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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37

  ..續本文上一頁,義果。由見習,所變無隨行。由覺無異故。

  以知彼事益,了知遮余故。何爲其聲義?說即彼無違。

  識由聲所變,彼等所現遮,此隨義分行。如是聞遣余。

  外曰:由從非樹返,即是樹,故樹聲唯诠樹事。曰:從諸樹聲所起之分別識,如遮非樹,所現余樹影像,彼亦非義體性之樹(分別心所現之影像,非真實樹),是由錯亂習氣所起之現相故。自部有說:緣樹分別之所取相,是言樹聲所诠。曰:言樹之聞(名),能了知樹義何分?應不能知。以诠緣樹分別之所取相故。若謂不了知者,則爲了知樹故設立名稱,應全無義。外問:若爾,樹聲诠樹何分?曰:诠說遣余,是能了樹之遣余故。緣樹分別之所取相,由诠汝,如何是了知樹義之所依?應非所依。以樹義中無彼相故。若謂其因不成,隨各別樹行之樹聲、所诠義果爲緣樹分別之所取相,彼相是隨各別樹行者。曰:由見樹慣習所變現緣樹分別之所取相,是不隨各別樹轉者,以與緣樹分別覺安危無異故(同安危即是一體)。外問:若爾,樹聲之義爲何耶?曰:說即彼樹之遣余,是彼聲義,並無相違。依彼樹聲緣樹分別所現相,增益爲彼樹事,由了知此,而能了知遮非樹故。由言樹之聲所變起諸分別識,彼諸識所現從非樹遮返(即遣余),即諸別樹之總。以于別樹義分皆隨行故。言樹之聞(名),是樹遣余之能诠,以是能了樹之遣余故。

  辰二、立自宗

  故于立名時,亦見自爲果,與說義屬故,遣余與聲屬。

  待不見于余,待有見彼故。遣余與聲屬,彼于事不可。

  言樹之聲與樹之遣余相屬,在立名時,亦以見樹自體爲果,與前所說義之遣余相屬故。彼言樹之聲,是與遣余相屬,而不可于常事總轉,以待除樹外不見向余轉,及待見向彼樹轉故。

  癸叁、結義

  故無類等具,于義及彼等,非聞相系屬,遮余合聲故。

  非有與彼常事類等相應之義,以無常事種類故。(若有常事之種類,方可說與它相應義。彼常事類且非有,如何可說有與彼相應之實物耶?外計種類、功德、事業等是所相應的支分,實物是能相應的有支分。如勝論派義。)又非于常事種類相應之義(即實)及彼常事種類等,以根識將聞名相系屬,以彼等非有故。彼等雖非有,然可結合樹聲。是于遮余非樹之遣余上,結合樹聲故。(這段總說沒有外道所計常法種類等,故亦不是于彼等上設立名聲。而一切名聲,只是與遣余相系屬,于遣余上立名。)

  壬叁、再破是合名分別 分五:癸一、以前後執空破,二、以分別余而見破,叁、以應無能受破,四、以應無了知自相破,五、以見與分別是余因破。今初:

  以念名爲因,所見合雜性,執前後所空,眼識彼如何?

  眼識如何是以念名爲因,將後見之義與先見之名二者合一爲體性之分別耶?應非是彼,以由前後執空故(根識不執前名後義爲一法,故非合名分別)。

  癸二、以分別余而見破

  心向余轉者,眼見衆色時,不明執彼名,無彼生分別。

  于何定立聲,于彼生分別,根生隨欲轉,應不見外境。

  其分別心向余境(如聲)轉者,眼見諸色時,其根識亦無由名所生之分別,以不明了緣彼名故。又解此句爲明了見境而不取彼名故(如緣色時,不緣色名,故非合名分別)。若計根識是合名分別者,則諸根識應以聲義爲所現境,以是合名分別故。以于何境決定安立名聲,即緣彼境生合名分別故。若許爾者,則根識應隨欲轉,而不見外色義也。然根識是由外境力而生,非是隨欲而起。

  癸叁、以應無能受破

  于色謂見色,彼覺如何見?亦有彼領受,如何無分別?

