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彼是, 彼能立。
問:何爲此量之果?曰:了達所量。問:若爾,何爲安立了達所量之量?曰:同義。若謂能生了達義之根等,豈非量耶?如何同義是了達義之能立?曰:僅言能立所作了達義,非說一切所作業了達義之能生等一切能立,是說由何能不間斷安立了達義果者,彼乃是了達義之能立故。(這段文太繁,很難看懂。“了達所量”或“了達義”,即了知境義。如眼觀色,知是色。“安立彼之量” 即何量能證明彼了知境者。同義即能證明之量,謂與所證明之心同緣一境,故名同義。如眼識見色,證明眼識見色者亦須具色,方能作證。“了達義”是被證明者,故是“所作”;“同義”是能證明者,故名“能立”。外以能生者亦是能立。故問眼根等生眼識,亦是眼識之能立。何故說“同義”爲“能立”耶?答說:此處非說能生等能立,只說能證明了達義者之能立耳。色等是所量。于彼新生不欺诳之眼識是能量。能證明眼識了達色者是量果。對什麼是量,什麼是果,頗多異執。故下文廣辨。)
辛二、別釋 分二:壬一、標,二、釋。今初:
于彼唯領受,相同體之識,由何辨別業,彼是其體性。
非體性諸因。雖異,于異業,此無所異者,非能決定異。
故此體性異,由何定作業?謂此了知此,成爲彼能立。
雖有相能使,識自性各異,此能與義屬,除義性,非余。
唯領受彼境相同體性之五識,于別別業分辨了達義各異者,即是汝之體性。以有安立汝了達義者,異汝之物不能安立了達義故(這說量果與量是一體性)。又諸根因(根即識因)雖有明不明之異,然唯領受異業,則無別異。(根對境雖別,然唯能領受則無差別,不能決定識了達義之差異,故非量果。)非能決定了達義各異,非現義識之體性故。(量果與量,須是一體性。諸根與能量識非一體性,故非是量果。)現起此義體性諸行相之識(即現起境相之識,如見青色之眼識),彼即成爲了達義各異之能立。由汝能決定現義此識能了達此義之作業,即能安立了達義各異故。又有色根,雖由汝明不明之行相,能使識自性各異,然不能使此現義識與義,成爲境與有境之系屬。以除現起義之行相體性外,非是余故。(最後二句義,盛寶大師則解爲:“此根現量,與義成爲境有境之系屬,除生爲有義相體性外,余非能安立,以若無現起自境之行相,則不能安立了達任何義故。”但就原頌文義看,似應解爲:“有色根雖由某行相能使識性各異,然使此識與義相系屬者,除義之體性外,非余色根所能也。”)
壬二、釋 分叁:癸一、立自宗,二、破他派,叁、斷诤。今初:
能立知所量,即所量自性。若余能立者,彼彼系不成。
彼是彼體性,故果非余義。緣彼體性者,是知義體性。
于自所作業,現似有作用。自雖非作者,由此立彼故。
如果似諸因,體性而生故。雖非具所作,世說持因色。
現起所量行相,新生不欺诳之識,是了知所量量之能立,以是彼之能立故。(“了知所量量”,所量即境,了知境即量。故名“了知所量量”。其能安立彼量者,即是量果。)若謂了知義之能立,是余有色根者。破曰:彼有色根,不能成立彼現義識與業爲境與有境之系屬,以除現起行相外,而是他故。彼同義亦非離了達義果外而是他義,以是彼了達義之體性故。若謂同義與了達義,應非能作所作,以與彼是一物故者。曰:現青根識,于自業青色有斷除增益所作之作用,以由自證,緣青相體性門,而作了達青義體性之所作故。(簡言之,爲緣青眼識,有于青色斷增益之作用,以青行相爲體之自證,證明眼識了達青義爲體,是作所作故。)言“現似”者,謂同義非勝義能安立了達義,以與彼(了達義之量)是一物故。(即說:同義安立了達義,是就世俗說,非約勝義說。以彼二是一體,無能作所作之差別體故。)然是安立了達義者。雖于勝義自體非安立了達義之作者,然由汝(同義)之力,而安立彼了達義故。喻如彼見果;似諸父因之體性而生故(子生似父)。雖非具足真持父色之所作(非真持有父之色相),然世間說“兒果持父因色(說兒像父)”。
癸二、破他派 分二:子一、標,二、釋。今初:
故見及根系,並差別覺等,所作隔斷故,不許爲量性。
能作于所作,一切皆和合。最後能異者,許彼正能立。
除同義外,余者不能安立了達義故。不許唯根見、根義系屬及差別覺等,爲安立了達義之量。以汝與了達義之間,爲同義所隔斷故。其能作根等,對于所作了達義,雖能和合饒益(是能生因),然不能安立了達義各異。其現起義相各異之識,乃許爲彼了達義各異之正能立(或勝能立),以是安立最後了達義各異之能立故。
子二、釋 分叁:醜一、破根等是量,二、破差別覺是量,叁、破根義系屬是量。今初:
一切等因故,如此非根有。彼雖異無異,由何言此此?
