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为彼体性,故世间人而生错乱。于此唯识,则无彼能取所取误为异体错乱之因,于此行者,能取所取各异之体性,不见有一故。(盛宝解此句为“不住第二时之此行动事,彼外义体性不见有一故”。)曰:由内染坏所生能取所取现为异体之识,彼不待见真假同法等,以是从过失所生,自性颠倒现者,此亦是有故。喻如由眩翳等现发影等。
辛三、虽无外境量果应理
彼决断为觉,许为能取相,彼体故,了我,故是彼能立。
如领受贪等。自体立为境,住能所量果。此当配一切。
彼领受体故,可领受自体,如是“可”即量,体性是所量,
自证是为果。于体能取相,是决断体性。言可性是量,
是说为自证。
问:若唯心者,则能量、所量、量果三不应理?曰:于彼唯心宗,所许决断为觉之能取相,是了自体,以生为彼自证体性故。彼能取相即彼自证之能立,以能安立彼故。喻如领受贪等。(贪等为所量,领受彼之能取相即能量,了知彼之自证即量果。即于心法上,建立能所量及果之三法。)问:虽无外境,自证之量果可尔,其证他之量果如何耶?曰:若以识自体为境,而安住能量、所量、量果之理,此于青等为所量之一切量果皆当配合。如以青为所量,彼中亦以可领受青之行相为能量,以识为体之青色为所量,了知以识为体之青者即量果故。此之因由,谓青等是自体诸识所可领受,是领受自体识之体性故。问:若能取相是能量者,则论师说“贪等自证是量”,应成相违?曰:此无所违。或言于体能取相,或言决断识体性之量,或言可能领受识之量。陈那论师意依此义,说自证为量故。(约自证能领受识自体,故说自证为能量,约自证能知此识了知此境,故说自证为量果)。
巳二、明彼建立应理 分二:庚一、成立二相,二、成立自证。初又分三:辛一、以经理成立,二、以论理成立,三、复以经理成立,初又分二:壬一、以生为具义行相成立二相,二、以忆念具义行相成立二相。初又分二:癸一、成立有所取义觉二相,二、成立无所取义觉二相,今初:
从诸境所生,一切诸识等,其余虽是因,然有境行相。
如食与时等,皆是子生因,持父母一形,非是余人者。
其余及诸境,虽同是因性,许彼分是境。无彼,彼不成。
外曰:说彼现起义相之识,为了达义之能立,不应道理。以识现起义相不成立故。若以是识之因,故现起义行相者,则亦现起根之行相,是识因故者。曰:从诸境所生之一切识,除境之外,其余根等虽亦是因,然有行相是境行相(非根等行相),喻如饮食及时间等,虽皆是儿生长之因,然彼儿唯持父母随一之色,而非持饮食等色也。除彼境外,余根境等,虽同是根识之因,然缘色根识,唯现色相,即由此分,许色是境。以色是所取义,若无现起彼色行相,则色不成彼境故。
癸二、成立无所取义觉二相
于具义心中,恐无义行相,缘过去义者,二相自证成。
青等现异故,不具类,非义。彼无常不成;常如何能生;
名等,前已破。此理非具义,唯欲相属故,非义功能成。
如此行相识,是念,从受生。彼亦义相空,彼如何具彼?
彼时无有故,非是从义生。如是受亦尔。彼相非由义,
明相远离故。彼相若异者,余应如是知。若常属我者,
说亦不应知。若属各各者,则不应相续。著一义体者,
讲听者诸心、若谓由相同,彼有一名言,而非现为彼。
异体如何取?时觉应无义。
若于具所取义之中,恐不现起义之行相。然缘过去青义之分别心,汝之二相及自证应自成就,以是所取义空之识故(即无所取义之识)。若谓此因不成,以青之种类为所取义者。破曰:不具彼形等之种类,应非所取义,以现青等行相各异故。又彼种类若是无常,则不成为无分之种类。若是常者,如何是能生?非能生故。亦非青之名等为所取义。计名等为所取义,前已破故。若谓自相是所取义者,曰:此忆念青之理,非具所取义,非由所取义之功能成故。唯与欲念相随属故。外曰:忆念青识虽具青义行相,然现青根识则非具青义行相。破曰:彼忆念青识,如何能具青义行相?应不能具。以彼现青根识亦由义相空故。此因决定,如此青相不明显识,即是念。彼念复从领受现青根识生故。若谓此因不成,是亲从青色生者。破曰:念青之识非亲从青色生,以汝亲因之时,尔时已无青色故。若谓是现起青相,从青生故。破曰:如是领受现青根识;亦应成为彼具青相老,从青生故。念青之识,彼青行相非义所印留,以远离明显行相故。若谓彼不明显青相,是异于识之义者。破曰:天授分别心所现之青相,如天授所知,余亦应能了知是外义故。若谓由常属于天授理故,余人不知者。破曰:若尔,则虽言说,余亦应不能了知,以常属于天授我故。若谓讲听之境唯与各各相属而了解者,破曰:讲者听者之心,同著一义之体性者,应不能相续,唯与各各境相系属故。若谓由于相同,不现异故,故彼二境有同一名言者,破曰:尔时讲听之觉应成无所取义者,以如各异体性而执为一故。