  若彼自領受,無頓二分別。彼即說同時,由他識領受。

  于過去成念,無受彼如何?覺自覺他覺,決斷體應一。

  于了過去義,離喻,因非有,由何成?于彼,非現、非有因。

  若謂現彼體,由彼無間覺,如色等緣者,不緣彼前覺。

  如有自境識,領受無分別,不能名。如是,余亦無分別。

  外人許根識有分別,而不許二分別同時生。則于色,謂見色時,其念曰“此是緣彼色之覺”。如何可見?應不能憶念,以無領受故。(必先領受後方憶念。既對彼緣色覺未有領受,如何能念耶?若謂有領受者,下廣觀察破。)然彼緣色之覺,應有能領受,以有彼念故。(意謂應有自證分,否則有下說過失。)若許有領受者,其能領受緣色之覺者,如何是無分別?應非無分別,以是覺故。(因彼計一切覺皆是分別,故成難。)複次,試問:緣色之覺由誰領受?若謂彼覺自領受者,彼緣色覺應非自己領受,不見有二分別同時生故。若謂由同時識領受者,彼不應由彼領受,不見同時有分別。彼理亦即說“同時由他識領受”之違害故。若謂由後起之識領受者,後起之識應非緣色識之能領受,以于彼緣色識成爲緣過去之念故(後識緣前識,後識即成追念)。又彼前識如何有念?應無念,無領受故。如天授之覺,緣自身之覺,及決斷他人之覺。此二能緣覺應成一體。以彼二能緣覺皆以不現見之理而緣故。又了知過去義之識,由何量決定?應不成立,以汝非由現量成立,亦非由有因比量成立故。于成立汝既離諸同喻,極成之宗法因亦非有故(無正因及同喻,則不成其比量)。見過去義之識,若有能知者,即屬自證分,以同時異時之現比二量;皆不能成立故。若謂如現彼色體性無間之覺,能緣色等,如是彼緣色覺,亦爲彼無間覺所緣也(即前念心爲他念心緣)。破曰:若爾,緣多義之後所起之覺,于彼前覺應不能緣,以汝與彼中間爲余時所隔故。若謂緣自色境識,其能領受之覺是無分別,以于自境不能設立名故。破曰:如是其余根識亦應是無分別,以于自境不能設立名故。

  癸四、以應無了知自相破

  诠總爲性聲,分別亦一義。若無無分別,差別由何知?

  若有無分別,與彼同因者,一切皆如是,果異由因異。

  若謂一切識皆有分別者,則差別自相法複由何識作爲所取境而了知耶?應不能知。以無有無分別識故。此因決定,以分別心緣境之理與诠總爲性之聲,同一義故(分別心與能诠聲皆唯緣總相,不能以自相法爲所取境)。若謂無過,亦有無分別之根識者。破曰:一切根識應如彼前識是無分別,以與彼同以叁緣爲因故。此因決定,以果體性各異,是由異因生故。

  癸五、以見與分別是余因破

  不觀待外義,由念名結合,如是不待名,由事能眼覺。

  若色待念名,于根覺有能,非無所待者。如因,于念性,

  彼彼系生故。念,根識、或非;余時亦應生;有時散亂故。

  若漸爲二因,無異故,即前。若根覺余因,于彼念無義。

  如爲成假名,許憶念名者,緣別無假名,彼念有何義?

  若緣唯總者,不可待差別。故依眼及色,而生于眼識。

  眼覺非是合名分別,以合名分別不觀待外義,是從憶念名而生,如是眼覺則不觀待名,是由所取義事功能而生故。若謂此因不成,謂色要觀待憶念名,乃于根覺有饒益功能,非不觀待者。破曰:彼色應親饒益彼念,以于彼念名相系屬故,要觀待彼念汝方能生根識故。譬如從因生緣因心,從彼心方生有因比量。若許爾者,根覺應親從念生,或應非親從色生,以從色生念名,汝親從念名失故。若許爾者,則諸根識除自叁緣完聚外,余時亦應生起,以彼時亦容有念名故。又于自叁緣完聚亦應有時不生;以彼有時意散亂不念名故。外曰:言“念根識或非”。(根識應從念生,或非從色生。又解此句爲應從念生根識,或非從念生,以從自叁緣生故),遍相不定。以彼色漸次爲念與根識二者之因故。破曰:爲念與根識因之二色,爲一爲異?若是一者,彼二者中即彼前色(爲念因之色)應生根識,以既能生根識,前後二色無異故。若謂根識因之色是余色者(非即念因之色),是則彼念因之色于根識生有何用義?應無意義。生根識者是余色故。又如爲成立根識是假立之分別,而許念名爲根識之因,而根識緣差別自相法無有假名。或解:根識是緣無假名之差別自相,故于根識之生,念有何義?實無意義也。若謂根識緣唯總者(即單獨之總),則不可觀待差別自相爲所取義而生根識。又眼覺非是合名分別,以依眼及色等而親生故(非待念名而生也。)

  庚二、現量之差別 分四:辛一、根現量,二、意現量、叁、自證現量,四、瑜伽現量。初又分二:壬一、于根識之名義斷诤,二、于難分別斷诤。今初:

  若生起現識,如根、境是能,何故依二生,而不以彼說?

  由見能了知,決定立名言,根名言有彼,所立是彼法。

  故此立名言,是自性正因。反能遍自性,故彼亦應遮。

  外問:若生起現量識,如根有功能,境亦具足功能,彼識既俱依賴根境二法而生,何故不名境識,而以根識之聲而說耶(不名色識而名眼識)?曰:于五門識,應立根識之名言,以彼有了解不共之功能故。由見有彼了解功能,決定設立彼名言故。又能了解不共,是成立此五門識應設立根識名言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宗之因,又是與彼所立法同一自性之法故。于五門識設立境識之名言,別應遮止,以僅能了解彼能遍自性故(即沒有了解不共之功能)。

  壬二、于難分別斷诤 分二:癸一、斷違教诤,二、斷緣遮返及余總之诤。初又分二:子一、诤,二、答。今初:

  諸集合是聚,彼總彼根覺,總覺定無疑,與分別相連。

  外曰:根覺應是分別,以經說“五識身緣集合法”。緣集合法故,諸集合者即是聚。彼聚即是總。緣彼總之總覺,無疑定與分別相連故。

   子二、答 分二:醜一 正說,二、斷诤。今初:

   余義相連故,余何塵當生?說彼等集合,是生識原因。

   若無余微塵,亦無彼別塵。識定非于一,故說總行境。

  如是經教,應非說根識緣于集合義(離所集微塵外,另有余集合體),以與前後義微塵相連系故,生起能生根識之余後微塵,經說彼等(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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