此即說余者。
如此各別安立了達義之功能,汝諸根非有,以是一切根識之同等因故。又由諸根明不明利,雖使根識明不明各異,然由何能安立現義之識,了達此及此義?應不能立,以無現起義行相各異故。言“彼雖異無異”等,此理即亦說其余外道所計觀義之識等,亦非是量,以無現起行相,則觀義不成故。(行者派計:先未決定之義,初觀義之識爲量,從彼所生著總等之覺爲果。次耽著爲量,轉于取境爲果。次取境爲量,得境爲果。次得境爲量,成辦所求爲果。此文即破彼等。)
醜二、破差別覺是量
彼若無事者,則諸差別覺,亦應無差異。余覺亦如是。
所作與能立,不許二境異。若是一義者,則第二無義。
應無次第起。若覺頓生者,無能立所立。依于彼建立,
建分能所立。
差別覺亦應與有差別覺無異,諸余有差別覺如是亦應與差別覺無異,以無彼行相事故。又差別與有差別二覺,亦不許于境各異,以是量果之所作與能立故。若謂許爾,是一所取義故者。破曰:亦不應理。則差別覺之境,第二有差別覺量度汝,應全無義,以差別覺已成立故。又彼二覺應無次第起,以是一所取義故。若謂許爾,以彼二覺同時頓生者。破曰:若爾,應無能生所生之能立所立也。外問:若爾,汝之同義與了達義,亦應非能立所立也。答曰:我是以同義與了達義諸分,建立爲能立所立,是依于現爲異相之建立而如是建立故。
醜叁、破根義系屬是量
體性皆相系,則了知某法,不應有決定,相系無別故。
彼雖無差別,然由何立異,彼即此量性。非由所爲立。
若無彼事者,彼亦無立故。
緣瓶色之眼識,根義系屬應非是量,以汝之增上緣眼根,雖與瓶之色香等一切體性皆相系屬,然汝只了知瓶色,而不了知瓶之香故。又彼眼識不應決定唯了知瓶色少法,亦應了知瓶香等,以汝增上緣之眼根,與瓶之色香等系屬無差別故。又彼眼根雖與瓶之色香等系屬都無差異,然彼現起義相各異之識,則是此了達義各異之量,以由汝能安立了達義各異故。非由我之功德所爲(外道所計我之功德)而能安立了達義各異,以無現起彼義之事相,則彼我功德所爲亦無可建立故。
癸叁、斷诤
若謂能所作,一相違。不實,許爲異法故。許無真實異。
能所作名言,皆如是安住。許爲異諸事,皆增益轉故。
若謂同義與了達義,是能作所作,應成相違。以是一故者,曰:彼二是一,不是谛實。以許遮法各異故。然許物體各異,是一體故。一切能作所作之名言,皆是增益如是安住,以許爲異體諸事,皆由增益爲能作所作而轉故。
庚二、第二說量果建立 分叁:辛一、破了外境之能立,二、明了外境之妨難,叁、明彼所成義。初又分二:壬一、正破,二、斷與現相相違。今初:
何爲了知義?若謂別別了,此所有現量。彼由何知義?
由彼相同者,應當成錯亂。由何領受此?此是觀察彼。
諸微塵由何,令現此粗相?故彼非實義。縱是,由錯亂,
故非能成立,彼領受體性。若彼同、彼生,是領受相者。
則應等義識,領受等無間。言見此聞此,由何決定覺,
彼是領受者?由何而許彼,是彼之能立?現與見彼等,
相近是所觀。依彼等系屬,是見者決定。
試問:言了知義,是何了知義?若謂即此各別了知色聲等之現量。試問:彼現量由何立爲了知義?若謂由與彼義相同而立爲了達義者。破曰:與義相同,應非能安立了達義,以對彼錯亂故。問:若現義識不了外義,則現義識現領受此義是由何能立耶?曰:現義識現領受義之能立,此非應問唯識宗者,是應問彼經部師而觀察之時故。彼現義識,應非由義親留行相,以所現爲粗行相,而粗物不成實。其諸微塵,由何而作如此粗相?應不能作故。雖是與義相同,然與義相同非能成立領受彼義之體性,以是于彼有錯亂故。若謂與彼義相同及從彼義所生,是頓受彼義之相者。破曰:則後念緣青識,應領受前念等無間現青根識,以從彼生,與彼等有青義行相故。若謂由何能引決定覺?謂見此色、聞此聲者,彼是彼現義識領受義之能立。破曰:由何而許于義引決定者,彼即彼了達義之能立?不應道理。以觀察所現境與見彼者,彼等境有境之相近,彼不成就故。要依境有境之系屬,方生見者之定智故。
壬二、斷與現相相違 分叁:癸一、破能取所取異體,二、唯于現相立能所取,叁、成立自證爲果。今初:
彼領彼體性,彼非余誰領。現量別別了,彼是彼體性,
無余所領受。彼複無余領,彼所诤同故。彼自性是明。
彼事青等故,亦領受自性,彼雖領自體,現爲領青等。
如彼體性故,能明,明義時,許能明自體。如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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