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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40

  ..續本文上一頁現義境行相,自證分緣見分行相)。義即是所緣,以義行相于行現故。

  癸二、斷數論之诤 分二:子一、诤,二、答。今初:

  有者說樂等,住外及無心,是所取。

  數論有說:樂等安住于外,無心,是所取。(此派計樂等是屬五微量,又計是覺或名大。)

  子二、答 分二:醜一、破是外,二、立是心。今初:

  彼亦,頓緣二,非理。青等性樂等,一故頓緣者,現異相之心,

  所取何非異?外境無差別,由修習差別,則不應于覺,

  生歡戚差別。若覺是樂等,體性無違者,如何知外境,

  是樂等體性?若謂種類異,非能所取者,則士夫應非。

  一切能取者,則受者失壞。此亦除因果。應非是因果,

  無能所取故。若有,余亦爾。

  彼數論派說:現青根識,頓緣青等及樂等。亦不應理。以色處爲所取義,性決定故。

  若謂青等之自性與樂等是一故,能頓緣者。破曰:青等與彼樂等,如何不異?理應各異。以現爲異之不錯亂心取爲異故。又彼樂等,由修習差別,應不于覺起歡喜與憂戚之差別,以彼外義無差別故。若謂覺亦是樂等之體性,故由修習發生差別,無相違者。破曰:彼如何知彼外微是樂等之體性?應不能知。以由修覺之樂等成差別故。若謂色與樂等,應非能取所取,種類異故者,破曰:則汝神我應非一切(五微量)之能取者,以與樂等種類異故。若許非能取者,則說彼爲受者應當失壞。以此道理,亦除色與樂等爲因果。如雲:色與樂等應非因果,種類異故。當進破雲:汝之神我與樂等應非因果,種類異故。又上說“色與樂等應非因果”(外計覺與五微量是因果),以是能取所取不能成爲因果(外計神我是能取,然非因果)。又無余能立故。若謂由是能取所取,即有因果者。破曰,則汝神我與色等余法,亦應成爲因果,是能取所取故。許則違其自宗。

  醜二、立是心 分二:寅一、正說,二、破救。今初:

  故彼是內性;所受故是心。領受何自性?彼非彼領受。

  又彼樂等,是內性及是心體性,是能取相之所領受故。彼領受知者(外計之神我,亦名知者、受者),非彼樂等之能領受者,以非樂等之自性故。

  寅二、破救

  若非自性受,謂了住覺者。除現念行相。領受,何用覺?

  依于彼彼義,領受樂苦等,見有一受起,中間不見余。

  如火與鐵丸,合雜無分者。如是一切事,異不異失壞。

  受無異是一,非爾則成異。若此非能立,異能立不成。

  苦白等現異。非異,而覺受。現無異異者,異無異何依?

  一時爲明障,然于心相續,見其有異故,異建立得成。

  若謂非樂等自性之領受(取神我),了知安住于覺之行相者。破曰:除現知與憶念行相之領受外(根識現見境,分別心則憶念境),于根境之間何有覺或大(數論計覺是物質)?定不應有。以現見依彼彼義,有一領受苦樂等生,不見根境中間有余覺或大故(數論計神我受用苦樂等境界,是通過覺在中間現起境物之影相而受用,非神我直接能見彼境也)。若謂覺與領受雖體各異,然如熱鐵丸與火,是合雜而不能分辨者。破曰:若爾,則一切義,異與不異之建立,應皆失壞。以覺與領受雖是異體,而于不錯亂覺現爲不可分辨故。此因法定,以領受無異,即是一之能立者,如是非一,現爲異者即成立爲異。若現爲一而非一之能立,即異之能立亦不能成故。又異與不異應全無所依之量,以苦與白等現爲有異而非異,覺與領受現爲無異,而是異物故。若謂如五遍行雖不見異,而實是異。覺與領受,亦如是者。破曰:義喻不同。以于一時由受相明顯,障蔽諸余法,然于心差別相續,五遍行各異可見故。各異建立即得成立。覺與領受終不見有異故。

  辛四、瑜伽現量 分叁:壬一、略標,二、廣釋,叁、斷诤。今初:

  瑜伽智前說,彼等修所成。

  現證如前所說彼等“四谛無常等十六行相”瑜伽師之智,即是瑜伽現量,以是修習真實義所成聖者身中離分別無錯亂智故。

  壬二、廣釋

  由除分別網,是明了顯現。欲、怖、憂所惱,夢賊等所壞,

  如現前安住,見非真實事。分別相隨屬,義不明了現。

  夢中所憶念,念非如是事。不淨、地遍等,雖非真實事,

  由修力所化,無分別明顯。故真非真實,彼彼善修習,

  修習圓滿時,其果當生覺,明了無分別。彼如上說事。

  許彼不欺诳,修所成現量。余者有染壞。

  彼智是除分別網者,由修習力使自境界明了顯現故。喻如由貪欲、恐怖、憂愁所惱,及夢盜賊等所害,見非真實事如現前安住。此因決定,以有分別相隨屬者,則義非明了顯現故。以夢中所念,亦念非如是明了義故。次成立由修習力便能明現,任隨彼彼真非真實,只要善修,修習圓滿時,便生明了無分別覺(是所修果)。如不淨觀及遍處等,雖非真實,然亦見由修力所化,無分別明了顯現故。問:若爾,由修習力明了顯現,一切皆是現量耶?曰:此如前說,若是現證四谛事、無常等十六行相之智,則許爲現量,以是由修真實義所成,又是于真實性新生無欺诳之智故。其余遍處等叁摩地,則非現量,是有染壞故(是勝解作意所引起的定果)。

