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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P36

  ..续本文上一页多觉不顿生此中,若有众义及顿集诸根者,则缘色根识应非不间断缘自境,以于缘自境中间有五转识相隔断故。虽有彼隔断,然如无间断显现。破曰:彼许如是觉(于间断现不间断之觉),又许缘名究竟萨罗与罗萨字之识,前刹那与后刹那虽合杂不间断而现似间断,甚为稀有,不应道理。自许相违故。又多觉应能顿生,以多觉不顿生,正理违害故。又根识如何有间断与无间断二种俱有?应非俱有,以自境无间断,显现无差别故。又单独意识分别,亦应不次第缘自境,以缘自境速疾转故。外问:若二觉顿生者,如何近声之士夫,有时不生缘声耳识耶?曰:有时由意于美色,有过于爱者之心,声义虽近,而不生缘声之耳识者亦有原因,是由意贪著美色而损坏发生缘声耳识之功能故。近声土夫如何有时不生缘声耳识?解除此诤,非唯许二觉顿生者之事,即许不许二觉顿生者,俱有此诤故。又见旋火之根识,应非由旋火之火炭前后相续结合而生,是由随逐旋火等速疾转动,损坏眼目,生起误为轮相之根识故。

  癸三、破他派

  有说根生故,如儿觉,无别。儿无分别因,是失坏名言。

  彼等无别故,儿应成现量。离名言因故,后亦应不知。

  若未习名言,有意,故许彼。根生亦应而,如此是有余。

  成立儿童者,亦此中所说。根觉相同故。此说领受等。

  有主论师等有说:老人之根识是无分别,以是根生及领受行相转等故。喻如幼儿根觉。幼儿根觉是无分别之原因,说是由于失坏名言。破曰:在彼敌派,幼儿一切觉皆应成为现量明现境相,是无分别识故。又彼幼儿,后亦应不知名言,以离名言之因分别故。若谓未习名言者身中有意,以是后时能知名言。破曰:幼儿之根生(根识),如幼儿之意,亦应后时能知名言,以幼儿之意后时能知名言,与彼无分别相同故。又如此根生,亦应非成立老人根识为离分别之正因,是成立彼之有余因故。若谓幼儿根识是离分别,以与分别可分离故。破曰:其能成立幼儿根识为离分别者,谓与分别可分离,彼于此成立老人根识为离分别中,亦应是所说因,以是成立幼儿根识为离分别之因,而成立幼儿与老人之觉为离分别,难易相同故。言“如此是有余”因之理,此亦是说以领受行相转等,亦非正因故。

  壬二、破计根识是合义分别 分三:癸一、成立遍相而立因,二、成立宗法,三、结义。今初:

  差别、所别事、连系,世间论,受已而总合。如是知,非余。

  如有杖、类等,未知差别故,非有具彼合。故此无分别。

  外曰:根识虽非合名分别,然由结合种类等实物而缘,故是合义分别。破曰:若差别与所别事,及彼二连系,若世间论派之名言,皆先各别受已,后将彼等总合。如是了知所别事中具能别法。除先各别受持外,余则非能了知所别事中具能别法。喻如有杖人。彼缘有杖人之觉,是合义分别,是于所别事结合能别法而缘取故。于此根识无结合种类实物之分别,以非有种类与具彼种类相结合故。以无了知种类等之差别故。

  癸二、成立宗法,分三:子一、破根识缘余物种类,二、破缘和合,三、破除物种类之能立。今初:

  彼有随行识,声及明了现,显形字相空,宣说为牛性。

  彼性虽相同,于眼境不见,无二现相故。异觉亦难得。

  彼有随行缘总之识,非以总为所取境,以现别法之声及显色形色等之行相明了现故。此因决定,以由显形、文字等所空,说为牛之总性故。若谓分别心所现之显形等,即别法所同之总性,故是眼识所现。破曰:分别心所现之显形等,于眼识境则无所见。以彼根识,境明不明之各异觉,亦难得故。以无境明不明之二种现相,唯有明了显现故。

  子二、破缘和合分二:丑一、正破,二、破释难。今初:

  根不缘和合,不见连系住。

  根识不见和合之连系而住,以不缘和合故。

  丑二、破释难

  言此缕为衣,此声乃自作。世言牛有角,不言角有牛。

  谓牛余支分,不见间隔故。言彼缕之衣,谓缕织作已,

  说后起为果。任何非一时。有于因增益,或示声所依。

  简去一股缕,言缕于果转。或能益所益,或现无间隔,

  无错误而知,最初立名言,行境是实名。

  外曰:想此缕为衣之觉应有因,是觉故。彼因即是和合。破曰:言此缕为衣之声等,是正理派自己所作,不顺世间。言牛有角,是世间所共称。言角有牛,则非世间所共称故。外曰:言牛有角之名言,亦是由和合自相增上而立。破曰:应非而,除角之外,尚有谓牛之诸余支分,无间隔可得,乃说牛有角故。(颂文为“不见间隔故”,解为见无间隔。其义一也。即见牛之诸余支分与牛角为一聚,故说牛有角。)外曰:缕衣若无和合自相,则说此是彼诸缕之衣,此名言不应道理。曰:言此是彼诸缕之衣,此声任何亦非由缕衣一时和合而有,是缕为缘经过织造,后起能防寒之整幅,说此果为衣故。外曰:若缕衣无和合自相者,或问何是先前之缕?答言此衣,则此名言不应道理。曰:此则应理。言先前之缕即是此衣,显示此声之所依,有人于衣增益为缕因,或简去一股缕而于果时之缕说缕声转故。外曰:若无和合自相者,即言牛声转,应成相违?曰:此无相违,以牛诸支分,互为能益所益,或于无间隔显现,言牛声转故。外曰:若无和合自相者,彼亦不应理。曰:于犁等聚,言牛之声,是汝之实名,以从牛声,无有错误了知是汝,又初立牛名所立境故。

