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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39

  ..續本文上一頁、應無能緣余物

  自事離余者,無異故;未取、德等能異故:雖見余余法,

  其覺當成一。若取德等別,故了知多者。雖而,縱如是,

  其系屬錯亂。

  雖見瓶衣等余余諸法,其覺應成一種行相,以瓶衣自事與余法無異故。(當時彼覺只緣自事,不覺與余法各異,因爲一覺只緣一法。)其能使成果之德等,一覺亦未取故。若謂先取實物,後取德等差別(即漸次取多法),故能取多法者。破曰:縱然如是,其實物與功德之系屬應成錯亂,以彼二非有同時緣故。

  卯五、能頓緣多法余宗亦成

  聲等多性故,頓緣多已成。未取能建者,不取所建故。

  數論宗中亦成立頓緣多法,以計聲等是由樂、苦、舍(即叁德)多法所建立故。此因決定,以未取能建立者,必不可取所建立故。

  癸二、斷緣遮返及余總诤

  有法遮一切,從彼彼返異,假立有異者,彼衆多體性,

  假立自性異,現種種彼等,非無分別心,現爲種種事,

  非暫生行境。設有白等性,如根所行境,非聲能诠說,

  識自性異故。諸覺雖一義,由種種所依,故成彼異者。

  則彼耳等心,由何有異義?心雖然是從。彼彼所依生,

  然于彼一事,現種種自性,彼是由何成?無所見了知,

  言分別轉故。是遮由所見,而認識牛等。于所見牛等,

  隨言說分別,比度種類等,由此亦破彼。所見雖各異,

  分別認謂一,是由自性造,如前已說訖。

  外曰:根識應是分別,能緣衆多遮返故?曰:從非所作及常等一切法(除聲)遮返者,由從彼彼遮返,即待彼假立爲異,有此異性之有法如聲,假直爲衆多體性,自性各異現爲種種。彼等種種,非是暫時生根識之親所行境,非于無分別心而現彼種種相故。若謂根識緣白等總者,曰:縱然有白等總,亦非如根識所行境,言聲所能诠說,以根識與分別自性,現相之理各異故。(根識現境明顯,分別心現境不明顯。根識緣諸法自相,分別心緣諸法共相,如前已數說。)若謂根識與分別心,所取義雖一,然由所依根有種種(根識依有色根即眼等五根,分別心依意根),故成明不明之差別者。曰:如耳等諸心有各異所取義者,彼由何成?汝計所取義是一故。又心縱是從彼彼所依生,然根識與分別心,現明不明種種自性,彼由何而成耶?應不現種種自性,以唯以一事爲所取義故。若謂現相之理雖異,而所取義是一,以于根識所見,分別謂是此而認識故。曰:是爲遮止,計由根識所見,認識是牛等之覺是有所取義者,以不了知根識所見,言說要分別皆可轉故。又于所見牛等,由有言說與分別隨行,而比度有常時種類,彼亦由此正理破除。以根識所見雖是異物,而認識謂是一類之分別心,是由自性所作,前已說訖。

  辛二、意現量 分二:壬一、诤,二、答。今初:

  若緣前領受,意則非是量,若緣未見者,盲等應見義?

  不穿耳外道雲:若緣根識先已領受者,意現應非是量。若緣先未見者,則盲人等應亦見義。

  壬二、答 分叁:癸一、破他派,二、立自宗,叁:斷诤。今初:

  是刹那性故,非見過去義。若非刹那性,應說相差別。

  所作已辦業,不作少差別,有根或余者,如何許能立?

  彼事所生覺,一切應頓起。若余無別作,待彼相違故。

  有釋者雲:是緣根現量已取者。破曰:若爾,意現量于自親因時,見彼過去色爲所取義,則應非有。以汝所取義是刹那性故。若謂因不成者,則應說緣前量已取者,爲汝之相。應俱彼簡別而說。以非刹那性爲所取義故。若後起根現或余意現,如何許爲能立之量?應不許爾。以于前量已辦所作之業,更無少許差別可作故。又意現與根覺應頓生起,以從彼常事生故。若謂雖常,要待余緣次第生者,彼所取義若待彼余緣,應成相違,以諸余緣非能作少許差別故。

   癸二、立自宗

   是故諸根識,無間緣所生,意能緣余境,故盲者不見。

   待隨自義者,根生覺是因,故此雖緣余,許緣境決定。

  意現是除根現境外,而緣余境,以能緣瓶而不緣根現之境故。雖則如是,然無盲人能見色之過失,以是由根識作無間緣所生故。問:若離根現境外,緣余境者,則所緣境應不決定?月:此雖緣余境,然許緣境決定,以隨自義行而觀待自義之根生覺(即根識)是汝之因故。

  癸叁、斷诤

  與彼無同時,自識時諸義,如何爲根識,而作俱生緣?

