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不現見之地方等應成爲無,以總覺比知非是量故,如他做事。若謂不同,現在不現見之地方等,由諸根現量余時能了知,故可有,而他世根現量終不能見,故無也。破曰:由根現量終不能見,故謂他世無者,不應而,如眼根及彼生眼識之功能等,能量之根覺終不轉故。若謂了知彼等爲無者,破曰:眼覺發生應成無因,無眼根故。若問:汝由何知有眼根?曰:由因新知有眼根之覺,即是比量,非無分別量度境故。是緣總之量故。此因決定,以于自相若是現見,則定是無分別故。
庚二、破計數多 分二:辛一、難,二、答、今初:
若所量決定,不知色無常。彼覺成余量!無因而有故。
見差別,不知。與因系屬故,彼亦是余量。所量衆多故。
諸量亦衆多,于一多轉故,一叁數不遣。喻如見差別。
境無決定故,有余所量故。
外曰:若所量自共二相決定者,則不應了知顯色無常。如是決定,則了知顯色無常之覺,應是余量故。以緣總故非是現量,以無因而有,非比量故。又了知差別之覺,亦是余量,以見差別故是量,以緣總故非現量,以不了如煙因與前火之系屬,非比量故。又諸量應成多以所量除自共二相外,有多故。即于一境亦有多量轉故。喻如先在屋內見火已,後由煙因,亦能見火差別。又一量與叁量之數亦應不能除遣,以現比二量,境各別無定故。以自共二相外,有余所量故。
辛二、答 分叁:壬一、破依因之覺爲余量,二、破後生之見爲余量,叁、破知差別爲余量。初又分叁:癸一、標,二、釋,叁、結。今初:
不犯此過失,配于色總故?
若謂了知顯色無常之覺是余量者,爲說由所作性因新了知顯色無常之覺?抑說見顯色臨斷絕時現量後所生了知顯色無常之覺耶?若如初者,由所作性因,新了如顯色無常之覺,不犯此成第叁種量之過,以是于顯色總配無常總之量故。
癸二、釋 分二:子一、略標诤笞,二、廣說無欺之理。今初:
非無事體性,彼由如是成,是則成立故。由余不成余,
非爾、成彼故。
外曰:無常應是無事;是總法故。曰:彼無常應非無事體性,由如是成立彼顯色無常,是則成立故。若謂前所說之覺,非成立余顯色無常,是將余顔色無常之總義作爲所現境故。曰:非以彼爲所現境,便不能成立顯色無常。雖以彼爲所現境,由與顯色無常相系屬,即能成立彼顯色無常故。
子二、廣說無欺之理 分二:醜一、依能立因之比量無欺,二、依能破因之比量無欺。今初:
若事如何成?如是因心因,由彼如是事,彼生有因覺。
此因與因覺,間接系事故,似彼現而空,然非欺诳性。
彼性空,彼等,著爲彼性故,彼事雖不欺,然立爲錯誤。
故于所達事,能遍體或因,是所遍心因,彼複是覺因。
外曰:比量豈非從因生,如何于所趣境不欺诳耶?曰:若聲事,如何成無常?如是能立彼所作性,是自果緣因心之因,以是彼之能生故。其緣聲無常如是事有因之覺(即了知聲無常之比量智),是由彼成立聲無常之緣因心所生起(緣因心是引起比量智的親因),是從起故。如是能立彼(聲無常)之因及有因覺,現似彼所取義雖空(即現似所取義而非所取義),然于自相非是欺诳,以間接系屬于彼事故。其系屬彼事之名言,亦是合理名言故。外曰:應無錯誤,于自相無欺诳故。曰:于自相事雖無欺诳,然安立爲錯誤,以彼自相體性雖空,然以彼等爲所現境,執著爲彼自相之體性故。如于所了達聲無常事,以能遍無常之體性所遍所作性列爲因時,其所作性是自果緣因心之因由,是彼之能生故。又能立彼(聲無常)之緣因心,複是能立彼(聲無常)有因覺之因,以是彼之能生故。(此說由因生緣因心,由彼心生有因之覺。此覺即比量智。)又如諸火是煙之因,能生煙故。其煙即是緣因心之因,是彼心之能生故。
醜二、依能破因之比量無欺 分四:寅一、真能破因,二、似能破因,叁、相違可得之差別,四、無欺诳之原因。今初:
能破性一切,由不可得成。諸說量成者,由義相反成。
遮彼或彼因,見說相違事,彼亦能引出,無有彼能量,
余說一事有,何知余爲無?若謂相違故,彼複由何成?