  

  释量论略解卷第五(终)

  

  释量论略解卷第六

  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法尊译编

  子三、破余类之能立 分二:丑一、正破,二、虽无余类而多法一声转。今初:

  异于有事者,类等无比量。有杖等一切,世俗立名言。

  有事、殿鬘等,声亦非待他。若房是具者,彼鬘复是何?

  若是种类者,一房犹如树,亦应说为鬘。于众多殿鬘,

  彼声如何转?种类无类故。于鬘等大等,所许假立者,

  与实无差别,识取故非假。即许实转者,非余因相同。

  六等、句义声,见待何余因?如共称所成,真名。彼同故,

  如是说俗名。事立无事故。共称随名行,彼随乐说行。

  名言义所作。如韵名、声分。

  外曰:牛之别法有余义总,以总声与总觉转故。譬如由有余别法杖故,其人名有杖者之声转。破曰:以声转之因缘,成立离有事外,有异体之类等,应无比量。有杖者等一切亦由世俗分别安立有杖者名言故。法同上,外道计六句义为有事,及宫殿、殿鬘(如说殿群、殿组)等之声,亦非待余义种类故。若谓房屋非是实事,是异类尘和合之具也。试问:其殿鬘是何事?若谓是殿种类者,则独一殿堂亦应说为殿鬘,以殿鬘是汝之种类故。譬如一株梅檀亦说为树(树是梅檀之种类)。又于众多殿鬘,其殿鬘声如何能转?应不能转。以殿鬘是种类,于种类上无第二种类故(是外自许)。又殿与殿鬘等、大等声应不转,以除汝外无余义之大等故(大小等即宫殿本身之差别,非离宫殿之外另有大小等差别)。若许彼上大等声由假立而转者,破曰:大等声应非假立,以与实大(如大山等)无有差别,同是识所取故。若谓诠有余义能别法者为真名,诠无余义能别法者为假名者,不应道理。即许名实转者,亦非有余义能别法为因,彼相同故(真名假名,都无余实能别法)。又宗同上,以于六句义,六句义之声转,见待何因?无所见故。又宗同上,谓如由共称所成之名是为真名,其与彼义相同故,于如是说真名之后,随成而转者,是俗假名故(如兽王力大勇敢名狮子,若人亦力大勇敢,亦呼为狮子,即假名狮子)。如痴呆子事,假说无子事故(由无能承父业之子,假说无子)。若谓其因不遍,以世共称,是由事力而转者。破曰:应非而(非由事力而转),以共称是随名转,彼名复是随乐说而转故。外曰:若无余义之种类,则合声应无义也。曰:不成无义,以于名言时(即在言说时),为使了解其义而作彼声故(立彼名也)。如音谱之名曰“持华鬘,于声之部分曰“字界”、“字缘”,假立其名。

  丑二、虽无余类而多法一声转 分二:寅一、标,二、释。今初:

  虽异由事法,如是识因义,彼识于彼等,即如是了知。

  异了知无异,其知亦如是。故离无彼果,随行。无一事。

  于诸事有故,事闻有彼边。

  问:若无余义种类,则于多法如何一总声转?曰:如诸别树,虽物各异,而由彼识如是了知为一类,是由事物法性,为执为一类如是识之因义故。缘各别树之众多根识,如树亦是一类,物虽各异,而是了知类无异之因故。又各别树非有一常事总,离无彼树之果而随行故。(彼树果即缘树之识。无彼果即非彼树,离知彼果即遮非树。遮非树即树总随一切各别树行。但非常一实事。)于树事言树之闻者,是以彼树为边际者,是为了解诸别树上有彼遣余而合名故。(闻谓可闻,即说物名之言声,下同。边际或曰究竟,即说最后达到该事,故以彼事为究竟。合名谓名与义结合,即于彼事说彼名也。)

  寅二、释 分二:卯一、断诤,二、明立名之境。今初:

  外功能遮断,虽无触,彼声,其分别影像,彼究竟相属。

  遣余究竟故,说闻能遣余。

  外曰:言树之声应唯诠树事,以彼诠说树究竟故。若许者,则与前说声义为所诠相违。曰:彼树声虽不能触及外能作义遮遣非树,然彼树声是以树之遣余为究竟。以依彼声;缘树分别之影像,与彼诸树之究竟相系属故(树之究竟即各别诸树)。言树之闻(名)为了解遣余而说,是为了解树之遣余而合名故。

  卯二、明立名之境 分二:辰一、破他派,二、立自宗。今初:

  如遮,由诸声,于识现余影,彼亦非义体,彼从乱习起。

  彼若由闻说,能知义何分?不知。为彼义,作名则无义。

  声诠义何分?当诠彼遣余。彼相于义无,说彼岂义依?

  随行声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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