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事。
试问:彼总是果非果?若总是果者,总应有多分与可壤灭,以是果故。然彼亦非所许,以计常一故。彼总应非是常,是有事故。此因决定,以坏灭唯与有事相连系故。若非果者,则彼种类应于别法胜义无系属,应成无事,以非果故。
子六、以待名言故成立
事力所生识,非待于名言,而于总觉前,无如是现相。
见二事有觉,虽无有名言,亦无异随转,是义近相连。
如无有种类,而有识果者,则许为眼等。由何而区别,
种类亦随转。
缘总之觉,无所取义,以不待名言则不如是现,缘自境时必待名言故。以由所取义事力而生之识,不待名言故。若谓根本因不成,即不知名言,见秃牛与白牛,亦执为一类故,此亦是由总事增上故尔者。曰:若见两头牛,即使无名言,亦有种类无异之觉随转。此非由总事增上故尔,是由与谷乳驮物等义接近相连,而起是觉故。如虽无种类实事,然由眼等相近有眼识果。于秃牛白牛,牛之种类亦随转,以(由何理)从非牛而区别故(由是牛类,而区别于非牛。或由区别于非牛而为牛类)。
子七、以单独不现成立
任何相于识,无现为事故。有色故,诸根,若有能见者,
彼身应显现。诸种类不尔,单独非见故。即取别法时,
离彼声及体,无余法显现。
总是无事,以任何行相于不错乱识,都不现为实事故。或问:若尔,眼根应法,无所见故。曰:诸根若有遍智为能见者,汝身应可见,是有色故。又诸种类,即以遍智亦不能见,任何时都不能单独见故。即缘别法时,亦不能见单独种颊,以于尔时,除彼别法之声及显形等体性外,无余法可显现故。
子八、以能作义空成立
故彼唯生识,亦不能作义,不能故无性,彼是无事相。
彼总全无实事自性,不能作义故。即唯生缘自识之作义亦不能故(更不用说其他作用)。其不能作义,即无事之相故。(以上八节,皆是成立总相为无实事也。)
癸二、成立色等为自相
如所说相反,许彼为自相。
许彼色等为自相,如上所说相反,是能作义等故。
癸三、明共相差别 分二:子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依有事无事,及依二具故,其总亦三种。
问:若总是无事者,彼应无差别。曰:彼亦有三种,以有依有事、无事及二俱之诸总相故。譬喻如次,如分别所现之瓶,无事,及所知。
子二、断诤
若谓依有事,有事相系故,应知有事者。非尔,已答故,
及于过去等,见为余相故。若失有事法,以缘事为先,
知彼故无过。
若谓依于有事之缘瓶分别,应成以瓶事为所取义之识,以与瓶事相连系故。曰:彼有法非是彼宗,于彼已答破故。及于过去等法,离分别觉具所取义外,见余行相故(即见无所取义行相)。(若分别心能见实事为所取义,则根等成无用。此过前已说讫。)若谓分别所现瓶,应失去为瓶事之法性,以与瓶相系故。(此因不了解。盛宝大师解此文为:若依有事之分别,以无事为所取境者,则失坏彼境是依有事之法性,则不可分三种分别之差别也。)曰:彼无非瓶法之过失,彼分别是以缘瓶事之现量为先,而了知彼瓶之法故。(说此分别心之境,虽是无事,然是依有事而起。以彼分别是先由现量亲见瓶事,依此事乃生分别心所现之瓶相,而了知瓶。)
壬三、总结 分二:癸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自相一所量,观有无求义,由彼成办故。彼由自他性。
之所通达故,许所量为二。非如所著故,许第二为误。
能作义之所量决定唯一自相,以诸观察有无取舍之果者,其所求义唯由自相所成办故。问:若尔,论师如何说自共二种所量耶?曰:论师许所量为自共二种者,谓自相法现量以自体性为所现境,比量以余共相体为所现境而通达故。问:若于唯一自相,有二种通达之理,何者错误?曰:许第二通达之理,如通达声无常之比量为错误者,以自所现声无常非是如实,而著为声无常故。
癸二、断诤
若由他性知,错误应非量。意乐无欺故,虽误亦是量。
见由余相知,此品已答讫。如于珠灯光,以珠觉而趣,
错知虽无别,于作义有别。如是虽无义,比量于现彼,
由作义相系,故安立为量。
外曰:若自相为所误境,不应道理,以他共相体性为所现境而通达故。又应非量,是错误故。曰:虽是错误而是量性,意乐于所趣境新生无欺故。又获得自相,应不须以自相为所取境,以除以摩尼为所取境外,现见由余行相亦能了知获得摩尼故。应不以自相为所取境,以于此品计自相为所取境者,已答讫故,虽错误,然不得所趣境,则不相同,如于珠光与灯光,以珠觉而趣,此二觉属于邪智虽无差别,然于获得有作义之珠则有差别故。(于珠光处求珠,则可得球;于灯光处求珠,则不得珠。)如同彼喻,了达声无常之比量与于彼比量所现之觉,如如所现义虽同非有,然安立汝是不欺诳量。以与汝作用所趣境相系之名言,是符合实义之名言故。
