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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43

  ..續本文上一頁爲彼體性,故世間人而生錯亂。于此唯識,則無彼能取所取誤爲異體錯亂之因,于此行者,能取所取各異之體性,不見有一故。(盛寶解此句爲“不住第二時之此行動事,彼外義體性不見有一故”。)曰:由內染壞所生能取所取現爲異體之識,彼不待見真假同法等,以是從過失所生,自性顛倒現者,此亦是有故。喻如由眩翳等現發影等。

   辛叁、雖無外境量果應理

   彼決斷爲覺,許爲能取相,彼體故,了我,故是彼能立。

   如領受貪等。自體立爲境,住能所量果。此當配一切。

   彼領受體故,可領受自體,如是“可”即量,體性是所量,

   自證是爲果。于體能取相,是決斷體性。言可性是量,

   是說爲自證。

   問:若唯心者,則能量、所量、量果叁不應理?曰:于彼唯心宗,所許決斷爲覺之能取相,是了自體,以生爲彼自證體性故。彼能取相即彼自證之能立,以能安立彼故。喻如領受貪等。(貪等爲所量,領受彼之能取相即能量,了知彼之自證即量果。即于心法上,建立能所量及果之叁法。)問:雖無外境,自證之量果可爾,其證他之量果如何耶?曰:若以識自體爲境,而安住能量、所量、量果之理,此于青等爲所量之一切量果皆當配合。如以青爲所量,彼中亦以可領受青之行相爲能量,以識爲體之青色爲所量,了知以識爲體之青者即量果故。此之因由,謂青等是自體諸識所可領受,是領受自體識之體性故。問:若能取相是能量者,則論師說“貪等自證是量”,應成相違?曰:此無所違。或言于體能取相,或言決斷識體性之量,或言可能領受識之量。陳那論師意依此義,說自證爲量故。(約自證能領受識自體,故說自證爲能量,約自證能知此識了知此境,故說自證爲量果)。

   巳二、明彼建立應理 分二:庚一、成立二相,二、成立自證。初又分叁:辛一、以經理成立,二、以論理成立,叁、複以經理成立,初又分二:壬一、以生爲具義行相成立二相,二、以憶念具義行相成立二相。初又分二:癸一、成立有所取義覺二相,二、成立無所取義覺二相,今初:

   從諸境所生,一切諸識等,其余雖是因,然有境行相。

   如食與時等,皆是子生因,持父母一形,非是余人者。

   其余及諸境,雖同是因性,許彼分是境。無彼,彼不成。

   外曰:說彼現起義相之識,爲了達義之能立,不應道理。以識現起義相不成立故。若以是識之因,故現起義行相者,則亦現起根之行相,是識因故者。曰:從諸境所生之一切識,除境之外,其余根等雖亦是因,然有行相是境行相(非根等行相),喻如飲食及時間等,雖皆是兒生長之因,然彼兒唯持父母隨一之色,而非持飲食等色也。除彼境外,余根境等,雖同是根識之因,然緣色根識,唯現色相,即由此分,許色是境。以色是所取義,若無現起彼色行相,則色不成彼境故。

   癸二、成立無所取義覺二相

  于具義心中,恐無義行相,緣過去義者,二相自證成。

  青等現異故,不具類,非義。彼無常不成;常如何能生;

   名等,前已破。此理非具義,唯欲相屬故,非義功能成。

   如此行相識,是念,從受生。彼亦義相空,彼如何具彼?

   彼時無有故,非是從義生。如是受亦爾。彼相非由義,

   明相遠離故。彼相若異者,余應如是知。若常屬我者,

   說亦不應知。若屬各各者,則不應相續。著一義體者,

   講聽者諸心、若謂由相同,彼有一名言,而非現爲彼。

   異體如何取?時覺應無義。

   若于具所取義之中,恐不現起義之行相。然緣過去青義之分別心,汝之二相及自證應自成就,以是所取義空之識故(即無所取義之識)。若謂此因不成,以青之種類爲所取義者。破曰:不具彼形等之種類,應非所取義,以現青等行相各異故。又彼種類若是無常,則不成爲無分之種類。若是常者,如何是能生?非能生故。亦非青之名等爲所取義。計名等爲所取義,前已破故。若謂自相是所取義者,曰:此憶念青之理,非具所取義,非由所取義之功能成故。唯與欲念相隨屬故。外曰:憶念青識雖具青義行相,然現青根識則非具青義行相。破曰:彼憶念青識,如何能具青義行相?應不能具。以彼現青根識亦由義相空故。此因決定,如此青相不明顯識,即是念。彼念複從領受現青根識生故。若謂此因不成,是親從青色生者。破曰:念青之識非親從青色生,以汝親因之時,爾時已無青色故。若謂是現起青相,從青生故。破曰:如是領受現青根識;亦應成爲彼具青相老,從青生故。念青之識,彼青行相非義所印留,以遠離明顯行相故。若謂彼不明顯青相,是異于識之義者。破曰:天授分別心所現之青相,如天授所知,余亦應能了知是外義故。若謂由常屬于天授理故,余人不知者。破曰:若爾,則雖言說,余亦應不能了知,以常屬于天授我故。若謂講聽之境唯與各各相屬而了解者,破曰:講者聽者之心,同著一義之體性者,應不能相續,唯與各各境相系屬故。若謂由于相同,不現異故,故彼二境有同一名言者,破曰:爾時講聽之覺應成無所取義者,以如各異體性而執爲一故。

