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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36

  ..續本文上一頁多覺不頓生此中,若有衆義及頓集諸根者,則緣色根識應非不間斷緣自境,以于緣自境中間有五轉識相隔斷故。雖有彼隔斷,然如無間斷顯現。破曰:彼許如是覺(于間斷現不間斷之覺),又許緣名究竟薩羅與羅薩字之識,前刹那與後刹那雖合雜不間斷而現似間斷,甚爲稀有,不應道理。自許相違故。又多覺應能頓生,以多覺不頓生,正理違害故。又根識如何有間斷與無間斷二種俱有?應非俱有,以自境無間斷,顯現無差別故。又單獨意識分別,亦應不次第緣自境,以緣自境速疾轉故。外問:若二覺頓生者,如何近聲之士夫,有時不生緣聲耳識耶?曰:有時由意于美色,有過于愛者之心,聲義雖近,而不生緣聲之耳識者亦有原因,是由意貪著美色而損壞發生緣聲耳識之功能故。近聲土夫如何有時不生緣聲耳識?解除此诤,非唯許二覺頓生者之事,即許不許二覺頓生者,俱有此诤故。又見旋火之根識,應非由旋火之火炭前後相續結合而生,是由隨逐旋火等速疾轉動,損壞眼目,生起誤爲輪相之根識故。

  癸叁、破他派

  有說根生故,如兒覺,無別。兒無分別因,是失壞名言。

  彼等無別故,兒應成現量。離名言因故,後亦應不知。

  若未習名言,有意,故許彼。根生亦應而,如此是有余。

  成立兒童者,亦此中所說。根覺相同故。此說領受等。

  有主論師等有說:老人之根識是無分別,以是根生及領受行相轉等故。喻如幼兒根覺。幼兒根覺是無分別之原因,說是由于失壞名言。破曰:在彼敵派,幼兒一切覺皆應成爲現量明現境相,是無分別識故。又彼幼兒,後亦應不知名言,以離名言之因分別故。若謂未習名言者身中有意,以是後時能知名言。破曰:幼兒之根生(根識),如幼兒之意,亦應後時能知名言,以幼兒之意後時能知名言,與彼無分別相同故。又如此根生,亦應非成立老人根識爲離分別之正因,是成立彼之有余因故。若謂幼兒根識是離分別,以與分別可分離故。破曰:其能成立幼兒根識爲離分別者,謂與分別可分離,彼于此成立老人根識爲離分別中,亦應是所說因,以是成立幼兒根識爲離分別之因,而成立幼兒與老人之覺爲離分別,難易相同故。言“如此是有余”因之理,此亦是說以領受行相轉等,亦非正因故。

  壬二、破計根識是合義分別 分叁:癸一、成立遍相而立因,二、成立宗法,叁、結義。今初:

  差別、所別事、連系,世間論,受已而總合。如是知,非余。

  如有杖、類等,未知差別故,非有具彼合。故此無分別。

  外曰:根識雖非合名分別,然由結合種類等實物而緣,故是合義分別。破曰:若差別與所別事,及彼二連系,若世間論派之名言,皆先各別受已,後將彼等總合。如是了知所別事中具能別法。除先各別受持外,余則非能了知所別事中具能別法。喻如有杖人。彼緣有杖人之覺,是合義分別,是于所別事結合能別法而緣取故。于此根識無結合種類實物之分別,以非有種類與具彼種類相結合故。以無了知種類等之差別故。

  癸二、成立宗法,分叁:子一、破根識緣余物種類,二、破緣和合,叁、破除物種類之能立。今初:

  彼有隨行識,聲及明了現,顯形字相空,宣說爲牛性。

  彼性雖相同,于眼境不見,無二現相故。異覺亦難得。

  彼有隨行緣總之識,非以總爲所取境,以現別法之聲及顯色形色等之行相明了現故。此因決定,以由顯形、文字等所空,說爲牛之總性故。若謂分別心所現之顯形等,即別法所同之總性,故是眼識所現。破曰:分別心所現之顯形等,于眼識境則無所見。以彼根識,境明不明之各異覺,亦難得故。以無境明不明之二種現相,唯有明了顯現故。

  子二、破緣和合分二:醜一、正破,二、破釋難。今初:

  根不緣和合,不見連系住。

  根識不見和合之連系而住,以不緣和合故。

  醜二、破釋難

  言此縷爲衣,此聲乃自作。世言牛有角,不言角有牛。

  謂牛余支分,不見間隔故。言彼縷之衣,謂縷織作已,

  說後起爲果。任何非一時。有于因增益,或示聲所依。

  簡去一股縷,言縷于果轉。或能益所益,或現無間隔,

  無錯誤而知,最初立名言,行境是實名。

  外曰:想此縷爲衣之覺應有因,是覺故。彼因即是和合。破曰:言此縷爲衣之聲等,是正理派自己所作,不順世間。言牛有角,是世間所共稱。言角有牛,則非世間所共稱故。外曰:言牛有角之名言,亦是由和合自相增上而立。破曰:應非而,除角之外,尚有謂牛之諸余支分,無間隔可得,乃說牛有角故。(頌文爲“不見間隔故”,解爲見無間隔。其義一也。即見牛之諸余支分與牛角爲一聚,故說牛有角。)外曰:縷衣若無和合自相,則說此是彼諸縷之衣,此名言不應道理。曰:言此是彼諸縷之衣,此聲任何亦非由縷衣一時和合而有,是縷爲緣經過織造,後起能防寒之整幅,說此果爲衣故。外曰:若縷衣無和合自相者,或問何是先前之縷?答言此衣,則此名言不應道理。曰:此則應理。言先前之縷即是此衣,顯示此聲之所依,有人于衣增益爲縷因,或簡去一股縷而于果時之縷說縷聲轉故。外曰:若無和合自相者,即言牛聲轉,應成相違?曰:此無相違,以牛諸支分,互爲能益所益,或于無間隔顯現,言牛聲轉故。外曰:若無和合自相者,彼亦不應理。曰:于犁等聚,言牛之聲,是汝之實名,以從牛聲,無有錯誤了知是汝,又初立牛名所立境故。

