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应无能缘余物
自事离余者,无异故;未取、德等能异故:虽见余余法,
其觉当成一。若取德等别,故了知多者。虽而,纵如是,
其系属错乱。
虽见瓶衣等余余诸法,其觉应成一种行相,以瓶衣自事与余法无异故。(当时彼觉只缘自事,不觉与余法各异,因为一觉只缘一法。)其能使成果之德等,一觉亦未取故。若谓先取实物,后取德等差别(即渐次取多法),故能取多法者。破曰:纵然如是,其实物与功德之系属应成错乱,以彼二非有同时缘故。
卯五、能顿缘多法余宗亦成
声等多性故,顿缘多已成。未取能建者,不取所建故。
数论宗中亦成立顿缘多法,以计声等是由乐、苦、舍(即三德)多法所建立故。此因决定,以未取能建立者,必不可取所建立故。
癸二、断缘遮返及余总诤
有法遮一切,从彼彼返异,假立有异者,彼众多体性,
假立自性异,现种种彼等,非无分别心,现为种种事,
非暂生行境。设有白等性,如根所行境,非声能诠说,
识自性异故。诸觉虽一义,由种种所依,故成彼异者。
则彼耳等心,由何有异义?心虽然是从。彼彼所依生,
然于彼一事,现种种自性,彼是由何成?无所见了知,
言分别转故。是遮由所见,而认识牛等。于所见牛等,
随言说分别,比度种类等,由此亦破彼。所见虽各异,
分别认谓一,是由自性造,如前已说讫。
外曰:根识应是分别,能缘众多遮返故?曰:从非所作及常等一切法(除声)遮返者,由从彼彼遮返,即待彼假立为异,有此异性之有法如声,假直为众多体性,自性各异现为种种。彼等种种,非是暂时生根识之亲所行境,非于无分别心而现彼种种相故。若谓根识缘白等总者,曰:纵然有白等总,亦非如根识所行境,言声所能诠说,以根识与分别自性,现相之理各异故。(根识现境明显,分别心现境不明显。根识缘诸法自相,分别心缘诸法共相,如前已数说。)若谓根识与分别心,所取义虽一,然由所依根有种种(根识依有色根即眼等五根,分别心依意根),故成明不明之差别者。曰:如耳等诸心有各异所取义者,彼由何成?汝计所取义是一故。又心纵是从彼彼所依生,然根识与分别心,现明不明种种自性,彼由何而成耶?应不现种种自性,以唯以一事为所取义故。若谓现相之理虽异,而所取义是一,以于根识所见,分别谓是此而认识故。曰:是为遮止,计由根识所见,认识是牛等之觉是有所取义者,以不了知根识所见,言说要分别皆可转故。又于所见牛等,由有言说与分别随行,而比度有常时种类,彼亦由此正理破除。以根识所见虽是异物,而认识谓是一类之分别心,是由自性所作,前已说讫。
辛二、意现量 分二:壬一、诤,二、答。今初:
若缘前领受,意则非是量,若缘未见者,盲等应见义?
不穿耳外道云:若缘根识先已领受者,意现应非是量。若缘先未见者,则盲人等应亦见义。
壬二、答 分三:癸一、破他派,二、立自宗,三:断诤。今初:
是刹那性故,非见过去义。若非刹那性,应说相差别。
所作已办业,不作少差别,有根或余者,如何许能立?
彼事所生觉,一切应顿起。若余无别作,待彼相违故。
有释者云:是缘根现量已取者。破曰:若尔,意现量于自亲因时,见彼过去色为所取义,则应非有。以汝所取义是刹那性故。若谓因不成者,则应说缘前量已取者,为汝之相。应俱彼简别而说。以非刹那性为所取义故。若后起根现或余意现,如何许为能立之量?应不许尔。以于前量已办所作之业,更无少许差别可作故。又意现与根觉应顿生起,以从彼常事生故。若谓虽常,要待余缘次第生者,彼所取义若待彼余缘,应成相违,以诸余缘非能作少许差别故。
癸二、立自宗
是故诸根识,无间缘所生,意能缘余境,故盲者不见。
待随自义者,根生觉是因,故此虽缘余,许缘境决定。
意现是除根现境外,而缘余境,以能缘瓶而不缘根现之境故。虽则如是,然无盲人能见色之过失,以是由根识作无间缘所生故。问:若离根现境外,缘余境者,则所缘境应不决定?月:此虽缘余境,然许缘境决定,以随自义行而观待自义之根生觉(即根识)是汝之因故。
癸三、断诤
与彼无同时,自识时诸义,如何为根识,而作俱生缘?