壬二、以忆念具义行相成立二相 分二:癸一、正说、二、破答。今初:
即彼领受识,亦依止二分,由一相区别,彼识之所缘。
余若非有相,如何住于识?谓后后之识,各增加一相。
义自体二相,及我行相中,彼第二由彼,第三识了知。
彼领受青色之识,依止能取所取二分,以由一所取相区别之识如是缘故。(初念缘青现识亦有二分,由第二念心缘彼前念心二相故。一所取相区别,即多一所取相,与前念有区别也。此义下文解说。)除现起行相外,若余不现起行相,则第二忆念之识如何安住具青行相耶?以不现起青行相故。(此谓第一念心见青时,有青行相。第二忆念见青时,谓我曾见青色,此念心才能有青行相。若初见青时不带青行相,则次追忆之念心,如何能带青行相耶?)成立前因者,谓初现青之根识,次忆青之念识,以后忆彼之念识等。此后后之识,较前前识增一所取相,谓由义体性有二行相,及我之能取相,彼第二觉念识,由第三觉第二念识所了知故。(此是说:初根识以青为所取相,识自身为能取相,次第二念青之心以青与根识为二所取相,自身为能取相,次第三忆前念青心之心,则有三所取相,谓青相、根识及念青心。自身为能取相。故后后心各增一所取相也。)
癸二、破答
由是义果性,忆识忆义故。若由于错误,而相合杂者,
现相与作意,亦皆应如是。如是一切果,皆与因同缘。
故无陶师等,应不忆念瓶。识由何差别,依止义相同,
除同余何为?见双生等故。初性若非二,第二性住一,
决定能缘心,应不能分辨。故青等自性,现前安住觉。
与义相合系,由第二觉缘。余则唯初一,义生故系属。
不见前义属,后后识则非。
若谓由于识是义之果,故忆念能见识时,即亦忆念所见义。然由于错乱,将所忆念之识与义,合杂为一,误为识具义之行相,非实具彼行相也(此是萨婆多等义)。破曰:若以识是彼之果,故忆果时即亦忆其因者,则忆识时亦应忆念现相、诸根、作意等,以识亦是彼等之果故。又识亦应具彼等之行相,与彼等合杂,理由相同故。如是若未忆陶师等,应不忆瓶等,以一切果亦应与因同时缘故。若谓现义之识,由义有所作之殊胜差别,故忆念有义之行相,根与作意等无所作,故不与彼等同时忆念者。破曰:现义之识由义所作之殊胜差别,除现义识与义相同之外,余有何所为?识与义相同之分,即是忆念现义识具义行相之不共因故。(由有与义相同分,故忆具义行相,若无相同分,则不忆彼行相。故与义相同分,即能忆具彼行相之不共因。)喻如见孪生兄弟,由容貌相同,故易误为一人而忆(识依止义相同,即识具彼行相)。第二觉念之自性,应唯住于一能取相,以初现青根识之自性,非有二相,单有一能取相故。若许尔者,则现青根识与念青之识,决定能缘之心应不能分辨彼二识之所取相各异,以单有一能取相故。现青根识,有青行相,以青等行相体性现前安住之觉(即现青识),为有青义行相合杂系属第二觉念识之所缘虑故。(第二觉念识忆前见青色即自带青相,故能证前识亦有青相也。)除现超青相外,余由是青之亲果故念具青行相者,则唯一最初现青根识,是从青义亲生故,与青义相系属,其后后忆念识,应非忆念具青行相,以不见与前青义亲系属故。
辛二、以论理成立 分五:壬一、以决定俱缘之因成立,二、以一义现多成立,三、以无体明现成立,四、远近中之差别成立,五、以义识非同时成立。初又分二:癸一、正说,二、断诤。
今初:
定与觉俱时,所顿领受境,除彼而为余,由何相成立?
如乱识二月,虽无而见异。青黄等异法,非有决定受。
无受或有义,或无义之受,未见有领受,故彼等非异。
故识时现义,非离识为余,此极难遮止。
谓现青识由是青果故,忆念具青相,不应道理。由青色与现青根识非异体故。成立彼者谓青色离缘青识为余物由何相成立?应不成立,以决定与缘青识同时顿领受故。外曰:青色与缘青识二法,应是异体,以现为异体故。破曰:不遍,是错乱识见为异故。喻如本无,而见二月。根本因决定,如青黄等诸异体者,则无决定同时领受故。于缘青识时,所现青义,非离缘青识有余实体,极难遮止。以青色与缘青识,非异体故。若无缘青识领受,或少许青义可缘,或无可缘青义之领受缘青识,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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