  無前無能故,後亦不合故,一切因先有,非義俱自覺。

  彼如何緣異?由理智了知,能立識行相,因性爲所取。

  因雖有衆多,能隨生果者,彼立彼體性,說彼是所取。

  外曰:意現所取義,如何是由根識生意現之俱有緣?應非彼緣,以意現之作用與彼根識無同時故。汝與自識意現是同時故。曰:破意現所取義,與自覺意現非是同時,以一切諸因皆是于自果前有故。若于果前無者,則無饒益果之功能故。後亦不能結合饒益故。外曰:若爾,意現如何能緣?應不能緣?以與彼異時故。曰:彼意現果雖有衆多因,然能安立彼色行相之體性者,說彼是所取,以是隨順色之行相而生故。此因決定,以理智了知,能安立識行相之因性是所取故。

  辛叁、自證現量 分二:壬一、成立能領受離分別,二、于所領受斷诤。今初:

  樂等不依余,不能設立名,故彼等自證,非系屬言說。

  領受樂等之自證,非是于樂等系屬言說之分別,以汝與樂等不能設立名故。樂等體性與余名言時不隨行依止故。

  壬二、于所領受斷诤 分二:癸一、斷勝論之诤,二、斷數論之诤。初又分二:子一、诤,二、答。今初:

  余非證,彼等,自體如何證?有說依一義,是識所證知。

  勝論有雲:彼樂等如何證知自體?應不能知。余亦非能證知故。故是依于與我一義之識所證知。(勝論計樂等是屬我之德,是我及識所證知,非能自證。)

  子二、答 分叁:醜一、成立是識,二、成立自證,叁,成立證他。今初:

  彼非彼自性,彼非彼因生,識因生非余,樂等何非識?

  俱義根堪能,有如自體心,見能生樂等,意亦與彼同。

  彼等若有無,有樂等及覺,見生不生故,從彼生,非余。

  由彼等差別,苦樂等各異,喻如即由覺,明、不明,及疑。

  彼樂等由何非識?應是識。以彼等從識因非余之叁緣生故。以有俱義堪能根及如自體之心,則見樂等生起,意亦與彼根識相同故。又有說爲意亦與彼樂等相同故(同從叁緣生)。前因決定,以彼同類及非彼同類自性諸果,是由彼同類及非彼同類之親因所生故。若謂根本因不定,雖從叁緣生,然要從我之功德行,乃生根識及樂等物。(外計樂等是物質,非精神,即非心識。)破曰:彼樂等及根覺,應從彼叁緣生,非從其余我之功德行生,以有無彼等叁緣,則見有人相續生與不生,而不見從我之功德行生故。外曰:若爾,同從叁緣生故,苦樂亦應無有差別。曰:不爾,即由叁緣差別而生苦樂等異故。喻如即由覺之差別而生明不明顯及疑等。

  醜二、成立自證

  由近于何義,覺及樂等生,舍彼則樂等,彼如何能知?

  故漸次緣者。領受彼不能,無間斷顯現。速故者,同故,

  何非無領受?非由一知二,根心決定故,即無有樂等,

  從諸義生故,彼能無成故。若謂二別別,是能,如青等。

  應唯緣樂等。未取彼因義,領受彼非理。若與義同緣,

  樂等有何能?不許彼生覺。若無義,眼等。領受樂等者,

  眼終不能緣,色等婦等別。有內支能義,應不見外境。

  緣義,從彼生。則不受樂等。由有彼彼境,諸覺頓生者,

  則頓有諸義,苦樂應頓了。若有內因識,則生起苦等,

  許彼識唯一,非相連因者。何緣計彼識,爲無知親因?

  若是增上者,于相違亦見。喻如一光明,對夜行及余,

  諸根觀色相,頓作逆順緣。

  外曰:若棄舍彼所取義,則彼根識如何能了知樂等?應不能知,由近于何所取義,彼諸根覺及樂等乃生起故。是由根識緣色,由意識漸次緣樂等。破曰:領受彼樂等之識,應非境相無間顯現,以于領受境之中間有根識隔斷故。若謂運轉速故,無間斷現者。破曰:根識何非無領受樂等而色顯現?應如是現。以緣色速疾彼相同故。若謂由一根識,俱緣色及樂等爲所取義者。破曰:緣色根心(即眼識),非汝一識俱緣色及樂等爲所取義而了知,以汝緣色處境決定故。彼樂等饒益功能不成立故。(樂等非色處攝,不能饒益眼識,故非眼識所取義。)即無樂等亦從諸義生故。若謂此因不定,色與樂等彼二別別,俱能生起根識,如青等色,一一皆能生起眼識。破曰:若爾,根識應有唯緣樂等者,以有唯以樂等爲所取義故。不能許爾,以未取彼樂等之因義而領受彼樂等,不應理故。若謂俱時緣樂等及義者。破曰:樂等應全無饒益之功能,以由彼樂等生覺,汝不許故。若無義境,眼等能領受樂等者,則眼等應終不能緣色等及婦女等差別,以有內支能作饒益之所取義,則不見外境故。若根識單緣義者,則從彼義所生樂等應不能領受,以二種覺既不顧生,又計單緣義故。若謂由有彼彼義,故覺頓失者。破曰:若同時有可意不可意義,則應頓時證知苦樂。若謂亦有內識爲近因,而苦等生,彼唯一識,故許非頓生苦樂相違之近因。破曰:彼樂等以何識爲其因?應非彼因,以計爲無知之物質故。若謂彼識是增上緣,故苦樂相違二法不頓時生者。破曰:此不應理。以彼增上緣頓生相違二果亦可見故。如一日光明相,對夜行休留,及余諸根觀色,同時頓作逆順緣故。

  醜叁、成立證他

  故樂等自身,所投義相現,領受故。世設。非親受外義。

  此等了自體,唯從義生耳。彼等義體相,成自體,彼受。

  故說領受義,即所緣,彼現。

  又如樂等,世間亦可設立爲領受義,以投于自身之義相顯現,及由能取相(即自證分),領受彼行相故)此謂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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