若不共處故,彼複由何許?若現無見故,彼應非能量。
故以自聲說,彼亦無能立。說彼非量者,破遍非所诠。
故說彼相違。義果,即引說。皆是結構異,于義無別異。
問:依能破因之比量,如何無欺耶?曰:能破性是于一切由所破不可得而成立。諸說量所成立則決定爲有,由彼義之相反,可現而不可得,則許決定爲無故。若謂不須由遮能緣所破之量而成立其破,以有能緣相違品之因故。曰:如于某處爲遮寒觸及寒果毛堅,說見有與彼寒觸或寒果毛豎之因相違法,彼亦能引出無彼能緣寒觸之量,余若不能引者,則說有火一事,如何能知余寒觸爲無?應不知故。若謂能知,以寒熱相違故。彼等相違由何成立?若謂寒熱不共處故。彼不共處複因何許?若謂寒觸相續不斷而有,由近火力則不見寒觸顯現故。破曰:彼不見寒觸可現者,應非遮寒觸之量,以不須由遮能緣所破之量成立能破故。即以相違能知因自聲诠說,亦引伸彼可現而不可得即無之能立,由遮能緣所破之量,而成立能破故。若何派說可現不可得非是無之能立量者,則能破應一切種非是所诠,以無能立量故。若將與彼寒觸相違義之果煙說爲因者,亦說引出無能緣所破之量,以一切相違可得因皆願示無能緣所破之量故。又一切相違可得因,于成立破義全無差異,其系屬不可得與相違可得,只是結構之差異故。
寅二、似能破因
相違及方便,若無立與破,說破是量者,非正理隨行。
如以言說等,成立無遍智,及無他世等。與超根諸義,
相違無成故。若說者是明,何能所害體?如是不得故。
說彼爲能立。已說不可得,非如是能定。故于極不現,
非能定有無。
若未成立所破法之相違品,與未破除彼所破法及其方便,而說成立其破是量者,彼非隨正理行。如以言語等說無遍智,及說無他世等。或問:彼如何非正因耶?曰:言說非成立他人不是遍智之正因,以不能成立與起諸根義之遍智等互相違故。若許同一事既是說者又是遍明(即一切智),都無能害所害之體性故。若謂因不成,有言說者則無遍智,以如是遍智不可得故。破曰:于遍智不可得,應說是成立他人非是遍智之真能立,以是成立他人非遍智與言說隨一之正因,而非成立言說之正因故。然不能許爾,以不可得,非能如是決定,前已說故。又順世派,汝以現量非能決定有無遍智,以彼遍智于汝是極不現見故。
寅叁、相違可得之差別。
相違彼法異,或不異結構,如火立無雪,于生有違害。
問:若能破因結構有二種差異,其相違可得因結構有幾種耶?曰:相違可得因有二種,有與所破法物體各異或物體不異之二種因故。譬喻如次:如成立某處無雪,立火爲因,如說芽于種子時非有,從種生故。于生立能害爲因。
寅四:無欺诳之原因
如成立事性,許諸事能立。如是遮事性,即能遮諸事。
由此即除遣,分別所計法,宗及同品中,任隨何法等,
隨一可有故。彼複能遍法,能了遮所遍。若有自遮者,
則于決斷時,若于無彼事,無彼量爲因,是爲最愚者,
牧女共知故。不可得唯爾,決定無爲果,此複許可現,
其因或自性,皆無可現見。
如成立火事件,許諸煙事爲能立。如是遮火事性,即能遮諸煙事。以煙系屬于火故。此說正因必從異品遮遣。此即除遣分別所計法,于宗與同品中任隨何法等,爲成立聲常之正因,以彼同品中任隨一法,于異品亦可有故。問:若爾,由煙遮故,火亦應遮,火煙系屬成就故。曰:由火遮故,說煙遮者,彼亦是許能遍法火遮,爲所遍法煙遮之能了。若火煙自遮之系屬于決斷時,則成爲能了故。(非一切有系屬者一方遮遣則余方亦遮。要是因或能遍遮,其果或所遍方遮也。)以無樹成立無桦樹,亦當了知。或問:能破因唯爾許耶?曰:如于某處成立無瓶,以“無緣瓶爲境之量”說爲因者,彼是爲最愚蒙之敵者而說。于瓶可見而不可得處,決定無瓶,是乃至牧女所共知故。問:若爾,爲何唯說叁種不可得因耶?系屬不可得因唯此叁種,以決定成立無爲果。說彼叁種有所爲義,是爲顯示,若有則可見之因,或能遍,或自性,皆無可見,是能了因故。
癸叁、結
比緣無常等,此理中所許。
由所作性因,新緣顯色無常等之覺,非第叁聚量,是此比量理中所許故。
壬二、破後生之覺爲余量 分叁:癸一、自宗成立無常之理,二、他派了知無常之理,叁、斷诤。初又分二:子一、以現量成立之理,二、以比量成立之理。今初:
余取已取故,不許爲量性。離于有事外,無有余無常。
彼由根先成。多事非所诠,分別所生法,乃是其所诠。
總所依若成,彼總即成立。
除比量通達顯色無常外,余緣顯色臨斷絕時之現量後所生決定顯色無常之決知,非許爲量性,以緣自因前量已取境故。成立其因者,緣顯色臨斷絕時之根現量,彼色無常,亦由汝于決知前已成立,以離顯色事外無余無常,既見顯色無常,無錯亂因誤顯色常故。問:若顯色與無常非異物者,言顯色之無常則不應理。曰:言顯色無常之聲,非以顯色與無常衆多事物爲其所诠,唯以分別所生法顯色與無常現似各異爲所诠故。要先成立總之所依顯色;次乃能成立總無常,以了如顯色無常之順緣具足,而無違緣故。
子二、以比量成立之理
若不成如是,爲成故比量。有余相同故,有時不能知,
誤故,如卵異。不見其異故。如是即無因,乃至愚夫類,
見無後生起,燈等則熄滅,亦能自決斷。能雖事自性,
然非無間生,不…
《釋量論略解》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