无前无能故,后亦不合故,一切因先有,非义俱自觉。
彼如何缘异?由理智了知,能立识行相,因性为所取。
因虽有众多,能随生果者,彼立彼体性,说彼是所取。
外曰:意现所取义,如何是由根识生意现之俱有缘?应非彼缘,以意现之作用与彼根识无同时故。汝与自识意现是同时故。曰:破意现所取义,与自觉意现非是同时,以一切诸因皆是于自果前有故。若于果前无者,则无饶益果之功能故。后亦不能结合饶益故。外曰:若尔,意现如何能缘?应不能缘?以与彼异时故。曰:彼意现果虽有众多因,然能安立彼色行相之体性者,说彼是所取,以是随顺色之行相而生故。此因决定,以理智了知,能安立识行相之因性是所取故。
辛三、自证现量 分二:壬一、成立能领受离分别,二、于所领受断诤。今初:
乐等不依余,不能设立名,故彼等自证,非系属言说。
领受乐等之自证,非是于乐等系属言说之分别,以汝与乐等不能设立名故。乐等体性与余名言时不随行依止故。
壬二、于所领受断诤 分二:癸一、断胜论之诤,二、断数论之诤。初又分二:子一、诤,二、答。今初:
余非证,彼等,自体如何证?有说依一义,是识所证知。
胜论有云:彼乐等如何证知自体?应不能知。余亦非能证知故。故是依于与我一义之识所证知。(胜论计乐等是属我之德,是我及识所证知,非能自证。)
子二、答 分三:丑一、成立是识,二、成立自证,三,成立证他。今初:
彼非彼自性,彼非彼因生,识因生非余,乐等何非识?
俱义根堪能,有如自体心,见能生乐等,意亦与彼同。
彼等若有无,有乐等及觉,见生不生故,从彼生,非余。
由彼等差别,苦乐等各异,喻如即由觉,明、不明,及疑。
彼乐等由何非识?应是识。以彼等从识因非余之三缘生故。以有俱义堪能根及如自体之心,则见乐等生起,意亦与彼根识相同故。又有说为意亦与彼乐等相同故(同从三缘生)。前因决定,以彼同类及非彼同类自性诸果,是由彼同类及非彼同类之亲因所生故。若谓根本因不定,虽从三缘生,然要从我之功德行,乃生根识及乐等物。(外计乐等是物质,非精神,即非心识。)破曰:彼乐等及根觉,应从彼三缘生,非从其余我之功德行生,以有无彼等三缘,则见有人相续生与不生,而不见从我之功德行生故。外曰:若尔,同从三缘生故,苦乐亦应无有差别。曰:不尔,即由三缘差别而生苦乐等异故。喻如即由觉之差别而生明不明显及疑等。
丑二、成立自证
由近于何义,觉及乐等生,舍彼则乐等,彼如何能知?
故渐次缘者。领受彼不能,无间断显现。速故者,同故,
何非无领受?非由一知二,根心决定故,即无有乐等,
从诸义生故,彼能无成故。若谓二别别,是能,如青等。
应唯缘乐等。未取彼因义,领受彼非理。若与义同缘,
乐等有何能?不许彼生觉。若无义,眼等。领受乐等者,
眼终不能缘,色等妇等别。有内支能义,应不见外境。
缘义,从彼生。则不受乐等。由有彼彼境,诸觉顿生者,
则顿有诸义,苦乐应顿了。若有内因识,则生起苦等,
许彼识唯一,非相连因者。何缘计彼识,为无知亲因?
若是增上者,于相违亦见。喻如一光明,对夜行及余,
诸根观色相,顿作逆顺缘。
外曰:若弃舍彼所取义,则彼根识如何能了知乐等?应不能知,由近于何所取义,彼诸根觉及乐等乃生起故。是由根识缘色,由意识渐次缘乐等。破曰:领受彼乐等之识,应非境相无间显现,以于领受境之中间有根识隔断故。若谓运转速故,无间断现者。破曰:根识何非无领受乐等而色显现?应如是现。以缘色速疾彼相同故。若谓由一根识,俱缘色及乐等为所取义者。破曰:缘色根心(即眼识),非汝一识俱缘色及乐等为所取义而了知,以汝缘色处境决定故。彼乐等饶益功能不成立故。(乐等非色处摄,不能饶益眼识,故非眼识所取义。)即无乐等亦从诸义生故。若谓此因不定,色与乐等彼二别别,俱能生起根识,如青等色,一一皆能生起眼识。破曰:若尔,根识应有唯缘乐等者,以有唯以乐等为所取义故。不能许尔,以未取彼乐等之因义而领受彼乐等,不应理故。若谓俱时缘乐等及义者。破曰:乐等应全无饶益之功能,以由彼乐等生觉,汝不许故。若无义境,眼等能领受乐等者,则眼等应终不能缘色等及妇女等差别,以有内支能作饶益之所取义,则不见外境故。若根识单缘义者,则从彼义所生乐等应不能领受,以二种觉既不顾生,又计单缘义故。若谓由有彼彼义,故觉顿失者。破曰:若同时有可意不可意义,则应顿时证知苦乐。若谓亦有内识为近因,而苦等生,彼唯一识,故许非顿生苦乐相违之近因。破曰:彼乐等以何识为其因?应非彼因,以计为无知之物质故。若谓彼识是增上缘,故苦乐相违二法不顿时生者。破曰:此不应理。以彼增上缘顿生相违二果亦可见故。如一日光明相,对夜行休留,及余诸根观色,同时顿作逆顺缘故。
丑三、成立证他
故乐等自身,所投义相现,领受故。世设。非亲受外义。
此等了自体,唯从义生耳。彼等义体相,成自体,彼受。
故说领受义,即所缘,彼现。
又如乐等,世间亦可设立为领受义,以投于自身之义相显现,及由能取相(即自证分),领受彼行相故)此谓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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