   壬二、以憶念具義行相成立二相 分二:癸一、正說、二、破答。今初:

   即彼領受識,亦依止二分,由一相區別,彼識之所緣。

   余若非有相,如何住于識?謂後後之識,各增加一相。

   義自體二相,及我行相中,彼第二由彼,第叁識了知。

   彼領受青色之識,依止能取所取二分,以由一所取相區別之識如是緣故。(初念緣青現識亦有二分,由第二念心緣彼前念心二相故。一所取相區別,即多一所取相,與前念有區別也。此義下文解說。)除現起行相外,若余不現起行相,則第二憶念之識如何安住具青行相耶?以不現起青行相故。(此謂第一念心見青時,有青行相。第二憶念見青時,謂我曾見青色,此念心才能有青行相。若初見青時不帶青行相,則次追憶之念心,如何能帶青行相耶?)成立前因者,謂初現青之根識,次憶青之念識,以後憶彼之念識等。此後後之識,較前前識增一所取相,謂由義體性有二行相,及我之能取相,彼第二覺念識,由第叁覺第二念識所了知故。(此是說:初根識以青爲所取相,識自身爲能取相,次第二念青之心以青與根識爲二所取相,自身爲能取相,次第叁憶前念青心之心,則有叁所取相,謂青相、根識及念青心。自身爲能取相。故後後心各增一所取相也。)

   癸二、破答

   由是義果性,憶識憶義故。若由于錯誤,而相合雜者,

   現相與作意,亦皆應如是。如是一切果,皆與因同緣。

   故無陶師等,應不憶念瓶。識由何差別,依止義相同,

   除同余何爲?見雙生等故。初性若非二,第二性住一,

   決定能緣心,應不能分辨。故青等自性,現前安住覺。

   與義相合系,由第二覺緣。余則唯初一,義生故系屬。

   不見前義屬,後後識則非。

   若謂由于識是義之果,故憶念能見識時,即亦憶念所見義。然由于錯亂,將所憶念之識與義,合雜爲一,誤爲識具義之行相,非實具彼行相也(此是薩婆多等義)。破曰:若以識是彼之果,故憶果時即亦憶其因者,則憶識時亦應憶念現相、諸根、作意等,以識亦是彼等之果故。又識亦應具彼等之行相,與彼等合雜,理由相同故。如是若未憶陶師等,應不憶瓶等,以一切果亦應與因同時緣故。若謂現義之識,由義有所作之殊勝差別,故憶念有義之行相,根與作意等無所作,故不與彼等同時憶念者。破曰:現義之識由義所作之殊勝差別,除現義識與義相同之外,余有何所爲?識與義相同之分,即是憶念現義識具義行相之不共因故。(由有與義相同分,故憶具義行相,若無相同分,則不憶彼行相。故與義相同分,即能憶具彼行相之不共因。)喻如見孿生兄弟,由容貌相同,故易誤爲一人而憶(識依止義相同,即識具彼行相)。第二覺念之自性,應唯住于一能取相,以初現青根識之自性,非有二相,單有一能取相故。若許爾者,則現青根識與念青之識,決定能緣之心應不能分辨彼二識之所取相各異,以單有一能取相故。現青根識,有青行相,以青等行相體性現前安住之覺(即現青識),爲有青義行相合雜系屬第二覺念識之所緣慮故。(第二覺念識憶前見青色即自帶青相,故能證前識亦有青相也。)除現超青相外,余由是青之親果故念具青行相者,則唯一最初現青根識,是從青義親生故,與青義相系屬,其後後憶念識,應非憶念具青行相,以不見與前青義親系屬故。

   辛二、以論理成立 分五:壬一、以決定俱緣之因成立,二、以一義現多成立,叁、以無體明現成立,四、遠近中之差別成立,五、以義識非同時成立。初又分二:癸一、正說,二、斷诤。

   今初:

   定與覺俱時,所頓領受境,除彼而爲余,由何相成立?

   如亂識二月,雖無而見異。青黃等異法,非有決定受。

   無受或有義,或無義之受,未見有領受,故彼等非異。

   故識時現義,非離識爲余,此極難遮止。

   謂現青識由是青果故,憶念具青相,不應道理。由青色與現青根識非異體故。成立彼者謂青色離緣青識爲余物由何相成立?應不成立,以決定與緣青識同時頓領受故。外曰:青色與緣青識二法,應是異體,以現爲異體故。破曰:不遍,是錯亂識見爲異故。喻如本無,而見二月。根本因決定,如青黃等諸異體者,則無決定同時領受故。于緣青識時,所現青義,非離緣青識有余實體,極難遮止。以青色與緣青識,非異體故。若無緣青識領受,或少許青義可緣,或無可緣青義之領受緣青識,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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