  

  釋量論略解卷第五(終)

  

  釋量論略解卷第六

  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法尊譯編

  子叁、破余類之能立 分二:醜一、正破,二、雖無余類而多法一聲轉。今初:

  異于有事者,類等無比量。有杖等一切,世俗立名言。

  有事、殿鬘等,聲亦非待他。若房是具者,彼鬘複是何?

  若是種類者,一房猶如樹,亦應說爲鬘。于衆多殿鬘,

  彼聲如何轉?種類無類故。于鬘等大等,所許假立者,

  與實無差別,識取故非假。即許實轉者,非余因相同。

  六等、句義聲,見待何余因?如共稱所成,真名。彼同故,

  如是說俗名。事立無事故。共稱隨名行,彼隨樂說行。

  名言義所作。如韻名、聲分。

  外曰:牛之別法有余義總,以總聲與總覺轉故。譬如由有余別法杖故,其人名有杖者之聲轉。破曰:以聲轉之因緣,成立離有事外,有異體之類等,應無比量。有杖者等一切亦由世俗分別安立有杖者名言故。法同上,外道計六句義爲有事,及宮殿、殿鬘(如說殿群、殿組)等之聲,亦非待余義種類故。若謂房屋非是實事,是異類塵和合之具也。試問:其殿鬘是何事?若謂是殿種類者,則獨一殿堂亦應說爲殿鬘,以殿鬘是汝之種類故。譬如一株梅檀亦說爲樹(樹是梅檀之種類)。又于衆多殿鬘,其殿鬘聲如何能轉?應不能轉。以殿鬘是種類,于種類上無第二種類故(是外自許)。又殿與殿鬘等、大等聲應不轉,以除汝外無余義之大等故(大小等即宮殿本身之差別,非離宮殿之外另有大小等差別)。若許彼上大等聲由假立而轉者,破曰:大等聲應非假立,以與實大(如大山等)無有差別,同是識所取故。若謂诠有余義能別法者爲真名,诠無余義能別法者爲假名者,不應道理。即許名實轉者,亦非有余義能別法爲因,彼相同故(真名假名,都無余實能別法)。又宗同上,以于六句義,六句義之聲轉,見待何因?無所見故。又宗同上,謂如由共稱所成之名是爲真名,其與彼義相同故,于如是說真名之後,隨成而轉者,是俗假名故(如獸王力大勇敢名獅子,若人亦力大勇敢,亦呼爲獅子,即假名獅子)。如癡呆子事,假說無子事故(由無能承父業之子,假說無子)。若謂其因不遍,以世共稱,是由事力而轉者。破曰:應非而(非由事力而轉),以共稱是隨名轉,彼名複是隨樂說而轉故。外曰:若無余義之種類,則合聲應無義也。曰:不成無義,以于名言時(即在言說時),爲使了解其義而作彼聲故(立彼名也)。如音譜之名曰“持華鬘,于聲之部分曰“字界”、“字緣”,假立其名。

  醜二、雖無余類而多法一聲轉 分二:寅一、標,二、釋。今初:

  雖異由事法,如是識因義,彼識于彼等,即如是了知。

  異了知無異,其知亦如是。故離無彼果,隨行。無一事。

  于諸事有故,事聞有彼邊。

  問:若無余義種類,則于多法如何一總聲轉?曰:如諸別樹,雖物各異,而由彼識如是了知爲一類,是由事物法性,爲執爲一類如是識之因義故。緣各別樹之衆多根識,如樹亦是一類,物雖各異,而是了知類無異之因故。又各別樹非有一常事總,離無彼樹之果而隨行故。(彼樹果即緣樹之識。無彼果即非彼樹,離知彼果即遮非樹。遮非樹即樹總隨一切各別樹行。但非常一實事。)于樹事言樹之聞者,是以彼樹爲邊際者,是爲了解諸別樹上有彼遣余而合名故。(聞謂可聞,即說物名之言聲,下同。邊際或曰究竟,即說最後達到該事,故以彼事爲究竟。合名謂名與義結合,即于彼事說彼名也。)

  寅二、釋 分二:卯一、斷诤,二、明立名之境。今初:

  外功能遮斷,雖無觸,彼聲,其分別影像,彼究竟相屬。

  遣余究竟故,說聞能遣余。

  外曰:言樹之聲應唯诠樹事,以彼诠說樹究竟故。若許者,則與前說聲義爲所诠相違。曰:彼樹聲雖不能觸及外能作義遮遣非樹,然彼樹聲是以樹之遣余爲究竟。以依彼聲;緣樹分別之影像,與彼諸樹之究竟相系屬故(樹之究竟即各別諸樹)。言樹之聞(名)爲了解遣余而說,是爲了解樹之遣余而合名故。

  卯二、明立名之境 分二:辰一、破他派,二、立自宗。今初:

  如遮,由諸聲,于識現余影,彼亦非義體,彼從亂習起。

  彼若由聞說,能知義何分?不知。爲彼義,作名則無義。

  聲诠義何分?當诠彼遣余。彼相于義無,說彼豈義依?

  隨行聲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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