  壬叁、斷诤

  若識緣聲義,彼即是分別。自體非聲義,故彼皆是現。

  外難:若是現識,即明了現者,則分別心亦應明了顯現,是自證現識故。若許爾者,與說不明現應成相違?曰:如緣瓶之分別識,是于彼瓶之分別心,以是于瓶雜緣聲義之覺故。一切識上之能取相,是于彼自體之現識,以是于自體不雜緣聲義之不錯亂識故。

  己二、似現量 分叁:庚一、標,二、釋,叁、結。今初:

  似現量四種:叁種分別識;從壞所依起,無分別一種。

  集量論雲:“錯亂、世俗智、比量、比量生、隨念與計度,似現有眩翳。”共說七類似現量。今此論中攝爲四種,以說叁種有分別識,及一種從染壞所依生起之無分別識故。

  庚二、釋 分二:辛一、有分別似現量,二、無分別似現量。今初:

  爲成非根生,說二,見誤故。說比等已成,爲成前二故。

  有依止名言,于余義增益,是等諸分別,近現量轉故。

  時爲錯亂因。如緣不現義,憶念等分別,待名言爲性,

  不緣現前義。不念所領受,不如是瓶等。故彼知亦從。

  現量中失壞。

  問:說叁種分別爲似現量,有何所爲耶?曰:說錯亂識與世俗智二種爲似現量者,有所爲義。由見有錯誤認爲是根識者,爲成立彼一非由根生,而說爲似現量故。其比量等雖已成立爲似現量,而今說者,亦有所爲。是爲顯示成立前二種非根識之喻故。問:以何因緣誤認前二種爲現識耶?曰:依止名言之世俗智及增益余義之錯亂分別,有時是誤爲現量之因,以近現量境轉故。分別瓶等之識,彼亦從現量中失壞,以不憶念所曾領受即不生故。如緣不現見義之念等分別心,是觀待名言爲本性者,則不緣現量之所取義。此亦如是。

  辛二、無分別似現量 分二:壬一、立自宗,二、破他派。今初:

  此第四例外,彼說從患生。彼唯說眩翳,是表有患者。

  若謂說無分別似現量,無有意義。以集量論雲:“離名種等合。分別,爲現量。”此說無分別識是現量故。曰:陳那論師許此所說第四爲似現量,以先總說“離分則爲現量”。次說“有眩翳”爲例外故。問:若爾,唯有眩翳識爲無分別似現時耶?曰:言“有眩翳”者,此即通說一切有患諸根親生之識。言“有眩翳”,但說眩翳者,即表示一切有患根故。

  壬二、破他派 分二:癸一、以教破,二、以理破。今初:

  有說彼屬意,青、二月等覺,謂根亦是因。此論與彼違。

  若是輾轉因,今此是觀察,根識所行境,如何成意時?

  有注疏說:由明現二月之識,亦是分別意識,故言“有眩翳”非屬例外。曰:論說:“眼根亦是現青及二月等覺之因。”此論與彼計爲分別者相違。明現二月之識,應非親從眼根生,是分別故。若謂彼論是說“眼根輾轉爲分別之因”者,彼亦非理。此處是觀察根識所行境,由是根識之親因,故許爲所緣緣。如何成爲由眼根是輾轉因,應爲意所緣緣之時?非是時故。

  癸二、以理破

  如何爲依根?若隨根有無,彼同。若有變,則何故破此?

  此如誤蛇等,根雖變而退,根患雖除愈,然而不退轉。

  如是于他身,由說,時安立。應待憶所見,應不明了現。

  睡眠或醒時,所有明顯覺,彼即無分別。隨于二時中,

  非而即分別。

  複次,明現二月之識,若非根識,即如何立爲親依根之識耶?若謂隨根有無轉者。曰:則明現二月之識應是根識,以與彼前品相同故(也是隨根有無轉故)。若謂隨根有變易者,曰:則何故破此(現二月之識)爲根識?以隨根有變易故。又于此中,如誤繩爲蛇等(是意識分別者),應根雖有變易,而可退失。根患雖愈,而不退失。如是于他人身,由諸言說,有時亦能安立(如說某處有蛇,他人即信有蛇)。應待憶念所曾見境,應不明了顯現。是分別故。(以上對計明現二月之識爲分別心者,用一因、一喻、通出五過。)後難亦決定(即現二月識應不明現,是分別故)。以睡眠或醒悟時,凡明了顯現之覺,即是無分別。隨于眠醒二時中,凡非如前,而是不明了顯現之覺,即是分別故。

  庚叁、結

  故彼無分別,亦破是正量。欺故。爲彼亦,說二似現量。

  故彼明現二月之識,雖是無分別,然破其爲量,以欺诳故。說爲二種似現量,有所爲義。以雖離分別,若有錯亂,顯示亦非現量。亦爲此義故。

  戊叁、于量果除邪分別 分二:己一、正說,二、明彼建立應理。初又分四:庚一、初說量果建立,二、第二說量果建立,叁、第叁說量果建立,四、雖無外義,建立應理。初又分二:辛一、總標,二、別釋。今初:

  言能立所作,非是說一切,諸業之能立。從何是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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