辛二、成立遍相
若由义功能,有随转还觉,取彼自在者。其余事超根,
其不见体性,了达依余义。若彼依系属,时即能了性。
时能了随行,通达总体性。故不知不现,义一切差别。
由有系属法,于有法生解,不现之能立,彼比量定一。
问:如何由二种所量决定,而成立二量决定耶?曰:如青色是现事,以有随义功能转还之现量觉,缘汝有自在力故。(随义功能转还者,即随所取义功能之有无,而能缘之现量有无也。此量所取义,即属现事。以现事为所取义者即是现量。现量缘境,不待其他理由,自在而缘。比量智缘不现见境,要待正因等理由,方能了义,故非自在缘。)其余事超过诸根不可见之体性如火聚义,是不现事,以了达汝之所依,是余义具三相之因故。何为彼因?曰:烟成立有烟山上有火,尔时是能了性,以是与成立彼(有烟山上有火)之所依有法有系属之宗法及正确遍相故。(这是说:依因三相了达之义,属不现见事。了达此事者即比量智。)问:若尔,彼因是成立某山有旃檀等火之能了否?曰:尔时能了之烟,非能了知某山有旃檀等不现见义一切差别,以仅了达某山有随行之总体性火故。不现见法之能立,决定唯一比量,由于宗法与所立法有连系之因,于有法上新生通达所立法之觉,决定为比量故。
庚三、结义
除现不现外,余所量非有。故由二所量,许能量为二。
见二所量故,除遣三一数。
由于所量二种决定,故许能量二种决定,以除现见与不现见外,无有其余所量事故。此即除遣三量一量数决定,以现见所量自共二相决定故。
巳二、断诤 分二:庚一、破计数少,二、破计数多。初又分二:辛一、诤,二、答。今初:
无非所量故,言一。
顺世派言:共相非所量,是无事故。以是所量决定唯一自相,故能量亦决定唯一现量。
辛二、答 分四:壬一、所许巳成,二、须许比量,三、于彼断诤,四、若无比量则太过失。今初:
吾亦许。
顺世派对佛弟子不须成立能作义所量唯一自相。吾亦如是许故?
壬二、须许比量
虽无,决定故,不定非所量。彼定第二量。于无非根觉,
由义力生故。不待义功能。于有障隔等,根觉亦应生。
若由遮现事,定解无事者,相违。或彼是,有遮行随因。
了知他心故。成立有二量。言说等转故,定成彼体性,
无欺故是量。
虽是无事,若成立共相为非所量,是不定因,以汝是量所决定故。又第二比量,应已成立,以彼无事由量决定故。若谓不定,以彼无事是由根现量所证者。破曰:从根所生之觉(即眼识)非能亲量无事,以从所取义力而生故。若谓不待所取义功能者。破曰:从根所生之觉,于有障隔等境亦应能生,以是根现量,而不待所取义故。若谓无过,由遮能量之现量,故决定总等为无者。破曰;彼义为唯由遮能量之现量,便决定总等为无?抑由遮能量之现量为因,而决定总等为无耶?若如初者,当遮能量之现量,以汝决定总导为无,应成相违,以汝是无遮故。若如第二者,第二量应即成立,其遮能量之现量者,即成立总等为无,有宗法及遮遣与随行(即因三相)之正因故。及有了知他心之量故(知他心之量亦是比量。故以有了知他心之量,证明比量已成)。问:如何有?曰:顺世派师即决定成彼心体性,以有言说等转故。即由彼因能成立新了知他人相续有心之觉,是正量性,以是新生不欺诳之智故。
壬三、断诤
若谓某等处,误故不可靠。见邪因故同。某时于某事,
由某成知彼,彼定从彼生,或定彼体性。无自因或体,
则彼义非有。所见彼自性,于余亦是相。若可见自体,
或可见自因,有余能见因,而无彼显现,如何有具彼?
若谓如以橄榄比知味淡,有处错误故一切正因皆不可靠者。破曰:顺世派非彼立者,以彼仅见邪因故,妄执正因与彼相同,而正因之系属实无错乱故。问:如何不错乱?曰:由何因在某时、于某处,如成立知有彼火之烟,若无自因之火,汝义必不能有,以汝定从火生故。又如所作性,若无自体性之无常,汝必不能有,以定是彼无常性故。除烟与所作性外,所有果法与自性因,亦皆是于自所立法有不错乱相,以于自所立法见系属之自性故。问:于能立因可不错乱,于能破因如何不错乱耶?曰:如瓶清净地方(即无瓶处),如何能有具足彼瓶?定应非有。以可见瓶自体性有能见余因,而瓶不显现故。又如夜间海上;亦无具足彼烟,以可见烟自因之火,有能见余因,而火无显现故。
壬四、若无比量则太过失
总觉若非量,应无,如他世。若谓由诸根,余时能知者。
非尔,根、能等,根觉非有故。若知为无者,觉生应无因。
由无分别性,于自相为现。非无别,缘总。故彼是比量。…
《释量论略解》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