别瓶物体非一、非异,然许为有事,以与衣总物体有所诠异故(即可诠说与衣总异体也。)破曰:若尔,则与诸别瓶如何可说非一异所诠?应是所诠,以是有事故。又瓶总与衣总亦非可说为物体异他,以无实事故。瓶总与衣总虽无实体,然可说为各异,以其近因瓶衣物体各异故。依彼近因假施设为异故。(这是说:瓶总与衣总,以无实事故。不可说物体有异。然由近因之瓶衣各异,故假立为异耳。)外曰:于过去未来之义,亦由总事为因,诸听闻者乃转,故总是实事。破曰:彼总于现在所无去来瓶法,现在如何转?应不转,以是常事有故。若许不转者,则现在言瓶之声,应于去来之瓶不转也。若谓言瓶之声于去来之瓶,假立瓶名而转者。破曰:言瓶之声,于去来之瓶假立名转,而于衣等假名不转,应无此差别。以于衣等不转,而于无现在瓶事之去来之瓶,无任何亲近因缘故。(都无现在实瓶何疏于衣等,不假名瓶,何不亲于衣等,而亦假名瓶耶?)如言狮子之声,常为兽王之真名,与于婆罗门童子增益之假名,如是言说亦世间所有,以于兽王是初所立名,觉由此名于兽王,无错误而转,于婆罗门童子,是由与兽王相似为理由之名故。若谓有余总义可说者为真名,无余总义可说者为假名,此不应理。虽无余总义,若由众生,初于何事共称安立彼声?彼名即彼义之真名,若由与真名转义相同故,以错乱分别随转之名?彼即彼事之世俗假名故。譬如子事是为成父志,如无此功能,则云无子。又如数论分别(计自性名最胜),于能成办国人事业之老人,亦称最胜。如此等名闻,皆是众生所作,非有实体也。
子三、以现相相同成立
如已减由声,于觉如何现,于未减亦尔。而于耳等识,
有义者,无彼。能取唯总故,二心皆相同。单独能取彼,
于前已遮讫。
缘现在未灭瓶之分别觉,亦无实事所取义,如由声力缘已灭法之分别觉如何显现,今亦如是显现;其理相同故。此因决定,以耳等识有所取义者,与缘已灭之分别觉,则无彼现相相同故。若谓不定,唯缘总为所取义故,故二种心现相相同。破曰:彼非唯缘其总。此于前已遮讫故(前已破单独总为所诠)。
子四、以是共性成立
诸互差别者,何成无别性?纵有二体性,彼何成一事?
若彼共同事,而异于彼等,说为彼等总,则成无系属。
于遣则无破。故此相同总,是无事为相。
诸差别瓶,如何成为无差别体性?应不能成。以是物体互异之差别事故。若谓不定,以有自性是一、分位各异之二种体性故。破曰:诸别瓶如何能成一事?应不能成。以是异物故。若谓彼等别法所共同有之总事,异于彼等别法而是余物者,曰:说彼总是彼等别法之总,应无系属,以与别法是异物故。于遮非瓶所现相,观察一异不能破,以许为无事故。此别法共同之总,是以无事为相,是共相故。
子五、以是果故成立
若彼是果者,应成多与坏。然亦不许彼。坏唯事相连,
故非是常性。种类非果故,应无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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